焦音学
【摘要】 2005—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历经十年发展已成规模,对缓解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后续资金匮乏始终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无钱可贷”令人尴尬。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产生的各方原因以及各项问题,就如何摆脱融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困境 政策限制 融资渠道
自1994年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默罕默德·尤努斯的小额信贷模式被引入中国,小额贷款业务就由正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到民间资本涉足经营,呈逐步延伸态势。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作为民间资本涉足小额贷款领域的代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跨越性发展,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诸多问题也伴随而至。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述
2005年10月,中央正式开始在内蒙古、山西、陕西、四川和贵州五省进行小贷公司试点,标志着民营资本开始进入小贷业务领域。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给予小贷公司法律上的定位。由于当年全球金融危机波及中国,全国各地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剧增,故2009年之后,小贷公司开始扩大规模发展加速,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小贷公司逐渐形成以下两大特点。
1、发展规模显著扩大
小贷公司发展规模可以从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公司数量和从业人数四个方面进行考察。从小贷公司资本和经营状况来看,小贷公司近些年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9年小贷公司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分别为1780.93亿元、1975.05亿元,到2014年则分别达到8283.06亿元、9420.38亿元,实收资本扩大约3.65倍,贷款余额扩大约3.77倍。在2010—2014年间,实收资本、贷款余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44.80%、46.84%,增速明显(见图1)。
从公司数量和从业人员来看,2005年小贷公司初步试点时,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10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达2614家,较试点期扩大260倍有余,截至2014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达到8791家,约是2010年的3.36倍,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5.36%。小贷公司从业人员保持了与公司数量基本一致的增长趋势,2010年末全国从业人员27884人,至2014年末从业人员达到109948人,人数增长约3.94倍,相对于庞大的公司数量,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数显得微不足道,平均水平达到约11人/家,这也较符合小贷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身份设定。在2010—2013年间,小贷公司数量保持年均增加约1600家,但进入2014年增加数骤然减少,全年增加数量只及往年的1/2,增速放缓说明小贷公司成长期发展即将结束,规模效益逐渐消失,将开始步入成熟期发展(见图2)。
2、地区间发展不均衡
我国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小贷公司发展也存在极大差异。从地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较西部地区发达,南方地区较北方地区发达,2014年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地区为江苏、浙江、广东、四川和重庆南方五省,江苏、浙江两省蝉联前两名,长三角地区成为小贷公司最发达地区,广东、四川、重庆分列三、四、五位,珠三角及其辐射地区紧随其后。东部地区实收资本规模大多达到3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实收资本水平则大多低于200亿元,部分地区低于100亿元,其中最低的西藏地区当年实收资本只有8.01亿元,远不及其他地区。虽然小贷公司试点时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但同经济发展形势一样,最终形成东部领跑、西部滞后的格局。身处不同的经济环境,小贷公司个体规模也存在差异。由于东部地区民营经济更为发达,小贷公司数目多,行业竞争激烈,不论是业务环境还是公司质量,都要优于西部地区。例如浙江小贷公司平均资本水平为2.08亿元/家,新疆地区小贷公司平均资本水平仅为0.63亿元/家,规模远不及浙江的1/2(见表1)。
小贷公司的迅速发展壮大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民间资本也得以扩大经营范围,减少资金闲置。但是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诸多小贷公司却面临可贷资金迅速放空、资金跟进乏力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外部拥有旺盛的贷款需求,但因深陷融资困境无钱可贷而不得不作罢。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产生原因
小贷公司作为一个“舶来品”,其整个发展过程几乎都是在探索中进行,存在问题不可避免。对于小贷公司,融资困境可谓与生俱来,前后种种限制在小贷公司起步之初就已经为将来的融资困境埋下伏笔。
1、先天性政策限制
小贷公司设定之初定位于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2008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为保证这一定位,在法律上确定小贷公司身份的同时,政策上也先天地对小贷公司作出了限制。
第一,有关小贷公司自身法律定性存在矛盾。小贷公司从事的放贷虽属金融业务,但《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发起方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依据《公司法》而非相关金融法律,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从而小贷公司在法律层面应视为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矛盾因此产生:一方面《公司法》并没有对小贷公司业务作出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對贷款业务有着完善及明确规范的金融法律无法覆盖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业务经营、监管和融资因这一盲点产生了诸多问题。
第二,法律定性上的盲点直接导致小贷公司面临过高的税率。小贷公司被定性为工商企业,无法像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也无法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税收标准征税,而必须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税率计征。当前小贷公司主要税项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且计提风险准备金时不能参照银行准备金税前扣除,税率过高直接导致税负过重,进而影响了小贷公司盈利,提高了运营和融资成本。
2、融资渠道有限
《指导意见》限定小贷公司业务上“只贷不存”,且注册资本不得超过2亿元,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来维持贷款资金持续有效,小贷公司则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指导意见》又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贷公司外部融资能力也因此被限制。由于可贷资金多数是股东自发出资的自有资金,当外部融资能力受限时,一旦需求膨胀,自有资金往往迅速贷出,而后续资金则严重不足,银行虽然可以为小贷公司提供转贷资金,但也只是杯水车薪。
根据上文图1所示,2014年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实收资本分别为9420.38亿元、8283.06亿元,实收资本占贷款余额比重达到87.93%。可见,自有资金仍然是小贷公司可贷资金的最主要资金来源,贷款余额与实收资本间差额在逐年扩大,表明外源融资数量增大,自有资金越发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小贷公司外源融资渠道亦受到嚴格限制。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他经济主体筹集资金,除银行贷款外,小贷公司的外源融资渠道还有同业拆借、定向借款和信托融资等方式。《指导意见》对银行贷款已经明确限定,由于法律上属非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无法向银行拆借资金,而公司间同业拆借平台尚不成熟仍有待观察,定向借款因为业务方式尚不完善,具体效果还需实践检验,出于风险防范,信托融资方式已于2011年被银监会叫停。
3、市场风险较大
小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已发放贷款易遭受坏账,阻碍资金回收、影响后续融资。
首先,小贷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风险较大,服务对象以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等低端客户为主,这类客户经营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大,但偿还能力弱,银行融资难度大。基于国家的定位,小贷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面对这类客户群体并发放贷款,贷款范围大而分散,数额小而量多,造成小贷公司必须承受低质量客户带来的坏账风险,一旦坏账发生,小贷公司往往损失惨重。
其次,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未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征信系统获得用户信用数据,与客户间因此存在信息不对称,小贷公司无法准确获知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农村县域间征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城乡之间系统数据的对接不完善,间接放大客户群体所致风险,迫使小贷公司加大对风险控制的投入,为此从业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精力应对潜在风险,无形中增加了小贷公司运营成本,影响了再融资过程。
最后,小贷公司虽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但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按一般利率进行融资,小贷公司的利差空间因银行的高利率而被极大抵消、利润减少、融资能力恶化。
4、转制村镇银行受阻
小贷公司融资困境由来已久,国家已经提出相应解决措施,转制为村镇银行是其中一种方式。村镇银行是设立于村镇地区,服务于当地农户、农业和城镇区域经济发展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若转制村镇银行成功,不仅可保证小贷公司坚持其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初衷,也可使小贷公司摆脱诸多限制条件,提高融资放贷能力,获取进一步发展,因此,转制为村镇银行才是小贷公司深入发展的可行途径。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获得金融牌照;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适当放宽小贷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2012年5月26日,银监会再次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贷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国家政策极力推动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伴随着各种困难,目前障碍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1)控制权矛盾。2007年银监会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一并提出: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必须高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政策初衷是由正规金融机构控股小贷公司以步入正规化发展,但这种方式会对原股东经营权和控制权造成极大损伤,造成两方之间利益上的矛盾。
(2)转制门槛过高。《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在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了一系列转制要求,如按《指导意见》新设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四个季度末期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等等,这些规定对于大部分小贷公司而言难度过大,而小贷公司为追求利润,可能逆规定行事陷入两难。
(3)成本增加灵活性降低。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其法人性质也就变为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严厉的监管机制迫使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增加程序来保证贷款安全性,同时增加风险管理投入,引起经营成本与监管成本增加,引入银行管理模式后,村镇银行受银监会约束,贷款发放更加谨慎,较先前损失了部分灵活性。
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的解决措施
小贷公司发展至目前,对促进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发展已取得一定成效,并且仍有上升空间,在国家干预不甚理想的现状下,必须采取更加可行的办法取得突破,针对性提出破解融资困境的措施。
1、明晰小贷公司政策定性
小贷公司融资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小贷公司政策定性问题,即工商企业的法律定性与实际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合理,阻碍了小贷公司融资活动。因此,给予小贷公司合理定位是解决问题的首要措施。
小贷公司从事金融活动,按常理应当界定为金融组织而非一般工商企业。一方面,若定性为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因法律身份改变不再按一般工商企业适用税率纳税,而是按行业标准获得农村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业优惠税率,缓解税负压力;另一方面,银监会和央行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可参照同期上海同业拆借利率的基准加点确定,因而小贷公司实际融资额受利率浮动制约,小贷公司成为金融机构,即可凭借同业拆借利率从一般金融企业取得批发资金,不仅能简化手续使融资数量提高,也可节约融资成本。
当前小贷公司发展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市场环境较起步时更加完善,显然工商企业的身份对小贷公司是不适用的,是时候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重新定性。先从法律层面明确小贷公司经营范围贷款对象,即小贷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济、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的新型金融组织,并将小贷公司成立依据和待遇落实到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再以个别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小贷公司进行试点,而后省内、省间推广,最后在全国范围内运行,达到由试点到普及,渐进完成小贷公司身份定性的改进之目的。
2、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
当前部分省份已开始制定新政策允许小贷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浙江省2011年11月6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适度放宽小贷公司准入条件,其中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可以扩大到30%,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的注册资本取消上限,允许小贷公司间相互拆借资金和从股东处定向借款,使小贷公司的融资空间大大拓宽。总而言之,放宽融资渠道、转变传统思路主要集中在下述几个方向。
第一,增资扩股。这是较多学者提及并已为众多小贷公司所实践的内源融资方式,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依据自身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增资扩股,若满足条件即可获准放宽净资本限制,给予不超过净资产的法人股东出资权利,小贷公司借此吸纳更多民间资金作为后续补充。第二,开放小贷公司的存款业务。对于一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管理经营规范的小贷公司,允许其经营存款业务。第三,放宽银行融资条件。政策上明确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放宽其从银行融资的利率、比例限制,并允许进入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第四,资产证券化。小贷公司可以信用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债券、公司债券等,或出售小额信贷资产,也可在经过评级后采取理财产品的形式进行融資。
此外,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心”(以下简称“小贷融资中心”)是一个新近提出的设想,是制度设计和产品创新对于小贷公司融资问题的应用。小贷融资中心以民间资本中心温州为试点对象,依照市场化原则组建,以满足小贷公司流动性需求为核心,可以通过国内或国外招标决定主发起人,独立核算、自担风险。小贷融资中心较小贷公司将拥有更多优势:首先可以低成本获得国内或国外资金;其次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身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低成本资金让自身获益;最后可以进行票据贴现等业务,提高流动性。
3、强化小贷公司风险管理
风险过大直接制约小贷公司盈利,间接影响小贷公司融资,因此强化风险控制也必不可少。来自客户群体的风险属于外部风险,这部分风险因客户性质而天然存在,小贷公司难以改变,只能从两方面稀释风险:一是加强对客户群体的宣传工作,通过信号发送和信号甄别消除信息不对称来分散风险;二是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及风险意识,减少内部风险因素。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利用地方优势搭建信用平台,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小贷公司,若成功对接,小贷公司可以减少中间成本,缓解融资问题,获得更深发展,央行征信系统则可获得系统上报的违约借款人相关不良信息,从而进行相应监管。以此为基础,国家应进一步对小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和星级评级,形成标准化参考体系,以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此外,还可由国家主管部们和相关机构组织设立专业的第三方保险公司,针对小贷公司进行小贷业务专项保险,小贷公司依评级向专业保险公司购买对应的保险,防范风险的同时盘活资产。
4、探索小贷公司转制新路
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已实践多年,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小贷公司转制成功,转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重挫伤了小贷公司积极性,迫切需要探索一条转制发展的新路径。
针对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控制权移交银行这一问题,小贷公司改制原动力来源于制度下的收益最大化,失去控股权于情于理都无法为原股东接受,因而需要对现行政策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平衡原股东和新股东相互间的利益分配,保障原股东所有者权益。民间资本对小贷公司转制后的村镇银行进行控股是主要改革方向,保留原控制人的控制权,由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银行作为战略投资人进入,指导村镇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保证民资控股村镇银行严格按照制度规范运行,进而保证流动性和收益,提高小贷公司转制积极性。
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是当前除转制村镇银行之外的另一种途径,其性质与银监会推出的贷款公司相同,均为拥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金融企业,遵循“只贷不存”原则,可从银行类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放贷,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由民营企业控股、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参股的多元化投资格局;第二,除了自有资金,专业贷款公司还可以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或与银行合作,批发贷款用于投放实体经济;第三,专业贷款公司与发生债务债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转制为村镇银行为小贷公司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一个方向,但这个方向是否为最佳选择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面对并不乐观的转制形式,探索转制外新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则更为小贷公司所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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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