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账户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倒退

2015-10-21 19:33韩克庆
探索与争鸣 2015年5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名义养老保险

内容摘要 基于名义账户制概念的梳理,并依据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做实个人账户政策演进历程的考析,以及对做实个人账户还是做空个人账户或者实行名义账户制的学术讨论的归纳,可以得出:名义账户制是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倒退。如果实行名义账户制,就会背离改革初衷,混淆个人账户的产权性质,抑制个人参保动力,降低对企业缴费的监督制约,最终导致制度混乱,并带来政府信任危机。

关 键 词 统账结合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名义账户制 社会保障

作 者 韩克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的福利制度设计,既反映了其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也是社会价值观和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价值观念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涤荡殆尽,取而代之的,是个人主义的流行和自由市场的勃兴。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保险制度,随之被社会保险制度所取代。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缴费模式,简称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

概括起來,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有三个核心环节:一是怎么收钱,二是怎么管钱,三是怎么发钱。从收钱的环节看,目前主要有缴费制和缴税制两种方式:缴费制亦即通过雇员雇主或者参保受益人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缴税制亦即直接通过消费税、营业税或者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进行税收征缴,进而实现社会保障待遇和国民福利的再分配。由于缴费和缴税方式的区别,导致管钱、发钱的环节也不同。缴费制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基金运营、养老金发放工作。缴税制则通过国家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服务在内的社会支出进行统一预算管理。

何谓名义账户制

哲学上的名实之分由来已久。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所谓名义账户制,简单点说,就是只有账户之名,而无账户之实。按照郑秉文的解释,名义账户制也叫名义缴费确定型模式(NDC),是指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DB)与缴费确定型(DC)的一种混合模式,它既有某些“DB型现收现付制”的特征,又有“DC型积累制”的某些特征,所以“名义账户”制既可被称为“DC型的现收现付制”模式,也可以被认为是“DB型现收现付制”的某种变形。从融资的方式来看,“名义账户”制是建立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之上,即社会缴费直接用于支付当前的退休者,账户系统仅仅是一种“记账”的管理方式,而不需实际存入缴费;从养老金给付的条件和规则来看,虽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是“名义”性质的,但在退休时却变得具有真正的实际意义,成为记发标准的根本原则。[1]

李珍等解释说,所谓名义账户就是非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个人未来的退休收入取决于个人账户的名义积累额(DC计划),但当期缴费并不用于积累,而是用于上一代退休人口的退休金支付,即在财务上它仍然是一个代际转移支付制度。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它是私有化了的强制养老制度。1998年瑞典创造了名义账户制度,2003年世界银行在瑞典组织了相关讨论会,并积极推荐这一制度,使得这一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影响力扩大。[2]

爱德华·帕尔默认为,名义账户制是一项“缴费确定型”(DC)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计划。与“实账缴费确定型”(FDC)相反,参保者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并未被“做实”。更为明确的表述是,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并未投资于金融市场工具。与“实账缴费确定型”将个人账户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资产相比,从定义上说,“现收现付制的个人账户缴费确定型计划”是“名义上”的缴费确定型计划。[3]

综合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在对个人账户做实还是做空的问题上,名义账户制强调的是做空;在对现收现付还是基金积累的问题上,名义账户制又回到了现收现付。因此,名义账户制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现收现付;二是空账运行。结合中国的现实语境,对于名义账户制的讨论,不可避免地面临几个问题:第一,个人账户做实还是做空?第二,基于名义账户制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是现收现付还是部分积累?第三,个人账户如何管理?第四,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是什么关系?如果现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账户属于现收现付的名义账户,那么个人账户的名义账户化会不会使得个人账户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五,如果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积累账户都走向名义账户制,那么,基金积累就是一句空话,而没有基金累积的话,所谓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就是镜花水月。

我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政策演进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国家统筹、企业支持、现收现付的劳动保险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建基于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劳动保险和单位福利制度开始全面改革。1984年,四川、广东、江苏、辽宁等省份率先进行了国有企业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试点,开始由国家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退休养老费用社会统筹,国家统包统配的劳动保险、公费医疗、公共住房、教育分配制度沿着市场化的、社会化的路径快速改革。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在城镇推广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试点。

在各地试点改革的基础上,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4]上述规定不仅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也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

随后,国务院于1995年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两个方案进行试点:第一个是大个人账户、小社会统筹,这叫“体改委方案”;第二个是小个人账户、大社会统筹,这叫“劳动部方案”。《通知》附两个方案的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中一种进行同步试点。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缴费不超过20%,个人缴费达到8%,然后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7月,辽宁开始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并逐步在东北三省进行试点推广。

此后,做实个人账户的政策陆续出台。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工作,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金安全。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5] 2005年11月15日,勞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在总结东北三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2006年选择6~8个有积极性且有一定实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经批准作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6年1月1日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对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仍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6]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7] 2005年12月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地区,要统一提高到8%。[8]随后,国务院批复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8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积极推动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在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天津等8省份2006年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经济发达省份可依靠自身能力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9]这样,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就扩大至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以后,则逐步扩大至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逐步由2006年的485亿元,扩大至2013年的4154亿元。(详见表1)

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11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0]《社会保险法》的各项法条,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也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说明,包括支取条件、利率、继承关系等。2014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11]可以说,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也进一步强化了做实个人账户的政策路径。

综上,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的梳理,尤其是做实个人账户相关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强调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分担,基金管理的基本方式是从计划经济下的现收现付制走向市场经济下多元主体的部分积累制。社会统筹账户体现了企业的缴费责任;个人积累账户不但体现了个人的缴费责任,更是为了提高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因此,做实个人账户,一直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

个人账户的名实之辩

不可否认,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还是做空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一种声音认为,个人账户在短期(比如10年)内还难以发挥作用,但从长远发展趋势分析,它能够分流政府的压力,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另一种声音则认为,个人账户制的社会保障功能很薄弱,无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危机,甚至扩大了老年贫富差距,也无助于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而且个人账户投资的失败将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个人账户制不太符合中国国情,应当冻结。从总体上看,不赞成取消个人账户的居多,倾向于尽快把个人账户做实。[12]此后,随着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推进,有关做实做空的政策争论逐步平息,但对此问题的学术讨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在关于个人账户做实的学术讨论中,孟昭喜认为,所谓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下,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混账管理,统筹基金不得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确保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13]

林毓铭认为,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所有,而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物。就“空账化”而言,目前我们提到做实个人账户,实际上是一个概念误区,只有减缓社会统筹账户对个人账户的拆借,资产权益明晰、信用关系到位,这才是个人账户从“空账”向“实账”转化的真正本质。个人账户“空账”是转制成本的一部分,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按8%做实个人账户,养老金当期发放不再透支个人账户;而作为转轨成本组成部分的“空账”,应从中长期角度解决,然后解决转制成本问题。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分开管理不可能立即到位,要沿着个人账户大部分“空账化”→ 个人账户部分“空账化”→ 个人账户“实账化”的技术路线运行。[14]

李珍等考察了瑞典名义账户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运行的结果,从1994年瑞典名义账户试运行以来积累的15年的经验数据看,瑞典名义账户制的新制度再分配性质减弱、成本高收益低,财务的长期稳定性,以高缴费率和低替代率为代价,个人账户的效率没有得到证明。他们发现,将宏观经济和人口条件内置于制度之中的名义账户,到目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在解决财务可持续性问题和劳动力市场效率损失方面,并没有显示出该制度比改革前的公共年金制度更优越;相反,从个人退休收入保障的角度看,该制度显得更脆弱而不是更安全。这一发现,对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应该做实,以及其他人群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时是否应该选择个人账户具有警示意义。因而,瑞典名义账户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有两点实践的意义:一是对于已经建立了个人账户制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该尽早做实个人账户并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二是尽可能追求资金的保值增值。[15]

在主张个人账户做空或者引入瑞典的名義账户制的讨论中,郑秉文认为,名义账户制不但可以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中遇到的转型成本的巨大困难,而且与10年前选择半积累制和后来明确“统账结合”模式时的初衷是相吻合的,兼顾到了“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可以克服养老金给付尤其是缴费“搭便车”问题,以及信用体系严重缺失的经济体导致的“行政性的逆向选择”问题,有利于提高缴费的比率和扩大保险的覆盖面。[16]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向名义账户制转型》中,郑秉文再次提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账户设计存在天生缺陷,一是个人账户输不保赢,导致统账结合从诞生之日起就离不开财政补贴;二是社会统筹部分导致基金管理层次难以提高,基金不能横向调剂使用,落后地区收不抵支离不开财政补贴。因此,主张在做实个人账户13年未果的情况下,及时转向名义账户制,轻装上阵,把精力放在加强个人账户多缴多得的功能上,以期在制度结构上彻底解决财务可持续性。[17]与之相呼应,国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国际论坛2014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发布式——‘三中全会的理论突破与名义账户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做实个人账户已经无法持续,名义个人账户(NDC)是下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选择的模式。[18]

事实上,我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账户与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部分积累模式,社会统筹账户不存在基金积累的问题,而个人账户具有基金积累功能。因此,理论上全国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大于等于“个人账户记账额”的地区,个人账户就是全部做实的,并非空账,两数额之差属于“统筹养老基金”;而其他地区就是部分做实的,两数额之差就是“统筹养老基金”赤字,亦即个人账户空账额。[19]

而根据郑秉文的测算,做实个人账户试点13年来,做实的账户额与空账额的差距越来越大,空账规模从2007年的1.1万亿元扩大到2013年的3.1万亿元。[20]但《中国统计年鉴2014》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274.8亿元(详见表2)。由此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一方面是基金结余,一方面是空账运行。

我们有理由发问,在现行制度下,究竟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与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哪个结余、哪个空账?如果是社会统筹基金结余,那么它就不应该视个人账户空账而无动于衷;如果是个人账户结余,那么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就是一句空话。实际上不难看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恰恰等于郑秉文测算的个人账户空账额。也就是说,在个人账户做实13个试点省份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基本维持平衡状态。如果考虑到历史欠账,再加上政府财政补贴的因素,所谓的做实个人账户不可持续就是一个伪命题。

名义账户制是统账结合模式的倒退

如前文所述,在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中,以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账户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前提条件,目前已经取得了积累3.1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成就”。如果以个人账户空账为理由,以名义账户制取代做实个人账户,不仅没有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数量依据,而且还会背离改革初衷、混淆个人账户的产权性质、抑制个人参保动力、降低对企业缴费的监督制约,最终导致制度混乱,并带来政府信任危机。退一步讲,即便个人账户存在空账缺口,也不能因噎废食,半途而废,退回到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

假如实行名义个人账户制,那么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就成了两个名义账户捆绑在一起的现收现付制度,这也意味着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走到了改革的尽头。事实上,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远没有走到“穷途末路”,随着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一个统一、五个同步”[21]等一系列顶层设计方案的出台,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正面临着“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美好未来。而名义账户制如果强制实行的话,极有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第一,背离改革初衷。市场化改革以来,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顺应时代潮流,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即新体制既要体现社会公正,又要具有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努力工作、乐于积累,从而有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其中,以预定收益标准为基准的现收现付制具有代际转移支付的性质,切断了福利给付与保险费缴付之间的联系,弱化了缴款动机,不利于社会储蓄的提高,容易形成政府预算的包袱,因而,应用缴费确定的个人账户制取代收益确定的现收现付制。[22]在此背景下,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专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论述,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无疑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利于发挥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2010年《社会保险法》又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企业、个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划分,使做实个人账户具有更加积极的政策意义。如果以名义账户制取代积累账户制,无疑背离改革初衷,也会对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带来巨大冲击。

第二,混淆产权性质。有人认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一样,具有公共属性,可以共济使用,这是对个人账户的误解。个人账户具有明确的私有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不但可以积累,而且可以继承。不管是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RA)① ,还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② ,都强调其私有产权性质,以增进制度的吸引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私有性与便携性。设计个人账户的初衷是把个人缴费的钱积累下来,明确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如果长期空账运行,会给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流动,尤其是企业建制搬迁设置巨大障碍,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育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使账户的一次性支付和依法继承面临窘境,参保单位和职工也会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政府诚信产生怀疑,这对社会稳定将产生严重后果。[23]在我国其他社会保障项目设计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看作是做实个人账户的成功范例。

第三,带来信任危机。“商鞅立木”的故事大家耳熟能详。变法改革从来不易,取信于民尤为重要。从1997年算起,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实行不过20多年的时间,《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也不过三五年的时间。20多年来,养老保险制度各项内容逐步完善,制度运行良好,做实个人账户的改革路径深得民心。如果朝令夕改,就会对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如果背离改革初衷,进行南辕北辙的制度变革,还会制造新的社会矛盾,诱发社会动荡。

第四,抑制缴费动力。名义账户制看似美妙,实则虚无缥缈。对于个人而言,缴费积累如果跟自己没有关系或者只是一个数字符号,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个人对捆绑缴费的社会统筹账户,也会因对个人名义账户的漠不关心,而变得无从知晓或者漠然处之。对于企业而言,缺少做实个人账户的制约,种种逃费、欠费、并费现象就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遏制,进而割裂了个人和企业的联系,缺少对企业缴费行为的监督制约。相反,如果做实个人账户的话,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就变成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不但能够激励个人参加保险和缴纳费用的积极性,而且会随着个人账户基金的不断积累,形成对政府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企业(单位)缴费的有效监督。

第五,制造制度混乱。名义账户制对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最大冲击,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关系如何处理。最有可能的情形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全部变成现收现付的名义账户,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账户的合并,使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现行制度变成缴费确定的现收现付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时期的现收现付制如出一辙,只不过征缴方式和支付方式发生了变化而已。进而可能出现的另一种情形是,目前的基金征缴方式面临重大调整,财政预算或税收征缴方式最有可能取代缴费方式。与之相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就成了一句空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将面临重大挑战。不仅如此,与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也将面临名义账户制改革,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及其管理体制陷入重新设计的混乱局面。

俗话说,“开弓没有回头箭”。改革不是文字游戏,政策也不是理论观点的试验场。名义账户从本质上讲是缴费确定的个人空账账户,是没有基金积累的现收现付制的变形。不管是实行名义账户制,还是换一种说法的“完善个人账户制度”,都脱离了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衷,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案设计背道而驰。为此,应该继续沿着做实个人账户的政策路径,破除做实个人账户的制度困境,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偿还历史欠债,真正把个人账户的缴费激励和基金积累功能发挥出来。在具体的操作方案上,本着“记账积累、统一管理、功能拓展、名实结合”的原则,尽快做实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惠及民众,使养老保险制度解除老年后顾之忧,使国家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真正惠及民生。

注释:

①IRA账户是一个具有税赋优惠的个人退休计划,I代表Individual(个人),R代表Retirement(退休),A代表Account(账户)。IRA账户通常分为可抵税和不可抵税两种,其中传统型的IRA账户包括可抵税和不可抵税两种,但是新式的罗斯个人退休账户(Roth IRA)中的存款则一律不得抵税。IRA资金在个人退休之前可以发挥多种用途,而且免受罚款:一是可用头5 年的存款买第一栋房子;二是支付大学学费,包括自己、配偶、孩子和孙子女;三是医疗开支,如果不可扣税的医疗开支部分超过了个人调整税收的7.5%,照样可以从该账户中提取10000美元来冲销;四是伤残开支。见刘遵义:《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经济导刊》2000年第5期。

②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完全积累的强制性长期储蓄制度。1955年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期,原宗旨是要为受薪雇员提供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后经过中央公积金局对原条文的修改,自1968年开始,中央公积金计划的用途已不再只限于储蓄方面,允许参加公积金储蓄的会员可以动用他们所积累的公积金租住政府的低价组屋或用其储蓄分期付款购买政府的组屋、投保家庭保险以及购买新加坡巴士公司的股票。1981年6月,公积金局允许其会员可利用其公积金储蓄购买新加坡的私人屋产,购买的屋产可供自己住用,也可用来出租。1984年实行以6%的公积金用于医药保健。1986年又决定会员可用公积金购买非住用屋产,如办公室、商店、货仓以及购买债券、黄金、股票等。见陈立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及其作用和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 1 ][ 16 ] 郑秉文.“名义账户”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理性选择.管理世界,2003(8).

[ 2 ][ 15 ] 李珍、周艺梦.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瑞典模式”——瑞典名义账户制度解决了什么. 经济学动态,2010(8).

[ 3 ] 罗伯特·霍尔茨曼、爱德华·帕尔默,郑秉文等译.名义账户制的理论与实践——社会保障改革新思想.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20.

[ 4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5089/5106/

5179/20010430/456592.html.

[ 5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中国劳动,2003(4).

[ 6 ] 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劳动保障,2005(12).

[ 7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http://baike.baidu.com/view/2289167.htm.

[ 8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07/t20140717_136195.htm.

[ 9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劳动,2007(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xft/ft215/content_1748773.htm.

[ 11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05/t20140527_131029.htm.

[ 12 ] 宋曉梧、高书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形势和对策.新视野,2001(3).

[ 13 ][ 23 ] 孟昭喜.做实个人账户 建立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社会保障,2005(1).

[ 14 ] 林毓铭.充分认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空账”向“实账”转化的长期性.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3).

[ 17 ][ 20 ] 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向名义账户制转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6、9、8.

[ 18 ] 郭晋晖.养老保险制度天平倒向名义账户制.第一财经日报, 2014.12.29.

[ 19 ] 盖根路.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究竟有多少空账.中国社会保障,2012(6).

[ 21 ] 马凯.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12/24/content_1890884.htm.

[ 22 ] 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308-309.

编辑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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