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有利之处

2015-10-21 17:47仁青旺姆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义务权利法治

仁青 旺姆

【摘要】法治为何·大体上法治可以理解为法律至上,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法治”指的是“依法治国”。综合来看,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社会,就是为凡事都设定一个法的框架,它是精密严谨的理性化机器,是不可逾越的。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风俗,由风俗进而为法俗,由法俗又进而为所谓之法律。”①在许多具体案件中,具有审判权的官吏为了直接实现结果上的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种泛道德化的倾向,而法治则要求法律的绝对理性化、机器化。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是存在过的,并且痕迹明显。

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论,依他们的说法,“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治一国”②,“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二家。”⑨这些观点明确反对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说”。法家讲究法的明确性与客观性,法术是不能被心术白由裁量的。人与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贤臣对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断力,当受这种判断影响的人对这种判断怀着一种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将不会再接受明确的法的约束。虽然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却是一种以君权为背景的政治主张,“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为君调整为法源为民主契约,则结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虽没有“君主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却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规则,法律的官吏的管辖范围与惩罚力度远远超过了平民,这虽然违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却反映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权必有责。专以儆戒百官的法律远在殷时就已经出现,秦代关于官员任用、管理的法律条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陈寅恪先生评论《唐六典》说“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当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④这对于现代法治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法治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以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害的公民权利;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之公权与私权不受国家权力之干涉;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进化,由于我国历史遗留下的公权力过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权利,同时过强的公权力只会延缓法治的发展。比如城管暴力执法,严刑逼供等行为,都是由于执法者拥有过多的权利,而使官与民在程序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平等。法治的对象是每个人,但是重点应在于对公权力机关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权,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非仅仅依据法律管理、治理国民,这样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辕北辙。虽然我国古代有严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为了集权,防范最高权力之下的个人结党营私篡权夺位而设。在现代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官员权力的制衡对于法治的发展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权利本位”为其特征之一,他们注重和强调权利,这一点远远甚于义务,这是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长期形成的。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凡是一个理性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人们不能随意使用自己的权利,追求自身的利益,还要问问行为的正当与否,是否会侵犯到国家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这个正当性可以理解为中国传统文化上的“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士者谓之人义。我们可以由此“十义”去把握作为基本文化符号的一般意义上的“义”。也由此可以推导,我们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将义务置为首位的。如果说西方是“权利本位”,那我们可以说我国则是“义务本位”。虽然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重视人的基本权利,公民也更加有权利意识,但是我们身上关于“义务本位”的历史烙印依然由内而外的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关乎到法治的发展。法治从字而意思上来看,法即约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义并强调赋予公民权利,而是较公民进行权利的取舍,在一定的义务下行使权力。如果人人都不遗余力的为权利而斗争,那么法律的管辖范围会大大缩小,权利即行使权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权利,我有睡觉的的权利,但是你唱歌影响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权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决,因为这两个权利无法同时存在,这时往往睡眠的权利会优于唱歌的权利,此时权利与权利之间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则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说,在法治的道路上,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需要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牺牲,而义务就是加之于权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径。因此,在现代法治发展中,我国还处在前期的不成熟阶段,义务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当不履行义务进而违法的法律,自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失礼与入刑之间,则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选择权。

现学界对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声讨一片,然而却鲜有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加以支持的,学习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论的移植而是实践的长期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人民的影响之深又歧视几个现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学习。

注释:

①杜文忠法律与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②韩非子.用人[M].

③韩非子.难势[M].

④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商务印书馆,2013: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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