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昱菡
【摘要】自从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范围内被废除后,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用刑法可以较为完好的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承担起维护社会与国家稳定的重要责任。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刑法代替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刑法替代劳教制度导致了两种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发生混乱、应用价值出现偏差和刑法自身制度功能的严重下滑。除此之外,用刑法代替劳教制度还需要较高的实施成本与较为良好的实施环境,由此产生了对于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本论文侧重从实际应用、处理价值等多方面探讨刑法替代劳教制度的质疑性问题。
【关键词】刑法;劳教制度;合理性质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9-01
选择一个能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制度方案是维护社会安全、国家稳定所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的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最终大家普遍认为刑法可以较为全面的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刑法内容丰富,基本涵盖了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判定标准与制裁方式;其二,刑法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才得以实施;其三,刑法具有较高的法律从属地位,更具有广泛与强盛的法律约束力与影响力。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情况来看,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效果并未达到我们的预期水平,导致了两种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发生混乱、应用价值出现偏差和刑法自身制度功能的严重下滑。除此之外,用刑法代替劳教制度还需要较高的实施成本与较为良好的实施环境。这些问题引发了我们对于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制度方案的质疑,下面我们将通过内部逻辑、应用价值、制度功能等多个方面进行展开分析。
一、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导致刑法内部逻辑结构混乱
任何一项制度的正常实施都是在其内部逻辑清晰的基础上进行的,刑法也不例外。我们要想判定刑法能否代替劳动教养制度,首先就要判断其内部逻辑是否被打乱。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刑法内部的逻辑被打乱,其不具备代替劳动教养制度的能力。
(一)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背刑法的事实基础
从处罚对象对象来看,接受劳动教养对的对象大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的人,或是情节较轻对的犯罪份子。若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制度的话,两者的处理对象并不存在较大差异,劳动教养并不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另外,劳动教养制度的处罚时间为15天,刑法的拘役时间为一个月。两者虽然在时间上存在15天的差异,但在经过全面的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分析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并未造成制裁体系上的缺失与空白。
(二)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背刑法的制度本质
相比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范围而言,刑法的处理范围主要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危害社会、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都要接受刑法的制裁。从法律制裁等级上来说,刑法是最为严重的惩处形式,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过多的使用刑法制裁会带来许多的社会不良影响。对于那些情节较轻、责任较小的本应接受劳教的对象直接采用刑法进行惩处不仅会造成管理制裁上的偏差,同时也违背了刑法的制度本质。简而言之,刑法是最后的惩处方式,其处理的犯罪等级远高于劳动教养等级。我们对不应接受刑法制裁的行为进行刑法制裁是明显的滥用刑法,会造成巨大的社会不良影响,违背刑法的制度实施本质。
二、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导致刑法应用价值降低
刑法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基本人权,我们可以将此作为刑法的应用价值。但通过大量的实践数据表明,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导致刑法的应用价值在很大程度降低。对于惩处对象来说,采用刑法进行制裁会造成比较严重的惩处后果,其远远超过了本应负担的责任,这有损于被惩处对象的合法权益与基本人权。另外,我们为了促使刑法较为完好的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我们势必要降低刑法的入罪门槛。届时,会有更多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被纳入刑法处理的范围。这种现象的后果是严重的,其会严重挤压刑法的等生存空间,增加被惩处对象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几率,为社会的不安定埋下隐患。
三、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导致刑法制度功能下滑
近些年来,制度经济学在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刑法在制度涉及过程中也引进了成本--收益模型,借此来预测制度的开展是否有效率。我们通过模型的预测,刑法代替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效率并不理想,需要较大的司法资源投入与其他成本消耗。
(一)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导致较大的司法资源投入
为了实现良好的替代效果,相关专家曾指出要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其认为:投入的司法资源越多,替代效果也就越好,犯罪行为的发生几率也就会随之降低,社会也就会趋于安定,但实际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在社会资源稳定的情况下,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会严重影响刑法的替代效果,并不是司法资源的投入越多越好。
(二)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导致成果难以检测
用刑法代替劳动教养会导致成果难以检测,这主要是由于治理范围的扩大和司法资源投入的加大造成的。我们对于替代后的治理效果缺乏有效的检测机制,我们不能仅通过犯罪行为的发生率来进行判断。这些依据只是表面上的问题,我们在进行效果检测时要考虑到被惩处对象内心、制度实施等方面的问题。
四、结语
通过上述的内容我们发现用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但大体的替代方案是正确的,我们要具有必要的信心與信任。我们提出了一部分的质疑问题,这正是日后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希望上述问题能对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发挥一定的完善与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郑元健,骆琼.后劳教时代替代措施探讨——以现有行政法、刑法措施改革为视角[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