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萌+杨雪
2015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黑龙江省作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之一,自6月1日起,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全部开始销售新的商业车险产品。据黑龙江省保监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此次车险改革关系到我省300余万车主的切身利益。
对于广大车主而言,能从商业车险改革中获得哪些好处,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本刊记者邀请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刘玉琦为读者答疑解惑。
本刊记者:刘秘书长,机动车的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有什么不同?
刘玉琦:车险主要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强制保险是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办的,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项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意在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础赔偿保障,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而商业车险是机动车辆所有者自愿投保的险种,可以为车主提供更为全面、更高额度的风险保障,是分散风险特别是解决大风险、大损失的一种有效手段。
本刊记者: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车主能从中得到哪些好处?
刘玉琦:对机动车消费者来说,这次改革为的是让保费更贴近风险,让价格更匹配服务,让那些少出险、不出险的客户保险费用降下来;让少数驾驶习惯不好、经常出险的客户的保险费用涨上去。从保险责任上看,新条款涵盖了广大机动车消费者经常遇到的风险,范围更广;从服务上,保险公司也会提供更多更好更贴心的服务,让机动车消费者切身感受到保险买得值。
本刊记者:车主在购买商业保险时有哪些项目可供选择?
刘玉琦:商业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两项。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等。这些险种在设计上更为合理,更符合大众需求,也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
本刊记者:保费高低一直是由购置新车的价格决定的。商业车险改革后,保费定价的依据有什么变化?
刘玉琦:此前,商业车险最低允许的折扣是七折,电网销售的车险允许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5%。本次车险改革后,各保险公司对一年不出险、两年不出险和三年以上不出险的客户分别给予不同的折扣优惠。综合出险次数、汽车“零整比”等因素,各公司认定的“优质客户”通过电网销售渠道购买车险,最高可享四折多优惠。
本刊记者:我们注意到,此次商业车险改革的一个很大变化是车辆的保费金额与车辆“零整比”相关。该怎么理解“零整比”?
刘玉琦:所谓“零整比”,是指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具体来讲,零件价格越高,零整比值就越高,保费就可能越高。也就是说,新车价差不多的两款车,如果“零整比”相差很大,保费也会相差很大。因此,对于车主来讲,采用“零整比”系数计算保费金额,能够使其在保险事故中得到更合理的赔付,有利于足额补偿、减少损失。
本刊记者:如果购买商业车险的车主上一年或上几年没有出险的话,再次续保有哪些优惠?计算依据是什么?
刘玉琦: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引入一个“无赔偿优待系数”的概念。所谓“无赔偿优待系数”,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无赔偿优待系数,连续三年不出险为0.6,连续两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一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两次为1.25,上年出险三次为1.5,上年出险四次为1.75,出险五次及以上为2.0。
本刊记者:以往为旧车续保,仍要按新车价来投保——只要报车型,系统会按当时市场价自动测算保费。商业车险改革后,同一种车型,新车和旧车投保的价格标准是否会有所不同?
刘玉琦:此次商业车险改革,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就是说,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以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简而言之,开啥车交啥费。譬如,车主为估价8万元的旧车投保,仅需按8万元的估价缴纳保费,而对应的最高赔付也是8万元。
本刊记者:车主为车辆购买商业车险后,商业保险单是否即时生效?
刘玉琦: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本刊记者:假如我是一个投保车主,我的车被撞之后,对方拒不理赔怎么办?
刘玉琦:本次商业车险改革中有一条规定:“如果汽车发生险情,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付”。这种情况叫“代位求偿”。如果车主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了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先行赔付,然后由车主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向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投保车损险的消费者出险后有三种申请理赔的方式,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以及代位求偿。多种索赔形式为车主进行事故后续处理提供了方便。
本刊记者:我省商业车险改革后,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变化?
刘玉琦: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在保险的保障范围方面,最明显的改变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保障范围扩大——将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家庭成员纳入到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使“撞亲不赔”成为过去;将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也纳入理赔范围;考虑到营运车辆经常发生因急刹车而导致车上货物与驾驶室碰撞的事故,还增加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受到意外撞击”的保险责任;另外,在被保险人驾驶证到期未审验的情形下发生车辆事故,保险公司也会对其进行理赔。
本刊记者: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我省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刘玉琦:据我个人了解,为方便私家车车主,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目前我省的一些保险公司已针对不涉及人伤、物损,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单方事故,及时推出了“在线微信理赔服务”。客户可通过关注登录相关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实现在线报案、在线自助查勘。
本刊记者:在商业车险改革前已交保费的车主,是否可以申请直接变更为新的商业车险产品?
刘玉琦:不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效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相互替换。
本刊记者:作为业内专家,您对于车主投保商业车险能否给出一些提示和建议?
刘玉琦:可以。首先,作为车主应培养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提高安全驾驶的自觉性,这也是车主的社会责任所在——既可以保障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降低自己的出险次数,从而享受更多的续保优惠。其次,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投保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最后,提请投保人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刊记者:谢谢您的解答!
刘玉琦:不必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