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仁崇
历史
20世纪70年代浠水县超支现象的历史考察与思考
岳仁崇
超支是与人民公社体制相伴生的一种现象。20世纪70年代,浠水县的超支问题引起县委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政治运动和经济措施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浠水县超支现象的形成、程度及其处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浠水县的超支现象及其处理过程表明,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超支现象具有深刻的经济社会基础,超支客观上也起到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对人民公社的维持发挥了一定作用。
20世纪70年代;浠水县;超支现象
超支现象存在于整个人民公社时期,且在农村总户数中,超支户占有较高的比例。直到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超支现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①然而,这一问题,在中央关于农村政策的文件中却很少专门提及。②学术界的注意力似乎更集中于人民公社本身的研究,对超支现象则鲜有关注,在为数不多的相关文献中,曾广照对超支的含义、产生原因、怎样看待、如何解决等进行了分析。③本文试图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浠水县农村超支现象,以及浠水县的解决办法进行系统的考察分析,期望对进一步的研究能够有所裨益。
1.浠水县超支的整体特点:普遍存在,相对集中
首先,以1975年为例,对浠水县超支的总体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观察,详见表1、表2。从表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总体认识,即浠水县的超支现象具有普遍存在,相对集中的特点。
从大队层面看,全县620个大队中,基本无超支的仅17个,不足大队总数的3%,说明超支现象在绝大多数大队都有发生,是普遍存在的。这给我们一种印象,即在20世纪70年代,浠水县的农村发展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之中,社员的生活十分困难,普遍存在入不敷出的情况。
表1 浠水县各公社超支情况表
表2 500元以上超支户情况表单位:户
浠水县的超支同时还具有相对集中的特点。其一,从公社层面看,各公社都存在超支现象。但超支户在各公社之间分布不均,集中于少数公社。超支户在6000户以上的公社7个,集中了近半数的超支户。超支户最多的巴河公社达7028户,最少的兰溪公社则只有2779户,前者的超支户是后者的2.53倍。其二,超支金额不平衡,少数公社集中了大量超支款。超支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公社有7个,这7个公社的超支金额占全县超支金额的一半多。超支金额最多的公社是巴河公社,共超支1815158元,超支金额最低的是兰溪公社,共超支546133元,前者的超支金额是后者的3.32倍。如果从大队层面看,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超支过10万元的大队只有6个(巴河公社的调军大队、芦花大队、红旗大队,汤铺公社的汤铺大队,竹瓦公社的李岗大队,朱店公社的东方红大队),数量上还不如基本无超支的大队多。其三,从超支户看,超支金额较大的农户也比较集中。超支金额在500—1000元的农户数量超过500户的公社有巴河、汤铺、竹瓦和蔡河四个公社。全县超支500—1000元的户数为7117户,而这四个公社合计就达2978户,占了41.84%。超支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农户有50%以上集中在这四个公社。
超支相对集中的特点为我们了解当时农村的状况,提供了一个重新认识的角度。超支金额集中于少数队,超支问题十分严重的只是少数队,也就意味着大多数生产队的生产情况是好的,至少是能够维持的。如以浠水县1970年以来的超支情况分析,全县620个大队中,超支下降的大队有370个,占总数的60%,基本稳定的大队107个,占总数的17%,超支上升的大队143个,占总数的23%。从统计结果看来,超支下降和基本稳定的大队占大队总数的77%。④
2.浠水县农村超支的规模
在整个70年代,浠水县的超支户占总户数的比例都很高,通常在50%左右。例如,1973年浠水县向黄冈地委的报告中讲到,“据去年年终统计,原有新老超支户达九万七千七百八十七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十,共超支款一千六百九十六万五千七百二十三元。”⑤照此看来,浠水县1972年的超支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农村中一多半的户数超支欠款,下一年农村的生产与农民的生活似乎陷入了岌岌可危的状态。而据湖北省的统计资料,湖北省20世纪70年代的超支户占总户数一般在30%左右,如1974年为28.66%,1975年为31.16%,1976年为27.72%。⑥如何看待浠水县与湖北省统计数据的不一致情况呢?
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超支问题就已经存在,浠水县1965年的超支户占总户数的26.4%⑦,之后,超支虽有愈演愈烈之势,但也并非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到了70年代,超支问题之所以受到浠水县的高度重视,在于超支户中混入了大量的扯支、借支以及挪用等情况,浠水县委对超支严重性的估计,应当源于这里。
要想正确认识超支问题,首先需要弄清超支的概念。人民公社时期,社员的生活所需口粮、生活费等是按人口分配的,是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预支的。而社员的分配收入,则是由社员的劳动,或者说由代表了社员劳动的工分决定的。劳动报酬是在年终分配时兑现的。这就会产生劳动报酬与实物预支不一致的情况,出现社员超支或者有余款(也称进款)。上述浠水县的超支数据偏大的原因在于把各种借支、扯支、挪用等都包括在内,认为凡是欠生产队(或大队)的钱就是超支,从而扩大了超支的范围,加重了超支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不仅是浠水县,湖北省其他地方在划分超支户的方法上也基本与浠水县类似,如麻城县白果公社麻溪河分社,超支户占总户数的41%,长阳县高家堰公社超支户占总户数的47.8%。随县长岭公社光化一大队,超支欠款户竟达到六百三十五户,占总户数的86.5%。⑧这些超支户的数据统计中,均包含了各种从生产队的开支而钱款未归还生产队的情况。
各种借支、扯支在统计的超支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将超支与扯支区别开来是十分必要的。超支通常是由于家大口阔、生病、亡故等造成的社员生活困难引起,而扯支则多是为改善生活或生产队干部的铺张浪费造成的。如根据兰溪公社金江大队的调查,该大队总户数为136户,超支户68户,占总户数的50%,而在这68户超支户中,确实由于家大口阔、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超支的只有24户,只占统计超支户的35%。属于利用职权、乱扯乱拿有44户,占统计超支户的65%。⑨又如余堰公社子午山大队,总户数168户,超支户86户,占总户数的51.19%,在这86户超支户中,属于生活困难超支的有51户,占统计超支户的59.3%,扯支的有35户,占统计超支户的40.7%。⑩有的大队,在统计的超支户中,不应当超支的户数甚至占比高达80%以上。十月公社的大桥大队,超支户180户,真正经济困难的超支户只有34户,不到统计超支户的20%。⑪
据此看来,在浠水县9万多户的超支户中,约有半数左右属于扯支挪用等情况,真正因生活困难的超支户应当在总户数的30%左右。这一超支比例与全国和其他省市的超支规模也是比较一致的。
在分析浠水县解决超支的办法之前,有必要谈及当时浠水县对超支问题的看法和认识。解决办法是在既定的认知之下产生的应对措施,只有了解浠水县当时对超支的认识,了解浠水县的着重点放在哪里,才能更好地理解当时所采取的措施。
1.当时对超支的看法:超支是经济领域的阶级斗争,是路线问题
农村的超支户数一直居高不下,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使当时的浠水县委产生了这样的认识,“农村社队大量超支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方向道路问题,是一个路线问题。”⑫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一是相当多的超支户超支的动机不是生活困难,而是资本主义倾向。这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干部扯支挪用和部分生活并不困难的社员的超支而言。二是超支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具体来说,当时认为:
(1)助长了资本主义倾向,动摇了广大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当时所说的资本主义倾向主要是指农村劳动力离开农业生产、部分生产资料私有以及社员搞家庭副业等。如汪岗公社新跃大队,1974年就有87个劳动力离开农业生产,“搞私有加班加点,搞集体生产懒懒散散”,四生产队30户中,有28户晚上做竹器、木椅。⑬再如十月公社大桥大队,社员扯不到钱就大种菜园,每年“双抢”之后,基本无人搞生产,都忙于种菜赚钱,1974年全大队共卖大蒜11万斤,金额达17100多元,户平58元。社员胡九高,光大蒜收入就达196元,相当于一个劳力在集体的全年收入。⑭
(2)破坏了按劳分配的政策,挫伤了社员集体生产的积极性。一些超支比较严重的生产队,年终分配不能按时兑现或只能兑现一部分,再加上干部扯支多,社员多劳却不能多得,生产积极性不足。如余堰公社子午山大队,1973年大小队应兑现7500元,有1100多元拖到1974年“双抢”过后才兑现。五队社员华德齐,应进190元,只兑140元。林场社员华春齐1973年有30元没有兑现,1974年劳动很消极,和他同等的劳力做260元,他只做200元,别人零支几十元,他一年支223元,结果由进钱户变成超支146元。⑮
(3)腐蚀了干部的思想和作风。干部扯钱,就不能真正紧缩超支,更无法坚决制止国家职工、手工业者等人的扯支行为,这使得一些有还款能力的超支户继续不还。如汪岗公社新跃大队,在1970年的301户超支户中,有还款能力的就有127户,每年能收回6350元,但由于干部带头超支,不带头还,造成超支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大量上升。⑯
(4)使阶级敌人有机可乘。有些四类分子仍然不劳而食,有些人则为不还超支制造了种种理由,如“超支难免”等。
(5)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由于上述情况,集体积累和农业生产受到了影响,生产建设缺少资金,很多生产队的粮食产量下降。
2.超支问题的解决:政治运动为主,并注意区别对待
整体看来,浠水县解决超支是以政治运动为主,经济手段为辅。显然,真正引起浠水县高度重视的和浠水县重点想要解决的,是越来越严重的各种扯支、借支等不应当产生的超支,而不是真正的超支现象。从后文的分析可以看到,真正的超支户,在人民公社体制内,不仅是无法解决的,而且还是必要的。
浠水县处理超支的基本办法可以概括为:干部带头还,贫下中农动员还,四类分子限期还。从超支户的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应有,却欠生产队钱款的超支户;一类是确实生活困难的超支户,也可称之为真正的超支户。浠水县在坚持基本办法的前提下,对这两类超支的解决还是作了区别对待的。
前述对超支严重性的认识,基本是针对扯支、借支等不应当超支的欠款行为而言。对这种超支,主要采取了政治运动方式,即将超支行为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通过发动批判资本主义、开办学习班等政治运动,在干部中造成巨大的政治压力,以干部带头还来促进工干家属⑰以及社员偿还超支款的方式,达到收回超支的目的。具体作法是:
(1)在县委的统一部署下,集训公社和生产队的干部,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倾向,将超支纳入资本主义的范畴,把超支现象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对立面,统一基层干部的认识。如蔡河公社查畈大队七队队长谭国惠参加公社的集训后说:“超支是我们队资本主义最突出的表现之一,不批判资本主义,就办不好社会主义。”公社集训之后,他回生产队先后召开了三次群众大队,动员社员积极偿还超支。⑱生产队干部在公社参加集训之后,在生产大队和小队,以及在群众中层层举办学习班、动员会,开展政治学习,批判超支行为。
(2)批判“超支有理”的种种“谬论”,使“超支有理”在舆论上站不住脚。“超支有理”存在多种说法,如“当干部,多用钱,不超支,难上难”,“收入低,超支多”,“超支多得很,你还我也还”等等。针对这些说法,主要通过寻找对立面的典型,如有些干部不超支,有些生产队收入高却超支多,而有些生产队收入低超支却下降了,用这些典型进行教育、批判。
(3)干部带头偿还。对于社员来说,公社、生产队干部既承担了组织领导农业生产的作用,同时又是公社组织中的一员,生活贴近公社社员,其行为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这种示范效果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会对社员造成影响。所谓“社员挡路只挡一人,干部挡路要挡一群”,许多社队的典型经验也证明,要叫社员还超支,首先要干部带头还,要使社员不超支,干部要带头作样子。⑲蔡河公社副书记胡哲夫超支240元,当要他作动员社员还超支的报告时,他在集训大会上作了检讨,并当场还清了超支,到会同志的反应竟是:胡书记带头还钱,赛过作一天的报告。⑳干部行为对社员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4)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纠正不正之风,巩固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不发展,分配水平低,也是造成大量超支的重要原因之一。
(5)严格按劳取酬的分配政策,实行一年两次预分、一次决算的分配制度,取消临时借支,不搞生活大包干,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确因生活困难而产生的超支,一般是动员还款,帮助制订还款计划,逐步偿还。收回这类超支,主要是通过增加社员收入的手段,在收回欠款的过程中,也区别了不同情况。具体作法是:
(1)无法一次还清,但有资金来源的,分期还清。这种社员,一般是在正常情况下不会超支,但遇到突发情况,如生病等,有临时超支的性质。
(2)因人制宜,安排活路。对于劳动力弱或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家庭,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内合理安排活路,使其增加收入。如飞跃大队二队社员岑昌明,是个盲人,父亲60多岁,儿子生活不能自理,超支160元,生产队安排他打绳子,一天得五、六个工分。十三队社员游德元,身体瘫痪,超支208元,队里安排他看鸡,剥桐子、选棉子种等手工活。还有七个困难户的辅助劳动力,安排为集体放牛。㉑困难不是很大的社员,经过生产队的安排,可以解决超支问题,甚至有的还有余款。如梅河公社青山大队社员毕坤成,有慢性病,不能干水活,队里安排他到大队林场搞林业,安排他爱人在生产队养猪,还安排他家小孩放两条牛,看护庄稼,农忙时做扯秧、捡谷等轻活。他家共8口人,年终决算时还进款190多元。㉒
(3)积极扶持困难户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现金收入。关口公社青山大队三队社员毕润奇,全家9口人,只有两个劳动力,生活比较困难。1975年春,大队党支部给他家安排养两头小猪。这一年,他全家生活费562元,除自做工分折款466元外,还超支了96元,但是后来他把两头肥猪出售给国家,卖得现金123元,除还清10元8角猪本和96元超支款外,还余16元2角。㉓
(4)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投亲靠友,各图方便,减少集体负担。飞跃大队二队队长岑云求是个超支户,叔父是个单身汉,年年进款,但无人做饭、洗衣、做鞋,两家自愿合并,岑云求家增加了一个劳动力,解决了超支问题。二队七十岁的社员岑朝普,儿子在部队工作,和外甥并成一家。㉔
(5)对于通过各种途径,仍然不能解决的超支问题,审查核定后,除国家下拨照顾款外,从生产队的公益金内酌情补助。如曙光大队确有困难的83户,除国家下拨照顾款190元外,大队从公益金内抽出380元,予以安排。㉕个别生产发展较好的生产队,补助之后,困难户年终决算时还略有进款。
此外,还通过表彰热爱劳动、移风易俗(主要是教育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破“四旧”,立“四新”,婚丧嫁娶新事新办;提倡晚婚)和勤俭持家的先进典型等措施来鼓励社员偿还超支。
当时浠水县对超支问题的看法固然有失偏颇,但我们在看待这些观点时,需要考虑当时的环境,也要联系当时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以及具体体制。在工作重心是阶级斗争的前提下,一切工作必然与阶级斗争相联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事求是思想的重新确立,社会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完善,为重新认识超支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产生超支的原因
今天看来,超支是一种经济现象。产生超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民公社制度。人民公社具有“一大二公”的特点,这跟人民公社分配制度所要得到的“效果”——即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条件下既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和市场,又要保证农村人口的生存问题——是分不开的。但当时中国农村中也存在着生产落后的状况,这使得人民公社在实行期间产生了诸多问题,超支便是其中之一。
人民公社时期的社员分配,采取在满足社员基本口粮的前提下,再按劳分配的方法,是一个粮食供给制与按工分计酬相结合的分配方针。随着政治运动与经济发展情形的变化,按劳与按“口”之间的比例有所变动,但基本上是推行了“人七劳三”的分配模式。㉖这就决定了农村中的分配处于大体平均的状态。从当时中国农村生产水平较低的状况考虑,这种分配制度起到了保障社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但也埋下了超支的根源。从生产队的角度看,每人所得实物分配大体上是平均的,每个社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保证,这没什么问题。但是,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农村平均每人分配收入水平很低,而且增加很慢,1965年人均分配收入51元2角4分,1977年为65元4角4分。㉗十余年仅增加了14元左右。这样,除了少数富队,社员实物分配以后,可分的现金十分有限,个别生产队甚至没有现金可分。所以,当从农户的角度观察的时候,劳动力较少、劳力弱或二者兼而有之的农户,就会产生所得的劳动报酬抵不上所分实物的折款,出现超支。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农业生产以人力、畜力为主,生产水平不高,社员能够创造的剩余很少,即使平时不超支,一遇到天灾人祸等突发情况,也很可能变成超支户。
上述分配相对平均是在各个生产队内部而言,在不同的生产队之间,分配还是存在一些差距的,尤其是在公社内存在着“先进队”和一些生产比较落后的“后进队”的情况下。这样,即使两个农户的劳动力差不多,负担人口相同,也会因生产队之间的分配水平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在有的队进钱,在别的队可能就是超支户。
农村中大量的超支户跟社员的现金收入来源少也有很大的关系。农户从生产队内分得的现金极少,远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现金来源无非是自留地种植的经济作物和从事家庭副业。农村的自留地虽然得到中央政策的认可,但在政治运动中,自留地政策的严格执行常常受到冲击,甚至有些地方取消了自留地;社员的副业经营活动也时常被当作资本主义倾向,受到批判限制。这些情况造成了社员的现金来源渠道少,收入低,加大了社队集体经济的负担,增加了超支的规模。
2.超支的社会保障作用
人民公社虽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生产队缺乏自主权、农民的劳动激励不足、制度僵化等等,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民公社提供了覆盖面广、种类多、成本低廉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尽管是低水平的。这与当时的发展水平与资源限制是分不开的。正如叶文辉指出的,“乡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在政府主导下,只能是也不得不沿袭历史上的自我供给体制,与过去不同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在较大的范围内被积极地动员和组织起来,乡村公共产品供给走了用劳动力最大限度替代资金的道路。应该说这是在既定的资源约束和资源禀赋条件下的最优策略”。㉘社会保障是人民公社提供的诸多公共产品之一。
就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社会保障而言,除国家给予少量补助款外,主要是在生产队内部,抽取生产队的公益金对烈、军家属、“五保户”、困难户等进行补助。生产队实际上执行了对农村人口的社会救济职能。在笔者看来,超支可以说是这种社会救济职能的延伸。这是因为,其一,生产队的补助对象,虽然基本覆盖了农村中最困难、最需要救济的社员。但是,补助对象的数量一般是得到控制的,不可能所有需要补助的社员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助款。原因很简单,大多数生产队的经济实力不强,无法承担太多人口的补助工作。其二,农村生产落后、收入低的现实,使农民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差。多数农民能有结余或收支基本持平,这一账面信息掩盖了绝大部分农民节余很少这一事实。在天灾人祸面前,就会临时产生一些困难户。这些临时困难户可能是原来就需要补助,但不是十分严重,没有被列入上述最困难的补助对象里面,也可能是原本有余款,但结余很少,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立即转为入不敷出的状态。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这些临时困难户是不在正式确定的补助范围之内的。于是,超支便自然而然地发挥了对这些社员的生活保障作用。
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体,这项制度安排最终被中央和农民放弃。学术界也认为公社具有诸多弊端。笔者以为,人民公社能够维持20余年,肯定有制度安排上的原因。尤其是,社员的基本生活若是得不到保证,要想使公社维持如此长的时间是不可想象的。人民公社时期对困难户的补助以及超支这种变相的补助,起到了农村的社会保障作用,为公社制度的维持打下了体制基础。
注释:
①浠水县的超支早在20世纪60年代即已存在,如十月大队1963年超支150户,占总户数的37.04%,参见:《十月大队一九六三年收益分配调查(资料)》,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十月村藏,档号:1—197。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年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认真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社员超支欠款问题的意见》,其中提到全国的超支户占总户数的31.5%。陕西省1972年—1978年超支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27.9%—41.7%之间浮动,转引自曾广照:《对农村超支问题的几点看法》,《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79年第2期。可见,超支在浠水县、湖北省、乃至全国都存在,且在总户数中一般占30%左右。
②1971年,中共中央发出82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分配问题的指示》,其中提出要解决超支欠款问题,虽然当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超支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就笔者所及,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党组关于认真解决农村人民公社社员超支欠款问题的意见》,是少见的专门针对超支问题的文件。
③曾广照:《对农村超支问题的几点看法》,《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79年第2期。其他文献则重在就事论事的叙述,如陈英健:《潮安县解决社员超支、欠款问题的一种做法》,《学术研究》1980年第3期;詹南生:《回忆过“超支户”的日子》,《炎黄春秋》2009年第7期。
④⑨⑩⑬⑭⑮⑯⑱⑳㉕《县委、县社调查组关于全县穷队的调查及处理超支问题情况汇编》(1975年),湖北省浠水县档案馆藏。
⑤⑫⑲《县委关于领导方法及处理超支等问题的文件汇编》(1973年),湖北省浠水县档案馆藏。
⑥文中数据系根据下列资料中的《总户数》表与《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数据计算而来。《湖北省经济统计年报》(1974年农业),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J—1067;《湖北省经济统计年报》(1975年农业),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J—1067;《湖北省经济统计年报》(1976年农业),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J—1069。文中数据系根据以上所列年报中的《总户数》表与《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数据计算。
⑦《一九六五年年终分配到户情况统计表》,湖北省浠水县档案馆藏,档号:1—1—475。
⑧《麻城、随县、谷城、长阳等地注意认真解决农村超支问题》(湖北日报社编:《情况交流》),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SZ130—2—94。
⑪《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纲,认真解决超支问题》,湖北省浠水县档案馆藏,档号:1—2—103。
⑰在超支户中,有一些属于“工干家属超支”。其中,工人家属超支,指的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是国家单位职工,在外工作因而有工资收入,但其家属在农村生活,是人民公社的社员,由于这种情况造成的超支。
㉑㉔《飞跃大队认真解决好超支问题的情况与作法》,湖北省浠水县档案馆藏,档号:1—2—055。
㉒《干部带头办集体,社员齐心为集体——梅河公社青山大队认真贯彻勤俭办社方针》,湖北省浠水县档案馆藏,档号:1—2—056。
㉓《一个十一年没有超支欠款的大队》,湖北省浠水县档案馆藏,档号:1—2—258。
㉖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58—198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1027—1028页。
㉘叶文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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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54X(2015)10-0087-06
岳仁崇,男,1987年生,山东泰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