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侯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商鞅变法确立的军功爵制在秦汉时期曾盛行一时,至东汉末年历经571年(秦孝公六年至建安二十年)。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军功爵制有四次大的变动。首先,商鞅变法建立的军功爵制是十八级,其中没有列侯、关内侯和驷车庶长,而在一级公士以下还有一级小夫爵。另外,客卿(相当于左庶长)、正卿(相当于右庶长)也属于军功爵制中的爵名。其次,在秦君称王以后,才增设列侯、伦侯之爵位,十八级军功爵制才变成二十级的军功爵制。在秦代(含战国时秦国),重爵轻官,当官必有爵,无爵不能当官。这在琅琊刻石的题名中可以得到证明。其三,汉初继承秦制,但有因有革。汉初所确立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在名称上与秦代并不完全相同,而是把伦侯定名为关内侯,把客卿、正卿定名为左庶长、右庶长,增加了驷车庶长,而取消了公士以下的小夫爵。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汉代的二十级军功爵制的名称是:“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①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39—740页。说是“皆秦制”,实际爵名与秦代并不完全一致。不仅如此,汉初还把二十级军功爵制分为四大等级:即一等是侯级,包括彻侯、关内侯;二等是卿级,包括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等十级;三等是大夫级,包括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等四级;四等是士级,包括不更、簪褭、上造、公士等四级。汉初把二十级军功爵制分为四大等级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秦时的军功爵制:允许士兵立功后,也可以逐级上升,而无阻碍地获得侯级爵位。分成四大等级后,就限制了超越原等级的晋升,汉初规定的无彻侯爵位者不能任丞相,就是受等级限制的明证。其四,汉在文景二帝时,又从二十级军功爵制中划出“民爵八级制”,规定庶民和小吏得爵累计不能超过八级公乘,超过者必须转让给兄弟子侄。这一规定,就保证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地位得以稳定,使一般庶民和小吏不可能获得高爵而进入特权阶层。“民爵八级制”施行的初期,获得公乘以下爵位的人,还可以享受到“复除”(免除徭役、租赋)待遇。至汉中期以后,在皇帝登极、立太子及其它祥瑞喜庆大事时,均赐以爵以点缀门面,“民爵八级”已成为荣誉头衔,获此爵位的人享受不到任何待遇。
关于上述军功爵制的演变情况,在中国古籍中只有零散的记载,而没有系统、详细的叙述,更少有人作专题研究。在现存的中国古籍中,对军功爵制作专题研究的只有二人:一是东汉末年建安七子中的王粲,他写过一篇《爵论》;二是曹魏学者刘劭,他写过一篇《爵制》。刘劭的《爵制》,保留在《后汉书·百官志》“关内侯”目下的注中,已不是全文。笔者对此曾有专文论及,笔者认为,正是刘劭指出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制是十八级,加上后来增加的列侯、关内侯合为二十级;刘劭还指出汉初的军功爵分为四大等级,等等。②朱绍侯:《对刘劭<爵制>的评议》,《南都学坛》2008年第4期。对于王粲,人们只知道他是东汉末年著名的文学家,而不知他还研究过军功爵制,写过《爵论》专题论文。笔者曾在文章中提到过王粲《爵论》,但并没有深入研究,也没见到学界有人作过论述。本文不揣浅陋,试对王粲的《爵论》略作评议,以就教于方家。
王粲《爵论》全文已不得见,现在只存有两段《爵论》遗文,一段收在《艺文类聚》卷五十一;一段收在《太平御览》卷一百九十八中。严可均将两段遗文全收入《全后汉文》卷九十一中。两段遗文已难辨先后,现仅按严可均收录的先后顺序分别摘录于下,先引原文,然后再略作分析和评议。
依律有夺爵之法。此谓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今诚循爵,则上下不失实,而功劳者劝。得古之道,合汉之法,以货财为赏者不可供,以复除为赏者租税损减,以爵为赏者民劝而费省[者](原脱“者”,据《艺文类聚》补),故古人重爵也。③严可均:《全后汉文》卷91,许振生审订,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19页。
上引这段王粲《爵论》遗文,首句说:“依律有夺爵之法。”所指之律,就是指《睡虎地秦简》中的《军爵律》。汉承秦制,汉代继承了秦的军功爵制,自然也继承了秦的《军爵律》。在秦汉军功爵制盛行之时,是有夺爵、赐爵法律条文的。那时,老百姓得到赐爵则欢喜,因被夺爵而恐惧,故可以用夺爵、赐爵的法律来约束百姓。现在爵制已废弃了,老百姓都不知道爵制为何物,所以赐爵,民也不喜欢,夺爵,民也不恐惧。《军爵律》是空设文书而没有用处,如果现在真诚实在地遵循爵制的规定,上下都能落实(政府能按功行赏,人民不虚报功绩),而建立功绩的人则得到勉励。这是遵循古人的正道,符合汉代的律法。王粲上述这段话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以下几句话,却使人摸不到边际。他说以钱财作为赏赐,则政府不可能有力量供给,以免除劳役租赋作为赏赐,则政府会减少财政收入,唯有以爵位作为赏赐,则人民得到勉励而国家还节省了费用,所以古人都重视军功爵制。如按王粲以上的说法,人民得爵后既得不到财物,也享受不到复除等待遇,只得到空无一物的荣誉头衔,还有什么价值呢?据此可以推断,王粲对爵制盛行时得爵者所享受的待遇是不清楚的。实际古时老百姓立功后,可以享受不同的待遇,不仅可以根据爵位高低不同,担任不同的官吏,即一级爵可以担任五十石之官,二级爵可以担任百石之官,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①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17《定法》,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99页。而且还可以享受复除、赏赐田宅,赎家人之罪等待遇。笔者认为,王粲最后几句话与前一段话自相矛盾,并不符合王粲的真实思想。王粲是赞颂施行军功爵制的,如果对得爵者毫无益处,推行还有什么意义?所以笔者认为王粲这几句话,或是传写过程中致误,或是被人故意篡改。
下面再摘录王粲《爵论》遗文第二段,然后再略作评议。
爵自一级转登十级,而为列侯,譬犹秩自百石转迁,而至于公也。而近世赏人者,皆不由等级,从无爵封列侯。原其所以,爵废故也。《司马法》曰:“赏不逾时。”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近世爵废,人有小功,无以赏也。乃积累焉,须事足乃封侯,非所以速为而及时也。上观古高祖封功臣,及白起、卫鞅,皆稍赐爵为五大夫客卿庶长,以至于侯,非一顿而封也。夫稍稍赐爵,与功大小相称而俱登,既得其义,且侯次有绪,使慕进者逐之不倦矣。②严可均:《全后汉文》卷91,许振生审订,第919页。
上引王粲《爵论》遗文第二段:“爵自一级转登十级,而为列侯”,十级可能为二十级之误。虽然有此误,但此文还是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反映王粲对军功爵制确有很深入的研究:
首先,他批评了军功爵制废弃之后,官、爵不按等级逐步晋升。人立小功,不予升级,直到积累足够的功绩,才能封侯,这就像百石俸禄的小吏一次就升到丞相同样的不合适,这违反了《司马法》所说的“赏不逾时”,使人知道做好事(立功)很快就会得到利益的报偿。王粲所举的例证虽有些夸张,但所讲的道理是正确的。
其次,王粲举例说,汉高祖刘邦封功臣及秦孝公封商鞅,秦昭王封白起,都是从五大夫、客卿、庶长以至侯级,逐级分封的,并非一次就封到侯爵。对王粲的举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把五大夫、客卿、庶长并列,说明三者都是爵名。并非现时一般词书所解释的:“客卿,古指在本国当官的外国人,谓以礼相待。”③《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2337页。或作“客卿,秦有客卿之官,请其他诸侯国的人来秦国做官的外人,其位为卿,而以客礼待之,故称”。④《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年,第1441页。这两种解释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但后者比前者高明之处,是把客卿仅限于是秦国的官名,而非泛指古代在本国当官的外国人。尽管如此,后者对客卿的解释也不完全准确。笔者同意王粲的意见,认为客卿是军功爵制中的爵位名称,是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十八级军功爵制中的第十级爵名,这在《商君书·境内篇》中早有记载:“(故)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故爵正卿)就为大庶长,故(爵)大庶长就为左更。”⑤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73页。《商君书·境内篇》这段文字是讲,军功爵制由一级以下的小夫至大良造的晋升次序中,由五大夫晋升客卿,由客卿经评议再升正卿,证明五大夫、客卿、正卿都是爵名。但为什么一般学者都把客卿解释为诸侯国人到秦国做官的官名呢?大概是受以下两种情况的影响。一是《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记载,秦昭王“乃拜(魏人)范雎为客卿,谋兵事。”①司马迁:《史记》卷79《范雎蔡泽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410页。《战国策·秦策三》记载:“秦昭王召见(燕人蔡泽),与语,大悦之。拜为客卿。”②郭人民:《战国策校注系年·秦策三》,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37页。据此而说诸侯国来秦做官者而拜为客卿,似乎可以成立。但史实说明,并非所有诸侯国人来秦做官的都拜为客卿。如楚人李斯来秦做官,先任舍人,后任长史,再升廷尉、丞相,而未拜客卿。韩人韩非来秦不仅未拜客卿,而且被害死于狱中。商鞅入秦也未拜为客卿,先任左庶长,再升大良造,最后封为商君。秦昭王所以封范雎、蔡泽等人为客卿,是因为商鞅所定的十八级军功爵制中就有客卿的爵位,其地位不是很高,但也不低,很适合外来人求官的待遇。王粲在《爵论》中,就把客卿与五大夫、庶长列为爵名,说明王粲对秦汉军功爵制的演变情况是很清楚的。二是在汉代的二十级军功爵制中,已把客卿、正卿排除在爵名之外,在爵制中已找不到客卿之爵称。再加上论者对商鞅变法时所确立十八级爵制并不知情,故把客卿理解为对列国来秦求官以礼待之的官名,就不足为怪了。
再次,王粲在《爵论》遗文第二段中认为,如果赐爵能按功劳大小逐级晋升,既能符合军功爵制创建时的真义,又能接续前人未完成的功业,使有进取心的人不断地去追求。从总的情况看,王粲《爵论》对军功爵制盛行时按功劳大小逐级晋升制度是肯定的,也肯定了军功爵制在促使人民为国家建功立业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但王粲却无力回天,挽狂澜于既倒,不能恢复军功爵制早期的作用。
王粲生于东汉灵帝熹平六年(177年),卒于献帝建安二十二年(217年)。他一生所处的时代,正是军功爵制由轻滥向废弃过渡的时代。东汉的历史说明,在明章二帝之后,在对匈奴、西域、西羌的战争中,对有功的军官和将领,只赐予列侯、关内侯的爵位,没有人得到五大夫至大庶长的爵位。公乘以下八级爵位,也不再赐给士兵和小吏。有进级者只是进升军职而不是获得爵位。八级以下的爵位是朝廷有重大喜庆之事,用以颁赐民爵以作点缀。这说明,军功爵制已有被废除的迹象,只是没有命令废除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王粲想要恢复军功爵制故有的功能,当然是不可能的。
王粲发表《爵论》的具体年代已不可考,笔者推测是在建安二十年(215年)曹操宣布废除军功爵制之前,如在之后王粲大概也不敢发表此文以冒犯曹操。同时在曹操废除军功爵制之后的第二年,王粲就逝世了,他也没时间来写这篇文章。
笔者在《军功爵制考论》中曾多次提到,军功爵制在东汉后期就逐渐由轻滥走向衰亡。③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但并没有说明军功爵制的具体终止时间。其实这在《三国志·魏书·武帝纪》中已有明确记载。建安二十年(215年)冬十月,曹操以汉丞相的名义对爵制进行改革。“始置名号侯至五大夫,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以赏军功。”④陈寿:《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陈乃乾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6页。胡三省注引《魏书》曰:“置名号侯爵十八级,关中侯爵十七级,皆金印紫绶,又置关内外侯爵十六级,铜印龟纽墨绶。五大夫十五级,铜印环钮,亦墨绶,皆不食租,与旧列侯关内侯凡六等。”⑤陈寿:《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陈乃乾校点,第46页。文中之“关内外侯”,《宋书》礼志、《隋书·礼仪志》均作“关外侯”,“内”字为衍文。从以上引文来看,曹操是把二十级军功爵制分割为两部分来处理的。
一部分是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九级五大夫至二十级的列侯,简化、压缩为五大夫至关内侯、列侯六个等级,中间增加了名号侯、关中侯和关外侯,并说明“皆不食租”,使改革后的赐爵制,除列侯、关内侯外成为徒有空名的廉价“以赏军功”的虚封制度,以后又被两晋南朝所吸收。必须说明的是,曹操所建的六等新爵制,其中唯有五大夫没有执行,此后的史书中再也不见有人得五大夫爵位事例。实际所谓的曹操改革爵制,等于宣布自秦汉以来的二十级军功爵制正式被废除。
被曹操分割的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另一部分,就是从一级公士至八级公乘的所谓“民爵八级制”,或称“赐民爵制”,并未被废除。《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虽未明确记载,但从曹魏政权建立后继续执行赐民爵制,可以得到反证。如魏文帝曹丕在代汉称帝后,于黄初元年(220年)十一月,下诏“赐男子爵人一级,为父后及孝悌力田人二级。”①陈寿:《三国志》卷2《魏书·文帝纪》,陈乃乾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76页。说明曹魏政权仍在施行赐民爵制度。不仅曹魏,而且两晋南朝直到唐初,都在施行赐民爵制,其中以南朝梁赐民爵次数最多,据《南朝梁会要》统计,梁在50年间赐民爵达20次。②朱铭盘:《南朝梁会要·民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468—470页。历代统治者为什么这样热衷于赐民爵制度,因为赐民爵太廉价了,在朝廷有喜庆大事时,皇帝只要下一个诏书,赐给人民一个民爵空虚荣誉头衔,就可达到“普天同乐”“与民同庆”的目的,统治者何乐而不为呢?故赐民爵可以延续800多年。
黄初三年(222年)三月,魏文帝曹丕对爵制又作了一次补充:“初制封王之庶子为乡公,嗣王之庶子为亭侯,公之庶子为亭伯。”③陈寿:《三国志》卷2《魏书·文帝纪》,陈乃乾校点,第79—80页。这是对宗室亲王庶子封爵制度的补充。所谓封王,就是最初的封王,他们的庶子的爵位为乡公。所谓嗣王,就是初封王的儿子,他们的庶子封爵为亭侯,乡公的庶子封爵为亭伯。所谓庶子,就是指封王、嗣王的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为什么没提封王、嗣王的嫡长子封爵问题?因为封王、嗣王的嫡长子当然要继承王位,所以就不必提了。魏文帝所补充的宗室封爵制与曹操改革的六等爵位制同时并行,就成为一个独特的大杂烩爵制,因为曹丕补充的宗室封爵制含有西周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的因素,这就成为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奏请恢复周五等爵制的前奏。④陈寿:《三国志》卷4《魏书·三少帝纪》,陈乃乾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50页。这说明魏晋所施行的封爵制度,与秦汉的军功爵制已毫无关系了。
有人或许会问:在战国至秦汉历史舞台上,曾起过积极、进步作用的军功爵制,为什么在东汉末年曹操掌权时会被废除,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是由以下三点原因决定的。
1.军功爵制逐渐变质,由反对贵族世袭制,演变为贵族世袭制
军功爵制是在反对西周五等爵制背景下而建立的一种新爵制。西周五等爵制是贵族世袭制度。公、侯、伯、子、男都是大小不同的世袭贵族,即公之子世袭为公,侯之子则世袭为侯,其下以此类推,是与“世卿世禄”制相辅而行的爵禄世袭制度,在此制度的统治下,士、农、工、商四民的地位也是世袭不变的。即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⑤邬国义等:《国语译注》卷6《齐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84—185页。奴隶的地位更不能改变。军功爵制的建立,打破了世袭不变的社会地位。庶民只要立有军功就可以逐级获得爵位,乃至于封侯,这就极大地鼓舞了人民的战斗积极性,所以军功爵制在秦统一六国的战争和汉初的统一战争中,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军功爵制逐渐走向自己的反面。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不想让庶民进入统治阶层,遂把二十级军功爵制划分为侯爵、卿爵、大夫爵、士爵四大等级,为爵级晋升设置障碍,以后又从军功爵制中划出“民爵八级”,使庶民、小吏得爵不能超过八级,并消除了八级以下爵位的应得利益,使之成为徒有虚名的荣誉头衔。因此引起人民对爵制漠视的态度,民得爵不喜,夺爵也不惧。另外,军功爵制也演变成为与周五等爵相同的世袭制。由进步的爵制变为腐朽的爵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中《置后律》披露了军功爵制演变为世袭制的情况: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嫡)子,以孺子、良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适子,以下妻子、偏妻子。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9页。
以上所引军功爵制世袭继承制的律文。文中的后子,即指爵位的继承人,即指嫡长子。并说明如无嫡长子者,姬妾之子也可以继承。爵制继承法规定:列侯、关内侯是原爵位继承。卿(含左更到大庶长)之后子一律继承公乘。五大夫、公乘后子则为降两级继承,公大夫以下后子则降一级继承,公士之下再无爵位可继承,所以其后子没有继承权。纵观《置后律》规定的继承制度,其实只对列侯和关内侯的后子有实质利益,而卿级以下的后子,得到的只是公乘以下的荣誉头衔,说明军功爵制世袭制的规定,只保证了列侯、关内侯的特权,而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毫无关系,它被废除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2.军功爵制贬值,由待遇丰厚到虚封,导致军功爵制失去应有的存在价值
军功爵制初建时,对各级爵位的获得者的待遇都很丰厚:一、即使获得低级爵位,也可当官为吏及有乞庶子的权利;二、可以获得以爵赎罪、减刑、免刑的待遇;三、可以以爵位换得亲人解除奴隶身份;四、可以因爵位高低不同,出差时享受“爵食之”(按爵位进飱)的待遇;五、可以按爵位等级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田宅;六、获得七级公大夫以上爵位,就可以有封邑食租的权利;七、获得六级官大夫以下仍享有“复除”(免除劳役)的优待。直到汉五年五月刘邦仍在诏令中宣布:“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②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4页。以上所述军功爵制的七项优待,其详情请参阅拙著:《军功爵制考论》,第65—78,90—107页。说明西汉初刘邦还承认对获得八级以下爵位者的应有待遇,但之后,随着非军功赐爵及卖爵的盛行,军功爵制就趋于轻滥而逐渐贬值,特别是“赐民爵八级制”出现后,公乘以下八级爵位就成为“虚封”。③虚封:原指获得侯爵者没有封国、食邑。此处指获得八级以下爵位者不再享有应得待遇,空有荣誉头衔,乃属借用之意。至东汉中期以后,汉政府对立军功者除封列侯、关内侯外,都只升军职,不再授予爵位,说明军功爵制内涵已被掏空,它面临的后果当然是被废除。管子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④黎翔凤:《管子校注》卷1《牧民第一》,梁连华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3页。军功爵制已从“顺民心”,演变为“逆民心”,它的被废除,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了,这也属于历史的必然。
3.军功爵制除侯爵外失去了经济基础,变成空壳,难以继续存在
如果说井田制是五等爵制的经济基础的话,名田制就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所谓名田制,即商鞅变法所建立的授田制,也包括军功爵制的赐田制。商鞅变法时宣布:“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⑤司马迁:《史记》卷68《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29—2230页。说明军功爵制与名田制是同时颁布而并行的。按井田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三年一换主(土)易居”,⑥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春秋公羊传注疏·宣公》卷16,何休注引,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93页。土地为国有制。商鞅改国有制为土地长期占有制,改井田制百步为亩为二百四十步为亩,规定得爵赐田:“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⑦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第73—74页。按此规定,每得一次爵位,就在原来占有田宅的基础上,再增加(益)田一顷,宅基地9亩,大概这就是秦代所施行的制度。在秦国争霸和统一六国的战争中,在秦汉之际刘邦反秦及楚汉战争中,军功爵制都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刘邦统一全国前的战争使占领区不断变动,今天占领的地盘,明天就可能失守。因此,不可能授予立军功者土地和封邑。直到汉五年,刘邦统一全国,才在诏书中宣布,“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①班固:《汉书》卷1《高帝纪》,颜师古注,第54页。即按军功大小赐予田宅,但每级爵位赐予田宅的数量不得而知。《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才使问题有了答案,其中的《二年律令》中,具体记载了各级爵位的赐田宅数量,现摘录于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上引赐田宅律文,是按军功爵制四大等级颁布的,其中彻侯为什么没有赐田?是因为彻侯有封国,故不再赐田。此外,可以看出四大等级的界限非常严格。对此,读者一看即明,不必赘述。但无论怎么说,汉政府对所有得爵者都是有关照的。不过,它与秦时的赐田宅制还是有所区别的。秦时是得一次爵位就增赐一次田宅,使爵制与赐田宅制合二为一,密不可分。汉时是算总账,以汉五年为限,在已得爵位的基础上,一次赐予田宅,这就培养出一大批大、中、小军功地主及大量自耕农,此后就再不见得爵者有赐田宅的事例。这在客观上就破坏了军功爵制与名田制并行的关系。本来在土地长期占有制下的赐田制(名田制)就容易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这种一次赐田又不再有赐夺的规定,就更易于演变为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必然出现土地兼并,所以自文景二帝之后,直至东汉不断出现土地兼并高潮,特别是在东汉时随着田庄经济的发展,大量土地集中于田庄之中,军功爵制与土地已无任何联系。秦汉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军功爵制失去赐田制,怎么会长期存在下去?西汉中期以后,特别是在东汉以后,军功爵制逐渐轻滥、衰亡,说明军功爵制除列侯、关内侯因为有封国和食邑支撑外,其它爵位全成为空壳。故曹操于建安二十年废除军功爵,这是有历史背景为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