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炮制伪诉讼

2015-10-16 18:35武军垒
检察风云 2015年20期
关键词:协助执行鹿邑县唐某

武军垒

警钟长鸣

为了“好处费”,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朱修良伪造了三份民事判决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到北京对三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近500万元。一审法院以朱修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近年来,为了避税和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等,当事人、房产中介、律师、法官等相互勾结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经常发生,案件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条让人触目惊心。法律界人士建议,应健全立法增设虚假诉讼罪。

法官法警联手赴京执行

孙某曾以房产为抵押向北京人张某借贷,2012年债务到期,孙某无力偿还,他决定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一小区的房屋抵债。但孙、张二人考虑到房产过户要产生大量契税加之北京的“限购”政策,他们想通过法院的虚假判决来偷逃契税和规避“限购”政策。

2012年五六月份,北京某房地产经纪人唐某接手该房屋买卖,得知他们二人的想法后,三人一拍即合。为了从中谋取高额佣金,唐某找到在北京务工的河南省郸城县人赵某,让其物色愿意办理虚假诉讼的法官。之后,赵某通过家乡人陈某牵线找到时任鹿邑县人民法院枣集法庭庭长的朱修良,提出办理虚假诉讼,让法院判决以房抵债将孙某的房屋过户给买方张某,并向朱修良提供了孙某的房产证明文件、张某的身份证和类似案件判决书的复印件。朱修良看后,认为操作难度不大,同意办理,但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费用。赵某满口应允:“你放心,事办成后,决不会亏待你。”因为孙某是香港人,案件标的物在北京,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不属于鹿邑县法院管辖,精通法律的朱修良就动起了心思。2012年8月2日,朱修良虚构了孙某在鹿邑县暂住的身份到县法院立案庭立了案,案号为(2012)鹿民初字第1093号。之后,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朱修良伪造了调查笔录、开庭笔录、宣判笔录、传票、送达证等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并于2012年8月10日做出(2012)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孙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折抵现金420万元给原告张某。

判决“生效”后,朱修良又应唐某的要求,伪造了2012年8月27日的(2012)鹿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员为胥敬有,书记员为韩某。这一切完成后,朱修良告诉胥敬有,有个朋友的案件请他一块儿去协助执行,胥敬有碍于面子答应了,并于第二天向院领导请假,但没说案件的事。2012年8月23日,朱修良租车与胥敬有一起前往北京。抵达北京的第二天下午,朱修良携带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与胥敬有到北京市昌平区房管局办理本案所涉房产的过户手续。

在昌平区房管局司法窗口,胥敬有按照朱修良的安排填写了(2012)鹿执字第2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朱修良交验了各自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朱修良把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给了司法窗口的工作人员,因昌平区房管局发现判决书有漏项,当天没有办成过户手续。当晚,朱修良利用去北京前携带的盖有鹿邑县人民法院院印和核对章的空白A4纸,与唐某一起在其所住酒店附近的一家打印社,修改并重新打印了(2012)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并修改了(2012)鹿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的相应部分。2012年8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房管局依据朱修良重新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裁判文书和相关证件为该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

三起虚假诉讼避税近500万元

紧接着,朱修良又以同样的手段炮制了王某、刘某的虚假诉讼案。他于2012年9月20日伪造了(2012)鹿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过户给王某。判决“生效”后,朱俢良又伪造了执行员为胥敬有、书记员为韩某的(2012)鹿执字第30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然后请胥敬有一起前往北京将该房产执行过户。

2012年10月12日,朱某开车把朱修良和胥敬有拉到郑州,然后他们换乘火车前往北京。抵京的当天下午,朱修良携带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裁定书与胥敬有一起到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在该局司法窗口胥敬有填写了(2012)鹿执字第3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朱修良向司法窗口工作人员交验有关手续和证件后,因缺少异地执行审批表没有办成过户手续,遂将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和胥敬有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复印件交给唐某。2012年10月13日,朱、胥二人从北京回来后,朱修良按照唐某的安排伪造了一份王某诉刘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让朱某坐飞机送到北京,通过赵某之弟交给赵某。后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依据朱修良伪造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裁判文书和相关证件为该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办理王某、刘某虚假诉讼案件之后,朱修良仍不收手。

2013年8月,朱修良以同样的手段办理了贾某、任某虚假诉讼案件,并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后又伪造了(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2013)第36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3)鹿执字第3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中,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任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日内协助原告贾某办理坐落在北京市某区某号楼房屋过户”。随后,朱修良和法警韩某一起乘车去北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建设委员会,朱修良将其与韩某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警官证、身份证以及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证件和裁判文书交给了司法窗口工作人员,北京市海淀区房管局据此为该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

朱修良“导演”的三起虚假诉讼,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86.29万元。在第一起虚假诉讼中,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以房抵债价格为420万元,后经评估,该房产转让时价值836.79万元,实际交易价格为855万元。据北京市地税局核算,张某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81.225万元,实际上张某仅缴纳契税12.6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68万余元。在第二起虚假诉讼中,朱修良伪造的(2012)鹿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以房抵债价格为700万元,后经评估该房产转让时价值3587.5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为4200万元。王某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403.2万元,王某实际上仅缴纳契税21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82.2万元。经查,(2013)鹿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房产折抵现金152万元,贾某、任某买卖该房产实际交易价为385万元,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契税等税金36.96万元,贾某仅交纳了1.52万元契税,致使国家税款流失35.44万元。

庭长被审

朱修良为什么担着风险,数次伪造法律文书?原来,当事人付给他不菲的“好处费”。朱修良在办理孙某和张某虚假诉讼期间,收受赵某2012年8月8日以陈某的名义通过农业银行转汇给他的定金2万元,在行将离开北京时又收受赵某送给他的现金1万元。回到鹿邑后,朱修良收受赵某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农业银行汇给他的5万元,以上三次共计8万元,朱修良将其中4000元分给胥敬有,剩下的被自己装入囊中。

办理这起虚假诉讼后,尝到甜头的朱修良胆子越来越大。在办理第二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利欲熏心的朱修良向赵某、唐某索要好处费15万元,除先期收受唐某、赵某的2万元定金外,余款因唐某、赵某没有支付而未得逞。后朱修良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胥敬有。在办理第三起虚假诉讼过程中,朱修良收受赵某、唐某贿款6万元,他将其中5000元分给韩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朱修良,还是露了马脚。经鹿邑县人民法院监察室工作人员多方查找,找不到朱修良办理的鹿民初字(2012)第1093号张某诉孙某和鹿民初字(2012)第1215号王某诉刘某合同纠纷等卷宗,原告及被告均为虚假当事人,且都涉及北京市房产以房抵债。此外,监察室工作人员还发现,这两起民事案件均为2012年8月作出的判决,立案时间却为2012年9月,这说明这些民事案件没有立案前,就已伪造了民事判决书。事发后,鹿邑县法院对朱修良作出了免去庭长职务的处理决定。

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朱修良和胥敬有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朱修良被执行逮捕,胥敬有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2014年11月20日胥敬有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朱修良二人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侦办。同年9月5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微博@清风中原发布消息称:“经查,鹿邑县人民法院枣集法庭庭长朱修良严重违纪违法。经研究决定,给予朱修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2月1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朱修良二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朱修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胥敬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朱修良称,其没有索贿,量刑较重。胥敬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知道朱修良办理假案,没有从当事人手中收受贿赂,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胥敬有明知上诉人朱修良违反审执分离原则违规执行,而予以协助,且亲自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致使虚假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滥用职权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朱修良收受他人贿赂,并分给上诉人胥敬有,作为共同犯罪,上诉人胥敬有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5年4月23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修良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买卖房屋的他人偷逃税款不是独创。面对层出不穷的虚假诉讼,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建议,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作出规定,因虚假诉讼遭受损失第三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让违法者付出超额成本,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另外,国家应当考虑健全立法增设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进行严厉打击,让弄虚作假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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