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父母上访行为的类型及其现实困境

2015-10-14 15:44王永春许宝君
学理论·下 2015年8期
关键词:类型困境

王永春 许宝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失独家庭的不断增多,受生存本能的驱动,失独父母上访的案例也不断增多,但是大多数上访均以失败而告终。基于此,以田野调查为支撑,以社会行动理论为视角探讨其上访行为的类型及其面临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失独父母;上访;类型;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4-0049-02

近年来,我国失独家庭不断增多,总数超过百万,年增长7.6万[1],而随着这一群体数量的不断增加,失独父母们受到生存本能的驱动,并在大部分诉求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为了解决生存的后顾之忧,越来越多的失独父母们选择了“越级上访”来迫使政府满足其诉求。自2012年来,虽然失独父母上访案例逐步增多,但是上访也未能帮助该群体解决任何实质性的问题。如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今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上访,签名者超过2 300人,而国家卫计委以“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2]。目前学术界对上访行为有了一定的深入研究,但是,失独父母这一特定群体的上访不仅有上访的普遍特征,而且还有自己的内在特色。因此,将以社会行动理论为视角,以田野调查为支撑,试图探究这一群体在上访过程中的行为类型及其上访诉求未能实现的现实困境。

一、失独父母上访行为的类型

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根据韦伯对理想行动类型的划分,笔者将以上访者的微观心理为视角,将失独父母的上访行为划分为工具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

(一)工具合理性行动

工具合理性行动就是指通过对客体在环境中的表现和他人表现的预期所决定的行动,行动者把这些预期当作“条件”或“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特定目标[3]114。对失独父母而言,他们绝大部分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现实目的在提前沟通无效、规则限制和资本匮乏的情况下而选择了“越级上访”这一非制度化手段,并且其上访的目的又可分为短期目的和长期目的。从短期来看,主要是给予一次精神抚慰金、提高每月扶助金、增加医保报销比例、修建养老机构、集体养老等;从长期来看,主要是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保障他们的权利。由于其行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只是根据行动的后果来加以判断,其行动的具体方式也是根据“目的”的变化而加以调整,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功利主义”。正如受访者SXR所说:“我们今天来就是要拿回我们应有的补偿,主要是要解决我们医保和养老的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步入老年了,再也等不起了。”

(二)价值合理性行动

价值合理性行动就是指通过对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无论这些价值是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还是其他什么东西,只追求这种行为本身,而不管成功与否[3]114。通过实地调研可知,部分失独父母上访纯粹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如权利、安全和公平正义等。比如在权利方面,他们认为生育权是人们一项基本的人权,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的,而当这项权利被人为的计划生育政策所斩断后,自己又无偿地履行了“只生一个”的义务,而按天赋人权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他们都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由于子女先逝,“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被阻断,他们对老年生活持一种恐慌的态度,因此他们希望国家能保障自己的养老安全。此外,他们还要追求一种公平正义的制度,由于履行了计划生育的义务,唯一的子女走后却未能够得相应的补偿,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正如受访者ZZM所说“我们不为别的,只是去找回我们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公平、正义、文明的国家应当给予公民的权利,我们要有尊严地活着。”

(三)情感行动

情感行动就是指由行动者当下的情感和感觉状态所决定的行动,这是为了满足那些直接的报复、享受、热爱、喜乐和抒发直接情感的需要做出反应的行为[4]32-33。这一点在失独父母身上也体现得很明显,他们都是在有过同样遭遇经历的基础上形成的“情感共同体”,彼此都熟悉了解,并具有了一定的“心理认知”和“心灵默契”。于是这些父母用“同样的悲伤”建构其共同行动的“感情机制”,而“这种类型的同质情感存在于精神方面,人通过心灵直接参与到同一个价值事态当中”[5]286,因此他们往往会在“共同情感”或“共同感受”的基础上,在情绪感染机制的刺激下而不自觉地选择同一行为,而这种行为并不是自己提前所“预设”的,也不是一种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只是单纯的“模仿—行动”,同时他们把这一行动当成是这一群体集体行动的隐含要求和重要组成。正如受访者HX所说;“我开始是没有打算来的,但是看见他们都要来,我们也都有过同样的创伤,所以我也得过来撑撑场面。”

(四)传统行动

传统行动是通过根深蒂固的习惯所决定的行动,这是一种含糊的对于习惯性刺激以重复其固有态度做出的反应[4]32-33。部分失独父母由于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而无成效,受挫感强烈,故而将上访作为一种习惯性行动。他们试图通过“重复上访”来给予对方持久的压力,从而实现原始诉求。一旦行为成为了习惯,那么就会在行为者心里形成一种“条件反射”,一遇到外部刺激,就会不自觉地做出行为反应,形成“行为惯性”。而这种行为不是在别人行为感染或强迫下形成的,而是这种行为长期在心里“固化”的结果,也可以说这就是一种“周期性的行动”。简而言之,他们这种上访行为模式可以概括为“专职上访”,但这又不同于长期的“谋利型”上访,而是长期的“维权型”上访,这是一种潜伏在意识深处的根深蒂固的“习得行为”。正如受访者ZHX所说:“我现在也没有什么事做,上访就是我的职业,每年到这个时候我都会去,不管是否有效,我就是要和他们耗,我有的是时间。”

二、失独父母上访目的实现的困境

按照社会行动理论,社会结构和行动者本身可以影响一项社会行动的效益,而就失独父母的上访行为而言,其上访诉求未能实现的现实困境则在于国家规则和行动者集体理性两方面。

(一)结构限制:法律法规的强制约

“失独父母上访”这一社会行动首先要受社会结构的限制,即法律法规的制约。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来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的补救措施,只有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的模糊规定,由于规定的只是“帮助”而不是“义务”,这就使其实施具有很大的弹性。此外,在该部法律整个47项条款中,只有7条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单从法条数量上就可以看出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比重的失衡[6]。其次,法律衔接不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然而由于施行“一胎化”政策,子女不幸伤亡,瞻仰责任和义务并没有在这些法律中得到体现;同时,因失独而发生的超龄再生育和收养也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再从部门、地方相关法规来看,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只是打“擦边球”,都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没有根据当地具体的经济情况制定奖扶标准。从上可以看出,失独父母是被法律遗忘的公民,他们上访确实是“无法可依”,而计生委做出的“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却是“有法可依”,主权者行使权力并没有受到契约宗旨的限制[7]133-142,这成了失独父母上访目的实现的制度性障碍和核心困境。

(二)行动困境:集体行动的非理性

失独父母上访的效益除了受现存社会结构的制约,还要受到他们这个群体集体理性的影响。所谓集体理性就是一个以群体利益为出发点的追求效用的行为,它追求的目标是高效率、内部稳定和成员间的公平[8]。然而由于每个失独父母作为一个“理性人”,都会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拥有的资源去追求自己的个性化诉求,如有的想修改国家基本法以彻底解决问题;有的想提高扶助金,以解决当下困难;有的想系统地解决养老、医疗的问题,以解决后顾之忧等等。但是这些个体理性未必就会造就集体理性,由于上访诉求分散,每个人都是从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未能形成“集体共识”,内部“沟通行动”失效,从而导致集体化力量减弱,给予诉求对象的压力减小,行动效益自然锐减。同时,集体收益是具有公共性的,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分享它,并不计较谁为此而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则促使集团的每一个成员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这也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9]2-4。此外,由于失独父母组织较为松散,仅凭“失独身份”机械地组合在一起;没有相应的规章和制度,仅把“共同情感”作为维系其成长的唯一基础;缺乏共同的交流平台,仅把QQ群作为唯一的交流平台,从而导致该组织内聚力和凝聚力不强,因而缺乏统一行动的号召力和动员力,从而影响集体行动的效益。由此可见,由个体的理性所造成的集体的非理性,则成为了失独父母上访目的实现的“非理性”障碍和行动困境。

参考文献:

[1]新华网.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EB/OL].(2013-

03-02)[2015-04-2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

13lh/2013-03/02/c_114863585.htm.

[2]新华网.卫计委:对失独家庭给予行政补偿无法律依据[EB/OL].(2014-4-27)[2015-04-20].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4/27/c_126438186.htm.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顾中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5]马克斯·舍勒.舍勒选集(上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9.

[6]张祺乐.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护[J].现代法学,2013(3).

[7]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8]刁文淇、曹丽娟.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J].科学与管理,2008(4).

[9]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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