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少数民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建构

2015-10-12 11:11何艳吕聪
桂海论丛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何艳++吕聪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的不竭动力。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制度理念、制度优势、制度发展三维认同形态统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受到来自思想多样化对其理念认同、利益分化对其优势认同、制度缺位对其发展认同的挑战。基于此,提升边疆少数民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应加强文化建设以提升制度理念认同,着力改善民生以提升制度优势认同,强化制度建设以提升制度发展认同。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边疆少数民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5-0036-0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载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包括边疆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是实现国家长期繁荣稳定的不竭动力与必要保障。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边疆少数民族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中面临诸多挑战。直面挑战,提升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是必须重视的时代课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三维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是对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法律体系及具体制度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高度肯定和充分信任,内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念、优势、发展的认同。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认同

制度因应人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存在、变化发展。从应然角度看,制度的建构、运行也要着眼于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本理念自然成为了制度价值理念的核心。然而基于不同的利益基础和价值目标,人本之内涵有了不同的解读,制度之人本理念有着不同的具体指向。马克思主义着眼于现实的人,剖析了现实的人所处社会位置的差异,揭示了人民群众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正确反映与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人民群众的权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是要在坚持在全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每个人的利益要求,满足人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就是要关注和保障的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的实现,提升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人的发展潜能,提高人的幸福指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原则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在发展中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认同就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认同,是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认同,是对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认同

“一个政府在引导社会发展,解决经济增长与公平、稳定、民主和自主冲突的过程中是否坚强有力,不在于它能命令人们做什么,拥有多少强制手段,而在于它能否形成一套有效的制度、一种合理的方式和良性循环的机制,调动起方方面面的创造性资源,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社会进入更高阶段。”[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在比较中得以显现,具体体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提供的强大保障与推动。基于独特文化传统、历史命运和基本国情,由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伟大创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发扬充分的人民民主,达成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要,从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凝聚起最大多数人的力量办大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保证国家政令畅通,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地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风险,确保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保障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认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富有特色、优势明显,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基于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将随着时代特点的变迁与现实基础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党和国家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不断地得到自我完善与发展。习近平指出:“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同样,离开不断改革,制度自信也不可能彻底、不可能久远。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2]在自信中坚持与发展,在坚持与发展中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必须重视与抓好坚持和发展两个方面,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根本的、不能改的制度再过多长时间也不能改,具体的、需要改的制度创造条件一定改,以建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与定型,进一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所面临的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形势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加之特殊的发展历史、地缘特点、民族结构、文化境况,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尖锐复杂,改革任务艰巨繁重,使得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面临诸多挑战。

(一)思想多样化挑战制度理念认同endprint

中华民族是融合和包容了中国境内各民族形成的一个现代国家民族,由多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在发展进程中逐步融合各民族文化形成了共同的主导一体文化。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的具有鲜明风格、独特魅力的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内部的亚文化依然保存,依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宣传教育提供了丰厚的文化资源与重要的文化基础的同时,也提出了诸多挑战。“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同样需要建立起某种‘文化一体化,否则就很难在民族-国家层面上建立这种新的‘集体认同。一个民族-国家,非常需要从历史的发展和文化的传统中寻求一个各族共享的‘共同文化。”[3]27各少数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形成与发展的具有鲜明风格、独特魅力的民族传统文化,蕴含着被各族群众普遍接受的调节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体系,包括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宗教信仰等,其包含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背离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制约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及其认同的达成。

受教育水平的影响,使得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知与理解千差万别。在边疆少数民族中,教育水平的整体低下影响着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及其所体现的价值原则的认知和理解。总体上看,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少数民族群众整体上支持和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然而由于现实利益诉求与制度保障之间的不一致,横向比较所形成的相对剥夺感,加之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思想多样化的现实冲击,又使得很多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认同发生波动。尤其是当人们的自主性、选择性、差异性和多变性日益增强,各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多彩纷呈,作为自由的个性个体面对多样化的价值追求和评价体系时,部分群众不可避免地因思想多样化的冲击而产生价值理念选择困惑。加之伴随着经济社会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科学技术的跨国使用,商品的世界销售,资本的全球流动,信息的人类共享,国外恶势力近年来加紧、加强、加密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在思想上渗透,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念认同带来冲击、干扰和破坏。例如,在部分边疆村镇,境内外的一些反华势力宣扬极端、反动、分裂思想,一些势力打着宗教或者自由民主人权的旗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别有用心的解读和攻击。要实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正确认知离不开恰当的宣传教育,但现实中宣传教育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口号轻实践、重普遍轻特殊的问题,致使宣传教育的真正目的一定程度上的虚空化。

(二)利益分化挑战制度优势认同

制度体系的建立以现实的利益结构与利益诉求为基础,通过对特定利益结构的有序调整、对相应利益主体诉求的满足和保障,体现该制度现实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获得利益主体的认同。“制度应当给服从者带来利益上的好处,应当符合人们在道德、宗教和审美方面的价值偏好和价值追求,应当符合人们社会生活的习惯和传统,只有这样,它才能被人们看成是实质上合理的东西,才能得到人们的赞成、承认、支持和认同,才能取得人们服从和遵守的自愿承诺,因而才是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4]生活于特定制度体系环境中的人,必定会受到该制度体系对其行为的规约和导引,并依照制度规则的规定从事具体的实践活动。然而,受到制度规约和导引的人是否认同该制度,很大程度上与制度置于其利益诉求和满足的影响有紧密关联。制度认同主体是有着各种利益诉求并从事现实实践活动以追求利益得到实现的人,居于不同处境、追求不同利益、拥有不同愿望、具有不同思想的行动者基于自己的现实存在对规约和导引其行动的制度体系做出价值评价,并进而做出认同拥护或怀疑批判的选择。

在加速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化与利益结构的调整引起新的制度变迁,在此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是否承担了与其所获利益相应的制度变迁的代价,是否享有了与其所承担代价基本一致的由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收益,既影响着制度优势认同,又影响着制度理念认同和发展认同。正如奥特弗利德·赫费所言:“只要仅仅从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来定义社会制度,就不会理解制度为什么总是招致批评,有时甚至受到坚定的无政府主义者的彻底抛弃。社会制度并不是因为满足了需要和利益而受到批评的,它之所以遇到矛盾,是因为在满足需要和利益时脱离了当事人当下的动机和意图,且屈服于有约束力的结构。”[5]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较大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但亦有相当规模的群众收入水平增长缓慢,一些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并越来越被边缘化,这不仅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又影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和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延续。这对于边疆民族群众而言,相对低下的收入水平,相对落后的生存状态,横向比较带来的剥夺感、排斥感、边缘感,加之内外反动分裂势力的思想渗透,使得他们产生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公正的质疑,甚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困惑。

(三)制度缺位挑战制度发展认同

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社会发展、深化改革、权益实现的保障前提,但现实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的制度缺位使得本应得到制度给予权利保障的寻求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人处于非制度化的生存状态之中。“缺乏制度化保护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均衡。因为在缺乏制度化权利保护的情况下,强势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实际能力上是不对等的。在几乎完全依靠实力角逐的时候,强势群体可以利用非制度化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弱势群体却缺乏这种能力。”[6]再者,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制定完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强有力的制度执行。如果有了制度不能有效地执行,即使制度制定得再好,也会导致制度失灵,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制度缺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地理区位偏僻,交通条件欠佳,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社会公共基础设施极不完善且分布不平衡,公共服务部门没有配套齐全,导致一些具体制度不能被及时有效的贯彻执行,反而甚至是被加以扭曲的实施,这使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其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所享有的社会发展成果的差距进一步拉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这势必影响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权威性的判断和认同。endprint

以人为本的制度体系,既要基于人的现实生存,又要着眼于人的未来发展;既以现实的人的权益诉求为制度建构的出发点,实现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系,又要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但在现实中,无论是从制度体系完善的程度看,还是从制度主体权益的实际享有看,与制度价值目标不相一致的制度缺位是无争的事实。一些已经与社会和人的发展不相一致的具体制度的确依然在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的发挥不是着眼于人的发展,而是为了维护秩序而强制遵守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既守护稳定的秩序,又为变化了的人的利益需求的满足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促进提供宽松的制度空间,是包括边疆少数民族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的问题,这考验着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能力,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认同。

三、提升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路径

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培育和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维认同形态的每一个方面。着眼于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提升其制度认同感。

(一)加强文化建设,优化宣传教育,提升制度理念认同

文化的多样化并不能否认文化一体化的现实必要性,制度理念的认同需要有一体化的文化认同建构。“如果没有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共同文化与观念,在族群层面上的不同文化就难免会彼此冲突,无法和谐相处。因此,在国家层面单靠政治制度和行政约束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某种统一的文化认同。”[3]28对于各少数民族文化,要使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引领下实现传统意蕴与现代价值的有机结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使各少数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先进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创新。同时,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引领多样化的社会思潮,对于那些需要批驳的社会思潮,要深刻剖析其理论实质,清楚阐明其制度实践的后果与危害,通过严谨务实的学术批驳和有理有据的舆论斗争以正视听,扭转舆论导向;对于那些带有理论迷惑性的社会思潮,要及时做好学术鉴别与学理剖析,给予应有的理论批判和舆论批驳。

不同少数民族有相异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方式、语言文字、思维方式方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宣传教育中应结合各民族的特点,具体分析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特别是要注重把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学术语言”和“政治语言”转化为人们喜闻乐见的“生活语言”。如云南省德宏州针对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汉语水平不高的现实情况,广泛应用当地的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宣传教育,成立了用民族干部宣传、民族语言讲解、民族文字阐述、民族节庆展示、民族文化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念的工作组和宣传队,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基层、进边寨;要在运用好各种传统媒体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新媒体的优势,特别是要针对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知识文化水平低下而不能有效地使用新媒体的现实境况,加大基本设施建设的力度,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知识文化水平,为利用新媒体创设条件。此外,还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实践作为、及时有力的制度行动等来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民众的利益诉求,以此来培育理性的社会心态,优化宣传教育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大力发展经济,着力改善民生,提升制度优势认同

制度优势的显现离不开制度功能的真正实现,在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经济利益的保障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很大程度上由经济发展水平来反映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发展的历程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的进程是一致和正相关的。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提升边疆少数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认同的内在要求和外在需要,其主要聚焦于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不是目的,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所享有才是目标。大力发展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要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大国家层面的支持引导力度,建设民生工程,在实施重大开发项目的同时,要不断促进边疆与内地的贸易往来,依托地方的资源环境优势与民族文化特色投资开发绿色产业和发展旅游文化服务业。只有地方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才有充分的物质基础,才能有助于建构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认同。

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社会文明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与主要指标。阿马蒂亚·森认为,消除贫困、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简单地通过将财富由富人转移到穷人来实现,而是要通过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等方法以增强人们的自由行动能力来实现,“更好的教育恶化医疗保健不仅能直接改善生活质量,同时也能提高获取收入并摆脱贫困的能力。教育和医疗保健越普及,则越有可能使那些本来会是穷人的人得到更好的机会去克服贫困”[7]。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应不断提升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来重视,加大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不断加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优先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倾斜;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基本公共服务的硬件和条件都齐头并进与配套发展;要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教育,普及推广科学知识,切实提高边疆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文化水平。

(三)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提升制度发展认同

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任何制度得到和延续民众认同的基本条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不仅在于制度体系的结构完备与要素的相互支撑,还在于制度体系的高效运行及对基本价值原则的坚守。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使其朝着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目标不断丰富完善,其中尤其是要注意制度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支撑,防止和杜绝由制度体系各部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掣肘的内耗及社会利益分化导致的制度真空。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为支撑,为人民群众权益的守护和实现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坚持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稳定为前提,着重推进具体制度的完善,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性;实现制度体系理念、规则、结构、功能的相互支撑、协调配合,实现制度体系结构、功能的最优化,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系统合力与优越性。endprint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才能发挥其功能,才能使其深入人心,从而统合达到宣传教育和实践运行的目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因历史和地理的原因,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滞后,更加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各项制度的执行要明确责任分工,清楚地界定好责任主体,对制度执行不力、执行不全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查处;需有全方位的支撑,经济发展为制度执行提供物质基础,政治民主为制度执行提供政治保障,文化一体为制度执行提供舆论支持,社会和谐为制度执行提供环境氛围;要建立各项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的体制机制,让各部门的工作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提升制度执行力度要从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要深刻认识各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是正确进行分类指导的条件和基础。

为更好地得到包括各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认同,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权威必须维护好。“制度的权威性应当体现为有效性与实效性的统一。所谓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具体制度自身基于合理性、合法性所拥有的效力。所谓制度的实效性,是指这种制度不仅是有效力的,而且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地发挥着规范、调节作用。”[8]制度权威的确立不仅在于制度的强有力的贯彻执行和对制度执行的强有力监督,还在于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的强有力惩处。首先,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对违规违纪、破坏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真正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其次,大力惩处违反制度的行为。任何违反制度的人都要得到相当的制裁,让违法违纪者形成长久、难忘、深刻的教训。只有违法违纪者承受付不起的代价,才不会有人心怀侥幸以身试法。再次,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制度的力量得到充分释放。只有真正做到了让人们不敢违反、不愿违反和不去违反制度,对制度心怀敬畏,制度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参考文献:

[1]鲁 鹏.制度与发展关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21.

[2]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4-02-18.

[3]谢立中.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邹吉忠.自由与秩序:制度价值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83.

[5]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M].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310.

[6]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行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1.

[7]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8.

[8]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32.

责任编辑 何成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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