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治的要义就是法律必须具有至上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本文就法律权威这一概念和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性作为分析,并对如何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树立法律权威作一探讨。
关键词:法律;权威;法治
崇尚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还没有达到它应有的地位。法律权威的缺失是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一大障碍,树立法律的权威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治社会中,权威是民众认同的合法性权力。对于法律权威的含义,我国学者有的认为,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1]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权威作为一个理论性概念,表明了法律自身的优越品质;而作为一个实践性概念,又表明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人们的尊重、信仰和服从。[2]有的观点认为,法律权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受敬重的地位,具有至上的威严;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威力;法律至为重要;法律至信,即对法律的真诚信仰。[3]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权威是根据宪法确立法律在整个国家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无论是国家行为,或是社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视法律在整个国家中是至高无上的。[4]
我们可以认为,法律权威既是一个通过法律实效得以体现的外在客观范畴,也是一个反映着社会认同的内在的主观性概念;它既具有外在强制力,又具有内在说服力。
二、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性
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是我国实行法治的关键所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由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因此,坚持法律权威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决定的,是由社会主义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承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依法治国将成为一纸空谈。
1.法律权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性、自由交换性和配置资源合理性要求一种客观公正的规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必然要求树立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条件。
2.法律权威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需要我们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弘扬遵纪守法的风尚,这都离不开法治。法治能够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发展,体现着社会文明整体水平。法律只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才能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
3.法律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
法治国家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它的基本要求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的有效控制。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之治,将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人民主体,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而不是法治的对象;有限政府,政府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社会自治,一个以市场为中心的自由、平等和协商的社会领域,是法治国家的根基;程序中立,宪政民主制度代表现代法治国家的构造机理。[5]法治强调的是以法为本,法律至上,其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没有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法律在现代社会就不可能获得正当性;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权力形式的合目的性;而能把它们统一起来的就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法律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法治是确立法律权威的目的和归宿。
三、树立法律权威的障碍
1.传统观念束缚
我国古代法律主要是德主刑辅,统治者通过严刑峻法压迫普通百姓,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法化或者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公法文化、权力文化使得中国法律很少能从普通民众的利益出发,目的也不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而是维护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及统治的稳定。所以,中国老百姓从本质上认为法律并不是为他们服务的,而是压迫、控制、剥削他们的工具。”[6]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社会大众心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具有一定的难度。
2.不够完善的法律体系
立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使得一些矛盾的解决无法可依。从刑法看,我国法律对于暴力犯罪的制裁较重,对经济犯罪量刑较轻,造成部分违法成本过低;我国还存在一部分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时甚至是之前制定的,使得我国许多罚款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7]此外,新法大多是实体法,程序法较少,部门法之间衔接性不够等,都是树立法律权威过程中的障碍。
3.“权大于法”观念的干扰
由于长期人治思想的影响,权大于法的观念阻碍着法律权威的树立,如行政权力的介入等。这往往使得立法机关难以摆脱部门利益,执法机关难以公平执法,司法机关难以公正司法,影响法律正常运行。在我国,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通常是由上级任命,受上级监督,在执法或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不是通过法律解决,而是按照上级的指示来处理,导致了权力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8]
四、法律权威的实现
1.良好完备的法制
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良好的法律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只有是充分反映社会成员意志的良法,才会使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感,认识到法律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手段,而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阻碍,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比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法律规则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做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这样,法律才会真正具有权威性。
2.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由于历史原因,人治思想的影响导致以权压法的现象屡有发生。国家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运作,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好公民的权利。法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市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如果司法不公正、行政机关枉法执法,会造成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那么法律的权威就会因此荡然无存。因此,只有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律的权威。
3.有效的法律监督
只要有公共权力,就必须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才能有效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没有超越法律的范围。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是实现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手段。
4.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权威是来自于人民自觉自愿的认同、支持和服从,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树立法律权威有着紧密联系。我们必须改变长期以来对法律曲解,重新认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重视培养法律至上观念。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促使其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去参与法律事业,社会主义法治才可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谢鹏程.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对新中国法治进程的反思和探索[J].中国法3学,1995(6).
[2]刘杨.法律权威论[A].法理学论丛[C].法律出版社,2002:191.
[3]刘安华.法律权威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4]吴伟平.法律权威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2(2).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8—160.
[6]周晓卉.中国法律权威缺失的历史原因[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3).
[7]吕如亮.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律权威[J].中国司法,2006(8).
[8]杨超.论法律权威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1(3).
作者简介:
冯方(1988年生~),男,汉族,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工作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