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缺失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

2015-10-08 10:22张丹孙嘉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

张丹+孙嘉阳

摘 要:近年来,在高校的不断地扩招之下,就业问题也越来越难以忽视,本文通过对国内的立法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对各种侵害实习生权益行为中,找出立法漏洞,完善司法救济,构建健全法律保障机制,细化实习生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实习期权益;实习法律关系;保障机制

一、实习生的法律界定

1.实习生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实习生大致总结为三类:专业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范围限定为狭义上的实习生,即就业实习。通常来讲专业实习和带薪实习在大四以前,主要发生在学校教学组织安排之下的活动,可以说是完全受到学校的审查与监管,所以侵害实习生权益的情况并不多。

关于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若应聘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其受用人单位的支配,正式成为公司编制内的一员。但是在实习活动中,实习协议通常被用来当做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间关系证明,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

2.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确立

在我国,实习生地位没有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得以确定。只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于业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是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国外判定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所采用的标准是事实优先原则,是指不管双方当事人有无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实习期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1.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由于高校学生涉世未深,对选择实习的用人单位了解不深入,选择不谨慎,完全不懂得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重要性。就业实习,通常来说都是实习高校学生自己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寻求实习机会。并且保守估计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高校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因此,一旦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缺少书面证据,有关单位很难依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2.报酬水平低,拖欠现象严重

实习高校学生虽处于毕业之际,但其仍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在时间上有一定程度的不自由,并且对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不熟练。实习高校学生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并且求职心切,非常容易导致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更多的是离职或者默默忍耐,有的甚至并不知道自己的实习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3.劳动保护不力,工伤保险空白

高校学生在实习活动过程中,虽然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概率不高,但是一旦发生却是最难解决的,而且对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因为高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之前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不必给实习高校学生交付社会保险。

三、实习期法律保护的对策

1.构建实习期保障机制

实习高校学生具有高校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属性身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无论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习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争议纠纷就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构建实习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司法救济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2.细化实习期保护的相关规则

(1)赋予签订劳动合同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依据。如若能够赋予实习高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偷钻法律漏洞。

(2)确立工资标准制定。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异同是与劳动者报酬变动息息相关的,目前各级省政府几乎每年都会出台规范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范围内确定实习高校学生的劳动报酬,并按照标准按时给与实习高校学生所应当获得的工资薪金。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习生权益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还有利于相关监察部门进一步监管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规定各法律关系主体责任与义务。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认同学校的实习教育模式,接收实习高校学生并对其进行培训教育管理,把实习活动当做属于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高校学生一般可塑性强,对工作充满热情,学习能力强,而且正是企事业单位所需要这种类型的储备人员。完善实习生法律制度,政府是责无旁贷的。实习法律体制的完善是促进各法律关系主体共同承担实习高校学生责任的重要使命。

3.扩大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

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实习高校学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是可以按照工伤标准处理赔偿的。为了更好的维护实习高校学生权益,应当对实习高校学生进行倾斜性保护,拓宽我国劳动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实习高校学生的保险费用,将实习高校学生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围。一旦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仅能够减轻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责任负担,还有利于对实习生权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宁尚书.实习生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障[D].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

[2]徐银香.责任共担-视野下实习生法律制度的构建[D].高教研究,2014.

[3]彭海.实习生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G].法制与社会,2014,(2):222

[4]郭华.实习生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田[G].学术论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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