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单放货相关问题的探析

2015-10-08 18:04赵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收货人交货持有人

赵普

1无单放货的含义

要了解无单放货的含义,我们需要先理解何谓“无单放货”中的“单”。单,在此是指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接手海运合同及货物或者已经将货物装船,同时承运人保证以此为依据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或者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 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贸易交流中,提单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它是海上货物贸易的重要凭证,为双方的交易活动建立起了桥梁。

那么,何为无单放货呢?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相关主体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由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提供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具保函,就对其放货的行为。在现代海运贸易中,无单放货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中国是一个港口大国,无单放货的发生也就更加频繁。

2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对于无单放货是如何产生的,社会上有着许多不同的说法,所涉及的方面也是非常广泛的。但是,笔者总结认为,主要成因还是以下三点:

2.1提单流转与船舶运输两者间的速度存在时间差

随着各个国家海上贸易交流频繁地增长,船舶运输速度也随之逐渐加快,但按照提单流转的正常秩序,其流转速度又太慢,经常导致船舶已经到了卸货港,但是正本提单往往还在银行手中甚至发货人手中。因此导致货物流转与提单交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根据相关统计,此种情况发生的几率达50%之多。货物已经抵达卸货港,但是由于无正本提单无法进行交货,导致货物在港口囤积。尤其是部分特殊货物,对储藏、保存有着特殊的要求,例如:新鲜的水果蔬菜海鲜需要冷藏、冰冻;有些商品物品易受潮、易腐烂或者不能在太阳下暴晒等,这些都会对货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得货物质量受损,还有可能造成与订单描述不符的情况,从而出现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合同双方乃至承运人所不想遇到的情况。同时,国际、国内航运市场竞争激烈,承运人会把船公司的商业利益放在首位,因此断然不会选择让船只在目的港等待正本提单这种浪费时间精力甚至有可能影响下一次航运的做法;而对于将货物卸下交给仓库代为保管并支付一定费用的做法也并不是完全的赞同。但是当下,各国海关法往往都规定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在载货船舶申报入境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货,否则其进口货物都将由海关依法没收。于是为了减少自身经济损失,又迫于海关相关规定的压力,多数承运人往往会做出凭借副本提单或者提单复印件加保函也可放货的决定。于是,无单放货行为也就随之产生了。

2.2海运贸易合同方面的原因

现在虽然国内海运贸易合同交流频繁,但是国际间的海运贸易已经逐渐成为沿海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国与国之间的海运贸易甚至可以横跨大半个地球,于是便导致一个海运贸易合同的货物很可能会经过许多次的流转才能抵达最终的目的地。因此,提单的延迟也是时常发生。不仅如此,正因为国际海运贸易合同有时会经历很长的时间,过程中难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对于超出预期的变化,有时就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或者对原提单进行修改,那新提单的流转又会产生一定延迟。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为了保护商业利益,有时便会接受保函交货。随着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数量的增长,无单放货这一行为也愈演愈烈。

2.3利用无单放货进行欺诈有利可图

尽管随着各国对于贸易交流上的相关法律已经越来越完善,但是利用无单放货进行欺诈的行为仍然存在。虽然在海运纠纷中所占比例并非最高,但是对于国际海运贸易正常秩序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利用无单放货进行欺诈获利的案件中,多数都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欺骗托运人。一些不法商家往往以较高的金额来引起卖家的注意,在签订海运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发出后,收货人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是拒绝付款,导致提单滞留在发货人手中或者银行手中;在与承运人串通好的前提下,无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提走,造成出口国货物、货款的巨大损失。当发货人发现货、钱两空时,往往就会以无单放货行为来起诉承运人。

3无单放货行为的合理性

一个现象的产生必定有它存在的理由。无单放货行为会在海上运输贸易中存在这么长时间,必定有它存在的缘由。

3.1承运人角度

承运人作为运输货物的一方,当然地认为完成运输合同,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交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便是出色地履行了义务,完成了合同。但实际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但前来提货的人却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提单流转速度慢。那么,承运人是负责运输货物的,不可能在目的港一直等待正本提单流转至持有人手中,这样不但浪费承运人的时间精力,同时也对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因此,承运人便会接受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行为来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不符合凭单交货的原则,但若是没有出现纠纷,当事人也都欣然接受。这样,承运人不但完成了义务,也不会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2收货人角度

收货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之前若已经得知货物到港,出于其经济收益的角度,收货人也会希望承运人可以尽快交货。于是,双方便为了各自利益,达成一致,接受了无单放货的做法。这样也是让收货人可以更快的处分货物,取得收益。综上,笔者认为,从凭单放货原则的角度,无单放货行为的确不合理。但是结合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及经济效益的考虑,无单放货行为亦有它存在的合理之处。

4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

无单放货行为的存在是现代海运贸易的一大问题,对于无单放货法律责任性质的认定至今都没有非常确切的定论。当前社会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侵权说、违约说以及侵权和违约竞合说。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而对持有正本提单人造成损失,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对于承运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中,笔者将简析这三种学说并表达笔者的看法。

4.1侵权说

在侵权说中,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是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所有权的证明,也是持有人对货物占有、处分的权利。当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进行放货,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直接支配货物或将其处分的权利,是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于货物的物权。因此,承运人应当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4.2违约说

在对违约说的理解中,部分法学学者认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就等于做出了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诺,而提单持有人持正本提单来提货时,承运人则负有交货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于提单的界定,可以得出,提单是可以用以证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因此,此种学说认为,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是不履行其合同关系义务的行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3侵权与违约竞合说

会存在这第三种学说,即侵权与违约两者的竞合,是因为将无单放货这类纠纷仅仅定性为侵权或是违约都不够全面、准确。侵权说中,学者只片面地关注提单的物权性质,认为违约之诉是不合理的;违约说中,学者只看到提单所建立的合同关系,而对货物物权属性不加以思考。所以,产生了两者竞合的学说。这也是笔者认为更加合理的学说。

5结论

无单放货行为随着海运的发展、提单制度的产生而出现。其存在有它的合理之处,但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不容忽视的。无单放货行为破坏了提单制度,扰乱了货物运输贸易的正常交易秩序。虽然无单放货的主要是承运人,但其行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亦是无奈之举。当前社会上普遍认为无单放货是违法行为,是破坏国际贸易秩序的行为,因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定性,而理论界至今都存在争议。三种学说的存在并不利于无单放货纠纷的解决。所以,我国应当尽快立法定性无单放货责任、建立承运人识别制度等法律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海运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是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笔者认为,将海运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到优先的位置,构建海运法律体系的同时,才能使我国的海运产业更加稳定、快速地发展。

本文对无单放货及其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浅析,笔者也简述了自己的观点,也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是由于笔者自身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以及问题的复杂性,笔者只能对问题做初步的分析和见解,对问题的论述还不够深刻,涉及的问题必定还有不少疏漏之处未能详细地讨论、解决。本文仅作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到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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