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正外部性,而这种正外部性的发挥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并且随着时代的变迁,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中,政府直接、强制性干涉的方法逐渐转变为政府政策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形式,而税收法制,特别是税收支出就是一种有效的公共财政手段,合理的税收法制能够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我国当前仍缺乏专门的税种予以规制,因此无法充分凸显出经济激励性作用,在引导过程中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需要对当前的税收法制进行调整与优化。本文将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法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法制
1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法制分析
1.1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法制的不足
我国的税收法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是这是一种不系统的、缺乏持续性的作用,力度远远不够,并且税负较轻。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都为鼓励发展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和限制资源性产品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但是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产品的限制、淘汰方面的税收政策基本空缺,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税收法制更多的是一种事后被动治理的形式。税收法制的调控力度由于定期优惠的设计而弱化,通常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优惠设计都会限定实施期限,无法与循环经济、资源长期有效利用的发展战略相契合,税收政策预期的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对该产业的长期发展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当前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资源的关注度不够,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补偿存在功能缺位,而专门保护环境的税种存在缺失,现有的税种中无法体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财税优惠政策中,更多的体现为财税减免这种单一的手段形式,在产业调控方面缺乏灵活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当前税收制度的结构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资源条件等不相匹配;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环节方面,现行税收政策的选择过于单调;税收分配体制中参与资源开采的收益分配方面并没有通过特别收益方式来实现。
1.2税收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当前在资源的调节作用方面,部分征税方式与征收范围无法起到良好的作用,而且税收政策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发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促进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方面的税收激励作用不足。许多低效率利用资源的行为无法得到有力调节,反向限制低效率企业与产业存在明显不足,许多税收政策的绩效水平明显较低。
首先,我国的资源税缺乏明显的激励与约束效用,在调控与激励资源合理利用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体现为我国的征税目的有待改进。我国资源税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但是政策目标的单一性使得应有的功能无法发挥,而且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没有得到彰显,税收的征收无法体现出资源保护及限制资源过度开采的目的。在计税依据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征税的范围偏窄而税额偏低,无法实现资源的节约、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现行增值税在促进节能生产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方面的效果不足,我国企业在原生产型增值税的影响下存在较重的税负,不利于其创新发展,在节能降耗产品的开发与利用方面存在劣势。而资源利用方面,增值税并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废弃资源与原生资源的税负差距并没有得到体现。
最后,消费税种在社会消费环节无法有效发挥诱导功能,该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狭窄而税率较低,缺乏调控能力。在未来发展资源节约型社会中,无法有效促进节能、降耗、治理环境污染等目标的实现。
2完善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法制的对策
2.1构建科学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
首先,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将我国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相关决定、暂行规定、通知等类法律文件具象化、法制化,许多已经实施的临时性税收激励措施也可以归结其有效性与科学性,然后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有利于引导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其次,设立环境保护税。国外环境税的设立由来已久,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环境税对保护环境有着重大作用。我国学者提出设置环境保护税的时间较长,但是设立环境税的时机一直不成熟。我国在转变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国家更加重视循环经济理念,社会对绿色经济也有了普遍的认可,设置环境税的外部条件已经成熟。当前与废弃资源相关的税种包括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但是这些税种零星而散乱,无法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无法实现税收法律保护环境、促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预期效果。设置环境保护税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并在治理污染等方面能够满足现实需求,引导社会资源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领域。
2.2制定统一的《税式支出法》
税式支出是偏离标准税率,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的,在实施初期会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如果税式支出方式符合长期利益,可以将其固定化与长期化,制定统一的《税式支出法》,对具体内容、方法、享受税式支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式支出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并且被政府视为一种长期的本本政策,因此可以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税式支出作为《税式支出法》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法律来保障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而且税式支出立法能够强化中央决定的权限,避免各地方政府擅自改变政策的情况出现。
2.3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主体范围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施行相应的辅助措施,例如对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能够间接促进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企业如果是为了进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技术研发的,可以对其发生的费用,根据投入费用所占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鼓励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极大对先进技术的投入。当企业为购买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进行产业升级时,可以按照购置的金额抵除一部分税款,以增加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投资。
3结论
本文以国内外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法律、政策研究为基础,对我国当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许多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政策、规定、暂行规定进行研究,深入分析我国税收法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税收法制。
参考文献:
[1]李兴武,刘协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申报系统研建[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06)
[2]陈甲斌,王海军.铜矿尾矿资源结构与综合利用政策研究[J].中国矿业,2012(01)
作者简介:
郭亮(1987.10.0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扬州,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