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剑
安全环保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目前国内安全、环保事故频发,安全、环保问题越发成为社会焦点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好监察机构在安全、环保事故调查制度中的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石化股份监〔2014〕235号)(以下统称《处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此类问题由业务部门处理的管理权限,给予了监察部门参与调查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制度依据,以规范执纪,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此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如何让监察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便是我们监察部门应该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监察机构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定位
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要立足执纪监督的职责范围,既不能消极应付,也不能越俎代庖,首要任务是发现和搜集有关违纪违规的证据材料,并重点开展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一是参加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重点是通过询问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去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失渎职行为。二是对调取的涉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与环保方面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审批和许可文书、资质文书及台账等进行审查。重点对审批、许可及有关资质的文书进行审查。三是注意旁听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询问或调阅有关调查材料。这些人往往既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又是知情人,通过询问或调阅材料可以从中了解许多隐藏的问题。四是参与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结论的讨论,提出监察意见。
(二)对整个调查过程的监督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监察机构还应当履行好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保证事故调查公正、合法,符合程序地进行。监察机构同步介入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应仅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参与者,同时也应作为事故调查处理行为的监督者;不仅应依法查办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的失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更应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真实合法、客观公正进行监督;不仅要与事故调查组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还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实现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过程合规性的监督。
二、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相分离
事故调查是一个过程:是弄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预防的合理措施及恰当处理事故责任者等一系列事件有序发生的过程,事故调查旨在广大职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促使安全环保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事故调查可以分为技术调查(也可称为原因调查)、责任调查两类。
技术调查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原因的调查过程。技术调查强调科学技术的运用,旨在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切可能的原因。它是事故调查的主要部分,也是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所在。而责任调查是指在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析和认定的事故调查过程。责任调查过程强调的是执纪问责,主要解决事故责任人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调查和责任调查是事故调查的两种基本类型,或者说是两种出发点、两种角度,共同构成整个事故调查过程。
其中,责任调查属于监察机构的职责,其他部门可以协助,而技术调查则属于其他专业部门的职责,我们不应当干涉。我们要做的就是理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使两者相分离。
但是,监察机构如果在调查中或者调查结束之后,发现技术调查人员存在利用调查偏私包庇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情况,应该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恶劣结果的,还应该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这也是从责任追究的方面来督促相关人员能够保证自己调查的公正客观,使调查的结果能够最大程度的符合事实情况。
三、监察机构应与专业部门同步介入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有利于审理的公正及对过程的监督
虽然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具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能力,须依靠专家来分析,但是同步介入有助于监察机构对事故的全面了解,可以从整体上把握案件情况,与仅凭借调查组形成的报告来定性追责相比,可以让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同时,监察机构同步介入,可以实现对技术调查人员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对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整个事故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实行监督。
(二)有利于调查处理工作的科学合理
同步介入调查,监察人员可以对发现的疑点随时咨询专业人员;对于事故证据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相关人员及时补充证据、补充调查,帮助他们把工作做深做细,避免在调查组解散后难以再调查补证的困难。
综上所述,监察机构要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把握好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要厘清技术调查与责任调查的界限,最后,监察机构还应与专业部门同时介入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