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法利益推动保障机制建设

2015-10-08 09:44刘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司法群众

摘 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为民的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保障机制、依法治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制度。可以说,三中全会公报的核心思想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为民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民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在司法领域全方位落实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从制度建设层面,积极推动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已经庄严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加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立法工作,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法律体系,规范司法行为,更好地为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供司法保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充分考虑涉案财物的判决与处理当事人及有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明确可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产范围,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重视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切实保障被害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健全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预防、减少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加强对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完善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对劳动教养制度予以废止。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强化司法救助的政府责任,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完善刑事被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益保障体系。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做好法律解答咨询,办好法律援助案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作用,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结构,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夯实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制的根基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有利于推动普遍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文化的构建,从而促进国际范围内的主体间性的认同扩大。享有充分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全人类长期追求的一个美好愿景,实现人类大同是当下地球村越发呈现的一种理想期待,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的目标既是提倡对个体人的尊重,也是作为一种创建世界文化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政治性过强,而教育的差异性和引发的争议明显小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这个特殊中间环节的平缓,即传递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培育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观念,可以促进不同国家、民族、宗教和语言的相互了解与宽容,创设一个基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普遍价值、国际理解、宽容的世界性价值理念认同。这种认同是维护世界和平,构建真正预防冲突文化,促进人类繁衍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就没有持久的和平与繁荣。”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所普及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宣传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标准、传达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价值、理念能促使国家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精神的衔接,能推动“中国梦”的理论架构更为饱满。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作为一项基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全面发展中也就自然摆在首要位置。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专门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法律文件,为开展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成立专门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构,制定国家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方案,明确我国学校尤其是中小学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任务;尽快启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的教材编撰,师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等专业期刊和大众媒体在普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推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建立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考核评价体系。

三、健全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保障机制

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内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制。毋庸讳言,由于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展仍需进一步改善提高。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本身的不尽完善已成为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顺利健康开展的桎梏之一。为了完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一神圣使命,实现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借鉴当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国际机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包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构在内的现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体系已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改革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构的工作模式,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行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是具有一定实践意义的选择思路。司法、行政等带有强制色彩的手段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措施,所发挥的主要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作用,这些措施的运用相对比较娴熟也见成效。因此目前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重点放在加强预防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侵害发生的职能上,从而构建一套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行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建立专门性的国家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构无疑是应有的选择,这既是中国进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适应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国际机制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

四、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

实现充分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对中国来说,要想“有所作为”,走向世界,必须加强与国际社会包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内的各个层面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组织,主动接受其有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的条约和宗旨。“参加多边国际组织既然是建立国际规范的前提条件,因此从策略上讲,中国就必须参加所有的国际组织。只有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规则的制定和改革,才有可能使我国有关国际规范的设想得到接受”。中国政府一贯赞成《联合国宪章》有关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与基本自由以及为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进行国际合作的原则。自1971年中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逐步参加了联合国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诸多活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中国政府加快了参加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制的节奏,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公约。截止2009年3月,中国已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25项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公约。2009年4月,中国政府公布了 《国家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份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宪法原则、推进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性质的政策文件。该行动计划的最后一部分,有针对性的强调要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合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问题;认真参加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继续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继续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高专办公室开展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技术合作;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话与交流;继续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活动。

作者简介:

刘波,北京市社科院外国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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