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倩
摘 要:商业贿赂严重干扰市场竟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主体(经营者)借用贿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行业竞争者,取得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极大,不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和企业商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价格规律和价值规律,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给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更是近年来国家重点整治的对象。商业贿赂行为,它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的商行为,而且是一种非法的商行为,大多数国家把它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我国也是如此。然而立法者仅着力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从公权力的角度出发加以限制,却忽略了私权的保护,严重缺失民商法方面的规制和民商事责任制度的设计。本文运用民商法学理论,将商业贿赂行为置于商法规制研究之中,对我国商业贿赂行为和相关规制的法律制度缺失加以剖析,并借鉴域外国家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完善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制度提出具体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商业贿赂;原因;危害;法律治理;法律责任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后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普遍性
我国商业贿赂行为出现在多个领域,它比较常见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医药购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只要存在交易,商业贿赂行为就有可能出现。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商业贿赂行为也开始出现于服务行业,各种非法“回扣”、“折扣”、“佣金”和“介绍费”充斥着各行业内部。
2.商业贿赂行为更具隐蔽性
现代这个时期经济较发达,从事商事交易的经营者比较多,而且他们一般处于社会的中高层次,因此他们会刻意地隐瞒自己所从事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实施行为之前,他们会考虑周全,每一个行为的实施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并积极寻找伪装方法,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现行的经济模式下,经营者为了排挤其竞争对手,会以秘密方式和相对人进行商谈,直接支付约定的“好处费”或暗中转账,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商业贿赂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在对其进行规制比较难以被发现。
3.商业贿赂行为实施手段的多样性
随着立法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在猖撅进行的同时也在努力规避相关立法的查处。目前我国的商业贿赂的行为形式也来越多。在继续运用给付财物方式的同时,也不断运用新的方式,如给付外币、红包、有价证券;再如借用“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形式,或者故意“输钱”、有奖销售等形式变相给付贿赂;再如向其提供旅游、考察、性贿赂等非物质性质的利益……现存的贿赂形式可谓千奇百怪,另人防不胜防。
4.商业贿赂行为的多重违法性
由于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的法规比较多,所以一个商业贿赂行为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也有可能触犯了《民法》、《刑法》、《会计法》等其他部门法律。
三、我国商业贿赂行为法律治理的完善
1.应当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必要性
我国应当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应当将散落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部门发的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散条文加以整合,将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实体性及程序性法律规范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加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一方面从立法上看,商业贿赂问题至今尚以零散条文的形式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应付我国严重的商业贿赂现象来说显得势单力薄。需要通过整合相关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构建起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相互配合和协调的反商业贿赂机制,以遏制商业贿赂,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另一方面从执法上看,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对商业贿赂进行全面的界定,协调各个权力机关治理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的执法机构,有利于集中执法力量,使目前分散的反商业贿赂力量得到有力整合,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这对于治理商业贿赂,有效建立我国商业贿赂治理的长效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商业贿赂行为人是以贪财图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应通过加大经济处罚,增加其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这样行贿人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的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人最终可能会在高额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因此加大经济处罚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人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抑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加强奖励经费的保障,加大奖励的力度与幅度。公布奖励标准、数额,但同时也要做好奖金发放的保密工作,防止因发放奖金暴露举报人身份从而导致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出现。如密码举报、网上举报时,奖金的发放不直接与举报人见面,也不当面交给举报人而是通过银行帐户转存,使受奖励者能够安全地获得奖励。
参考文献:
[1]倪楠.试论商业贿赂[J].商业研究,2011(3):5-6.
[2]种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