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之思考

2015-10-08 09:13刘晓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刘晓威

摘 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中以各种方法手段对公民身体健康、人格尊严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不仅破坏家庭安定,也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民事保护令是由民事法庭核发的一项专门适用于防治家庭暴力案件且具有事前干预性质的民事裁定。我国于2008年开始引入民事保护令相关内容并在部分法院进行试点。经过多年试运行,民事保护令制度依然处于尴尬境地,相关立法匮乏,指南内容存在缺陷,执行部门缺乏配合等原因使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出现了停滞状态。规范民事保护令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事前干预

一、何谓民事保护令

保护令是指法院颁发法庭命令或裁判用来保护特定人不受非法侵扰或传唤。保护令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应用。其中民事保护令是由民事法庭核发的主要用于防治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是国家公权力对该类案件的强制性管制。在我国《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又被称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之后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该类裁定被称为“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表示。笔者在此引用《建议稿》中关于民事保护令含义“为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安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要求家庭暴力施暴人完成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实施一定行为的命令。”由此可见,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核发的要求加害人作为或者禁止作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是避免受害人再次受到侵害的救济性措施,其重点在于对受害者的保护而非对加害者的惩罚。

二、我国现行民事保护令制度

民事保护令在我国的应用主要体现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该指南首次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内容及程序上做了相关规定,目前我国试点法院所依据的便是该指南内容。根据《指南》可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0个省市72个法院依据《指南》进行了试点工作。

2009年8月29日至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组团应美国驻华使馆邀请对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进行了专题考察后制作了《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考察报告》,报告将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与美国民事保护令制度作了较深刻的对比。

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讨论期间,中国法学会利用网络提交了《建议稿》。建议稿修改了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指南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目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近几年签发的保护令中,申请人以女性居多,但也有个别男性申请。保护令履行程度位于各民事裁定之首。可见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施暴者有较强的威慑作用并起到了较好作用。然而由于传统观念落后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原因,民事保护令在推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整个发展过程处于停滞状态。

三、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缺陷与不足

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有很多不足与缺陷。从立法层面来看,民事保护令相关立法匮乏。《指南》及《意见稿》都不是直接具体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审判根据。立法缺乏导致公众对《指南》知晓程度低,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时依然有当作家庭内部纠纷而拒绝处理或敷衍了事之现象,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保护。

从实质层面看,《指南》中对“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在适用范围上规定于家庭成员,在内容上倾向于夫妻之间,忽略了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曾经夫妻关系中也存在着暴力现象。其次,民事保护令将一些需要支付的命令设定为附带命令。但现实中,有关支出的部分是非常必要而且带有紧迫性的,如治疗支出。如果再经过审查裁判等过程就可能达不到对受害人最大保护。

从程序规范方面看,《指南》中规定,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中,保护令申请后,15天内未申请离婚的保护令自动失效。这就使不想离婚的受害当事人失去申请资格。

从社会层面看,民事保护令在执行中各有关部门缺乏配合,如责令施暴者强制接受心理治疗,但没有配套的心理治疗结构进行监督反馈。社会中有关民事保护令制度宣传甚少,加之公众受传统思想束缚,公众不了解民事保护令或对民事保护令持怀疑态度,缺少必要认识也导致了民事保护令不能被普遍应用。防治家庭暴力应该建立多元化体系,凭借单方面力量是不能起到良好效果的。

四、民事保护令在我国应用之思考

民事保护制度正式入法才能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案件处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地区法院及公安机关对民事保护令受理与执行的犹豫态度。民事保护令有专门立法,必将提高其公众知晓程度,这不仅可以为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带去福音,也能有效的震慑家庭暴力施暴人,达到民事保护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预防作用。要想使民事保护令纳入法律起到预防家庭暴力的作用,就需要详细而周密的具体条款,在现有的《指南》及《意见稿》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扩大民事保护令申请人范围,将财产性规定从附带裁定内容上升为裁定内容,增加支付令内容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程序规范方面,民事保护令应作有独立程序进行申请和裁定,不能单纯的依附于离婚诉讼中而是应作为独立制度进行审判程序。其次,我国民事保护制度令对违反令状的制裁想对较少。《指南》中仅规定使其情节轻重处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告知受害人提起自诉,并没有确立违反民事保护令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责任承担的缺失会使法律缺少威慑力,也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对于违反保护令的规定应进一步严格,社会方面各部门应协调配合与宣传。民事保护令发出后,法院送达当事人时需要进行具体释明和警示,在执行过程中又需要进行监督,但法院力量毕竟有限,还需依靠有关部门相协调。实践中,民事保护令执行难点就在于协调力度不够,预防家庭暴力必须形成体系,必须建立固定部门和体制。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使其认识家庭暴力危害性并了解民事保护令内容,可以运用其规定保护受害人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作为一项完善的适用于防治家庭暴力案件且具有事前干预性质的法律手段出现在广大群众视野中还需更多讨论与研究。

参考文献:

[1]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M].2004年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社.第135页.

[2]陈世杰.中美家庭暴力事件有关保护令制度之比较[D].台湾硕士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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