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审判中心主义是法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遵循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建立以一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针对这方面问题,本文将在分析诉讼结构等问题的基础上,分别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审判中心;庭审中心;一审中心
“审判中心主义”顾名思义就是一切活动应以审判为核心。它是指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
一、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一)审判是事实认定的权威性活动
审判中心主义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增加案件的公平公正性。所以案件事实认定以审判为中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中心尊重三方组合的诉讼构造,认为控辩方出于不同的角度的叙事及论证,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有效方式。”其次,审判具有公开性。“未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进行的法庭审判,原则上必须公开进行。”
(二)庭审是审判的关键性步骤
审判中心主义认为,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主要理由如下:
(1)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单从事实认定来说,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通过庭审来体现,庭审一般都具有公开性,通过庭审,辩护人可以更为有利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庭审有自己严格的程序,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2)庭审作为诉讼证据力和证明力得以确认的最终阶段,同时也是证据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阶段。
(3)庭审符合审判特性的要求。就案件事实认定而言,审判最为主要的特性是亲历性,认定案件事实,应以庭审为中心。
(三)一审是事实审的重要审级
对于事实审,通说认为;“事实审理于第一审为中心”。一审位于整个司法程序的底层,是最为基础的审级。“各国民事司法制度一般规定一审诉讼程序主要负责解决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二、诉讼结构、法庭审理在诉讼方面的问题分析
(一)诉讼结构本身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整个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是第一道工序,这样将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准确、全面、客观的判定。这样的诉讼结构,也很容易导致“侦查中心主义”。
(二)法庭审理自身的缺陷
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影响法官独立主要有这几方面:
1.庭审中,控辩双方地位失衡
各国公认的最符合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控辩审三方应该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但由于我国赋予辩护方的权利有限,庭审中难以真正达到与控方相抗衡。
2.审判委员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干预庭审
审判委员会只是通过阅卷、法官汇报等形式接触到案件,很多细节根本无法把握,我们不否认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有发挥作用,但如果想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必须独立审理、独立判决。
三、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进路分析
(一)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1)要使庭审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就要在一定的程度上阻断“侦审连接”,阻断“侦审连接”必须要在适度范围内进行,否则会影响诉讼的效率。例如对于鉴定结论,则可以不必全部中断,法官可以对其进行直接性的形式审查,若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话,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若存在瑕疵,法院应当重新选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2)确立中国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具体是指侦查中形成的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书、参考人陈述笔录及其其他涉及公诉犯罪事实的有关诉讼文书,不得添附于诉书内,同时起诉书也不得引用。
(二)充分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作用
1.贯彻直接言词、不间断审理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调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审理原则;所谓的言辞原则,是相对于书面原则而言的,指基于口头提供的诉讼资料进行裁判的原则。这就要求承办的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于案件的审理应当持续、不间断的审理。
2.审判委员会在事实认定上的权力加以附条件的限制
建议审判委员会只有在两个条件下方可决定案件,①必须是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②案件审理时审判委员会必须在旁听审。但是由于审判委员会一般都是些领导级别的干部,往往难以抽身参与,可以指派特定专业人员,组成临时的审判委员会,进行听审,案件结束之后该临时的审判委员自动解散。
(三)将诉讼程序的重心放在一审程序中
1.贯彻一审是事实审最重要审级理念
这就要求增强一审法院的整体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健全合议庭制度;优化基层法院以及中级法院人员的职权配置;加大财政支出,高薪养廉;加强法官队伍自身的素质建设,提高法官的入门门槛。
2.尽量取消案件行政审批与请示汇报的做法
针对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均提出要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再次明确提出“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压缩个案请示空间”。虽然当前中国司法活动行政化没有办法做出根本性的调整,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严格行政审批与请示汇报,加大规范力度。
四、结语
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是为了使司法更加的公正、公平,将审判置于整个诉讼的核心,是其必然的选择。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是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对程序价值的重要体现。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有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有助于创建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于邵元.实用诉讼法学新词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52.
[2]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J].《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144.
[3]孙长永.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M].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220.
[4]蔡墩铭.刑事审判程序[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9月版: 166.
[5]见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J].《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144.
[6]胡夏冰.构建“一审中心主义”的审级格局,人民法院报,总第5093期,第二版.
[7]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205.
作者简介:
吕俊高(1989~),男,2012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现为丰泽区人民法院东湖法庭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