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浅析

2015-10-08 09:08张丽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摘 要:为保障基本人权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并积极彰显法律对于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设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且发展较慢。以他山之石攻玉,在分析与阐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前提下,以比较的眼光审视中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差异,取其精华,以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刑事;制度;法律援助

借鉴与移植在一国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以比较法的视角审视并评析一国的法律制度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其在实现司法正义、维护司法人权方面起到了令人鼓舞的效用,本文从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关系入手,以中外对比的方式比较研究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念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当涉罪人员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没有辩护人时,由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亦是实现司法人权,保障司法正义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诉权的重要内容与价值体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基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第267条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可以分为依申请和依身份两类。依申请法律援助亦可称为选择性法律援助,即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派援助律师。依身份法律援助也可称为应当型法律援助,即对诸如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死刑、未成年人等具有特别身份的涉罪人员,在其无律师辩护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法律援助是强制性的,不以经济困难为条件。法律援助制度还体现人法律的慈善的一面。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来讲,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未成年人在被拘留、被逮捕、被起诉或被控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与其监护人或父母取得联系,并禁止在父母、监护人、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缺席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进行交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如何在司法与非司法程序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及个人数据,而应由法律予以保障。

二、刑事法律援助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属于法理学的理论范畴,是研究法律规范的重要手段与标尺。就分析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而言,研究法律关系是明确法律援助参与主体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最佳途径,是深入研究该制度最为立竿见影的办法。刑事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涉罪人员、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与涉罪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与援助律师、涉罪人员与援助律师之间的多层法律关系。首先,国家与涉罪人员的法律关系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为基础,“主权在民”,该法律关系应为其他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石,国家有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得以实现的义务,有保障司法人权与司法公正得以践行的义务。其次,就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则和准则》中明确提出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的提供视为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应以具体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便民的、可持续的法律援助体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与财政支持。再次,法律援助机构与涉罪人员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其并非是建立在有偿、自愿的基础之上,而其是无偿与非自愿的。法律援助机构无偿的为涉罪人员提供援助律师,涉罪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并无选择权而被动接受。然后,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在具体指派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有为法援律师出具公函及相应文书、给付政府拨付的经费补助以及协调相关事务的义务;律师则有义务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援助进程及接受其监督。最后,就援助律师与涉罪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援助律师有义务为涉罪人员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此外其亦享有向涉罪人员了解有关案情、相关线索及证据并要求其配合诉讼的权利。

三、域内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以1992年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的成立为发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开始正式萌芽,1994年“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诞生。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及刑事法律援助后不久,《律师法》正式颁布并于第六章明确提出法律援助制度,当时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工伤、请求国家赔偿、赡养以及刑事诉讼等,法律援助制度从此正式确立并开始了初步探索。从1999年始,广东、贵州、福建等省份在结合本省实际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直到2003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至此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关于法律援助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正式诞生,这也为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2005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出台并详细规定了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援助问题的解决方法。2012年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予以单独强调,随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也做出了相应修改。2015年《关于完善法律援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正式出台,至此,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清晰脉络及法律法规体系便跃然纸上。

在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与推进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历了法援机构由少到多,法援队伍由弱到强,法援质量由低到高的艰苦努力过程。此外,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起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后来逐步发展至侦查、起诉阶段,刚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法援律师可以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以及申诉案件代理;在受助范围扩大的同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四、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社会制度的变革往往会引发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早在16世纪前后,英国农奴制的废除而使得农民在法律上拥有了人身自由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与发展,当时的苏格兰王亨利七世就曾提出律师公会须为可能面临刑罚的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西方法律援助制度之先河便由此开启。在文艺复兴与资本主义革命的推动下,新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变革也不断出现与兴起,伴随着资产阶级的日益壮大,“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点也逐渐深入人心并占据主流思想地位,世界上第一部法律援助法便诞生在那个年代的法国。时至今日,法律援助制度早已在世界各国开花结果并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特色。

美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63年的一次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指出当被告人无力为自己聘请律师时,政府有必要用公共资金为其支付律师费并提供法律援助,公设辩护人制度便由此发展而来。在联邦与州两套法律体系中,各级法院均设有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由各级法官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律师服务于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产生的相应财物支出则由公共财政承担。公设辩护人的主要职责便是为触犯联邦或本州刑法的涉罪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辩护服务。值班律师制度最早始于英国,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在接受警察询问时都有获得免费法律咨询的权利,而不论其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值班律师制度是指,不管是在刑事案件处理的哪个阶段也不论是在什么场合,只要当事人有法律援助的需要,那么值班律师就应当及时出现并为其作出合理的解答。通常情况下,警局、法庭等场所都会配备值班律师,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警察无须审查其被指控的罪名亦不需对请经济

状况进行审查了解,而应直接通知值班律师与其交谈并保证给予其与值班律师合理的交谈时间与必要的交流空间。法国则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选择权交由承办案件的预审法官,由法官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韩冰.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人权保障[J].青少年保护,2008,(2).

[2]马栩生.当代中国法律援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张丽君(1988~ ),河南新乡人,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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