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渐趋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对于这一生力军的存续,融资能力的大小起着决定性作用。从金融体系变革历史与现状上看,民间借贷在小型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信用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当下,信用担保问题成为了小型民营企业顺利实现民间融资的牵绊。为了增强小型民营企业的活力,有必要就其民间借贷中的信用担保问题类型及其成因进行分析,进而建构起科学合理的信用担保体系。
关键词: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17-02
作者简介:王逾欧(1970-),男,汉族,天津人,中级经济师,天津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1]。依照马克思《资本论》中资本运作规律,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而言,其生存与发展直接取决于其融资能力的大小。从当前的金融体系上看,相对于官方融资,民间融资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无形市场。基于其融资方式的灵活性、融资范围的广泛性与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在社会资金配置上的不足,更好地满足了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此,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要“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办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2]据此,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可谓面临着重大机遇。然而,由于“社会信任危机”[3],在民间借贷中,囿于自身有限的信誉资本,小型民营企业仍陷于融资难之困。这一困境能否得到突破,关键在于认清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中的信用担保问题,并积极建构起科学的信用担保体系。
一、基本概念:民间借贷与信用担保
从法学的角度上看,民间借贷泛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民间借贷主要是指“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4]。虽然在历史维度上,不同时期与不同环境下的民间借贷会有不同的活动形式,但整体上它都是官方金融的有益补充,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其手续简单、灵活而高效的特点,更是迎合了小型民营企业在资金需求上“小、急、频”的特点。因此,“一直以来,民间借贷都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5]。
而所谓信用担保,是指由专门(信用担保)机构在一定法律和制度框架内,面向社会提供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6]具体而言,在经济领域,它是在保证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为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供应方)提供足值担保,从而弥补企业融资的信用缺失,促成借贷双方交易实现的担保方式。比及一般的保证担保,信用担保具有附从性、补充性与高风险性。
根据对民间借贷与信用担保的界定,结合到信用经济的时代背景,可以发现,在小型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过程中,由于小型民营企业具有资产规模小、资信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及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其民间借贷的信用担保风险极高。担保风险趋高,本质上反映出了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存在着重大问题。也正因此,小型民营企业在民间借贷中仍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故而,有必要深入探讨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中的信用担保问题。
二、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问题基本类型
从对信用担保的界定可以看出,信用担保,尤其是对小型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可以有效地解决其因信用低而融资难的问题。在信用担保上,核心点在于担保方式与担保物。担保方式的优化组合及担保物的透明化,可以有效地降低信用担保风险,确保信用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换言之,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问题基本上归纳为信用担保方式问题与信用担保物两类。
(一)信用担保方式问题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与定金五种担保形式。实践中,比较常用且行之有效的是保证、抵押与质押三种形式。[7]就目前而言,在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的信用担保,通行的方式是保证。客观而论,无论是对小型民营企业而言,还是对信用担保机构而言,保证确实是最为理想的担保方式。但由于未获得相关征信数据库的支持,民间贷款机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很难正确判断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信用担保机构同样难以正确判断小型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而,信用担保就存在了极大的问题。实际上,上述三种方式之间存在着强效的互补性。因而,在方式的选择,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应当优化组合保证、抵押与质押三种方式,创新担保方式,增强担保的有效性。
(二)信用担保物问题
在法律层面,我国《物权法》第180条与第184条明确规定了担保物的范围。然而,在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的信用担保实务中,信用担保物多限于担保方与小型民营企业自身的信誉或担保方与民间贷款机构之间、担保方与小型民营企业之间复杂的人情关系。虽然信誉与人情关系在情理层面上是非常不错的担保物,但对于民间贷款机构来说,还是十分单薄。
以信誉而论,如前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誉作为担保物更利于小型民营企业(借款方)而不利于民间贷款机构(贷款方),也不利于信用担保机构。而以人情关系而论,复杂的关系网,“在表面上似乎为民间借贷机构降低了风险,但实际上却是无法收回借款”。显然,在信用担保物上,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创新,找寻出对于借款方(小型民营企业)与贷款方(民间贷款机构)都有利且均可接受的担保物(如建立并规范担保基金)。
三、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问题成因分析
佛曰:种如是因,收如是果,一切唯心造。易言之,凡事有因必有果,事出必有因。整体上,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存在问题,既有小型民营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原因与局限,也源于信用担保实际运作过程中的不足。
(一)信用担保体系组织化程度低
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现状上看,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可归纳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与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三种。但是,并没有形成紧密联系的信用担保体系网络。或者说,与民间投融资业渐趋兴起的步调一致,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
一方面,“一体两翼三层”的体系结构尚未健全,即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仅停留在地市县级,省级再担保与国家级再担保均缺位,同时政策性信用担保占绝对优势,而商业性信用担保与互助性信用担保发展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分散,相关信息、技术缺乏共享与交流。
(二)担保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风险分散机制缺位
恰如前文所述,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风险偏高发端于其资产规模小、资信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同样地,对于民间贷款机构来说,该项目存在巨大风险则源于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及其抗风险能力弱。而其抗风险能力偏弱,还起于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位。
此外,相应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风险的分散主要集中向再担保机构和银行分散两种方式,然而由于再担保体系不健全及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存在较大分歧,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散风险就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政策性机构低效化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政策的支持。但从目前来看,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明显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的状况。实质上,信用担保物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正源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具体而言,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包括关于信用担保方式、信用担保物的规范建设,关于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政策支持与信用机构的定位及管理规范,关于信用担保监管制度规范以及关于配套制度规范等。
当然,无论信用担保方式的规范,还是信用担保物的规范,有赖于政策性机构的效率。从这个角度上说,两者存在问题缘于政策性机构低效化。在实务中,政策性机构存在效益与服务的矛盾,还强化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并且运作效率不高,市场化程度低,官僚作风严重,业务单一,反担保条件苛刻,手续复杂繁琐。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的规范化。
(四)信用担保方风险——收益不对称
除开上述原因,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问题的形成还源于信用担保方风险与收益的不相称。也就是说,信用担保机构与弱势企业相伴,面临次级客户、次级抵押等问题。在现实中,需要担保的小型民营企业往往是缺乏充分抵押品、信用不高的企业;同时,担保费率未市场化,担保基金运用渠道狭窄,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加上政府和社会支持不到位,信用担保方面临着严重的风险——收益不对称。因而,信用担保方对民间资本缺乏吸引力,遑论小型民营企业。也正因此,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存在着相对严重的信誉问题。
四、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建构应有思路
透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小型民营企业民间融资能力的增强亟需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的科学建构。针对目前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这一信用担保体系的建构应当遵循“两步走”的基本思路。
首先,正视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的现状及其问题,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且行之有效的民间借贷信用担保理论,为小型民营企业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的建构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症下药,大胆创新。第一,建立以财政为主体,以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共同组建的股份制信用担保基金为主的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第二,规范小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建立与运作,完善担保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小型民营企业与担保机构信誉建设,并完善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第三,积极创新,优化组合信用担保方式,探索真正平衡的担保物,开拓担保业务,扩大其规模;第四,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同时防止其越位干预。
[ 参 考 文 献 ]
[1][2]李克强.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人民网.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5npc/n/2015/0305/c394298-26642056-4.html,2015-8-18.
[3]张善根.社会信任危机的法律治理[J].探索,2015(1).
[4]巩宇航.中小企业融资实训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356.
[5]李智骁.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6).
[6]文学舟,梅强.中国三种模式信用担保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33.
[7]赵尚梅,陈星主编.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