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

2016-11-28 10:50钟媛媛
商情 2016年40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中小企业

钟媛媛

【摘要】本文着眼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风险控制为内核,重构我国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以期达到保障中小企业及其信用担保事业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风险控制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它们在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创新、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着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中小企业却陷入了融资困境,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最主要的因素。信用担保作为联系银行与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成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突破口。信用担保的本质在于分散及控制风险。因此,基于风险控制这一视角,构建一个由风险预防制度、风险监控制度、风险补偿制度有机结合的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的必由之路。

一、风险预防法律制度

预防风险,顾名思义是指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以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预防制度,包括准入制度,准备金制度,资信评估制度及保前审查制度等。

(一)准入制度

我国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

(1)要建立规范的中小企业准入制度。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较小,投资成本较低等特点,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因此导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融资难,信用等级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立严格的中小企业准入制度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调高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减少中小企业的数量,进而提升中小企业的质量,将一些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大资金问题的中小企业扼杀在摇篮里,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我国信用担保的风险。

(2)要完善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随着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担保机构比比皆是。2010年银监会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担保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底线,但是,这一规定却过于死板而且僵化,不能够随着市场的变化对最低注册资本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国要完善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担保机构制定更加合适的标准,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以保障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准备金制度

准备金制度原是一种货币政策工具,是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的需要而在中央银行准备的存款。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这个制度,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我国当前的信用担保机构运营现状,再结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从收取的全部担保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风险准备金,一旦发生中小企业到期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时,首先使用已经提取的准备金进行代偿,从而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的经济损失,降低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信用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营。

(三)资信评估制度

我国目前信用担保行业面临巨大风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不强,抗风险及抗打击能力较弱,而这又与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状况息息相关。因此,担保机构在设立之前,工商机关等相关部门应该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全方面、多角度的了解和调查,包括对其投入的资金多少、资金的来源、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及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等方方面面进行综合而全面的评估,符合以上所有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才允许其设立。

(四)保前审查制度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对于被担保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现状了解不清,也是信用担保风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之前,要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途、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情况、市场条件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详细、彻底的调查研究,然后再决定是否对其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多少担保金额。另外,建立完善的保前审查制度,也要对那些可能出现的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发挥促进中小企业担保行业良好健康发展的作用。

二、风险监控法律制度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过程中,对其风险进行监督控制,及时发现那些新出现的以及随着时间拖延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反馈并对担保风险进行重新规划与评估,才能尽早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应对风险,有效控制风险。

(一)保后监督制度

我国当前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出现了各自为政、“群龙无首”的现象,看似监管主体很多,但是这也造成了如今我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管混乱、监管不严、监管不力的尴尬局面。

因此,我国要确立明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主体,由这一主体对整个信用担保行业实施统一、高效的监督与管理。通过在担保机构内部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担保业务的监管工作。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管理职能。再设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树立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信誉,从而达到降低担保风险的目的。

(二)风险预警制度

对于信用担保机构而言,仅仅在提供信用担保之前对中小企业的各项信息进行调查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在提供了信用担保之后,更要全面跟进、全程监督被担保企业所做的经营决策、投资及财务状况、项目运营、职位变动等一系列可能带来担保风险的举措,并且定期向企业上级领导汇报监督进展。

一旦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可能出现的风险,担保机构就要开启风险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想出应对风险的策略,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尽可能避免信用担保风险的发生。若存在的风险过大,担保机构也要及时做好中止担保的一系列举措,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担保风险。

(三)反担保制度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设立反担保,以保障其追偿权利的实现。

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过程中,反担保机制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中小企业对担保资金的责任心,从而能有效利用担保资金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企业风险和代偿的发生,从而也就减轻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

(四)再担保制度

再担保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是保障担保人的制度,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在收取了中小企业的担保费用,为中小企业设立了担保之后,通过向再担保机构缴纳保费从而获得再担保机构的担保。当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风险,由信用担保机构先承担,然后再向再担保机构追偿,这样能为信用担保机构分担一部分风险。但由于再担保具有风险高、成效低的特性,因此,再担保制度的顺利实行,需要政府为再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为再担保机构的发展做出强有力的保障。

(五)科学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抽

度,包括内部稽查制度及责任分离制度。内部稽查制度,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内部应该设立相关稽查人员,定期对公司的各项担保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责任分离制度,是指担保机构内部各个部门分工明确,每个员工职责清楚,相互间业务不冲突,不干扰,达到责任分离,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从而确保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风险救济法律制度

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代偿制度与风险分散制度,不仅为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提供前提条件,也是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壮大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得到健全和完善。

(一)资金补偿代偿制度

一方面,我们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由国家财政确定一定比例的补偿资金,减少担保机构担保失败所承担的损失,减轻其资金压力,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稳定健康地发展,从而达到有效控制信用担保风险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再担保信用机构,其实质就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代偿责任,并规范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和章程,确保信用担保机构正常营运,降低了风险。

(二)风险分散制度

风险分散原意是指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在信用担保中,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越集中,其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所以,信用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规划担保项目的方法来分散业务风险,即可以增加担保业务品种,避免担保的过度集中化,或者可以采取与其它担保公司开展联合担保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担保比例、以及担保代偿的顺序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各方优势,协同合作,相辅相成,从而提高担保业务能力,降低担保风险。

四、小结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人尽皆知的话题,直到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某种程度上使这一问题得到缓解,但是它仍然是中小企业发展道路上最大的“绊脚石”。

因此,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国家制定专项制度的方式方法是最有保障、最有效果的。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去糟存精,提出重构及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及中小企业的更好发展尽到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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