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航学校安全协力共建平安校园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解读

2015-09-25 07:15张晓彬
天津人大 2015年8期
关键词:保安人员监护人职责

张晓彬

立法护航学校安全协力共建平安校园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解读

张晓彬

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于规范和促进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规范学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和谐稳定发展。目前,一些学校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有的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保安人员和安全设施配套不到位,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周边环境对学校安全影响很大,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由于国家还没有学校安全方面的专项立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学校安全地方性法规,为学校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

条例适用于哪些学校?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该条例共6章50条,以明确各方面责任为主线,规定了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责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条例的这一适用范围,主要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包括以成年人为主的大学、高等职业学校。关于基本原则,条例规定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学校安全条例的始终,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学校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该起主导作用。条例规定学校负有哪些安全责任?

条例第二章对学校的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校长的责任。条例第八条规定,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2)安全保卫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实践中,学校聘用保安人员承担安保工作对于学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同时,还对保安人员维护学校安全秩序的工作职责作出了规定。(3)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房屋、设施检查维护责任,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以及预防拥挤踩踏的责任。(4)卫生安全管理责任。条例从食品卫生和医疗卫生两个方面,对学校的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5)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学生到校、离校管理,宿舍安全管理,集体活动安全管理,体育课安全管理。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同时,应当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6)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责任。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条例还规定了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和承担的应急处置责任。(7)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化解学校安全赔偿责任的重要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与学校安全最密切相关的若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教育部门是中小学、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中等职业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条例第二十八条将这两个部门放在一起,规定了具体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学校安全管理和考核、安全检查、指导培训、突发事件管理、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报告建议等职责。同时,还对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建设、环境保护、国土房管、水务、地震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学生不仅是学校安全的保护对象,同时学生及其监护人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参与者。那么,学生及其监护人在学校安全中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条例专门设立第四章,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学生患有传染病的,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不得阻挠、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明确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监护人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权利,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摄影/马宬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各类主体违反学校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例就上位法未涉及的内容作出规定:(1)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2)学校的法律责任。一是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第四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3)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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