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志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
武 志
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全方位地规范了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项应对活动,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迈入法制化轨道。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断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推动应急预案、应急平台、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开展应急宣传培训,提高基层应急能力,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突发事件呈现出很多新特点、新趋势,应对工作面临着更加复杂严峻的形势,需要进一步细化、补充上位法的规定,解决本区域的实际问题。同时,我市不断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妥善处置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总结出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形成长效机制。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实施办法共7章58条,涵盖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相关应急机构、人员:一是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总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事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气象灾害、抗震救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应急工作作为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
应急预案有利于对突发事件及时作出响应和处置,有利于实施有序救援、科学救援、有效救援,可以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为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类别和制定主体,对预案的制定、修订提出要求。其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八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1)冶炼、化工、制药企业;(2)建筑施工单位;(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4)供水、排水、发电、供电、供油、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河海堤防、水库大坝、粮库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5)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运营等单位;(6)医院、学校、商场、火车站、地铁、机场、码头、旅游景点、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运动场馆、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7)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为此,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措施:一是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二是明确报送、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具备的内容。报送、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报告人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三是规定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根据需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实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四是规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政务网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新闻单位、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运营商和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报刊、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向公众转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
摄影/马宬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能够有效地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为此,实施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实践经验,对可采取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有关人员提供心理干预服务。二是规定为承担突发事件处置任务的机动车提供便利。承担突发事件处置任务的机动车凭应急通行证不受交通限行措施的限制,在本市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三是规定了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通讯保障措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应急使用的频率,采取必要的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措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四是规定了现场总指挥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五是进一步细化了应急征用补偿制度。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必须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应急征用决定应当载明应急征用的依据、事由、被征用财产的名称及数量、被征用人及其联系方式等。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作者为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