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来伟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社会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保安公司作为连接相关企业与具体保安人员的纽带出现,并逐渐规范化、专业化,但保安工作进行过程中由于具体保安人员的个人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时常导致他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本文将结合相关单位、保安公司、具体保安人员三者的关系,对保安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认定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安公司;相关单位;保安人员;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第三方参与主体形式日渐增多,如何划分法律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以具体保安人员由于个人素质较低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对委托方相关单位构成一定危害为例,对保安企业、保安人员、相关单位分别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分析。
1 相关单位、保安公司、具体保安人员三者法律关系
相关单位与保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相关单位自愿将单位本身承担的内部安全保卫职责转移给保安公司的基础之上,并为保安公司对其进行的日常安全维护行为提供一定的报酬,保安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要约履行对相关单位的生产和财产安全的维护义务,将本属于相关单位的安全保卫职责转向自己,并选派特定的内部具体安保员工完成职责,由此可见双方达成了一种有偿的、双务诺成性委托合同,两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安保人员作为安保公司的聘用员工,由保安公司进行劳务划分,并向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保安公司与具体的保安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依托于劳动合同的正常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相关单位与具体的保安人员之间的关系,从表面上看保安员工直接受保安公司的领导,并接受其监督,由保安公司对其进行培新和支付薪酬,与相关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从保安人员的工作性质方面看是以保护相关单位利益不受侵犯为出发点,是以相关单位的利益作为衡量标准,执行委托行为,由此可见保安人员是保安公司与相关单位要约合同的具体实施者,与相关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关系[1]。
2 结合三种关系进行关于保安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认定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保安人员在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秩序维护的过程中出现事故,是在保安公司与相关单位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要约规定的工作内容过程中,属于代理权限内,而保安工作人员是按照要约代理委托人行使职责,所以作为委托人的相关单位要对保安人员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又明确的规定,“法人或公司员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该由该法人或其组织形式承担法律责任,若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则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保安人员作为保安公司的雇佣员工,在执行维护相关单位秩序及安全的植物过程中给他人构成损害,应该由保安公司承担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即使保安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由于保安公司与保安人员之间具有实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所以不以保安公司管理过程是否出现错误为法律参考依据,只要具有雇佣关系就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保安致人损害案件中相关单位作为委托人,受委托关系的影响要对保安人员的过失承担责任,而保安公司作为保安人员的管理方,受到劳动关系的影响同样要对保安人员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一致[2],如果单纯的用管理不当来衡量保安公司与相关单位在整个过程中的过失,是非常片面的,甚至多数保安公司并不存在管理上的失误。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两者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构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保安对他人构成他人损害的案例中,保安公司与相关单位是以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其并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性质,所以不能够将两者作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保安公司因无过错责任原则要对第三方旅行赔偿责任,而相关单位作为委托方和利益驱使方也要履行赔偿责任,两者具有相同的赔偿形式,但并不具有完全的连带责任。在双方进行第三方赔偿后,相关单位可以根据与保安公司的要约向保安公司进行追偿,而保安公司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向保安人员追责。在现实生活中相关单位为了避免承担委托责任,经常将与保安公司制定的要约中关于责任划分的条款作为其无责任的依据,但事实上这些责任划分的条款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它并不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3]。由此可见在保安致人损害法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只要保安人员的过失发生在代理权限之内而且此阶段保安人员与保安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保安的过失行为是在履行保安公司的职务,那么保安公司和相关单位就要承担向第三方的赔偿责任,而在这个过程中保安人员并不作为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过程。
3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在保安人员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认定上保安人员虽然是直接加害人但并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保安公司和相关单位在委托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使双方的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保安人员的责任要在相关单位进行追偿的过程中再落实。
参考文献
[1]谷艳辉.物件损害责任比较法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2]纪承.关于保安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认定[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3(06):42-44.
[3]徐银波.侵权损害赔偿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