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不仅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解决环境污染事件,减少人民财产和人身损失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建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必须结合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本身的特殊性,依据我国目前立法实际情况,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关键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制度建构
1 问题的提出
2014年6月4日,中国环境保护部公布了《2013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712起,较上年增加31.4%。公报称,2013年全国共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697起。未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公报还指出,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运输事故仍是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因素。不难看出,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事件的高发期,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突发性环境事件不仅严重威胁到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乃至生命健康安全,更给我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
1.1 公民个人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之冲突
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政府机关部门掌握着大量的公共信息资源。面临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担心影响自身政绩,希望尽快息事宁人。正是基于地方政府自身的考虑,在接到通报后,地方政府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往往只是选择性的公开,难以全部公开,且常常公布的环境信息不够及时、准确。然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与公众的财产、人身紧密相连,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面临突发性环境事件,公民的持续关注与政府的掩饰隐瞒这二者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难以调和。政府的不作为必然会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引发社会的不满,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1.2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明确
2006年1月2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该规定,只有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有权对外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然而从实际来看,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发生有局部性的、地区性的和跨区域性的。信息发布主体不明,这就必然会造成同一地区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难以统一明确。如果发生的是跨区域污染事件,发布信息的政府、部门更多,且多是站在当地政府、本部门立场上进行选择性的信息发布。这常常会造成环境污染信息的混乱,也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1.3 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
2008年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该项规定,社会公众在认为环保部门在信息公开中没有依法履行职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该条款只是针对了环保部门在信息公开中的责任,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布并非只有环保部门有责任,其他机关、政府也都有责任发布环境信息,如侵犯到公民的利益也应受到惩罚。同时,环保部门在信息发布过程中侵犯到公民权益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来看也没有明确规定。
1.4 公民参与能力之欠缺
突发性环境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必须要有公民的参与。然而,从我国发生的众多突发性环境事件来看,公民的参与力度与能力远远不够。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在我国深入人心,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责任。面临突发性环境事件,公众自身的危机意识、预防能力以及应对危机的水平依然十分有限。长此以往,公民极易受新闻舆论的蛊惑,不仅不利于政府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也是十分不利的。
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之构建
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我们不妨采纳英国危机公关专家杰斯特提出的著名的“三T”原则。“三T”原则,其一是站在自己的立场提供信息(tell your own tale),其二是提供所有信息(tell it all),其三是尽快公布信息(tell it fast)。这就要求我们在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必须重视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解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不妨从以下方面来建构。
2.1 建立各部门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各部门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要设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同机制。大部分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由企业不当的污染排放引起的。企业不仅应是信息公布的主体,还应当建立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设立政府部门间的沟通机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往往涉及到政府各个机关和部门。做好各部门间环保信息共享机制,由地方政府牵头,汇总相关信息。政府再把汇总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进而向社会发布。这样政府公布的信息不仅更具权威性,更能及时解决现实中的困境。
2.2 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一就是要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公共信息,而依据宪法的规定公民拥有的知情权。因此,政府应当主动全面公开环境污染信息,这既是政府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其二政府是要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对象。环境信息的公开不能只面向少数群体,整个社会都应当了解事态的进度与发展,以便于群策群力,集中社会各界力量解决问题;其三是要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除了常规的新闻发布会以外,政府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现在的网络平台。如可以利用微博和微信公众账号等便利社会各界了解事态发展的渠道,保证环境污染信息的有效发布。
2.3 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面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政府信息的公开不仅会对公众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危害,还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公民有权对政府进行行政诉讼,做好事后救济。同时,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应当加强政府问责。行政问责既有助于推動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也有利与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问责,完善责任体系,其中的责任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当然还有道德责任等。以此来确保政府工作人员履行好职责,维护公众权益。
2.4 提升社会公民信息公开参与能力
加强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能力,要求公民对于身边的各种信息能够进行客观分析、辨别。不能轻信各种谣言,散布谣言,而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各种信息进行辨析,从而提升自身的危机意识、预防能力以及应对危机的水平。社会公众参与能力提升,便能以一种更有远见的方式去参与到民主决策中。同时,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支持对于我国政府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也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2013年中国环境质量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jcs.mep.gov.cn/hjzl/zkgb/,2014年6月5日,最后访问事件2015年6月25日.
[2]郭太生.灾难性事故与事件应急处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苗兴壮.超越无常:突发事件应急静态系统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各国危机应对机制与时间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作者简介
张利鹏(1990-),男,河北邯郸人,民族:汉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