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徐宛丽(1992.2-),女,汉族,江苏常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
摘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实施至今,在发挥起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讨论,并对一些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意义;问题;建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治国进程中重要环节,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国家政治职能的组织,建设法治政府需要通过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来提供组织保证。我们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不能兼顾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果不以德相辅,就不能弥补法律无法规范而留下的空缺,所以必须将法与德结合在一起,以德行政使依法行政有了基础条件、理性保障机制和追求目标。《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以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同时,我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就承诺履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促使了我国政府完善相关制度,《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受到其他法律的约束,因此范围较为狭窄。《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位阶低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这一条的规定,在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了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七条事项,该条规定的定秘范围过于宽泛,这些除外事项很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的“挡箭牌”。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保密审查制度遵循的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使得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对国家秘密理解不清的情况下将一些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也设置密级,以此规避了自己因泄密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不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人”假说说明自然人是具有利己倾向的,虽然政府机构具有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但政府机构是由一个个公务人员构成的,他们虽然需要履行公职,但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有着自身利益,这就会造成政府也必然具有利己倾向。如财政预算的公开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行政机关会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主动并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其他信息均不予以公开。这种过于粗略,缺乏细节的报告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预算信息知情权的实现,难以对预算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也不利于阳光政府的建设。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中,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一些政府网站只介绍相关的政策法规,公开信息不及时,公开内容过于笼统,对申请公开的事项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有些甚至形成了“有电子无政务”的尴尬局面。此外,我国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各部门相互独立,信息资源重复收集,查询过程复杂、困难。
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条例》第四章规定了监督和保障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内部建立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制度实际上是内部的自我考核,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有着紧密的利益联系,这种考核是一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表现。社会评议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的方式不具有普遍性和正式性。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现如今,世界上其他国家实行的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制定特别法来规定某一具体信息公开的范围、方法和程序;制定《行政程序法》对信息公开作出总则性的规定。立法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我国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模式的同时考虑到本国的现实状况,此时较为可行的方法:一是采用严格解释规则,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除外内容作严格的解释,使除外内容具体化,方便政府及公民对信息的公开和获取。二是确立举证规则,行政机关对拒绝公开信息的决定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只有行政机关列举的证据完全符合免于公开的合法条件时,才能不予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化、精细化。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主动性、明确性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设的准则,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建设,完善行政机关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信息联网查询平台,实现政府信息统一、集中发布。二是合理规划信息公开目录,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使得目录分类符合公众查询的习惯,同时按照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体裁、主题、产生部门等方式进行分类。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举报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扩大公众参与,提升人们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水平,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外部监督。改变当下法治政府建设主要通过政府系统内部自上而下推动的现状,通过加强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舆论媒体的监督等方式,从外部对政府依法行政施加压力。完善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设置,简化申请程序,规范答复流程,确保信息能一律依法公开。(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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