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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政府的阳光运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但是在谈及信息公开的时候往往将政府信息公开却与政务公开混用,由于两者在主体与内容上都存在差异,如不及时厘清将造成不利后果。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辨析
随着公众参政议政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于涉及自身权益的公共信息也越来越关注,对获取这些信息的需求和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2008年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政府信息”这一概念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呈现在了公众面前。但是随着政务公开的进程,我们发现“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正在不断的被通用,特别是在使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场合。但是政务信息和政府信息并不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如果混用将会引发争议。因此,有必要厘清政务信息、政府信息以及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差异。
一、 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
对于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称《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条例》第二条指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且在第三十七条中补充到“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而对于政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到:“关于政治方面的事务和国家的管理事务”。根据解释政务信息就应该是政治事务以及国家管理事务的相关信息。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政务信息和政府信息的概念侧重各有不同。政府信息的概念侧重于强调信息主体,将行政机关,教育、医疗等企事业单位等获取信息的主体作为主要描述对象以及区别与其他概念的标尺。而政务信息的概念则侧重于对信息内容的描述,将政治事务和国家管理事务作为界定政务信息与其他信息类别区别的依据。
虽然两个概念的侧重不尽相同,但是根据行政机关职能和《条例》内容,政府信息概念的第一主体“行政机关”必然会处理国家管理事务和政治事务,如行政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等,所以政府信息中肯定也包含着政务信息中的一些内容。而作为政府信息第二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能中显然涉及国家管理事务,但排除政治事务,所以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有交叉但不完全等同。再者,政务无私事,政务信息因此就不应该涉及私人信息。但是政府信息则不同,在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履职的过程中会收集、储存到一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私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在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特殊情况下,还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所以,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两个概念虽有交叉,但相互间不能完全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将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到的或者制作的信息向公众公布出来。而对于政务公开,我们目前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政务公开,是指仅限于政府机关范围内,尤其是与公共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的公开。[1]这种理解将政务公开限制在了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范围内,这种观点主要来源于美、日、欧等国,如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的《阳光下的政府法》都是以政府为核心的。[2]法国1970年制定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日本1991年制定的《行政信息公开标准》也都限于行政事务方面。[3]而广义上的理解则认为,政务公开,一般是指国家(政府)的政治事务或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让大众了解。在政党已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因素的当代,公开的“政务”包括“党务”。[4]这也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吻合,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其党内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往往也会对我国的公共事务产生重大影响,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三五规划建议对我国未来5年的发展定下了目标,这些都属于国家的管理事务。此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部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这就使得中纪委的职能跨越了党务与政务的界限。
除此之外,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能当然也涉及国家公共事务和政治事务,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信息也是由人大来公布,如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再则,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处理的也是公共事务,按照政务公开的广义理解,这些机关也应该属于公开的范畴。除了在静态的内涵外延上,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所不同外,两者在公开的动态运行上也有所不同。
三、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辨析
(一)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同
通过《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已经确定下来,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参照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而政务公开的主体还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政务公开主体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一些场合进行了混合使用,但是对于党委系统、立法系统、司法系统、执法系统以及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等主体并没有直接的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结果的公开,政务公开是结果与行为的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只是单纯的信息公开,不涉及行为的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无论公开的是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重大事项、决策前信息、决策内容、还是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人员配备、工作程序、执法依据,甚至执法之后执法过程记录都属于对结果的公开,是行为之后储存的信息,不涉及实时行为与活动。而政务公开则不同,从广义上讲它的范围广得多,不仅包括对行为结果的公开,还涵盖了对政务行为和活动的公开,比如实时直播十八届六中全会,两国间互访时的新闻发布会,G20杭州峰会期间发布的公报等。这写政府行为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是公开的对象,当然,其中的信息公开是政务的核心内容。
(三)公开的规则不同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公开标准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在政务公开上只能选择要么公开要么不公开,而政府信息公开除却选择公开或者不公开外,还一种不完全公开的情况。不完全公开是指选择性的对一部分公众公开政府信息,这种情况一般发生于政府履职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私人信息中。这些政府信息虽然被相关机构保留、储存,但是一般是不对外公开的。这些信息在相关机构的网站、专用储存点可以查阅到相关目录,但是不能阅读其中的内容。公众可以得知检阅、查明这些信息的途径,但是不能直接获取这些信息。想要查阅、下载、复制这些信息,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一般来说只有信息的相关者才具备查阅、下载、复制的资格。其次,在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后,还需要通过申请,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信息公开主体从形式上审阅申请人的资格后,如符合形式资格就向其公开相关信息。如不符合需向申请人陈述理由,并驳回申请。当这些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时,还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无论是政务公开还是政府信息公开,其目的都是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公信力,都是为了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以建成法治法、廉洁的政府。在目前的行政用语中,也越来越倾向于将政务公开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狭义理解,或者将两者等同。但是由于从词义和现实管理国家事务上两者之间都存在交叉和不同,所以我们不能在概念上将两者混淆。否则将会为将来的行政运作埋下隐患,甚至是在法律上形成漏洞。
[参考文献]
[1] 马宝成:《政务公开的概念及理念论析》,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府建设与政务公开研究》,知识出版社,2001年,第74页.
[2]万鹏飞、饶诗韵. 美国联邦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的实践及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02期.
[3] 范逢春、刘汉固、王玥辉.中外政务公开立法的比较研究《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05期.
[4] 金太军:《论实行政务公开》,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府建设与政务公开研究》,知识出版班社,2001年,第76页.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党校,重庆 40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