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祝福》中祥林嫂悲剧命运的再思考

2015-09-16 17:07文武
师道·教研 2015年8期
关键词:神权鲁四祝福

文武

《祝福》是鲁迅先生的名篇,也是各地高中教科书必选篇目,文中主角祥林嫂的悲剧命运根源更是众说纷纭。笔者从教十五年,多次教授该文,现将备课的时思考的一些问题提出,抛砖引玉,供大家一笑。

众所周知,《祝福》中鲁四老爷怒斥祥林嫂是“谬种”,对于这个称呼,以往的教参,多强调这是因为祥林嫂多次改嫁,“克夫”被人认为是“扫帚星”不吉利,所以鲁四老爷称其为“谬种”。可如果认真查找工具书,不难发现“谬种”的解释似乎不等同于不吉利。“谬” 本义为极端错误,非常不合情理的意思。例如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今言“华”如“华实”之“华”者,盖音谬也。”可见一斑。那么对于这个解释,鲁四老爷是否知道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谬种这个词,本来就是来自于宋朝时期,宋人何澹见当时科举考试制度不严,考场上贿赂成风,致使没有真才实学的人投机取得功名,他向朝廷上奏折,指出先科考试的种种弊端与危害。如果考试不严,所选人才质量就不高,隔几年由他们主持考试,那么就会让谬误的根子代代相传。作为程朱理学的信仰代表——鲁四老爷,不可能不知道谬种即是荒唐错误种子的意思。

那么为什么鲁四老爷要斥责祥林嫂是“谬种”,而不是“扫帚星”?

我们有必要了解鲁四老爷的另外一个身份——乡绅。文中从他的身份、教养、爱好都能看出来。鲁四老爷是“一个讲理学的老监生”。在中国传统社会,这种乡间的读书人,人们对他们的期望是“知书识礼”,专替人家讲公道话。这些乡绅未见得讲的都是公道话,但他们自己并没有放弃维持民间基本的伦理秩序的责任。那么他们的原则是什么呢?他们的原则就是夫权、族权、神权。夫权就是妻子属于丈夫,丈夫死了,妻子不能改嫁,她只能作为“未亡人”等待死亡的来临。族权就是儿子是母亲的财产,属于儿子的“未亡人”,自然也就属于母亲,因而母亲有资格对儿媳的未来做主。而神权则告诉世人,如果在人世做了坏事,将会在地狱受尽折磨,生不如死。这三权三位一体,形成一个紧密的三角结构,从而成为政权合理性的地基。试想一个女人如果年轻丧夫,她孤老一生,从夫权方面她将受到小至宗族,大至官方的肯定。同时在族权方面她也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最后在神权方面,也能归入夫家祠堂,夫妻同聚,永受供奉。这是多么美好的一副画面啊。我想鲁四老爷也是凭着这种伦理道德观,主持大局,享受这别人的尊敬。无奈祥林嫂来了,她几乎就是一个异类,一个两难问题,使这套几乎完美无缺的结构,出现了巨大的裂缝。首先从神权而言,阎王要分尸给两个丈夫的说法,前提必须是女人,包括寡妇,不能第二次嫁人,祥林嫂从来没有要求改嫁,逼迫祥林嫂改嫁的是她婆婆,为此祥林嫂甚至以命相搏。如果从神权而言阎王应该追究的是祥林嫂婆婆的责任,而不是祥林嫂。可是从族权而言,儿子是母亲的财产,属于儿子的“未亡人”,自然也就属于母亲,因而母亲有资格对儿媳的未来做主。从族权的角度,祥林嫂的婆婆又是完全正确的。又例如自明初1369年以来就确定的法律。《大明会典》:“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这条法律的初衷当然不是抚恤寡妇。但是,假如卫家和贺家遵守这个法律,愿意守寡的祥林嫂还是能够保留一个母亲的身份(在贺家),甚至获得一个母亲的身份(在卫家)。这条法律也不能阻止那些以立嗣为名、其实意在争产的兄弟、堂兄弟、从堂兄弟。但至少它给争产者设置了一个先决条件:过继。从而使死者得到祭祀,使未亡人得到赡养。但卫家和贺家都没有遵从这样的法律。而讲理学的鲁四老爷始终没有对此发表任何评论。为什么鲁四老爷不发表言论,因为不但夫权和族权相矛盾,而且就连神权也会和族权以及夫权发生矛盾。谁都没有错,可是结果又全错了。祥林嫂就像一个麻烦制造者,让鲁四老爷从百试不爽的原则,轰然坍塌。我相信其实鲁四老爷是知道问题症结所在的,但他无法解答,只能郁闷地骂一句“谬种”。更要命的是祥林嫂应该也对这套三位一体(族权、神权、夫权)产生了疑问,不然她不会公开提问地狱的真实性。这点让鲁四老爷更加郁闷,只能斥责其为“谬种”。

责任编辑 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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