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恒,张 红
(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1989年英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明文规定禁止公立学校的各种体罚学生的行为,然而,明令禁止各种惩罚学生的行为导致了各种教育难题以及家庭教育的问题。
体罚学生在韩国也一度盛行,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教育问题。教师惩戒权利的严苛引起了学生对教师的恐惧,以及家长的极度不满,于是在1998年,韩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泰国的教师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教师一度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2000年11月泰国政府正式取消了教师的惩戒权,令部分教师和家长感到失望,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然而,仅仅禁止体罚是不够准确的,这使得教师的权力受到限制,于是在2001年,英国40多所学校的教师以及部分家长联合起来向国家高等法院提起申诉,集体要求恢复教师和家长体罚学生的权利。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希望能够出台更加详细明确的法律来帮助他们管教学生。
2002年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制定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该方案主要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该方案允许教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失范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但是该方案自公布以来,仍然引起了教育界的一片争论。
在泰国,2002年1月的一场有关教育改革的座谈会上,泰国教育部长素威·坤吉滴(Suwit·Khunkitti)表示由于教师惩戒权的取缔,学生越来越放肆,教师由于没有惩戒权利而无法正常管教学生,因此他建议恢复体罚学生的制度。
从2006年4月开始,英国法律新增了教师可以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权力。该项新增权力作为英国法律《2006教育与督学法》的一部分使得英国教师惩戒权在近10年来首次发生了重大变化,自此英国教师在教育管理不规矩学生时更加自如,更有效地帮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同时从4月初新法生效后,教师还获得了更多管理权力。
韩国在进一步修订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并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最终经校务委员会、家长会和学生会的审议通过后执行。该方案适用对象包括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方案甚至对实施体罚的工具做了具体要求,还对建立校内奖罚分制,学生服装、头发的具体样式分别作出了规定。同时法律规定各学校可以以此方案为模板,在遵守该方案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校情况制订适合本校使用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
在泰国,新任教育部长恢复体罚的政策在教育界掀起了一股热浪,一场围绕着是否体罚学生的争论也由此展开。教育部长认为取缔教师惩戒权带来消极影响的言论引起了部分教育人士的激烈反驳,然而从教育大局出发以及从社会文化因素考量,不难看出教师惩戒权的恢复在泰国仍然是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的发展嬗变都经历了取缔惩罚、恢复惩罚直至规范惩罚三个阶段。在相同的发展变化轨迹背后,一些因素发挥了各自的影响。
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的嬗变是为了配合当时的政治环境,通过改变教师管理权力来调整教育方式,而教育方式的转变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政策。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三个阶段转变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方式的转变来维护各国的政治统治,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只有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才能不断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因此,教育方式以及教育方针政策的转变必定与国家的政治统治密切相关。
教育的发展变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因此教师管理权力的嬗变与社会文化也息息相关,社会群体的影响亦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学校是文化传承的基地,教师是社会文化传播的园丁,学生是发展文化的推动者,家长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教师惩戒权的发展嬗变时刻被社会群体因子影响着。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的变更一直夹杂着民众的呼声,这也充分说明社会力量对教师惩戒权的影响。教师惩戒权的嬗变不仅关系着教师和学生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学校的发展变化和家长的正常生活。
教师惩戒权的发展演变同时也反映了教育的发展特点,这种演变的过程时刻围绕着教师和学生的权益调整,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逐渐灵活性、人本性、发展性和科学性的特点。现代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相比传统教育,现代教育的科学性和灵活性给赋予了教师更加灵活的教学方式,也让学生有了更多的自由且发散的成长空间。因此,现代教育的发展要求亦是教育管理权利之一——教师惩戒权变化发展的原因。
教师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必须有它的“临界点”,要清楚使用的“度”在哪里。研究比较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无论是取缔教师惩戒权还是重新确立教师惩戒权,都没有把握好教师惩戒权的“度”。要把握教师惩戒权的“度”,就必须让教师惩戒权做到有章可循,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并规范教师惩戒权。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不适宜的学生行为、约束教师的不合理惩戒行为,从而让教师在运用惩戒权时做到有的放矢。
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实施程序,其中应该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实施惩戒权,什么行为下的学生应该被惩戒教育,教师可以使用哪些方式教育学生,学生是否拥有申诉权利以及可以向哪里申诉,教师实施惩戒权利的时候是否须要监督管理,如何完善这种监督体系,以及惩戒行为之后的安抚过程及再教育行为如何进行等问题。泰国重申教师惩戒权的不完善之处就在于没有明细这些实施程序,由于担心学生的受教育权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重申教师惩戒权的行为遭到社会大众、学生及家长的强烈反对。由此可见,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实施程序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与教育公平、教育人性化等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实施的程序。
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的取缔及恢复都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不同阶层的人士都纷纷提出质疑并引发广泛的争论。引起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各国教育部门在修改教师惩戒权利的时候,没有做到从民意出发,没有及时同教师惩戒权的相关利益群体进行及时沟通和征求意见,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了大众对政策的误读和误解。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因此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及权利的构成必须征求大众的意见,尤其是听取权利双方——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并且要加强家校联系以及师生沟通,让学生家长时刻了解学生及学校的动态。同时让家长与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都有更多的沟通及了解,让教育做到“以人为本”,也督促家长及学生时刻跟随教育的目的发展前进,配合教育的发展,更有效地帮助学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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