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

2015-09-15 07:48杨东阳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商业会计 2015年2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公允会计信息

□杨东阳(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福建厦门361021)

一、引言

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不断发声,在逐步推进资本市场化的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断加强、完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等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 号),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对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2014年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关注度较高,并于8月29日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强化期货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健全信息报送及公示制度等内容。银行业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后,给管理利率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是运营和监管的重点内容,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规避风险的产物,越来越受到上市银行的青睐,但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其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新的背景和新的制度环境,对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中,较早涉及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FASB制定的 SFAS 105、SFAS 107、SFAS 119、SFAS 133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者进行交易需要披露如下信息:与交易相关的利得与损失,衍生金融工具的名义本金,公允价值以及信用风险敞口等。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披露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多集中在IAS 32和IFRS 7准则中,要求从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性,以及金融工具风险的性质与程度两个方面进行会计信息披露。

国外学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与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及风险信息披露方面。 Haima.Mozes(2002)提出了一种剩余价值利润表模式,对在该模式下评价金融工具是否需要披露公允价值,以及以公允价值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报表在价值方面是否具有相关性等问题进行研究。Wing W.Poon(2004)提出应该对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以便为各方面利益相关者提供足够多的相关信息。Triana(2007)认为,由于SFAS 133和IAS 39中的相关规定过于复杂,可能会损害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相关风险,使非金融企业陷于不经济的衍生品交易活动中。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主要是在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CAS 37) 中,CAS 37 要求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国内学者主要从公允价值计量与信息披露相关性、风险信息、披露原则和披露方法、披露内容、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夏秋(2004)通过对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研究,分析了我国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与巴塞尔协议的差距,指出我国对于市场风险的披露要求基本空白,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现阶段信息披露的理论方面的几点建议。吴成(2007)对新准则中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属性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银行的分析,探究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模式的可适用性,并对此计量模式的前景进行了展望。罗雯雯(2009)通过研究发现,新准则实施后,我国上市银行虽然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公允价值信息的波动性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余芬(2012)分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从XBRL报告出发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提出展望。赛娜(2013)对2010年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得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相关思考。

由上可知,近年来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较多。不仅国内外准则制定机构、监管机构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许多学者还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现状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中规范性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这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实证研究的复杂性以及银行业的特殊性有一定的关系。

三、现状分析

(一)统计分析

由于对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性研究较多,为了对现状有较为准确的定量认识,本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以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12-2013年年报为样本,通过综合查找年报中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来进行比较和分析。在参考阅读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选用的项目包括会计政策、基本信息、公允价值、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套期活动八个方面。统计结果如上页表1所示。

表1 我国上市银行2012-2013年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通过表1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随着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加强,各大上市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规范,银行披露指数2012年均达到86%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

2.在会计政策、基本信息、公允价值方面,2012-2013年16家上市银行均进行了基本符合要求的披露。

3.在信用风险方面,在2012年,有15家银行做了管理方法和风险敞口的披露,招商银行未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只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文字披露。在2013年,有16家上市银行均对管理方法和风险敞口做出了披露。

4.在利率风险方面,2012-2013年16家银行均做了管理方法和定量信息的披露。

5.在汇率风险方面,2012年,有15家银行做了管理方法和定量信息的披露,北京银行未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利率风险定量信息,只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文字描述。2013年,北京银行做出了修正,16家上市银行均做了管理方法和定量信息的披露。

6.在流动性风险方面,2012-2013年16家银行均对到期期限、管理方法和定量信息有所披露。

7.在套期活动方面,2012-2013年,存在套期活动的银行均做了套期关系描述、套期工具描述、套期工具公允价值这三方面的披露。但是2012年,仅有工商、交通银行对被套期风险性质进行披露,招商、中国银行未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进行披露。2013年,仅有招商银行一家未披露被套期风险性质,建设、浦发、招商和中国银行都未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进行披露。

8.总体来说,与2012年相比,2013年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水平有所提高(银行披露比率),仅套期有效性评价指标的项目披露比率有所下降。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规范,披露质量越来越高,但是笔者认为还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使用效率低。由于上市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都是在表外进行,在整个财务报告中分布较为分散,使得投资者在查阅时必须翻阅整份报告才能汇总分析,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做出正确决策。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上市银行所特有的而是普遍存在的,国内会计准则及各方均将衍生金融工具放置于表外。

2.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由于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增加了持有者选择性披露的可能,致使披露的内容可能并非实际应该披露的全部信息。这不仅对投资者市场价格形成理性预期产生影响,而且不利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规定没有统一模式,多为规范性、概括性,对上市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细节上存在较多差异,包括披露的内容、侧重点、格式等。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规范、统一的披露,另一方面对分析银行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也会产生较大阻碍,研究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读各上市银行年报。

4.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由于银行仅每月或每季对其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信息披露,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每天都在变动,披露期限过长不利于上市银行透明度的提升,不利于投资者和监管者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三)原因分析

通过进行统计及问题分析,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下:

1.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决定了其信息披露必然是个复杂的问题。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灵活性,企业常常为了战略发展和规避风险的需要而设计出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持有者对其的认识和理解不同,披露情况也不同,另一方面会产生信息不对称和选择性披露的可能。同时,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不断变动也给信息披露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我国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银行的特殊性使得其衍生金融工具披露和一般企业存在差距,而现实中又没有针对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明确规范,因此对银行来说,会计准则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会计准则制定者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合作,致使我国对于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有层次的、互补的和可操作性强的规范体系。

3.信息披露成本高于其效益。这不仅包括显性成本,还包括隐形成本。显性成本包括在收集、处理、审计和传播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等。隐形成本包括竞争劣势成本、谈判劣势成本等。这些成本的存在,尤其是隐形成本的存在使得上市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情愿披露过多信息。

4.没有实施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是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之前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规定里虽然规定了披露的内容、形式等,但并没有形成问责机制,即使发生异常情况也很难给予相应的惩罚,这给了披露者选择性披露的空间,所以很多管理者不乐于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合作,健全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在改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监管这一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准则的制定是推动信息披露改进的重要力量,因此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修改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我国一方面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和理解,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在银监会和证监会充分沟通合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特点,制定更加详尽具体、可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细则。

(二)加快落实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

尽管监管机构提出要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但具体实施还需时间。应该加快该机制的落实,从制度上保障银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形成外部市场强有力的监督;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之间的责任分配,对各种不同的违规行为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三)银行应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性大,增加了对其充分披露的难度。鉴于制定健全的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时间,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要,建议我国上市银行近期应建立一套定期披露与重要性披露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定期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当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变动时及时披露,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四)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衍生金融工具的高复杂性对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监管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上市银行的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状况除了受其专业知识水平的影响外,还受其自身的个性、价值观的影响。所以,提高银行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方面的培训非常重要。

五、结论与展望

本文以国内16家上市银行为对象,通过2012-2013年财务报告的统计分析,研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程度。结果发现:与原来相比,现阶段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规范,但还是存在披露的有用性低、广度和深度有限、披露具体细节上存在较多差异以及及时性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决定的,以及我国市场结构不完整、制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成本高于其效益等。最后,提出了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改进建议,希望以此来提高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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