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奠宙
杭州师大戎松魁先生来信,邀我看一下小学数学教材中“比”的定义和例题。信中写道:
在人教版小学实验教科书《数学》六年级上册第43页上,以我国“神舟五号”顺利升空为载体,对“比”和“比值”的意义作了这样的描述:“两个数相除又叫作两个数的比”“比的前项除以后项所得的商叫作比值”“比值通常用分数表示,也可以用小数或整数表示。”在2014年7月出版的人教版义务教育教科书《数学》六年级上册第48页上引进“比”和“比值”的概念时,内容基本不变,就是把“两个数相除又叫作两个数的比”这句话改为了“两个数的比表示两个数相除”。而在与课本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第86页上指出:“教师还可以指出,两个同类量的比表示这两个量之间的倍数关系,两个不同类量的比可以表示一个新的量。如‘路程比时间’又表示速度。”
实验教科书和2014版教科书引进“比”的例子相同,其一都是用航天员展示的国旗长15厘米,宽10厘米,长和宽的比是15比10,可记作15∶10,15∶10=15÷10=,就是比值。其二是“神舟五号”平均90分钟绕地球一周,大约运行42252km,指出“路程和时间的比是42252比90”。
根据教科书的例题看,比值是不带计量单位名称的,这里路程和时间的比值应该是42252÷90=(或469.46)。
从教科书和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引出值得我们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应该怎样引出“比”和“比值”的概念?“比”究竟是“两个数的比”还是“两个量的比”,或者两者都可以?
2.“神舟五号”绕地球一周运行的路程和时间的比是42252比90,那么根据教材中“比值”的定义,它们的比值应该是42252÷90=(或469.46)。而根据《教师教学用书》所言,“两个不同类量的比可以表示一个新的量”。那么该例中比值要不要写成千米/分?能不能写成千米/分?
3. 在小学数学教材中是否有必要引进不同类量的 “比”和“比值”的概念?
信中提到的把“比”等同于除法的信息,令人惊讶。恰巧接信不久,又蒙某教材编辑寄来2014年修改的教材一套。于是连同网上下载的旧版,看到了“比的认识”一节的修改过程。
图1
图2
某教材的较早版本在编排“比的认识”一课时,曾用获胜场次的多少加以比较(图2)。显然这不属于“比”的例子。原以为编者想用此例区别一般的排名和“比”的概念有别,可是教材未置一词(新版则删去了,颇为可惜)。接着就是路程除以时间得速度,总价除以数量得单价的不同类量的相除。这本来是一类标准的除法题目,教材却不加说明地拿来当作“比”的概念的引例。那么有了除法为什么还要引进“比”?没有任何解释。在随后的两页中,倒是研究了同类量之比,矩形的放大与缩小,树和影子的长度。尤其是甘蔗汁和水的配比,极具“比”的意义。但是教材却偏偏不说这些例子和“比”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教材就成了让人费猜的谜语。
新版教材使用照片长、宽比值不同而引起人像变形的童趣例子,这本来可以引向比的意义。可是教材却突然说“两个数相除,又叫作两个数的比”。(图1)
阅读之后,不觉陷入沉思。
随手打开《辞海》,看到“比”的条目这样写着:
“比较两个同类量的关系时,如果以 b为单位来度量a,称为a比b,所得的k值称为比值”。
这大概是“比”的老式定义。新潮的小学数学教材已经将之废除,直接把两数之“比”说成就是两数相除了。其目的不过是要学生记住:比只是除法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并没有新的内容。这样的“改革”,究竟是进步,还是倒退?没头没脑地将除法说成就是比,把“比”当作除法的附庸,该如何落实知识发生的过程性目标?既然要贯彻“四基”,那么“比”的基本数学思想方法何在?返璞归真,正本清源,是数学教学的一项基本原理。稍微想想就可以知道,《辞海》的定义重在揭示“比和比值”概念的内涵,而新潮教材则回避了“比”的本质,仅仅是描述了“比”的外壳而已。
让我们作进一步的分析。
顾名思义,学生看到“比”,第一个联想到的词就是“比较”。《辞海》释义中,首先提到的也是“比较”两字。对六年级的学生而言,关于如何比较两个量的大小,已经学过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比较两数的差距关系。如果a比b大,用减法就可以知道差距是a – b。在日常语境中我们常说:
(1)小明“比”小华高2厘米;
(2)甲、乙两队篮球比赛的结果是100 比99,乙队以一分之差输了;
(3)中国乒乓球队以3比0 完胜对手。
(4)比较胜利场次排名次。
这里都用到“比”这个词。但只是比较差距,而差距用减法可求得。这是a与b之间的“差关系”。
第二种方法是比较两数之间的倍数关系。对a,b两正数,若a>b, 那么a÷b = k >1; 如果a
(1)姚明“比”我高,他的身高是我身高的1.5倍;
(2)我比小胖的体重轻,我的体重只是他的0.8倍。
这就是说,“比”这一概念的本源是“比较”。用倍数比较大小,表明a与b之间存在着“比关系”。本单元要学习的就是这第二种方法的比较。
现在,我们可以给“比”下一个比较合理的定义了。
“两个量a,b,如果以b为单位去衡量a,称a和b之间有关系a比b,记作a∶b。 a÷b = k 称为比值”。
通过以下的例子,可以不断强化“比”的本源意义。
例1.做面包时,用三杯面粉加一杯水。面粉体积和水体积是3比1,记作3∶1。比值是 3÷1=3。
例2.用1杯纯甘蔗汁加5杯水兑成甘蔗饮料。甘蔗汁和水的数量是1比5,记作1∶5。比值是 1÷5=。
例3.在某时刻,以树影子长度衡量树的高度,形成2比1的关系,记为2∶1.比值是 2÷1 = 2。(如图3)
图3
例4. 一个矩形的长度a 和宽度b,形成a比b的关系。如果比值a÷b=k >1, 那么矩形是扁平状的。如果 k< 1,则矩形是竖条状的,若k=1,矩形是正方形。(如图4所示放置)
图4
对于上述“比”的定义,我们再作一些进一步的解释。
(一) “比”是一种数量关系。“比”不是除法运算,只是在求比值时才要用除法
“比”在《辞海》定义中明确提到a与b之间是一种关系。“维珍百科”里,对英文ratio的解释中,也说“比”是一种关系(relationship)。实际上,“比”有时候只是描述了两个量之间的一种状态,一种对比。说两个同类量a与b 之间存在着比的关系,可以先求出比值,也可以不必求比值。如例1中,做面包时3杯面粉要用1杯水调和,我们就直接说面粉与水的用量是“3比1”,写成3 ∶1。现实中直接照此操作就是了,并非一定要先用除法去计算其比值为3之后再来说二者之比。
换句话说,比,只是在求比值时才是除法。3∶2 可以只是一种状态,3÷2 则是一种运算,二者在意义上不一样。
(二) “比”是为比例做准备,并可以扩展为一种变量之间的正比例函数关系。这种比例关系,其含义远超“除法”
例如,某教材中树高和它影子的关系,就可以看作是一个正比例的函数关系。事实上,在固定的时刻,树高x决定了影子的长度y; 不同高度的树,其影子长度都是树高的k倍,形成 y = kx 的函数关系。这就是说,小学里“比”的学习,不等于重学一遍除法。比的概念,还要进一步发展为四个量的比例关系,并为将来学习正比例函数做准备。这种函数对应思想,较之除法的意蕴要深刻得多。
当然,并非所有的“比关系”都可以扩展为函数关系。例如本班的男生数和女生数恰好相等,形成1比1的关系。但是,别的班级未必如此,我们不能说任何班级的男生和女生的人数都相等。
(三)“比”原本是同类量的比较关系,但是也可以推广到不是“同类量”的情形。不过,同类量之比是“源”,不同类量之比只是“流”
《辞海》定义规定,只有同类量才能作“比”。我们在上述定义中,没有这样限制。事实上,日常生活里有许多对“非同类量”进行比较的事例。例如,为了鼓励回收易拉罐,规定10只易拉罐,可以换100克糖果。易拉罐的个数,与糖果的重量,不是同类量,但我们也会说,易拉罐和糖果之比是10个∶100克。又如我们看到一则广告说,买某牌子牙膏3支,奉送牙刷2把。“牙膏支数”和“牙刷把数”不是同类量,但也会说购买的牙膏数与赠送的牙刷数是3比2。
由于不同类量之间,不能说“倍数”,所以这个定义里只用了“以b为单位去衡量a”的说法。
但是,比的概念的源头毕竟是同类量的比较。不同类量的比乃是流,是派生、引申出来的。区别源流,分清主次,是概念教学的要义。在倡导“过程性”教学目标的今天,更显示出正本清源的重要性。
(四) 不同类量的比,不宜作为“比”的主要情景引入
我们注意到,人教社的教材中,引出“比”的主要例子之一是一个不同类量之比:
“神舟五号”平均90分钟绕地球一周,大约运行42252km。于是指出“路程和时间的比是42252比90”。
这样做,未免失当。如上所述,“比”的本质是“比较”关系,一个除法问题难以覆盖“比”的内在含义。路程除以时间等于速度,明明是一个计算运转速度的除法问题,并没有比较路程与时间大小的含义在内。用不同类量作为主要引例,颠倒了源流关系,增加了学生的理解困难。此外,对于比的理解,先要从两个简单的整数之比说起。例如面粉和水之比为3比1之类。现在一下子出现42252这样大的一个数,分散了学生对“比”的意义的注意力。
至于某教材里问“哪种苹果最便宜”的例子,给出了三种总价和数量,然后计算三种单价,再比较这些单价得出“最便宜”的答案(这里的比较和“比”无关,学生容易混淆)。编者的意图是要学生说出单价是总价与数量之比。但是这明明就是一个典型的除法情景,日常生活中总是说“总价除以数量为单价”。这里生硬地把除法说成是“比”,对学生理解“比”的概念不但没有益处,反而会产生干扰。
(五)同类量的比值没有量纲,不同类量的比值一定会有量纲
同类量之比,其比值是无量纲的。例如长度(4厘米)比宽度(2厘米),相除以后,单位(厘米)约去,比值是无量纲的数2。但是不同类量之比,比的前后项里的量纲不能约去。作为“量”而言,两个量之比一定是有量纲的。路程(米)比时间(秒)得到速度,其量纲是米/秒,不能省略。人教版说“神舟五号”绕地球一周运行的路程和时间的比是42252比90。这样,按教材中“比值”的定义就得出二者的比值是42252÷90=(或469.46),那是不正确的。有人会辩白说那只是“两个数之比”。确实,任何“数”都是无量纲的,例如,有理数是两个整数之比。但是,量和数不能混为一谈。“神舟五号”运行的距离和时间都是具体的量,具有清晰的速度量纲,不能随意抹去。
(六)把“两个数相除,又叫作两个数的比”作为“比”的定义,乃是舍本逐末
比的概念,有一个发展过程。最先是同类量的简单倍数比较,如甘蔗饮料的配比1∶5。 然后是同类量的复杂比,如树高与其影长之比,具有函数对应的背景。再次是不同类量的比较,具有量纲,如速度。最后,则是从“量”到“数”,引出两个无量纲的数的比。
这就是说,直接把“两个同类量之比”定义为“两个数相除”,就跳过了许多步骤,抽去了“比”的概念发生过程,把引申出来的最边远结论当作了概念的本源,不啻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比值”的计算固然要用到除法,但是“比”不等于除法。比有比的意义,除法有除法的用途。如前所述,比,可以只是两个量之间的一种比较关系,一种对应,一种状态,可以不必凸显“除法”。另一方面,除法的用途很广,可以离开“比较”的本意很远。例如,假定数学和语文的成绩分别是92 和90,那么它们的平均成绩是91。这里只用除法的意义,无须想到这是两科总成绩与2之间的一种比较。
这里,我们不妨以周树人和鲁迅的关系,对“比和除法”作一个比方。周树人和鲁迅确是同一个人,但是含义不同。周树人是出生于19世纪末绍兴周家的自然人和社会人,鲁迅则是一个20世纪的文学家和思想家。周树人是本源,鲁迅是后来派生出来的。如果在解释“周树人”时只写一句“周树人即鲁迅”就算完事,岂不是以偏概全,违反常识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于戎老师提出的三个问题,已经发表了我的看法。下面是关于“比的认识”一节教材若干设计建议。小学教材用上述方式定义“比”的概念,固然也是一种选择,但是也可以将同类量之比和不同类量之比分别陈述。
第一段 “比较”
给出两个量,如何比较大小?
例1.篮球赛 55比50 差距5分。排球赛 3比0。
(用加减法比较差距,以前学过)
例2.一样大小的六个红色方块,三个蓝色方块。红色方块比蓝色方块多,6是3的2倍。称为6比3,记作6∶3;蓝色方块少,只是红色方块的倍。称为3比6,记作3∶6。
(今天要学的“比”是要用除法所得倍数来比较大小或多少等,和例1不同)
例3.做米饭合理的配比是4杯米要用2杯水。我们说米和水的用量是4比2,记作4∶2。
(生活化的术语,不涉及比值与除法)
第二段 比的定义
国旗的长、宽比。
从某产品目录中看到国旗尺寸分6种规格,长与宽分别为(单位:毫米):
1号,2880 ,1920;
2号,2400 ,1600;
3号,1920 ,1280;
4号,1440 ,960;
5号, 960, 640;
6号, 660, 440。
以宽度为单位,求出长度是宽度的几倍?这些国旗的长、宽尺寸都不相同,但每种规格的国旗长都是宽的1.5倍。 由此给出比的定义:
“两个同类量a,b,若以a是b的倍数k来比较它们的大小,称为a比b ,记为a:b。数 a÷b =k称为a与b的比值。比值k就是a除以b 的商。”
(这里先要求“同类量”, 突出“比较”的本意,陈述一种状态,但最后归结为除法。为下一步具有广泛应用的“比例”打基础,数是量的抽象表示,两个数相除称为两个数之比,是自然的结论)
第三段 比的练习
继续举例,并练习。
(1)本班男生人数和女生人数的比;
(2)糖水中糖与水重量的配比;
(3)食物的配比;
(4) 农药的配比;
(5) 树高与其影长之比;
(6) 增加同比与环比内容。某厂月生产量的同比与环比。如某校每年5月和10月,都要捐书给希望小学。今年10月同比于去年10月,环比于今年5月。
(不断强调“比”的意义,突出“除法”之外的特定内涵)
第四段 不同类量之比
“两个不同类的量a,b,虽然彼此没有倍数关系,如果以b为单位衡量a,即考察a÷b,我们也把它叫作a比b,记为a ∶b。”
(1)某商店卖牙膏规定:顾客每买三支牙膏送一把牙刷。购买商品与赠品之比为3支∶1把,比值为3支/把;
(2)路程÷时间 = 速度。我们也说速度是路程与时间之比。如刘翔打破110米栏世界纪录的速度 。
(作为小学教材,把同类量和不同类量之比分开来叙述,眉目清楚)
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小学数学教材应有助于学生理解基本数量关系的本质。比的概念,作为小学生数学素质的重要一环,有其特定的内涵。教材设计,应该紧扣“比较”的本意加以理解和生成,力求返璞归真,正本清源,循序渐进,平易近人。
(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 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