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应对与反思

2015-09-10 00:38
经济 2015年1期
关键词:莆田市副会长商会

熟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那么商会究竟是不是这些跑路会长们的庙呢?庙里对这样的和尚跑路后,有什么反应?记者分别联系了相关商会组织。

会长跑路了,商会做了什么?

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是所有在京闽籍企业家的家。黄璋宝事件发生后,该商会成立了“在京莆籍企业界应对经济事件服务协调领导小组”,记者联系到了兼任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副会长郭某,但他对采访并未给予回答。据商会网站新闻显示,“协调小组开展了大量的情况摸查和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先后组织召开5次全体成员会议、22次办公室成员内部碰头会议、8次债权人维稳大会。与北京市公安局专案人员努力沟通,使涉案人员黄璋宝被抓捕,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虽然黄璋宝已被抓捕归案,但被骗的巨额资金仍分文未追回。受害人的心情异常急迫,也有不少受害者到莆田市北京商会寻求帮助。

2014年12月,记者在莆田市北京商会见到了部分受害者,“自2012年3月13日黄璋宝潜逃,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即将超过免诉期,被骗的巨额资金却分文未追回,如今黄璋宝被抓捕归案,但案件进展却极为缓慢,听说最近案件调查已经结束,但却迟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追回被骗资金的消息。”受害人张某说,大家迫切期盼相关单位能加大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早日追回受害者的血汗钱。同时寄希望于商会,能积极行动,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案件,莆田市北京商会会长陈建煌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莆田商人本来就朴实低调善良,借钱都不打欠条。黄璋宝事件严重损害了莆商的形象和声誉。作为在京‘莆商之家’,我们应该义不容辞地帮助这些势单力薄的债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尽其所能地为受害者提供绿色援助通道,使受害者的诉求得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文明维权,切实保障会员和乡亲的合法权益。”同时,莆田市北京商会针对部分生活困窘的受害者发起了一个“关于援助黄璋宝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倡议”的活动。倡议发出后,得到了部分会员的积极响应,共捐资20万元用于补贴受害者在京的生活和差旅费用。

据受害者向记者透露,为推进案件进展,莆田市北京商会在2014年11月5日召开会议,莆田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官员、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北京商会诉调对接工作站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案件受害者等参会。会议上,各参会人员一致呼吁案件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推进案件解决。据悉,莆田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已将相关情况反映给莆田市委市政府。此外,检察机关已同受害人代表进行了沟通,并依法告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案件受害者表示,相信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案件一定会得到有效推进。

黄璋宝曾担任过辽宁省莆田商会副会长。记者在该商会会长陈春森的一篇采访稿件中看到,2012年3月,一名曾担任商会贷款担保公司重要职务的莆商,因资金链断裂,突然携巨款跑路。该事件涉及北京、天津、内蒙古和辽宁4个地区的近5亿元莆商资金,其中,涉及辽宁省闽商担保公司的资金额近5000万元。这一突发事件,给辽宁莆商多年来形成的信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时间,议论纷纷,经济纠纷相伴而来。商会成立紧急情况应对小组,先后召开了十多次会议商讨对策,千方百计筹钱还款,保住莆商在辽宁各大银行面前的诚信形象。

对于黄璋宝类似案件的出现,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民建议,商会会员不要单打独斗,要统一思想,运用合法、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权。若要委托商会维权,外在需要国家立法支持,内在需要每个会员尊重商会整体的利益,尊重商会整体的统一决策。

会长跑路了,商会反思什么?

黄璋宝事件发生后,大部分受害者比较理性。“我们自己也有责任,没有把好关,没有用法律的武器跟踪资金的去向。”张先生在接受采访时也进行了反思。受害的企业家能够从中反思自己的过失,那么商会也是否在反思呢?

黄璋宝怎么当上的商会副会长?记者欲求多渠道了解,但大多数商会都避而不谈。北京市工商联木业商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黄璋宝已经在2011年退出副会长职务。” 记者在辽宁总商会莆田商会网站的副会长名单中也没有找到黄璋宝的名字。

查阅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最新章程(修正案),在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中,并未见对其个人信誉要求的条文,其中第二十四条只是包含了“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的内容。同时,章程称,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属于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其监事会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显然,制度建设中并未对任职人员的信誉要求与违规处置办法做规定性要求。

一位担任某商会副会长职务的企业家告诉记者,商会组织一般只考虑谁对商会贡献大、谁出钱多谁就有可能任职,这属于一种典型的拿钱说话、没有人品的考核。他建议,商会需要对每一位入会人员进行人品的考核。应让相关会员评价,看你适不适合当选,要对候选人有一套机制来考核。

如果没有通过制度建设把害群之马挡在外面,那么就要学会亡羊补牢?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高级合伙人、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常务副会长赵曾海阐述了更为深入的观点,他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应该承认,这类风险是无法仅仅通过制度,就完全规避掉。就像我们不可能说通过某种规章制度消除投资风险,因为这些风险都是受到多种原因影响的,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而且商会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一个执法机关,在很多方面的行动力与制约能力有限,尤其是监管方面,商会没有权利去审查每一个会员企业的内部运作、资产变动等情况,所以,从理论上说,要把这类风险完全规避,商会本身的能力是有限的。”

同时,赵曾海也承认,换一种角度,通过完善商会制度、鼓励会员依法经营这两种手段,可以将此类风险降到最低。他建议,一方面,商会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严格的审批入会会员、选拔商会管理层的标准,只要做到严格审查,就可以在源头上杜绝那些有严重瑕疵、经营风险过高的企业进入商会。其次,设立监事会,并选拔多名监事,商会中若能拥有一个尽职尽责的监事会,那么他们对商会的领导成员和普通会员的监督,就是规避风险的一道重要保险。此外,商会在其他方面也可以发挥自己的组织作用,比如及时向社会公开“问题”会员企业的情况以及处罚结果,使社会上及时了解信息,避免进一步的损失;还可以在商会中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在做决策或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杜绝法律风险,也可在会员企业蒙受损失的时候,帮助他们使用法律手段,依法进行追偿。

“这实际上就是鼓励会员依法经营的一种方法了,因为对于潜在的问题企业来说,我们通常看到的这些所谓跑路的老板,其实在经营过程和交易过程中,经常是有法律瑕疵的。如果一个企业在之前的经营活动中都做到合法合规,那么虽然做生意、投资确实有风险,但损失的程度一般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控制的,不至于沦落到跑路。另外,对于那些后来受牵连的会员企业来说,依法经营意味着不要盲目迷信商会中其他企业的‘实力’,交易合作中应有的法律程序一定要严谨,这样才能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之后万一真的出现了问题,也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减少损失。”赵曾海强调,以上两种手段中,企业的依法经营更加重要,因为商会的制度是死的,商会中的企业是活的,再完善的制度也需要人来执行。作为自律性组织,在其中的企业才是商会的“主人”,这也就是为什么要说仅靠规章制度是无法完全规避风险的,只有商会中的会员们懂法、依法、用法,这种“跑路”会长才能真正被挡在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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