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军
【摘要】新世纪以来,我国电视法制类节目蓬勃发展,种类多样的法制栏目和专业化的法制频道已经成为各级电视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纪实类法制节目是它们的代表,然而随着法制节目的逐渐成型,这类电视节目中所包含的各类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以目前我国若干主流的法制节目为例,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分析我国电视纪实类法制节目当下发展的现状,并针对不同问题,借鉴国内外优秀的节目案例,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纪实节目去同质化媒介管理
一、电视纪实类法制节目问题聚焦
1、选题
(1)专题类节目偏爱暴力犯罪题材
以央视《撒贝宁时间》为例,《撒贝宁时间》偏重介绍大案特案,案件性质大多较恶劣、严重。笔者统计分析了《撒贝宁时间》2014年全年(2014年1月12日期至2015年1月8日期)共31期节目,所涉及的案件性质全部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类重罪类型。其中案件性质具体罪名最集中的是“故意杀人罪”,比重高达71%。
(2)新闻类节目充斥负面报道
与专题类法制节目相似,我国目前法制新闻的内容多为揭露犯罪案件,负面报道居多。现以北京卫视科教频道日播节目《法治中国60分》2015年3月11日当天节目为例进行分析,当期节目共播报新闻24条,具体内容如下:
1、演员王学兵涉毒被警方带走
2、怀疑引发争执男子刺伤前妻
3、一死一伤原是感情起纠纷
4、盗窃金店只为娶老婆
5、婚纱店内偷相机小偷曾是内部人
6、男子“重操旧业”专偷高档别墅
7、路遇检查撞警车司机究竟为哪般
8、男子见查酒驾冲卡测试后虚惊一场
9、变换车牌被逮男子下跪求饶
10、网游代练被骗28万
11、无牌车撞人逃逸司机下车抡棍打人
12、嫂子耿耿于怀持刀砍车泄愤
13、商铺暗藏赌场五名疑犯全落网
14、为筹赌资男子典当同事手机
15、六名少年太“任性”冒充民警被抓获
16、闹别扭男童划花10辆车
17、非法B超“看走眼”家属怒讨说法
18、两车相撞驾驶员双双被困
19、隧道10车连环追尾起火交警变身消防处理妥当
20、雨天路滑高速路上需小心
21、昔日毒驾撞人今日吸毒纵火
22、抄近路过冰河两老人坠冰窟
23、女子因病轻生民警跳江救人
24、女子跳河轻生众人爱心营救
当期节目24条新闻全部为刑事案件、事故、意外事件,均属于负面报道,而性质较轻的交通意外和营救轻生人员等新闻被编排至节目的最后阶段播出。
2、内容
(1)专题案例叙事煽情化,“重案轻法”现象明显
取材于真实生活,情节曲折、结尾匪夷所思的典型案件实例是纪实类法制节目的灵魂和主体,其中故事性和戏剧性是法治案件最能够吸引观众的特性,但案例不可能像影视创作一样富有戏剧性,因此,所有制作者都试图在案件的发展和侦破过程中努力制造悬念和曲折,以满足观众追求刺激和猎奇的心态。
但是,这类节目经常出现“情节过程渲染的过于夸张惊奇而真相结局平淡无奇”的现象,以央视综合频道《撒贝宁时间》为例,通过分析该栏目各期节目标题名称,可以发现节目名称取名风格猎奇化、悬疑化倾向明显(见表1)。
二、电视纪实类法制节目问题根源探析
1、对法制类节目的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电视媒介的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完善,有关电视的法律法规政策数量虽多,但是法规涵盖面较窄,法阶较低。由于缺乏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广播电视行业的管控基本依赖于行政手段,很容易成为制约广电发展的因素。
2、警媒合作机制存在弊端
和其他类型节目不同的是,法制节目的制作需要媒体与警方全方位的合作,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案件视频,专题节目中案件侦破过程,都是警方一手提供。警方对法制节目的帮助还在于提供权威性的案情解读和发布实用性的服务信息。然而,一些公安部门和警方出于正面宣传自身等目的,提供给电视台的选题和素材全部是经过自己筛选的,电视台没有发言权和选择权,既影响节目本身的艺术性和质量效果,也不利于法制节目的长期发展。
3、媒介自律机制不完善
媒体自律的目的是加强自身管理,规范采编流程以适应行业要求,保持媒介的公信力。在前几年,一些地方卫视的纪实性法制节目在调查案件取证时非常频繁的使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我国的法制节目中通常可见“记者暗访”、“非正常手段拍摄”等视频录像。媒介自律机制亟待完善。
三、对电视纪实类法制节目发展的建议
1、呼吁广电相关法律出台和电视分级制度的实施
我国广电立法的工作虽然进度缓慢,但一直在向正确的方向前进。“广播电视法”的立法工作即将启动,它的出台将为这一领域其他法律的出台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可以参考借鉴西方国家对于电视的分级管理制度。国外的分级制度对节目的播出时段和时长有规定,这些措施的采取,都有利于限制法制节目中所含有的敏感、出位镜头的无差别传播,也为一些节目的制作赢得了更为宽松的创作空间。
2、改革警媒合作机制
建立警媒长期全面合作机制。国内外优秀法制节目都有非常好的范例值得借鉴,例如《法医档案》(Forensic Files)是由TruTV与美国法医科学研究院合力推出的节目,其致力于节目的法医分析,制作出了一系列反映刑侦人员如何利用线索和法医科学破案的节目。
3、加强媒介自律
首先,在节目宗旨上,所有纪实类法制节目应该有着相同的目标,通过真实案例为观众提供法制信息,了解刑侦工作,同时得到警醒和获得法律知识。
制度方面,各节目制定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一切以成文的规章制度为行动准则,不能僭越制度,违法违规,为了获取节目素材而不择手段。
人事方面,重视从业人员素质,提高队伍法制素养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培训,使编辑记者的业务能力和法制意识不断提升,最终达到提高节目专业水平的目的。
4、改变频道栏目经营策略
(1)认清自身优势,找准发展策略
在我国,上星电视受众广,平台大,可以采用“产品专门化”的竞争策略;非上星频道市场集中,受众数量少,可以采取“市场专门化”战略。
非上星卫视/频道的法制节目具有对于目标市场地域上和文化上的双重接近性,需要尽可能在内容、选题等节目要素与上星法制节目异质化。在我国比较成功的是北京卫视科教频道(以下简称BTV科教)的王牌节目《法治进行时》(以下简称《进行时》)。
其首播时段定在每天12时,2014年初改版后每期节目时长约45分钟,信息量大。除报道北京法制新闻外,《进行时》还具有很强的服务性质;《进行时》的新闻报道不仅包括警方打击犯罪的现场纪实,还积极与北京警方合作,宣传北京各地警方的活动,成为警民沟通的有效纽带。
(2)打造品牌效应
对于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而言,品牌效应正在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悠久、特点鲜明的媒介公司、节目的品牌所代表的无形资产甚至超过了有形资产,成为最核心的竞争力象征。
例如BTV科教在2013年底全面改版后,推出了“点亮智慧人生”的频道口号,还统一整合了频道节目名称、标志、字幕等元素。利用《进行时》已有的品牌延伸效应,打造出了许多衍生的姐妹法制节目,大大提升了频道竞争力。
5、扩大选题范围,改变选题思路
扩大选题的空间范围。上星法制节目面向受众数量广大,应该采取与落地节目相对的竞争策略,以节目题材的多样化和宽度、广度赢得市场。
扩大选题的时间范围。纪实类法制节目可以尝试突破现有的“完成时”性的总结式报道,“正在进行时”尚未破案或审理的案件都可以纳入选题范围,还可以进行连续报道、追踪报道。
扩大选题的类型范围。前文已经提到,暴力犯罪性质的案件是现在许多法制栏目“钟爱”的案件类型,然而其他性质类型的案件如经济类、知识类、民事类、道德类违法或犯罪行为,也应适当有所体现。
6、创新节目形式,突破同质化
(1)在不损害节目法制内核的前提下适当娱乐化
适当娱乐化体现在节目的形式和包装上,而不是娱乐法律。在这一方面走在我国前列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湖北卫视的娱乐普法节目《包公来了》。这档节目对于打破国内法制节目类型化现状和去同质化现象有很多可借鉴之处。选题方面,《包公来了》的案例选题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冲突,避开了暴力犯罪的同质化题材,而更强调服务性。
(2)加强受众参与性
除了娱乐化处理之外,严肃性的法制节目例如纪实类、新闻类节目也有其他出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媒体用户更加注重互动的效果,以评估产品的价值。法制节目也可以在加强受众参与上动动脑筋。总之,观众参与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制节目的短板,但国内外很多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法制节目并不一定要一板一眼,板起面孔说法讲理,它也适合娱乐化,也适合做互动,对于所有类型的法制节目都是一样的。
结语
促进纪实类法制节目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这类节目现存问题归根结底的原因还是我国“一元体制,二元运作”的媒介制度,法制节目由于制作水平不高或定位不清而失去市场,只能靠“吃皇粮”勉强维持。为了避免被淘汰撤档,只能靠模仿其他成功节目模式,同质化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恶性竞争;或者剑走偏锋,靠将法制题材神秘化、感官化处理赚取眼球。
我们不仅呼吁节目制作者自身加强业务素养,努力进行创新,也呼吁政府依靠长期稳定的法律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纪实类法制节目实施更有效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参考文献
①彭沩,《论当前国内电视节目中的同质化现象》[D].湖南师范大学,2012
②尹雪帆,《伦理学视阈下电视栏目剧传播主体行为的伦理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③杨引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08
④霍福红,《我国电视法制新闻报道研究》[D].渤海大学,2014
⑤唐巍巍,《电视法制类节目创新发展路在何方》[J].《新闻传播》,2013(12)
⑥彭军林,《地方法制节目的发展和创新》[J].《新闻传播》,2013(11)
⑦陈丽丹,《论电视法制节目的法治理念》[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3(12)
⑧王冬玲:《从〈撒贝宁时间〉看电视法制节目的品牌延伸》[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4(1)
⑨纪文华,《打造快乐普法栏目——“真人秀”在电视法制栏目中的应用》[J].《视听》,2011(3)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