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要撤销继母和父亲婚姻,没资格

2015-09-10 07:22
分忧 2015年11期
关键词:继子结婚登记婚姻登记

[案情]深圳龙岗区某民办学校董事长赵恒心脏病突发去世,赵恒没有留下遗嘱。该学校成为赵恒遗产,赵恒再婚妻子夏琴和两个继子赵立和赵同一起商量处理该遗产。

兄弟两人向夏琴出具了两份文件,表示两人在学校分别占有40%股份。他们商定,并签下协议:夏琴作为妻子,每月享受由学校发的两万元生活费,学校的经营,由股东赵立赵同全权负责。

股权确定好后,夏琴感觉上当了,亲自在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查询后才发现,这所学校的注册登记资料上,由始至终都只有她丈夫赵恒一个人的名字,工商登记也没有出现继子等人的名字,她据此认为,学校完全是属于她丈夫一个人的,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而自己作为赵恒的妻子,应该分得一半财产才对,再加上另一半作为遗产继承,她也应该有份。

不久,夏琴在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她认为这是自己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案件起诉后,夏琴与赵家关系彻底破裂。继子觉得自己有着先天的优势,竟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继母与父亲的婚姻关系,因为,继母与父亲在十五年前办理婚姻登记时,双方都没亲自到场。状告对象为当初为继母和父亲办理婚姻登记的镇政府。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以上可见,只有婚姻当事人受胁迫一方才有资格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别的人包括亲生子女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另外,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时效是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或被胁迫、重获人生自由一年内。本案中,撤销婚姻登记的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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