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两位赌友,一人手握3张借条要求另一人还款。这钱是正常借贷,还是赌债?2014年7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7月28日和2011年3月1日三次向自己借款,共计25万元整。因多次催讨无效,原告赵某诉至法庭,出示了该3份借条。
在庭审中,被告杨某答辩这钱并非正常借贷,而是赌债。为此,被告杨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原被告两人是参赌认识的,因为赌博被告杨某欠了原告赵某赌债。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曾有多次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而原告赵某也在明知被告杨某因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向其出借资金,对此,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出具上述借条3张。
另外,根据法院调查,2010年7、8月份期间,原告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杨某等人聚众赌博6场,抽头、放资获利共计60000元;2011年2、3月份期间,案外人通过原告赵某介绍,纠集原、被告等人聚众赌博。基于以上聚众赌博事实,原告赵某于2012年2月1日被萧山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庭审还查明:原告赵某因赌博从1995年11月24日起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被告为赌债,对原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的借贷欠条(合同)无效的依据有两个:1、借款人借款用途是用于赌博、嫖娼、吸毒、走私、洗钱、买卖枪支等非法活动,借款人为归还赌债而借款也属于非法活动,即借款目的非法。2、出借人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明知的,却故意借贷,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规定的无效借款合同行为。所以,原被告之间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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