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可军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研究意义都很重要,但是我国当前在立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缺少相关度的规定,导致现实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这对于我国法制的建设和婚姻关系的稳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从对夫妻共同債务的介绍入手,分析共同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最新的法制动态。
关键词:共同债务;财产;一方债务;赌债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不同于生活观念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都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过分析该概念,可以发现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如下特征。
2.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一、特定的期间。在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必然是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关系的存在保障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负的债务是为了实现生活目的。使得债务具有双方共同的属性。如果尚未建立夫妻关系,或者在夫妻关系结束之后,那么双方或者一方的负债,只能算作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没有共同的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也不具有共同债务的属性。
第二、特定的目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共同债务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在结婚之后,双方具有了夫妻关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一方为了实现生活目的而进行的借债并且用于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特定的主体。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是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或者一方。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使得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借债在夫妻之间形成共有关系,债务是为了实现生活上的目的,所以,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或者一方的债务,为生活目的的,都应该以夫妻共同债务对待。
3.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明确的是,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确定了这个前提之后,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偿还”,这种偿还方式属于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还是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而言,将夫妻双方看作一个整体,无论双方或者其中一方谁进行的借债,都应该看作是双方整体的共同债务,所以在对债务的偿还上,实施的是连带的清偿责任,这也是出于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角度。
二、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研究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对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行区分,明确哪些属于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从而在进行债务的清偿时,能够做到区别对待,将债务的偿还做到明确、具体。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具有个人的属性。根据对个人债务的理解,夫妻个人债务的产生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夫妻双方约定了债务的承担方为夫妻一方,在约定财产制下,这种约定债务的情况比较常见。另一种情况是一方从事的和家庭生活无关的事项所引发的债务,这种情况下,由于借债的目的主要是满足一方的生活目的,夫妻另一方没有实际享受到通过借债得到的利好,如果此时让其承担责任,明显对其不公平。
比较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可以看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举债的性质和债务产生的目的。首先、在目的上,对于个人债务,主要是为了个人的目的,为了个人的享受,或者是为了消费等等,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必要的开支,因为是双方都受益的行为,所以在偿还上,应该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性质上,共同债务主要还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而个人债务的产生,是由于双方约定,更多的是双方合意的体现。
三、关于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
2017年2月28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该补充规定中,对于夫妻债务做出了两款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增加的两款,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充规定。第一种虚构债务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这种通过虚构债务的手段,主张权利的,是对夫妻中的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性质上是违法的,故而虚构债务进行欺诈的行为,不能被法院支持。第二种违法犯罪中所负的债务,因为引起债务发生的原因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必然不能被法律保护。新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将这两种情况进行规定,主要的考虑还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因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现实中的新情况的出现,仍然使得已有的规定,不能够妥善解决现实问题,所以新的解释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但笔者依然认为,该《补充规定》在根本上无法弥补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缺陷,更无法有效解决配偶无端“被负债”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218~221页.
[2]张柄尧.《法律专家:“24条”与<婚姻法>存在冲突》,载《成都商报》,2016年.
[3]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