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忱
【摘要】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社会深层次矛盾问题不断显现,如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不着手解决的问题,考验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和进行科学的社会治理的最基本、最有效手段,因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关键词】法治中国 和谐稳定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旧的经济社会秩序被打破,而新的秩序还没有相应地完全建立起来,局部地区、领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如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逐渐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着手解决的问题,考验着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城乡差别拉大、贫富差距悬殊以及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等等问题,造成一些群众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在城市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领域所发生的群体事件,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向前发展的步伐。
稳定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基础,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上,邓小平多次强调稳定是大局,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
但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正面临严峻挑战:一是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二是两个一百年目标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三是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多变。某些西方国家和国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地给我们制造麻烦,扼制、打压中国发展的步伐。对于当前的中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口号,吹响了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号角。
可以说,法治中国的建设,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和进行科学社会治理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树立法治理念,维护社会稳定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保障和发展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主人翁地位,发挥主人翁作用。
要树立和维护人性尊严的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对人性尊严的保护,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任务,也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国家保护人性尊严的法律上的规定和体现。在这样的基本法律规定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保护人性尊严的法治理念,无论是进行制度设计,还是进行政策制定,都要以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特别要注意保护低收入群体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从保护人性尊严的法治理念出发,提高这些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共同享有平等权利和人性尊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人们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要树立保护公民私权的理念。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一直是以保护公权为主。实施改革开放后,人们对私权的法律地位越来越重视,国家也在《宪法》中增加了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在《物权法》中也凸显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条款。比如《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然而,由于整体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以及有关法律在执行上出现不彻底、不到位等情况,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侵占公民私权而引发的社会矛盾非常普遍,野蛮征收、强行拆迁事件经常发生,屡屡引发群体事件,这是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不利因素。而坚持宪法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正确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树立以法律来保护公民私权的理念,避免公共权力对私人权益的侵犯,无疑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要强化政府的责任理念。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强化政府的责任理念,要求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当政府部门在违法行使公权力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地,如果政府部门超越法律规定行使公权力并侵害到公民的私权,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及时追究有关政府主体的责任,还公民以公道。否则,其将会引发人们对国家和政府的不信任,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从这一角度而言,强化政府的责任理念,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社会稳步发展的动力,而且也是以人为本这一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全面从严治党,促进社会和谐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腐败,改善党群关系,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力,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稳固党的执政基础。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和决定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经过历史检验的结论。从革命到新中国成立,从改革开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等等,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所推动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有序推进。
法治中国的建设,其全部过程和各方面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条基本准则。这主要是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本身就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内在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本身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内在统一的,二者互相依存,不可偏废。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和进行法治中国建设,两者在道路上是一致的。这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相协调,要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和坚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相一致。但是应注意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不是要以党代法,而是要通过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来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和进程。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只有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地位,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
完善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完善党的领导,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从理论上讲,这是由国家的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所赋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的选择,来自于人民的信任与委托,所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党凌驾于人民之上,要清醒地认识:人民是主体,党是为人民服务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最好体现。人民通过代表大会来参与法律的制定,通过代表大会参与规划国家未来的发展;而对于执政党,则是要领导人民去实施法律,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完成人民的意愿和重托。人民通过参与立法来体现自身的主体地位,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人民的利益要求。从实践上看,如果执政党不依法执政,权力就会被乱用,就会产生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不利于党执政根基的稳固。苏联垮台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执政党不守法、不依法执政,对此我们必须吸取教训。
把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要求我们党不仅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而且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全面领导。同时,既然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那么全党都必须严格遵守。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允许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强化宗旨意识,改善党群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一些地方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经常出现紧张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从现实表现上来看,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是腐败。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为厂家、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侵害群众的经济利益;而对群众的抗议乃至上访却置之不理,或者进行压制打击,使矛盾的焦点和群众不满的矛头指向了党和政府。
其次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了自身的“政绩”,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在推进地区发展中野蛮开发,破坏和污染环境,严重侵害民众的社会权益。
再次是部分官员不作为。一些领导干部抱着当官做老爷的思想,对群众所思所想所需置之不理。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认真对待,相互推脱,最终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问题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后果。
所以,改善党群关系,必须要强化党的宗旨意识,严肃党风党纪。一是要坚决铲除腐败。一些官员和部门、行业的腐败,不仅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社会公共资源的流失,损害了群众利益,更严重的是其还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坚决铲除腐败,是进一步取信于民,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根本要求。
二是要坚持和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不仅是国家的主人,而且对自己的切身利益、对矛盾纠纷的原因,对引发问题的症结最清楚,对如何解决问题也最有办法。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把群众路线和法治思维结合起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把广大群众组织起来,通过法治方式来解决矛盾和问题;要坚持各级党委、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倾听民意、化解民忧,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满足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期待。
三是要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要求必须落到实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以法治的思维来行使手中的权力,以法治方式来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法治方式强调按照法律规则办事,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运用权力、依法治理社会等等,这会极大地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
改善法治环境,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氛围
全面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首先必须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与否,法律调整范围的广度与深度,立法质量的高低以及法律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律实施的状况和效果,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社会结构的变迁等,导致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加之人们观念的更新、价值取向的转变、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差别加大等问题,增加了依法进行社会治理的难度,这一方面使得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阻力,另一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以主权在民的理念为指导,完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体系;以公权行使为民的理念为遵循,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以保障公民私权的理念为准则,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以人文精神的理念为基础,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以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建立生态和谐环境为目标,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等等。
全面推进法律实施。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且问题多存在于法律实施领域。如执法司法不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执行与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人们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来看,在当前,我们的执法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执法者对法律、法治仍缺乏应有敬畏和尊崇,强势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者对法律的忠诚度;同时要加强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遏制个别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通过非法的手段干预执法活动,防止和克服执法活动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中央反复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问题的能力,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这进一步说明,全面践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将提高法律执行和实施的有效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必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为前提。
营造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法律是神圣的,其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得到广泛的传播,做到家喻户晓,印在公民的脑海里。因此,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国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使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这种信仰一旦形成,人们就会把依法办事当成日常生活的基本遵循。只有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镶嵌在人们的脑海中,才会使人们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即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作者单位:中共朝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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