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的质与“自我完善论”

2015-09-10 03:40晏玉荣
道德与文明 2015年2期
关键词:穆勒

晏玉荣

[摘要]穆勒对快乐进行质的区分,引发学界对“穆勒难题”的争论。各种“调和论”认为,只要合理地解释快乐的质与量,就可以化解快乐质的区分与功利原则之间的矛盾。但是穆勒以“自我完善论”为依据对快乐进行质的区分,必然引出了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作为行为的主要动机与价值标准。各种“调和论”要么否认穆勒引入了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要么否认这些价值会对功利主义原则造成威胁,这与他们对快乐质的解释以及《功利主义》的文本内容不相符合,“穆勒难题”是穆勒思想自身矛盾的体现。

[关键词]穆勒 快乐的质量 自我完善论 快乐一元论

[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2-0129-07

边沁认为人类有一种趋乐避苦的自然倾向或天性,伦理学只能以此为基础,承认其在人类生活中的支配地位,才是理性的、有效的,并且各种快乐与痛苦只是数值大小的区别,没有质的不同。边沁的这种观点引起了诸多批评,促使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对边沁的快乐观予以修正。他认为,快乐之间不仅有着量的差别,还有着质的区分。某些类型的快乐因为其质量的缘故而比其他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

但是很多学者认为,穆勒对快乐质的引入,要么是个多余的概念,要么承认了快乐之外其他价值的存在,动摇了功利主义的基础。“如果他认为对高级快乐的偏好是由于它能带来更强、更多的量的快乐的话,他就必须承认快乐量是最重要的。如果不是快乐的数量或强度决定了人们对高级快乐的偏好的话,穆勒就必须放弃愉悦与偏好之间的关系,即快乐是唯一值得欲求的观点。”这便是著名的“穆勒难题”。

各种“调和论”否认“穆勒难题”的存在,认为只要正确解释快乐质与量的关系,就可解决快乐质的区分与功利原则之间的矛盾。“调和论”的主要代表有简·赖利(J.Riley)的“质的享乐主义”、阿·马丁(R.Martin)、阿斯·唐尼(R.S.Downie)的“生活方式的享乐主义”(life-style hedonism)以及彼·桑德斯、恩·斯特金(N.Sturgeon)的“质量权衡的享乐主义”等。

各种“调和论”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只要触及穆勒对快乐质的区分依据,都会无果而终。因为穆勒在区分快乐质量的时候。使用了古希腊的“自我完善论”(theory of self-developing)作为理论支撑,引出了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作为行为的动机与终极目的,从而动摇了“快乐一元论”。而各种“调和论”要么否认穆勒引入了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要么否认这些价值会对功利主义原则造成威胁。本文会对这些观点逐一予以批驳,说明“穆勒难题”是穆勒思想矛盾性的体现。

一、快乐的质量与“自我完善论”

穆勒认为,快乐有其内在本性,功利主义完全可以根据内在本性区分快乐的高低。穆勒指出,早在伊壁鸠鲁那里,快乐就有高低之分。比如,心灵的快乐高于肉体的快乐;静态的快乐高于动态的快乐;理智的快乐、道德感情的快乐、想象的快乐等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但他不同意伊壁鸠鲁只依据快乐的外在优点——更加持久、更加有保障、成本更小等——而不是快乐的内在本性区分快乐的高低。他认为后者是更高层次的依据。

什么是快乐的内在本性?穆勒并没有展开说明。按照穆勒对伊壁鸠鲁方法的否定,我们可以推测,边沁所列举的快乐、痛苦的七个要素——强度、持续时间、丰度、纯度、确定性、远近及广度等,穆勒都会将它们归于快乐的外在属性,而不是内在本性。我们可以举例来感受一下穆勒所说的快乐的内在本性与外在属性。比如阅读《百年孤独》、玩图钉游戏、吃薯片等都可以让我们产生愉悦感。这三种活动所产生快乐的量,我们可以使用边沁的苦乐计算公式,分别得出一个大约的值。而快乐质量的高低不在这些量的差别上,而是由它们内在本性的不同所造成的。如果有某种东西,使得阅读《百年孤独》的快乐要比玩图钉游戏、吃薯片的快乐更好,更有价值,那么前者在等级上就高于后两者。但这种差别是抽象的,我们只能体会,无法描述

高级快乐能够给予我们哪些独特的感受与体会呢?穆勒说,那就是你在享受高级快乐的时候,觉得你正在运用与发挥人特有的高级功能,比如我们的审美力、道德情感、审慎力、想象力等,从而使得我们更有尊严感。这种尊严感与人的本性相关。高级功能发挥得越多,你的尊严感就越强。也就是说,高级快乐可以让我们的人性更完善,更丰满。此时,快乐似乎是人的尊严、人性的发展与完善的表现或标识。而这正是“自我完善论”的主旨。穆勒对快乐作质的区分,就是建立在“自我完善论”基础上的。

首先,穆勒在《论自由》中明确指出,功利主义的最终目的是使人类自身成为最好的事物。穆勒将自己的功利主义归于亚里士多德阵营,因为他们都“把人类自身带到更接近于他们能够成为的最好的事物”看做人最大的福祉,即要使人得到最充分、最好的发展,达到人性的繁荣。个性或自我性格的发展是促进个人与社会进步最为重要的因素。但是,人的智识与道德本性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苏珊·费金(Susan L.Feagin)认为穆勒不同于边沁,他更关注的是“什么成就好的生活”,而不是“此地,此时,我应该做什么”。我们也注意到,穆勒更多时候不是用“最大量的快乐”而是“令人羡慕的生活”来表述幸福。

其次,快乐质的高低归根到底是由人的自我发展与完善程度决定的。穆勒在《人类精神现象分析》的注解中,对高级快乐的属性进行了说明,高级快乐“对我们表现出更有价值或更令人愉悦的属性,这种完全与完美,我们无法用经验中的例子来说明,因而能刺激我们想象的活力,超越已知的实体,进入更吸引人或更庄严的世界。这是那些我们称之为低级快乐所不能产生的”。由此看来,高级快乐具有使人超越、精神升华的属性。更有意思的是,同样是与音乐相关的快乐,穆勒将欣赏贝多芬音乐的快乐看做高级快乐,因为它的快乐来自声音的和谐与曲调的优美,人们在欣赏时,需要运用与观念相关的高级功能。而欣赏莫扎特音乐的快乐则属于低级快乐,因为它的快乐主要在于身体感觉,有更多的物质依赖性。穆勒对高级快乐属性的论述,使用的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功能理论。人的高级快乐与人独特的功能相联系。如果这些官能没有得到实现与满足,人就不会感到幸福。

穆勒还主张使用“经验偏好标准”来识别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但经验主体必须是能运用与享受高级官能的人。穆勒认为,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对快乐A与快乐B都体验过或熟悉的人,一致偏好A而不是B,不会因为任何数量的B而放弃A。那么,A相对于B就是更高级的快乐。并且,快乐的数量相对于质变得不再重要。穆勒并没有怀疑这种“经验偏好标准”的可靠性与普遍性,而是立即把这种假设当做一种确凿无疑的事实来看待。但是,穆勒却对经验主体做了一定的要求与限制。“确凿无疑的事实是,对两种快乐同等熟悉并且能够同等地欣赏和享受它们的那些人,的确都显著地偏好那种能够运用他们的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穆勒为什么要对经验主体做这些要求与限制呢?因为在穆勒看来,虽然人人都有享受高级功能的潜力,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将这种潜力变成现实,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欣赏与享受高级快乐。穆勒思想中有种精英主义的倾向,不同于边沁的平等主义。他认为,只有受过教育、有良好品性的人才有能力享受高级快乐。人性的发展与完善既是享受高级快乐的条件,又是高级快乐之所以值得追求的根本依据。

总之,穆勒认为,功利主义的最终目标是人性的繁荣与发展。高级快乐是人运用与享受高级官能的结果与标志,更能促进人性的发展与完善。因此,“自我完善论”正是穆勒对快乐进行质的区分的理论依据。

二、各种“调和论”与“自我完善论”

各种“调和论”对快乐的质量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试图调和快乐质的区分与功利原则之间的矛盾。他们也都或明或暗地使用了“自我完善论”作为理论支撑,从不同方面支持了快乐质的区分与“自我完善论”的关系。

我们先分析“质的享乐主义”与“自我完善论”的关系。赖利拒绝用各种还原主义来解释快乐的质量,坚持“质的享乐主义”。他认为,质相同的快乐之间量的差别是有限的,不同质的快乐之间量的差别是无限的。无限量的差别就意味着不同质量的快乐是不能通约的。并且,质的高低相对于数量的差别具有绝对优越性。相对而言,快乐数量上的差别已经不再重要。快乐质的优越性不是因为快乐有限的数量,而是自身就具有优越性。

不同质的快乐之间为什么会有无限量的差别?赖利间接地使用了“自我完善论”予以说明。他在反驳史卡瑞(Scarre)所认为的在现实中我们根本无法体会到“无限差别”的快乐时举例说明,一个道德高尚、智力充分发展的人,能从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权中体会到与偷窃他人物品或谋杀无辜儿童无限差别的快乐,而一个未开化的野蛮人则不会有此感受。这种感受的差别不再是快乐数量的差别,而是质的不同。也就是说,有德之人与野蛮人对不同的快乐感受是不一样,德性是体验不同质的快乐的关键。这与亚里士多德所要求的——虽然追求快乐是人的天性,但我们要教育、培养人们,以正确的方式、在正确的事物上感受快乐,这既是德性形成的关键,也是人性自我完善的需要——道理相同。还有,赖利认为。虽然不同等级的快乐之间并不一定彼此矛盾、互不相容,比如我们可以一边读康德的著作,一边喝冰镇啤酒,但它们有时也会发生冲突。质的享乐主义就需要将各自快乐的质、量分别考虑,然后进行权衡,寻求一种应有的平衡点,以达到快乐最大化。这属于“生活的艺术”,其精神实质就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践智慧。赖利为了使自己的理论符合现实,再次使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

我们再看“生活方式的享乐主义”与“自我实现论”的关系。马丁、威尔逊迪·沃利斯(Wilson D.Wallis)坚持一种“生活方式的享乐主义”,即他们将不同质的快乐对应不同的生活方式,从而将快乐质的选择转换为不同生活方式的选择,以此解决“穆勒难题”。马丁认为,穆勒用顺序计算法或偏好计算法代替了边沁的数值计算法。这种排序体现在生活上,就是高级快乐占主导的生活更令人愉快。换句话说,不是高级的快乐自身比低级的快乐更令人快乐,而是高级快乐主宰下的生活方式更令人快乐。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体现于对快乐自身的选择,而是体现于对生活方式的选择。沃利斯则区分了令人愉悦的生活(a pleasant life)与生活中的愉快(a life ofpleasure)。他认为生活目标并不是自我实现与快乐的二元对立,而是令人愉悦的生活。令人愉快的生活并不等于生活中的愉快。我们培养快乐,并不是为了活着,而是要充实而快乐地活着。

我们并不否认这些解释的合理性。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什么高级快乐所主导的生活更“令人羡慕”?如果要解答这个问题,他们只能从“自我完善论”中寻找答案,即高级快乐主宰下的生活方式或活动更能促进人的自我发展或完善。正如沃利斯最后所主张的,快乐要与自我实现联系起来。如果二者不能两全,人们应该舍弃快乐,选择自我实现。“如果白色与房子不能两全,我们宁愿选择任何颜色的房子,而不是没有房子的白色。快乐与自我实现也同样如此。”这其实是用“自我完善论”代替了功利原则。

桑德斯、斯特金的“质量相权衡”理论依然认同“自我完善论”。桑德斯认为,赖利将不同快乐的质的差别等同于无限量(主要是强度上)的差别,依然是一种还原主义。他们主张,质与量是快乐两种相互区别的属性,都是反映快乐变化的刻度或单位,各自都影响着人们幸福的程度。在实际选择中,快乐的质并不具有绝对优越性,我们会对少量的高级快乐与大量的低级快乐进行权衡、比较,看哪种选择更利于幸福程度的最大化。比如很多人会因为更多量的劣酒而放弃少量的好酒。

何谓快乐的质呢?桑德斯认为,快乐的质是快乐的内在属性,表现的是某种活动单位快乐的好坏。质的优越性就在于某种活动的单位快乐比另一种活动的单位快乐更有价值。比如阅读诗歌的快乐之所以比玩图钉游戏的快乐高级,就在于阅读诗歌的单位快乐比玩图钉游戏的单位快乐更好、更有价值,而不是阅读诗歌可以有更强、持续时间更长的快乐。那又是什么造就了快乐的内在本性?他认为是人的高级功能的运用与发挥。“某种快乐在质上高于其他的快乐是因为有经验的人的偏好,但为什么有经验的人会产生这种偏好,可能在于这种快乐本身具有更多具体产生善的属性(good-making property),比如,由于它涉及我们高级功能的运用与发展……穆勒没有给出什么实际上使得一种快乐高于另一种的充分解释,或者只是因为尊严感,使得我们偏好某种快乐。”因此,他们实际上也认同穆勒的“自我完善论”是快乐质区分的依据。

总之,各种“调和论”在解释快乐的质时,都使用了“自我完善论”。他们从不同角度支持了我们对穆勒快乐质的区分依据的论证。

三、“自我完善论”与“快乐一元论”的矛盾

但是各种“调和论”并不认为“自我完善论”必然导致功利主义价值一元论破产。它们要么否认“自我完善论”引入了其他价值,要么认为其他价值并不能对功利原则构成威胁。笔者认为,“自我完善论”确实引出了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它们不仅是高级快乐产生的源泉,而且快乐只有附着于它们,才能成为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这些其他价值必然消解或动摇功利主义基本原则。

(一)“自我完善论”引出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充当行为的主要动机与价值标准

首先,个性或创造性成为比快乐更为重要、更为终极的生活目标。穆勒在《论自由》中将个性的发展、人性的完善与繁荣作为功利主义最大的福祉。他引用威廉·冯·洪堡的话,说明人生的目的在于人的能力和谐而融贯地发展。“‘人的目的,或者说由理性之永恒不变地指引而规定下来的而不是由模糊而短暂的渴求所提出的——目的,乃是他的能力最显著地和最为和谐地发展为一个完整而又融贯的整体;因此,‘每个人都必须不断地努力追求。特别是努力影响同胞们所应永远关注的那个目标,这便是能力和发展的个性。”。这个观点在《功利主义》中依然有所回应,“我们甚至能够使人类生活完全被‘为人类服务的色彩所控制,乃至以往宗教曾经有过的最大控制力与之相比也只能算是一种雏形,乃至其可以造成的危险并不在于控制程度不够而在于控制得过分,过分到不恰当地干预人的自由和个性”。在“为人类服务”与“自由与个性”的较量与权衡中,穆勒更倾向于保护人的自由与个性。是自由与个性。而不是快乐,成为生活的最高目的。人们之所以会偏好高级快乐,就在于相对于低级快乐它们更能促进人性的完善与创造力的发展。

其次。作为“价值偏好标准”主体的智力与品性,对快乐具有引导、评价与决定作用。这就意味着有着不同于并高于快乐的其他价值,充当行为的道德判断标准,并且消解了“快乐一元论”。穆勒在《论自由》中对《功利主义》所提及的“价值偏好标准”的可靠性大为质疑。他认为偏好背后必须要有理由的支撑,即要用自己的理性去识别什么是值得赞赏的,什么是应该谴责的,否则就是偏见或迷信。”这就要求识别主体具有一定的智力与品性。而这种智力与品性又不是在“空中楼阁”中形成与发展的,是接受一定的教育与训练的结果。而教育与训练活动的展开,一定就有相应的价值引导或灌输。这种充当价值引导的肯定不能是快乐,而是其他的东西。因为功利主义认为,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人的自然天性,功利主义正是建立在这种天性基础上的。它无须引导,也无须灌输。或许有人反驳说,追求快乐的天性当然包括了高级快乐。只是这种天性容易被外在不良的环境所破坏,或者因没有机会运用、发挥而衰退甚至灭亡,教育与培训只不过是保护这种天性、创造机会使它们在运用中得到发展罢了,这并不需要别的引导。但我们认为,应该培育、发展人的高级功能从而使人们能够欣赏、享受高级快乐,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引导,因为它预设了那些能促使高级功能发挥的快乐更有价值、更值得欲求。换句话说,高级快乐之所以更值得人们欲求,必须引入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标准,否则就陷入了循环论证。

最后,“公正仁慈的旁观者”取代了快乐,充当评价行为价值的最高标准。功利主义为衡量快乐,还必须解决如何评判他人的苦乐以及如何知道自己的道德行为能够给予他人快乐的问题。穆勒既然认为快乐有着质的区分,有些快乐是理性理解力的结果,人的品性、理智甚至对待快乐与痛苦的态度都会影响对快乐与痛苦的感受,这个问题也就更加复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穆勒引入了一个真正发展了人之本性的人——“公正仁慈的旁观者”对各种快乐进行价值评价。随后,穆勒又将这个“公正仁慈的旁观者”上升为社会制度与法律,使得“公正仁慈的旁观者”的评价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普遍的约束力。这些都说明了“自我完善论”确实产生了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成为行为的最终目标或道德评价标准,从而消解了“快乐一元论”。

(二)几种反对意见及对它们的反驳

一种反对意见否认“自我完善论”引入了新的价值标准。赖利认为,对快乐作质的区分,无须引入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标准,好比我们能够识别颜色,并不需要诉诸颜色之外的其他标准。这个反驳并没有说服力。(1)颜色并不是事物的内在属性,只是光波给眼球造成的一种感觉。而穆勒认为,快乐的质属于快乐的内在本性,与外在属性无关。(2)各种颜色之间并没有质的高低等级区别,但穆勒认为快乐有质的高低区分。(3)如前所述,赖利将快乐之间质的差别看作“无限差别”时,引入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与实践智慧等概念,间接地使用了“自我完善论”来说明理由。而“自我完善论”必然导致其他价值凌驾于快乐之上。

另一种反对意见否认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能够冲击或消解“快乐一元论”。这是对我们的观点最有力度的反驳。他们认为,即使穆勒引入了人性完善或尊严等其他价值,快乐依然是行为的唯一目标或最高目标,因为训练、发展我们的高级能力都是为获得更多或更好的快乐服务的。只要他们坚持享乐功利主义的立场,就必须处理《功利主义》两段非常重要的内容。

其一,“如果对这两种快乐都比较熟悉的人,都认为其中的一种快乐远在另一种快乐之上,即便知道前一种快乐带有较大的不满足也仍然偏好它,不会为了任何数量的合乎他们本性的其他快乐而舍弃它,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种被人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相对而言快乐的数量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穆勒认为,高级快乐并不一定比低级快乐更让人满足,甚至还会带有较大的不满足,我们却断然偏好高级快乐。

“质的享乐主义”与“生活方式享乐主义”将快乐看做某种活动,并且高级快乐具有词典式优先性。他们可能会用“较大的不满足”解释快乐数量方面的差异,因而这段话对他们的观点不会造成威胁。但“质量权衡论”将快乐看做一种心理感受,他们的麻烦比较大。他们在幸福与满意度的解释上做文章。斯特金认为,在穆勒看来,幸福不同于满意度,选择高级快乐牺牲的是人们的“满意度”,并不是幸福。至于幸福与满意度究竟存在着什么区别,对他的论证并不重要。他只是提醒我们注意,穆勒认为,作为高级存在物有更大的能力获得幸福。即使傻瓜能获得90%的满意度,高级存在物只有10%的满意度,但高级存在物的幸福绝对数值要比傻瓜大得多。但是,我要问,如果说幸福只是一种主观感受,必然与满意度相关,那么如果不满意,何来幸福呢?并且,我们还能找到依据,说明穆勒并不认为幸福与满意度有什么不同。“人类具有的官能要高于动物的欲望,当这些官能一旦被人意识到之后,那么,只要这些官能没有得到满足,人就不会感到幸福。”

其二,“幸福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整体……幸福的成分十分繁多,每一种成分都是本身值得欲求的,而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增加幸福的总量所以值得欲求。”穆勒认为,除了快乐之外,还有其他东西,虽然刚开始时只是作为获得幸福的手段被人们所追求,但它们也是构成幸福的一部分,自身就值得欲求,甚至在不能产生欲求结果的情况下也有自身价值。而且,幸福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整体概念,具有许多具体的内容。幸福显然不再只是一种主观上的感受了。穆勒在这段关于幸福的阐述中,显然与原来的功利主义“快乐一元论”不相一致。

对于这段内容,“质的享乐主义”与“生活方式享乐主义”都没有相关论述,斯特金则作了认真对待。他提醒我们注意穆勒措辞上的区别,一种是松散的“日常语言”,另一种是哲学上严格的说法。将金钱、健康、德性等看做幸福的组成部分,是在“日常语言”意义下使用的。而这些东西之所以自身具有价值,值得人们追求,就在于它们是幸福的来源,从而也是快乐的来源。因此,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上,快乐仍然是功利主义唯一的行为动机与终极目标。他还认为,穆勒的幸福概念即使不是一个享乐主义的解释,也仍然是一个主观理论:什么成为幸福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我们欲求它。一个事物是因为它被人们欲求才是好的,而不是因为它是好的才被欲求。德性当且仅当它以这种方式被欲求时,才是幸福的一部分。他认为,如果将穆勒纳入亚里士多德主义,必须从这段话以外的地方寻求理论资源。

但是,我们并不赞同他的解释。因为斯特金一方面坚持将幸福理解为一种主观理论,另一方面又认为人们应该宁愿放弃更大的满足感,选择高级快乐,这本身就是矛盾的。穆勒在《功利主义》中确实说过“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但是我们也能在《论自由》中找到依据,说明欲求与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说欲望和冲动同样也是我们自己的,如果说拥有我们自己带有任何力量的冲动并非什么危险和诱惑,那么就很少会有人愿意承认了……一个人,他的欲望和冲动都是他自己的,因为它已经被他自己的教养所发展和矫正,所以这些都是他自己的本性的体现,这样的人就可以说具有了一个性格。”也就是说,穆勒并不认为人们所欲求的必然就是善的。相反,他认为,符合本性的欲望与自然的欲望并不相同。人的欲望需要教养与矫正,才能符合本性并真正属于自己。换句话说,虽然我们都追求幸福,但对于什么是幸福,哪些足幸福正确的组成部分,则需要教养来矫正。由此可见,穆勒对欲望与善的两段论述是矛盾的。穆勒要么放弃了自己主观主义的幸福概念,要么自身是在幸福概念与享乐主义之间游移。

概言之,“自我完善论”使得穆勒在评价、引导、选择快乐时。引入了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从而偏离了当初的功利主义原则。而无论是否认“自我完善论”引入了其他价值,还是认为其他价值并不能动摇功利主义原则,反对者的意见都缺乏说服力,无法合理处理穆勒思想自身中的矛盾。

综上所述,穆勒是在“自我完善论”的基础上对快乐作出质的区分的。各种“调和论”认同快乐的质与“自我完善论”之间的关联,也从不同的角度支持了我们的观点。最重要的是,“自我完善论”引出快乐之外的其他价值,成为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行为价值判断的最终标准,最终消解了“快乐一元论”。穆勒思想自身的矛盾决定了各种“调和论”的失败。

责任编辑:段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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