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动机的自我性

2015-09-10 03:23范晓光
道德与文明 2015年2期

范晓光

[摘要]作为道德行动的一类理由,自我指向性的道德动机具有其特殊的意蕴与复杂性。虽然道德动机的自我性有着不同意义、不同程度的指向,但若作为一个道德准则仍面临着来自普遍立法和道德价值上的质疑。道德上的自我沉溺与利已主义从各自角度进一步揭示了自我指向性的道德动机所具有的复杂意蕴及其所面临的伦理处境。作为自我指向性的道德动机有必要展开自我性的审视,在理性选择与人性本能的对话中进行自己的选择和言说,在道德价值和伦理生活的检视中直面自身的合理性与限度性。

[关键词]道德动机 自我性 相关理论 境遇与诉求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2-0024-08

引言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道德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即在行动者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行动时,其根本的理由和出发点在于对自我的关注,无论从其表面的道德行为来看,还是从其所声称的道德行动是利他的或其他的目标指向来看,在行动者内心都是基于自我指向性的。之所以说这种道德现象是特殊的,是因为它与我们一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期望有出入。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道德行动总是具有一种超越自我、有利他人和更多人的美称,即便没有这些显得美好的标签,道德行动也总该是表里如一的,否则就可能被称为伪善或者恶。然而,我们真的认为道德的行为与不道德的行为、品德高尚与不高尚是那么泾渭分明吗?在这种思维逻辑下,就能武断地做出价值善恶判断、简化或取消道德话语的讨论吗?在道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面前,我们是否已经习惯于关注道德领域中的某类集聚性问题,而忽视另外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呢?无论是从道德生活的事实本身,还是从人性本能的立场,我们似乎都不能回避对这种道德现象的认识和讨论,承认并探究道德动机的多样性才能更真实地彰显道德理性的力量。

一、道德动机自我性的基本意蕴

道德动机总是为我们提供进行道德行动的各种理由,是催生道德行为的直接动因,它与道德行动的亲近性使我们通常会在动机行动一结果的链条中进行很多道德问题的思考和争辩,诸如道德的标准、道德的评价、道德的践行等。规范伦理学中的两大主流理论——效益主义和义务论也在这个链条中主导了伦理学中的众多论争。但我们知道,链条中的三要素——动机、行动和结果并非总是保持一致性和同质性,即有什么样的动机并非就能在行动中如愿实行,更非总能达成预期结果。究其原因,除了情境因素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之外,就在于三要素中与表面特征相反或相异的东西在起作用,它增加了道德话语真实性的辨识难度,掩饰了道德话语的客观逻辑,并因此有可能使与道德预期有出入的道德效应受到质疑甚至指责。道德动机的自我性正是这样一种实存的道德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并没有对其做出任何先入为主的褒贬评判,即具有自我指向性的道德动机并非一定是利己的、不道德的。对这样一个我们回避不了的问题进行探讨,可以呈现更为多样的道德镜像。

作为道德行动的理由,道德动机通常与心理学和行为学有着紧密联系,道德动机的自我性问题也不例外。但由于其具有相对于道德主体而言的明确的指向性,便不能不超出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范畴,而具有道德话语探讨的意味了。对于道德动机的自我性而言,其明确的指向性即是道德行动者自己。这里的“自己”正是“自我性”的价值基点所在,以此基点为基础,行动者会关注自己范围内的重要价值要素,包括快乐、诸种形式的利益、荣誉、道德评价、自我形象的完满、道德结果对于自己的有利预期等,当然也可能包括将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纳入自身所关注的范围之内而形成的自我指向性。这些既是道德动机自我性所确立的考量要素,也是产生道德动机自我性的不同原因。因为道德行动的自我性所指向的行动者本身只是一种较为笼统和涵盖性的说法,它会更具体地铺陈开来,即关乎行动者自身的以及行动者自己所在乎的方方面面的东西,这种行动者“在乎的”诸因素,在其看来就是一种价值维度上的“值得”和“应该”,即他应该如此做的理由所在。这是分析道德动机自我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价值视点。围绕道德动机自我性所声称的这种客观价值立场,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区分的角度进一步窥视道德动机自我性的具体意蕴。

从自我性的具体指向及其性质来看,若是这种“自我性关注”的重点在于自身道德义务的履行和道德目标的达成,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期望看到的,不妨可称之为正向自我性;若是这种“自我性关注”的重点放在了道德行动者(包括已经实施道德行为的当事人和尚未真正实施道德行为的潜在当事人)自身上,即“我”的道德行为或即将采取行动的道德行为能否给我带来哪些方面的利益、达到哪种层面的目的,或者“我”的道德行为只是为了一种自我形象的关注和维护而做的道德表演等,则是我们在通常意义上不太能接受的面向,可称之为负向自我性。虽说两种自我性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也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评价有明显反差,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在于,是否因道德动机在自我指向性上的截然不同,就应当使得我们对其采取确定无疑的褒贬态度,即正向自我性理应受到赞许和提倡,负向自我性则应该受到指责和质疑。并且,正向自我性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于,行动者必须真正将道德义务和履行道德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一部分,即他要具有强的道德信念,而且这种道德信念与自我性关照必须是统一的。但从现实来看,这样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和道德理想反而凸显出这个前提条件的脆弱和不切实际。

从自我性的绝对与相对意义来看,一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我性,即只关注自我的利益,而绝不考虑他人,对他人的任何关注和付出都是对自我利益的严重阻碍;一种则是相对意义上的自我性,即不止关注自我的利益,也会关注他人的利益,尊重他人的权益,某种程度上或某些情况下会为了他人做出让步乃至牺牲。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相对意义上的自我性问题,这牵涉到自我性行动者做出利他行动的动机和限度。从动机来说,即便行动者会尊重和关注他人的利益并做出某种付出,最终也是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如自我形象的完善、自我成就的获得,也就是说最终仍然“还原”到自身之上。而有关利他的限度问题,则正如利己主义的坚定捍卫者艾恩·兰德(Ayn Rand)所言:“从道德上来说,当自己遭受的危险很小时,救他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危险很大,这么做就是不道德的。”…

从这两个角度所做的划分与分析可以看出,道德动机的自我性虽然有时会有其他方面的关照和所指,并呈现出一定的限度,但其基本指向仍凸显为最大程度的自我性。那么,道德动机自我性的这种价值指向有无合理性?在行动者自身立场之外,它能否经受住来自外在力量的质疑?对此,存在着两种基本视点的检验。

一种是“普遍立法”的视点,它主要检视的是道德动机的自我性指向这一准则能否普遍化的问题,这也是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对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自我性指向的行动者而言,若将自我性指向这一准则普遍化,就会导致所有人都是道德动机上的自我指向者。这时,每个人都只关注自己所在乎的事情和自身的利益,而不去考虑他人所在乎的东西,并将他人的自我关注视为对自己利益的阻碍。这样,就最大程度地导致了与所有行动者自我性的道德动机不相符的结果,因此是自我性行动者不会接受的,也由此说明了自我性指向这一行动准则无法通过普遍立法的检验①。无疑,对自我性行动者而言,其最大的希望就是其他行动者都采取他向的(包括利他性)动机倾向,而不是像他一样采取自我指向的动机倾向,这样对他而言,不但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我性指向的实施,也会最容易达到其最大的预期效果,这也是自我性行动者不会将这一准则普遍化的最强形式。但是显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设想,它至少预设了自我性行动者既是理性的又是自利的,而其他所有人则既是理性的又是非自利的,这显然是一种巨大的矛盾。

另一种则是“道德价值”的视点,它主要检视道德动机的自我性指向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如果有的话它具有怎样的道德价值。从上述对道德动机自我性所做的两个角度的划分可知,在某些情况或某种形式下,道德动机的自我性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并且这种价值正是其合理性的一种体现。即便对负向自我性和完全意义上的自我性而言,若它们并未有损他人的利益,也并未造成可以进行道德谴责的行动后果,我们虽不能认定它们带来道德价值的正值,但至少可以确认其没有增加道德价值的负值。但仍回到道德价值的视点来看,道德本身是具有独立地位的,它不因“我”离我自己最近就应该多加关照,也不因他人离我远就应该减少道德关怀,如果这种说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就是理解道德动机自我性与道德价值是否产生偏差的关键所在。作为道德主体的行动者完全有理由、有资格去表达自身的道德权利,以表明行动者作为经济主体和交往主体所具有的自主权利,以明确“不论是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还是为己爱人的人格道德,其终极目的都是取得利益”。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道德动机的自我性指向者过度夸大了对自身的多方面关注,绑架了道德权利的适用范围和作用逻辑,并将道德权利的功能和自我指向性可能产生的“难能可贵”的道德价值时刻与自我指向“捆绑”在一起,也正因如此,自我指向性所产生的那些具有合理性的道德价值才有着极其有限的限度。对于该维度的检视,自我性指向者或许应该认识到“做合理的事不仅是谨慎的表现,而且是责任心的表现。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独立的责任观念或类似观念,对理性决策的论述将暗示行为的一贯性,但无法解释该种生活方式的道德结构,也不能对道德上的‘应当的力量进行充分解释,更不用说解释任何广义的‘善的生活”。

二、两个相关的理论表达

下面的讨论集中在与道德动机自我性密切相关的两个典型的理论表达上,以更深层地窥探道德动机自我性的复杂意蕴及其可能面临的伦理处境。

(一)道德上的自我沉溺

第一种是被称为“道德上的自我沉溺”的说法。伯纳德·威廉姆斯在《效益主义与道德上的自我沉溺》一文中对此有过深入的探讨。探讨的语境是,面临道德选择中可能出现的那些令人厌恶的行动,我们该做出何种考量和取舍?论辩的双方——效益主义者和道德上的自我沉溺者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选择。在效益主义者看来,出于对行动效果的考虑,无论是与可能出现的更加糟糕的结果相比,还是由于边际效应的存在使得令人厌恶的行动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效益主义者都会偏爱那种令人厌恶的行动。效益主义者认为,道德上令人厌恶的行动并不能成为反对该行动的理由。而道德上的自我沉溺者则拒绝接受这样的行动,他们倾向于划清那种行为与自己的界限。

尽管二者有着不同的选择和理由,却都面临着指责和质疑。对效益主义的指责声称,那个令人厌恶的行动即使阻止了可能会发生的更大伤害,其功效也是可疑的,因为效益主义者的辩护只是一种逃避;再者,效益主义者选择令人厌恶的行动可能产生的功效,在不同的情形中有着不同的结果,并非总是会出现效益主义者预期的效果,他们显然忽略了情况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当然,对于这种指责,威廉姆斯认为其论证过于简单和含混,与其效益主义对手有相同之处。而对道德上的自我沉溺者的指责则认为,自我沉溺者通过拒斥某些“恶行”,将其与自身划清界限,看似是在德性上占有了一种主动态度,实则是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关心自己的完整性、纯洁性或美德。威廉姆斯认为,道德上的自我沉溺受到指责的原因可能在于,其关注的并非是特定的受益者和道德本身,而是那个展现出一种道德高尚的自我形象(image of oneself),这种自我描绘胜于对其他人的任何关注。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道德上的自我沉溺呢?在威廉姆斯看来,道德上的自我沉溺者所具有的那种“反身性(reflexive)关注与上述(对于道德上自我沉溺的)指责具有重要关联。正是这种反身性(reflexivity)产生了自我沉溺的说法,其特点在于:在关注自我与关注他人之间起到逆转或反转(reverse)作用;在注意力及所关注之事上产生误导,并造成某些歪曲。当我们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关心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时,无疑会造成行动中的偏差。因为行动者本来要关心所做之事,但却在行动中关心其行为是否符合某种标准和评价,关注自己的品性是否表现了出来,从而取代了实际上所应该关心的东西;与此同时,行动者也正是从这种自我倾向的关注中得到快乐,而不是从其倾向表示出来以后事情会变得如何中得到快乐。

严格地说,道德上的自我沉溺所表达的并非是直接的动机及其考量,更多的是行动者所处的道德状态及其对于道德生活(尤其是道德挑战)的看待和理解。此外,正如威廉姆斯所认为的那样,道德上的自我沉溺还不能被简单地识别为一种反身性的动机,这样就可以避免它与效益主义的动机形成简单对比。其原因在于:①反身性动机也可以与非效益主义动机形成对比;②效益主义的善行会受到反身性变形的影响。故效益主义动机与道德上的自我沉溺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因为效益主义并非只是关心他人,也包括自身在内;而且,关心他人与关心自己的区分和效益主义与非效益主义的区分并不是一回事;并且,关心他人并非都是效益主义的动机,也可以反身成为一种自我关心。因此,效益主义动机也可以变成一种自我关心。但毫无疑问,道德上的自我沉溺这种状态正是由道德动机上的自我性所催生的。在威廉姆斯的文本语境中,这种道德动机上的自我性与其所指的反身性关注应该是等同的。也正是这种自我指向意义上的反身性关注,对于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可能有助于这种真实性的鉴别。反身性所具有的特性似乎可以使其成为许多道德动机问题上的转换器(甚至腐蚀剂),它似乎使得诸多道德动机要经受一番“真实性”的拷问,即便效益主义动机也不能例外。反身性对于道德价值的理解意义还可能在于,对道德之义极力进行自我维护性的归因,对不义之行则采取回避态度。故可看到反身性所具有的两个方向的维度:一种是对于美德或善行的反身,即出于自我本身德性的彰显;一种则是通过对恶行的回避和拒斥,来划清恶行与自我的界限。但两个方向的反身性都应当出于自我形象的关注和维护。当然,更深的启示还可能在于,过于反身性地关注自己的美德和其他自我在乎的方面,不但会付出代价,其行动空间也将变得更为狭窄。

(二)利己主义

第二种理论表达则是众所周知的利己主义。它通常被区分为心理利己主义和伦理利己主义。心理利己主义认为,出于对自我利益的关注,所有人事实上都在追求有利于实现其自身利益的东西,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在为其自身目标的实现而努力;伦理利己主义则主张,所有人都应该追求有利于实现其自身利益的东西,所有人的行为都应该为其自身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前者是一种事实判断,认为人们的行为在事实上都是利己的;后者则是一种价值判断,认为所有人的行为都应该有利于自身。显然,两种利己主义虽然着重点不一样,但都是出于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关注这一基本判断,认为人们在行动动机上的自我性指向乃人的本性使然。从上述对道德动机自我性的意蕴分析可知,利己主义的这两种区分或者说两个方面,道德动机的自我性兼而有之。一方面,具有道德动机自我性的行动者会在内心中先获得具有自我指向性的心理支持,无论是他经过经验的观察,还是经过理性的思考和选择,更或是他出于对生活实践及人类本性的理解,总之他已在内心获得了这种为己倾向的信念,从而促使其具有了自我指向性的道德动机。另一方面。基于心理的认同使得具有自我指向性的行动者在行动时会自觉地强化这种观念;加之若行动的结果接近或满足他的这种动机所预期的目标就会进一步使其相信该准则,从而成为更加坚定的自我指向性的行动者。因为从心理学和行为学上来看,信念与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只要信念体现着对于行为将会或本会产生的结果的预期,那么信念就会影响行为”;而当行为完成之后,那些预期又会被“不同程度地证实或者证伪,其后这些结果将修正那些体现着这些预期的信念”。

但是道德动机的自我性在利己主义这两方面的体现及其话语逻辑,显然并不能完全让人们信服和赞同。直接针对自我性所对应的心理事实和伦理应该的层面,就有两个方面的挑战与质疑产生。其一,在事实判断的层面,即相应于心理利己主义的层面,这种道德动机的自我性是如何被证实的?其二,在价值判断的层面,即相应于伦理利己主义层面,这一动机倾向和行动准则是否可以实现普遍化?就第一个质疑来说,利己主义者无论诉诸经验的观察与事实还是通过人性本就如此的理论说明,都不能回应所有的例外,即使在非例外的情况下也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证明,因为我们还可以用简单的方式反驳,即对于那个准则的认同和坚持或许只是他自己的想法和他自己的动机而已。对于第二个质疑,利己主义者似乎会表现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尴尬,因为若实现了普遍化的人人利己的倾向,他的自我关注和自我目标的达成显然会大打折扣;若他声称可以实现普遍化,从而呈现出人人利己的状态,那么,这种状态会是一种正常的伦理秩序所能达到的吗?这种普遍化的实现,又有多少人会愿意看到呢?这样的伦理信念和处理方式又是否健全和合理呢?当然,除了以上自我性在事实和价值即对应于心理利己主义和伦理利己主义两方面所面临的质疑外,还有来自于其他伦理理论的挑战,其中不乏效益主义、义务论和利他主义对此的论争,在此不再一一详论。但总体而言,不外乎道德行动标准的不相容,道德评价标准的冲突,道德结构的理解和道德价值关注上的不同,对于道德生活和人性本能理解上的相异与偏差。

(三)简短的比较与点评

道德上的自我沉溺与利己主义不一定会阻碍一个道德行为的发生,某些情形之下还可能使人以更强烈的方式去做出道德行动。因为二者并不一定直接遮蔽道德动机的产生和道德行为的发生。我们通常的判断倒是,凡是只要有自我指向性的动机因素出现,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的发生,尤其在康德伦理学中,这种倾向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情况的确说明了道德上的自我沉溺与利己主义对于道德动机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但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论断。此外,道德上的自我沉溺在表面和实际上都可能存在利他主义的情形,而心理利己主义则完全排除了利他主义的可能。对于一个真正的道德上的自我沉溺者而言,其在关注自我道德形象的同时,如果产生的效益能够提升自我形象和声誉,那更是锦上添花。即使最后没有产生更大的利他效益,那么也不至于影响到行动者本身的自我沉溺,反正我通过自己的“道德行动”、“道德表演”或其他方式达到了自我关注的目的;如果最后产生了更多的有利于多数人的效益,行动者也不会反对或觉得有所损失,反而更能通过“搭便车”效应将自己带进道德效益达成的团队中,对于自我沉溺目的的达成反而起到了更大的助推作用和扩大效应。而对心理利己主义者而言,无论最后的效益看起来多么有益于他人,都不是心理利己主义者想要达到的目的。因为这些“意外效益”(即区别于心理利己主义者本源动机下的效益期望)可能是由于“心理失常,知识或见解上的欠缺,信息的不完整,意志上的软弱等”所产生的,而并非行动者想要看到的。

三、境遇与诉求:自我性之审视

道德生活的复杂性催生了不同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方式,也导致了不可避免的道德价值冲突和彼此相异的道德选择。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在进行任何道德选择和实现道德能力时,都无法做到完全的自主和自由,而是要面临道德生活的复杂性和道德的多样性所营造出的道德境遇之所在。道德动机的自我性也同样无法回避这一问题。任何指向的道德动机都要在理性选择与人性本能的对话中进行自己的选择和言说,都要在道德价值和伦理生活的检视中直面自身的合理性与限度性。

(一)理性选择与人性本能

休谟曾经对人类自我观念的根深蒂固性做过生动的描述:“显而易见,自我的观念(或者倒不如说自我的印象)是永远密切地呈现于我们的,我们的意识给予我们以自我人格的那样一个生动的概念,以至不可能想象任何事物能够在这一方面超越这种自我之外。”这或许是自我指向性行动者所极力赞同的,因为他们不会认为自己的选择是非理性的,恰恰相反,他们会觉得自己的动机正是经过了一番深思熟虑的考量而做出的,也即是出于理性的。在自我指向性的行动者看来,人性中有着固有的为我指向和自利倾向,如果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对于自我关注的满足,不但可能是非理性的,也是对于人性本能的一种违背,唯一合理的就是“必须为了自己理性的自身利益采取行动”。就其立场而言,他们显然把理性和人之天性放在了同样平等和重要的地位来看待。但与此同时,一种为他指向性的行动者也完全可以出于同样的理由认为,人性中也有着固有的为他指向和利他倾向,若道德行动的目标不能满足这个准则就是非理性的,也同样是对人性本能的违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种完全不同的动机选择背后的理由却可能完全相同或相似。

此外,问题的关键还不止于此,即对是否应该具有自我指向性或他向性给出过早的、模糊的认定和道德判断,因为,若一个人关心自己的利益,显然这里面就并不包含道德评价,而若他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就不能不包含道德评价了。这里隐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具有自我指向性的、自我意义和个人范畴下的行动不一定都会产生负向的道德价值。“道德”本身已经预设了超越个人空间的、人际交往下的价值评判,因此,一个行动者即便具有自我指向性,在做出“符合”“道德的”行动时,实则是向正向道德价值的一种趋近,至少不会减少道德价值的总量,是一种基于人性本能的道德行为,也是无可厚非的。其二,是关乎我们在“自我性动机道德行动

道德后果”链条上做出何种评价的问题。基于人性本能的自我关照虽然无可厚非,但这种动机下的道德行为究竟产生了怎样的道德后果,则可能会让我们做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因为,若行动者过于关注自我指向性,道德行动实则成为其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或者成为一种我们大多数人都不太喜欢的道德表演,那么这种基于自我性关注的道德行动则是我们所不认同和不接受的。一个与之并行的问题是若行动者虽然将道德行动作为一种手段和表演,但却产生了出乎意料的道德结果,这时我们会如何呢?通常的可能是,我们会忽略自我性动机,而是因他的道德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来对其做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在这种依据动机和后果都难以做出较好道德判断的情况下,唯一能让我们感知到的,可能就只剩下行动者的道德态度和道德努力程度了,即便仍然会有人将其归于对动机和后果的承诺上。

其实,人性的本能中不只有利己,也并非只有利他,多数时候两个方面是交织和相融在一起的,使人在不同道德情境中做出不同的道德反应。完全意义上和相对意义上道德动机的自我性,以及道德动机上的自我指向性和他向性,不只是给道德理论提出了挑战,更是给我们自己提出了更多的质问:我们属于哪一种,我们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又该做出何种选择?道德纷争不断的事实正说明了决策机制和过程的复杂性。在此,我们是否还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同样出于人性本能,也同样出于理性选择,我们并不必然地导出唯一的、同一指向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准则。正如康德所言:“从人类的特殊自然禀赋,从某些情感和癖好,甚至可能的话从人类理性特有的、并不必然适用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特殊倾向导出的东西,虽然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准则,但却不能提供任何法则。”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道德境遇与人性诉求、内在理由与外在判断的张力与交织,或许正是我们所面临的诸种道德难题的缘由所在。而来自于进化论伦理学的观点也同样道出了值得反思的角度和启示,“伦理学理论背后的事实预设应该与人类天性的本来面目相一致(‘应当意味着‘是),而且伦理学理论不应该将人类孤立在某个假想的高尚空间中,将其与他的动物祖先以及表亲分离”。

(二)合理性与限度性

在前文的探讨中我们已经看到,道德动机上的自我性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的道德主张发生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承认其他的道德主张具有价值序列上的优先性和重要性,这同样不足以给道德动机上的自我性以足够的支撑,因为从广义上来说,“道德一词所考虑的领域,包括了完全不同的多样的价值的集合”。显然,我们是要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去看待诸道德信念和道德主张的相异与所指,即我们作为人的存在本身的完整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个人在群体与社会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与不可缺失性,这两个维度也正是合理性与限度性问题的意蕴所在。

其一,就合理性而言,根据其通常所依据的一个信念,即“在塑造我们基于理由而相信和行动中,诸如自我平衡机制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它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我们显然已经明确了某些道德动机自我性所具备的合理性方面,诸如出于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实现个人利益的达成,出于自我形象的完满和维护所产生的自我关注,更有出于人性本能的在我们看来无可厚非的其他道德选择。因为“合理性的功能从来就不是证成这些体现了我们进化史之稳定性的各种假设,而是在这些假设确立的稳定框架之内,利用这些假设应对变动不居的环境以及各种问题”。更进一步,任何道德主张都不能因其可能引起的不道德行为或道德后果就断定它的不合理性,反之,也不能因其无法证伪的道德行为或道德后果就断定它的绝对合理性;作为道德主张,它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排除其他若干可能性,并且“任何一个提出正确和错误的道德理由的人,都会受到他是否在宣称存在着普遍道德法则的质问”。其二,就限度性而言,在不能脱离的理性选择与人性本能的视角及二者的对话中,我们至少看到两种限度。一种是作为道德人和理性人在自我关注性上的限度,它直接依存于合理性,即自我指向所达到的合理程度。如果在出于生存与发展需要而达成利益的过程中,“只有”对自我利益的关注而“完全不顾”他人的利益;如果在对自我道德形象的完满与维护所采取的自我关注中,陷入了完全的“道德放纵”,置道德关系中的其他方面于不顾,完全将道德行动作为可以利用的手段,或者将某些行为视为对自己道德形象的侵犯;如果在行动者看来是出于人性本能的行动其实已经违背了道德良知,逾越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反而以人性本能作为借口为自己辩护;等等。那么,毫无疑问这些自我指向性的行为动机就完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另一种则是作为独立价值的道德在人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作用上的限度,它主要在自我与他者的存在关系中呈现,“作为自我存在的两重关系,自我对自身的责任与自我对他人的责任具体展开为为己与为他二个向度”。道德动机自我性的限度在这种语境下,关键是做出自我关注之外的基本道德承诺。这种“基本道德承诺”至少可以理解为对常识道德规范的遵守和对人际道德关系的尊重,其主要源于自我与他者、自我与社会维度所形成的习俗性和制度性的契约与义务关系,“广而言之,自我的社会内涵包括与一定社会共同体中所占位置及所承担的角色相应的义务和权利、社会规范系统通过认同及接受而在自我中所形成的行为定势和选择、评价的内在准则、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联系与互动所赋予自我的关系性规定(自我作为关系中的存在而具有的品格),等等”。

由之,也进一步凸显了合理性与限度性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方面是合理性意味着对限度性的约束,另一方面则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才能言谈其合理性。而且,无论是行动者的理性选择,还是出于人性本能的使然,其实都游走在合理与限度所规定的范围中。理性本身不能完全保障所有的对与错。而人性本能又是中性的,它本身也不能成为所有行动的借口和理由。人性的本能和道德生活的复杂性使得诸如道德动机自我性的问题的分析远远超出了理性能力的界限。道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道德领域也无法避免“理性的危机”。

与此同时,具有道德动机自我性的行动者并不能因其具有一种自我性关照就“应当”引起我们的惊慌、不适和鄙夷。当我们用道德权威去做出一种高姿态时,道德的大棒恰恰打在了我们自己头上。为了真实地了解和探寻道德生活中的诸种镜像和话语逻辑,不能总是用理性的要求去对待,情感、经验、直观、体验等诸途径从来都必不可少,宽容、暂且搁置、移情感知、换位思考等态度也非常可贵,而这种对待方式又何尝不是一种更大程度和另一种意义上的理性呢?就此而言,合理性所应当观照的不仅有内容上的、价值指向上的,还有方式和态度上的。如果说这只是我们对于那些道德动机上具有自我性的行动者的一种宽容和理解的话,那么,他们是否也应当有所反应并表达出某种态度呢?尽管我们并不对其有这样的要求。因为道德生活中不是只有他们,不是只有秉持那种行动理念的人。还有其他人和秉持其他行动理念的人存在,而他们彼此之间恰恰是一种共存和交往关系,是一个应当有着基本利益表达和诉求、有着基本价值信念和价值支撑的共同体,归根到底,是以存在共同体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

当自我性关注成为一种道德理由和行动动机时,已经不可能仅仅是行动者自己的事了,而是演变成为在共同体中对于他者的意义问题、与他者关系如何相处和良性互动的问题。因此,合理性与限度性问题的最终指向仍将回到行动者本身,回到行动者所处的社会场域之中,回到具体的道德境遇之中,从而达成个人伦理生活的完整性,更避免对于个人价值的剥离和社会伦理生活的肢解。

责任编辑:段素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