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辰 吴瑾菁
[摘要]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的关系是道德实践中的重要关系。二者在实践中是可逆的双向影响关系,在不同条件下影响方向不同。道德态度影响道德行为是由内而外的一般过程,在实践中面临的是“何以实现”的问题;道德行为影响道德态度是由外而内的特殊过程。依赖于一系列的条件以及个体艰难的自我说服和改变,在实践中面临的是“何以可能”的问题。这两种影响路径性质不同,影响力也不对等,但同为提升个体道德品质的重要路径,在道德建设的实践中要善于根据不同情境和目的创造必要条件,做出恰当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道德心理 道德态度 道德行为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2-0039-08
道德态度是近几年才引起学界关注的跨学科概念,它和道德行为的关系问题是道德建设中尚待研究的重要问题。一般认为,道德态度决定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道德态度的外在表现,因此。我们经常从态度推断行为,认为具备某种道德态度就自然会引发某种道德行为。但笔者认为,道德作为“调节并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规范之一”,其态度与行为必然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二者的关系远非如此简单。一方面,道德态度不是决定道德行为的唯一因素,它对道德行为的影响受道德情境的制约。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道德行为非但不反映道德态度,还可以逆向影响甚至决定道德态度,这时,不是道德行为顺从于道德态度,而是道德态度屈从于道德行为。这两种影响过程性质不同、方向相反,而且不对等,但同为提升个体道德品质的重要路径,“谁影响谁”将由条件和需要决定,对这两种影响关系的理论分析将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提供有效引导。
一、个体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是可逆的双向影响关系
1 个体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的影响关系是可逆的。心理学家伊格列曾把态度定义为“对人、事物、观点的评价”;马向真则认为道德态度是“个体在道德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内在的道德心理倾向”。伦理学上把人的行为区分为道德行为(伦理行为)和非道德行为(非伦理行为),并把道德行为定义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进行的具有道德善恶意义的活动”,包括道德言语、道德行动和道德习惯等。道德行为具有自知、自觉的特点并且具有道德善恶的价值与意义。本文的研究就是基于以上对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的界定而展开的。一般认为,道德态度决定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道德态度的外在表现。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某人有某种言谈和道德行为,就认定他持有某种与之一致的态度,或认为已知个体的道德态度就可以预测相应行为,这是对二者关系的简单化理解。在特定情况下道德态度不一定能决定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也不一定是道德态度的表现,而且道德行为并非只是被动地表现态度,有时个体先有道德行为,然后形成与行为一致的态度。这种影响关系来源于人类追求心理过程一致性以获得愉悦感的根本需求。态度与行为是道德生活中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如果道德态度与行为不一致。个体就会心理失衡,出现焦虑、紧张、不快、内疚等消极情绪体验。为了消除不愉快体验,个体会调整其中的一个因素以达到一致——要么行为服从态度,要么态度屈从行为。
但是不能把道德态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在同一过程中产生的,先有作用力后有反作用力,而个体的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的关系是:当道德态度坚定而清晰时,它影响甚至决定行为,行为与态度一致;当道德行为已经产生并且与固有的态度不一致时,或者态度没有建立、不够清晰时,行为才可以影响态度。二者的影响关系不是在同一过程中实现的,而是在不同条件下实现的两个不同过程。为此,笔者将二者的影响关系概括为“双向影响关系”,即这种影响关系是可逆的,在不同的条件下会出现不同的影响方向。但两个方向的影响力并不对等,道德态度对道德行为的影响力更大,道德行为对道德态度产生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前一个过程是从个体内在心理过程到外在行为表现的“由内而外”的过程,后一个过程是由外在行为表现到内在心理过程的“由外而内”的过程;前一个过程是顺向的自然的过程,后一个过程则是逆向过程,经过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前一个过程是一般过程,后一个过程是特殊过程。但是在道德实践中,从行为到态度的逆向过程又是经常存在的。这两个性质不同的过程具有不同的发生机制和前提条件,但同是提升个体道德水平的两种路径,在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同等重要,我们要善于分辨不同情境和目的,创造必要条件,根据需要做出恰当的路径选择。
2 个体道德态度对道德行为有支配和决定性的影响。道德态度对道德行为具有指导性和动力性的影响,可支配和决定人们的行为;道德行为本身就潜在地是态度的某种形式的表达,态度也是预测行为的最好途径。如一个人对态度对象持同情、喜欢和支持的态度,便常产生肯定的行为;对态度对象持厌恶、排斥、反对的态度,便常产生否定的行为。这是因为态度在人们的行为中起着调节和维持行为动机的作用。首先,个体依据道德态度对道德情境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知觉和判断,从而影响行为选择。态度可以看做“对象和评价在记忆中的联接”,道德态度是储存在个体头脑中的先在的道德经验和知识的总和,而这种关于道德对象(包括人、事件、情境)的一般性经验往往与个体遇到的真实对象并不完全符合,个体倾向于从一般性的态度出发来理解特殊的对象,“从而简化了现实”。道德态度的这种认知功能影响着我们对道德现实的真实知觉,而来自特定现实的道德信息则被个体先在的相关的道德态度所过滤。其次,个体根据已有的道德态度对特定道德行为的结果进行主观推断。由于态度是主体内心对主客体关系的反映,所以态度离不开一定的客体,总是与一定的对象相联系。道德态度的对象性决定了它可以构建一个关于对象的一般性解释,个体处于信息不完整的情境中时,倾向于根据自己特定态度的道德认知、情感和经验对现实进行解释和推断,填补空缺的信息,并对行为结果进行推断,依据主观判定的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行动。不同个体的道德态度存在差异,并且解释和推断的过程受人格因素、对象特点和情境因素等影响,因此个体道德行为的选择就会存在差异。例如某人看到一个老人当街摔倒,如果个体根据以往对于此类道德事件的经验推断老人可能会讹诈,便会在对这一事件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决定不采取救助行动;如果事先没有对于此类事件的经验性态度,他出于同情弱者的“善”的本能可能会对老人出手相助。这就部分地解释了以下现象:有时越是社会化程度较高、社会经验较丰富的人越有可能在有风险的情境不采取救助行为。最后,道德态度对道德行为还有定向功能。道德行为的定向就是确定道德行为的方向。道德态度对行为的定向功能表现了态度要素间在表现上的相互统一性。道德态度内在地包含行为倾向成分,是个体准备采取道德行为的心理准备状态,表现为个体的欲望、愿望、希望、谋虑等行为反应倾向,有肯定(或正向)倾向和否定(或负向)倾向两种。这种心理准备状态伴随其反应的倾向性对即将发生的道德行为产生意动效应,但这种内在反应倾向对行为只起准备作用。只决定行为的一种倾向和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变成现实,即形成具体的行为,还必须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依据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规范来实施和表现。
3 道德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逆向影响道德态度的形成和转变。亚里士多德曾经强调,对于德性而言,“我们先运用它们而后才获得它们”,这一论断在解释道德态度的获得时是有其合理性的。道德态度本身并非个体生而有之的,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经验获得的。个体从零散的经验中将相同类型的特殊反应加以整合,逐渐具体化、个性化,形成自己的态度,并通过模仿及社会学习获得自己的态度。而通过道德行为获得的直接经验对于道德态度的形成和强化是最为重要的,因为相对于仅仅被动地接触情境的信息特征,直接经验使个体对这一问题有更多的认知和情感投入,尤其当个体必须迅速决断时,直接经验形成的道德态度更容易被激活而影响行为决策。另外,自身经验是最好的道德教育者,如果道德教育内容与个体自身经验相冲突,个体将更倾向于依据直接经验行动。那些剧烈的、外伤性的行为经验,甚至仅仅一次就可以形成永久性的态度。所以再多正面的道德教育都难以战胜个体负面道德经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如果一位年轻人因为扶起街头摔倒的老人而受到误解和讹诈,用道德说教将很难消除这一事件的负面经验对他再次采取此类行动造成的阻碍作用。可以用另一个更加强烈的正面体验来覆盖它,比如给这位青年人以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表彰和嘉奖。另一方面,善行会增加善意,恶行会增加恶意。“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个体往往先主动采取或被动形成某种行为,行为重复形成习惯后,就会改变态度。因此,“立法者通过塑造公民的习惯而使他们变好”。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以社会公德水平高而闻名世界,这要归功于“新加坡之父”李光耀长期用严格的法制来规范国民的言行举止。如在1992年他颁布进口及销售口香糖禁令并严厉执行之前,在新加坡发售的口香糖品牌多达128种;经过二十多年的管理,现在的新加坡人普遍认为吃口香糖污染环境,是不道德的,商店里根本见不到口香糖,公共场所也看不到口香糖的残渣。
但是道德行为影响道德态度是有条件的。一般只有道德态度与情境相比强度不够,道德行为与态度产生不一致时,或者道德态度尚未建立、比较模糊时才可能发生。而且,行为影响态度这种由外向内的逆向过程要想实现,必须通过个体的自我教育和说服;个体既是影响的目标又是施加影响者,既是影响的主体又是影响的客体,这高度依赖于个体自身的素养和个性特征,一般个性较独立甚至有反社会倾向或者自我防御强烈的人完成这一过程格外困难。另外,个体的道德行为一般只能改变那些态度系统中的外围态度,核心态度(如道德价值观、对于自我的态度等)是很难被道德行为影响的。因为核心态度在个体复杂的态度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改变这样的态度将会使与之联系的态度系统中其他成分之间产生新的不一致,引起个体心理过程的紊乱。我们很少会发现个体在做出不道德行为之后会承认自己是“卑鄙的”或者“不正常”的,因为增加类似的自贬认知可能会打击一个极端重要的态度——个体关于自己的态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个体可能转变对道德事件的态度,认为这种行为并非不道德的,甚至在某种情境中是合理的。另外,道德态度是个体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对道德对象持久的稳定的反应倾向,因此,它是抵制变化的,道德行为要对道德态度产生影响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有时道德行为只能使道德态度产生短期的、肤浅的变化,这种变化要想继续稳固和深入,需要道德行为在同方向上的持续刺激。
二、个体道德态度影响道德行为:何以实现?
1 当个体道德态度强度较大时更易影响行为。态度的强度,即态度倾向于某一指向的程度。强度大的态度稳定性强,个体可以以最快的速度从记忆中提取出来,有效抵抗反向信息的影响。态度强度达到一定域限的个体就会产生强烈的表达态度的意向,自然容易引起相应的行为。同时,强度大的道德态度更容易被激活,形成内部的驱动力,进一步引发相应的行为。任何增加态度强度的策略都能增加道德态度对行为的影响力。
道德态度的内部一致性越高,强度越大,对行为的影响越大。道德态度内在地包含认知要素、情感要素和行为倾向要素,三者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作用,构成个体特有的整体反应系统。道德态度影响道德行为的一般过程即是以内在感受为基础做出对情感的选择和行为的倾向。其中认知成分是基础,情感基于认知决定行为倾向,能够起到承前启后的中介作用,行为倾向是情感发展和强化的结果。道德态度中的情感成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道德态度向道德行为的转化中起着中介和桥梁的关键作用,是道德态度向行为转化的内部动力和重要条件,情感成分作用突出也是道德态度和其他类型态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个体对某一道德现象所持的态度如果在认知上的看法和情感上的体验保持一致的话,则态度强度大,当特定情境出现时它们便能够同时进入个体的意识域,从而简化了态度提取过程,使行为决策加快。例如个体不仅认为某一行为是丑恶的,而且在情感上强烈厌恶,则个体对这一行为的倾向性就会大为降低(但在特殊情境下他仍有可能做出该行为,这在后文将加以解释)。当然,道德态度的认知成分和情感成分不能简单等同于伦理学中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因此不能将它们进行理性和感性的二分。一般地,认知成分是以感性为基础的理性思考,情感成分是以理性为指导的情绪表达,由于道德态度本身的系统性特征,道德态度内部情理密切交融是道德态度中认知成分和情感成分的重要特征,这使得道德态度比单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更加复杂和稳固,也使得由态度所影响的道德行为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干预认知成分影响道德情感,形成情理一致的道德态度,而且可以通过培育情感成分影响认知和行为倾向,从而达至道德态度内部诸要素的一致。
道德态度的特殊性越高,道德态度的强度越大,对行为的影响就越大。个体常常出现在一个复杂情境中,某一态度的激活可能伴随着对同一情境中其他客体或事件的多种态度的激活,即复杂情境有可能激活复杂评判,从而组织某一特定态度向特定行为转变。个体对某一事物所持的一般和笼统的态度与对这一事物所做出的行为反应一致性较低;个体对某特定的具体事物所持的明确态度,与个体对这一事物可能做出的行为反应高度相关。因此,在道德教育中要力求教育过程生动具体、情境性较强,向教育者传达明确的善恶评判的信息,说清在什么情境中采取什么行为,避免空洞、抽象和过分概括化。一些好的道德类公益广告就很好地运用了这一原理,能够构建明确、具体、生活化的场景,给观众以“身临其境”的感觉,并且对特定场景中的行为善恶以明确的演示和评判。生动具体的形象有利于引发强烈而清晰的态度,对观众的道德行为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2 当个体道德态度向中度较高时更易影响行为。态度的向中度,即某种态度与个体整个价值体系核心内容的接近程度。价值观是比态度更广泛、更抽象的内在倾向,它体现了个体生活中最看重的部分,处于抽象水平和概括水平;道德态度是价值观在道德生活中的具体化,更具有指向性。价值观不像态度那样有直接的对象性,因此没有直接的行为动力意义,必须以态度为中介影响行为。如公正、真诚、勇敢、诚实、自由、平等、友爱等,都属于抽象的价值观,而不是具体态度,这些价值观要想在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还有赖于形成与价值观相符的道德态度,利用道德态度的动力作用影响行为。人们在采取道德行为时,会权衡该行为涉及的态度与核心价值的关系。高向中度的态度对于个人价值更大,能获得个体更多的认知与情感支持,而情境的影响作用相对就小,从而态度影响行为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态度的向中度越高,当行为与其不相一致时产生的心理冲突越激烈,态度征服不一致行为的力量也就更大。这也从侧面说明,许多道德行为与态度不一致是因为该行为不涉及个体的核心价值。因此,明智的道德教育者应该强调当前态度与个人核心价值的关联程度以及行为结果的个人收益程度。
一种道德行为究竟是否会发生,还取决于个体对行为后果的价值评估。这种评估包括这一行为能够给他带来的预期的满足程度以及可能因此付出的预期代价。如果预期的满足价值大于预期代价,个体就可能会采取行动。这就可以解释如下道德现象:尽管个体对特定道德客体的态度并无差异,当道德事件发生在遥远的现实情境中或者发生在无关的他人身上时,与发生在身边或者与个体密切相关的人身上时,个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而可能采取不同甚至是相反的行为选择。个人的价值评判如果与社会的价值相符,将会引发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果不相符,则会引发不道德的行为。但如果个体的核心价值观混乱、冲突、矛盾或者不清晰,那么道德态度的向中度就会受到削弱,态度对行为的影响作用就会减小,个体行为的随机性和情境性就会增强,往往会丧失道德原则而屈从于情境压力。所以个体首先要树立个体正确的价值观,再形成正确的道德态度,最后表现为道德的行为。这也从侧面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性环节。
3 个体道德态度对行为的影响力受情境制约。虽然一般情况下道德态度是道德行为的先导,但道德态度是个体的内在倾向,而道德行为是个体在社会中发生的外显行为,“由内到外”的过程中会受到诸多社会性因素的干扰和阻碍,这种阻力有时候大到道德态度无法转变为相应的道德行为。在人际互动、群体压力或有参照群体的场合,以及个体主观感知到较大情境压力和群体压力的情况下(尽管这种感知可能并不正确),情境均可能削弱道德态度对行为的影响力,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决定道德行为的不是态度,而是情境。因为依据简化现实原则,个体往往屈从于离自己最近的压力。因此,即便是特定的态度也不能保证它能决定人在特定道德情境中的行为。另外,社会规范也是一个重要的情境因素。每个人都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社会规范要求个体的行为符合其所处的特定社会角色,而不是其自身的态度。当情境性因素刺激个体的社会需要与信息需要,并且个体具有依赖直觉判断做出行为选择的个性倾向时,情境就可以战胜态度,直接对道德行为产生影响。
“服从”和“去个体化”就是情境削弱道德态度对行为的影响力的典型例子。在强大的群体压力下,个体会在没有任何个人意愿的情况下按照他人的要求而行动,即使这意味着要做不道德的事情——尤其是对方以某种权威的身份出现时。东方文化中,无异议地服从合法权威是个体从小被灌输的一条重要规则,进而成为一种能够征服道德规范以及个体信念、态度和价值体系的强大力量,个体甚至不会考虑权威人物的要求是否符合道义。2014年韩国4·16“岁月号”客轮沉没事故,就是因为船上的大部分高中生对船长命令的盲目服从,导致丧失自己的判断而错失逃生机会。另外,人们有时会感到自己被淹没在群体中,个体的自我认同被群体的行为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难以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和行为,自制力变得极低,容易加入到重复的、冲动的、情绪化的甚至是破坏性的行动中,去,这就产生了“去个体化”,包括个体道德责任感的丧失以及对团体行为敏感度的增加。这种状态下个体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道德行为控制力量都受到了削弱,其行为较少受自身的态度支配,使平时受制于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受规范的制约,表现出通常状态下不会有的不道德行为,如群体性失德行为、犯罪行为、暴乱等。群体的规模越大,气氛越强烈,越易于引发去个体化。在道德实践中,如果希望符合道德规范的道德态度能够影响道德行为,就要设法削弱情境的影响力,例如唤醒个体的自我控制感和自主意识,根据群体压力的类型和性质消解群体压力,或者改变个体对压力的主观感受等。
三、个体道德行为影响道德态度:何以可能?
1 当原有道德态度与行为不一致时,个体可能通过认知平衡转变态度。每个人都有保持内在一致性的基本欲望,个体关于态度对象的认知反应在相互关联的认知元素之间可能存在着失调(不一致)或协调(一致)的关系。行为与态度是一个整体,行为变化而态度不变化就会产生认知失调,个体会体验到心理上的失衡和不适。在追求一致性的基本欲望的驱使下,在情境引发的行为选择很难改变时,个体便会重新评价态度对象,收集新的信息以缓解由于道德选择造成的失调感,于是与行为不一致的多个态度或者信念可能被改变。对个体价值越大的行为选择越会导致失调。另外,如果道德行为是公开进行的,使态度与行为相一致的动机就会非常强烈,个体会认为自己必须说服自己支持自己的行为。而且公开的道德行为是无法改变的行为选择,所以往往只有改变态度才能恢复认知协调。运用公开承诺的力量促使态度发生长久转变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如一个参与了环保公益活动的人其环保态度会更坚定,一个充当过志愿者的人其助人态度会更明确。所以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和公益活动会涉及更多个体的卷入,对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是十分有益的。当然,改变态度只是解决认知失调的方法之一,个体还可以通过改变其中一个认知、增加新认知、改变认知的相对重要性、改变行为等方法消除紧张,因此认知失调导致态度转变只是一种可能的结果,不是必然结果。
另外,个体对道德行为做出选择还是一个决断的过程,如果在做出选择之前每种选择的价值在决策者心目中大致相近,则难于决断其优劣;但在做出选择之后,他对道德客体的态度评价就可能发生很大改变。做出道德选择意味着他放弃了未被选择行为的好处,接受了被选择行为的弊端,对这一结果的认知与他自己对自身的肯定认知之间所产生的矛盾造成个体的失调感。这时,他更多地意识到被选事物的优点和被拒绝事物的缺点,致使对两种事物的评价在态度上有了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个体努力提高对自己所选行为的认可度。个体在道德生活中常常面临两难选择,在困难的抉择之后进行的失调消除,将使个体未来的行为减少道德顾虑。例如考试作弊者会努力让自己改变道德观,认为“如果有机会的话每个人都会作弊”,而如果他经过艰难的道德选择而没有作弊,则会认为“作弊是卑劣的事情,作弊者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可见两个原来持有相同道德态度的人,行为选择不同,可能最终会产生针对这一态度对象的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态度。因此,阻止不道德行为往往比说服教育更可能引发个体的态度转变。
2 当原有道德态度不清晰或尚未建立时,个体可能通过自我说服确立道德态度。每个人都有自我保护的防御需求,从而天生就有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和辩护的倾向。道德态度很多时候跟随着行为,替行为寻找合理的理由。当个体的态度摇摆不定或模糊不清时,他就会像观察他人一样从外部观察自己的行为,为行为做出解释并进行自我说服,自认为自己具备这样的态度;相对于与别人争辩。与自己争辩更为有效。个体自我说服的过程是塑造道德态度的过程,一般在最初道德态度不牢固、不明确或者并不存在时才会发生,这一态度形成的路径对未成年人尤为有效。未成年人社会经验缺乏,思维能力有限,道德态度尚未成形,而行为依从性很高,对未成年人道德态度的培育可以依循行为上的依从和模仿、情感上的认同和接受、认识上的相信和转变三个阶段,由外而内、由浅入深地渐次进行,使道德态度从无到有、从低水平到高水平发展。行为依从在道德态度形成的过程中是很普遍的现象,在个体早期社会生活中,道德态度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量的行为依从。道德行为依从的日常化和经验化将强化个体对相应道德规范的情感和认识,而情感成分和认知成分的增加将促使个体不断地进行自我说服,逐渐自觉自愿地认同这些道德要求,当外在压力消失时,个体的道德态度仍可能与道德规范一致。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引导未成年人重复某种道德行为(如坚持某种礼仪或道德仪式、坚持某种道德行为习惯等)培养他们正确的道德态度,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未成年人的不道德行为,从一开始就要强加约束,避免行为重复固化成为习惯和态度。
同样道理,在对一项行动的初始态度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有时对行为本身的涉入越深,个体就会变得越有动力采取进一步行动,即存在越做越喜欢的自我强化倾向。如果为了达到某种行为结果而经受了困难或者痛苦的体验,这个目标对个体的吸引力反而会增加。所以个体有为自己付出的努力寻找理由的倾向。一些中奖诈骗利用这一原理,故意设计了非常曲折和复杂的领取手续,每一级手续需要的费用逐级增加,个体在逐级增加的时间投入和经济卷入的情况下会出现自我强化的倾向,为了避免自我否定,他会坚定地认为自己的行为选择是正确的和值得的,以至于强烈抵触外来的否定和说服,所以会出现有些受骗者对劝阻产生强烈抗拒和敌意、拒绝终止受骗行为的荒唐结果。不道德的行为也会因为这一原理而得到态度的支持并逐渐升级,人的道德感会被恶行侵蚀:一个小的恶行易引发一系列更恶劣的行为,甚至会达到道德麻木的程度。有时越是伤害他人并同时调整自己的态度,其伤害行为就越容易出现。一个施暴者为了给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辩护就会去贬低受害人,认为他们“低劣而卑贱”,“受虐是他们罪有应得”,于是道德发生了变异,暴行被个体合理化,恶行可能逐渐升级而施暴者并不会感到道德的自责。这是非理性道德行为引发道德态度的非理性的典型例子,个体这时候对信息的处理是扭曲的,用理性的论证将很难说服他。实践中可以正向利用这一原理,通过多种途径增加团体成员的凝聚力和自豪感,例如充当志愿者要经过多次的筛选、烦琐的过程和严格甚至是痛苦的训练,这一艰难的加入过程将提升志愿者的荣誉感,坚定其志愿服务的态度,促使其自觉提高志愿服务的水平。
3 当个体道德行为外在诱因不足时,态度转变的可能性增大。道德行为并非总是能引发态度的转变,或者说道德行为引发道德态度转变只是可能的结果之一。引发道德行为的外在诱因与引起态度改变的程度之间负相关,即如果要经由道德行为来影响道德态度,个体知觉到的引发道德行为的诱凶越少越好。即过多的诱因可能会导致更少的态度改变。在自我说服之前,个体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是主动选择的;如果外部原因不足以证明行为的合理性,个体才会从自身内部寻找原因以减少不协调。外在诱因较少可以使个体知觉到道德行为是自愿选择的,从而引导个体进行自我教育和说服。发现和确信自身对该行为的态度。而强烈的诱因(恐吓、贿赂、乞求、物质奖励等)本身就是引发行为的明显和充分的理由,很难引发认知不协调,个体也就不需要再进行自我说服。因此,奖励和惩罚都可以引发道德行为,但这些道德行为不总是能引发道德态度改变,有的可能只会引发个体在行为上的表面依从,个体并没有形成对该道德要求真正深刻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认知,只是行为趋利的权宜之计,当外在诱因消失时,道德行为的依从就可能消失。要想让奖惩引发的道德行为造成道德态度的永久性改变,奖励或惩罚也应该适度。不必要的报酬会带来一些隐性的代价;同样道理,惩罚也不是越严厉、越多越好,轻度的行为惩罚更易引发道德态度的转变甚至是价值观的改变,其强度只需要引发行为依从即可。仍以考试作弊为例,如果为考试作弊设置了非常严厉的惩罚,个体知觉到是为了躲避这种严厉惩罚而选择不作弊的,这种惩罚教给个体的不是厌恶作弊,而是作弊要尽量避免被发现。当惩罚稍微松懈或者个体能确信不被发现时,作弊行为仍然会出现,证明个体对于考试作弊的态度并没有因为惩罚而改变。当然,奖励和惩罚可以很直接和快速地引发道德行为,甚至道德行为与奖励和惩罚在数量上正相关;如果只是要求个体做一件事并且仅此一次,奖惩越多越好。但是从长远来看,过度奖惩引发的只是行为的趋利,而不是道德品质的提升,对外在奖惩刺激的过度依赖对于巩固道德行为是不利的,对于形成正确的道德态度则更为有害。如果想要让对方形成永久的态度,导致行为依从的奖惩则越少越好。这并非是说在道德实践中要取消奖惩,而是指这种奖惩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这一合理的范围是指奖惩刚刚足以引发道德行为的依从,然而刺激不是那么强烈,还不足以成为行为的理由。显然,这一范围是极其特殊化的,需要实施者根据道德情境、个体特征、行为特征等具体情况灵活决定。
余论
综上所述,道德态度影响道德行为是由内而外的一般过程,在实践中面临的是“何以实现”的问题;道德行为影响道德态度是由外而内的特殊过程,依赖于一系列的条件以及个体艰难的自我说服和改变,在实践中面临的是“何以可能”的问题。后一过程比前一过程更加艰难。这两个可逆的双向影响过程实现机制不同,前提和过程也不同,但同为道德建设的重要路径,在实践中如何决定“谁影响谁”呢?当个体的道德态度已经形成并且符合道德规范时,要努力促使道德态度来影响行为;当个体的道德态度尚未形成、不够清晰时,或者当个体的道德态度不符合道德规范而又比较稳固、短期内无法转变时,从行为人手来诱使道德态度发生转变则更加容易和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被态度所影响的道德行为,仍然有可能影响道德态度;即使是被行为所影响的道德态度,仍然有可能影响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影响关系是在动态变化的。更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只局限于个体“自己”的道德态度与“自己”的道德行为的关系,实际上最小化了另外一个重要因素——人际互动。在实践中道德态度和道德行为的关系要复杂得多,除了受到个体心理、生理、社会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在社会环境中个体的道德态度还会影响他人的道德行为,个体的道德行为也会影响他人的道德态度,这是一个涉及众多变量的复杂问题,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但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态度与行为的关系是以个体自身的态度与行为的关系为基础的,个体的道德态度汇聚成社会整体的道德心态,个体的道德行为形成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因此,将个体从复杂的社会道德生活中剥离,厘清个体自身道德态度与行为的影响关系,是理解社会整体道德心态和道德风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责任编辑:李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