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慈善行为伦理合理性的应然性分析

2015-09-10 03:37陆奇岸林津如
道德与文明 2015年2期

陆奇岸 林津如

[摘要]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其慈善行为往往会在谋利动机的影响下出现不符合伦理要求的情况。然而,企业慈善行为符合伦理合理性具有应然性。这种应然性包含在企业慈善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功能之中。从本质看,作为道德行为的企业慈善行为应该符合自觉主动性、平等性、非牟利性的利他性等伦理要求;从特征看,企业慈善行为也应该符合慈善内涵所蕴含的普遍仁爱、自觉主动性、非牟利性的利他性等伦理要求;从社会功能看,企业的慈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保障功能所蕴舍的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所有人的仁爱等伦理要求。

[关键词]企业慈善行为 伦理合理性 应然性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5)02-0114-04

企业慈善行为是指企业为增加人类的福利,自愿地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提供帮助和救济,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慈善行为无论是从其本质、特征还是从其功能方面来看,都蕴含着与之相应的特定伦理要求。企业的慈善行为应该符合这些特定的伦理要求,即企业的慈善行为具有伦理合理性的应然性。然而,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其从事慈善行为的动机很难摆脱牟利性。在牟利动机影响下的企业慈善行为往往会缺乏自觉主动性而导向功利性取向。为此,基于慈善行为本身的视角,从理论上探讨企业慈善行为为何应该符合特定的伦理要求以及应该符合哪些伦理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慈善行为的本质及其伦理合理性要求

企业慈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的行为,道德的行为即符合一定社会的伦理要求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的行为,这种企业的慈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征和伦理要求,否则就会与其本质相背离,失去其合理性。

(一)企业慈善行为的本质——道德的行为

企业慈善行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的行为,因而从本质上看,企业的慈善行为是企业实施的道德行为。

企业慈善行为作为道德的行为本质上是由企业的社会角色决定的。从社会角色来看,企业是由很多单个的人组成的依靠社会而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组织。一方面,企业是集体组织,是社会的法人,它的生存和发展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相比较,需要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环境的破坏也更多,而且企业有可能利用了本该属于社会中其他一些人的资源,所以企业要对社会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企业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企业是由很多单个的人组成的,其员工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企业与社会中每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如果人们都生活在一个很恶劣的环境中,企业及其员工也无法生存。因此,企业作为社会组织,除了履行法律赋予它的社会责任以外,还应该自觉地履行道义上应该履行的责任。而如果企业自觉自愿地从事慈善行为,就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因为道德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自觉主动地选择而发生的有利于社会或他人的行为。自觉主动性、非牟利性的利他性等就是道德的行为内在的伦理要求。所以企业的慈善行为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道德的行为。

(二)企业慈善行为的伦理要求

既然企业慈善行为就是企业实施的道德的行为,那么,企业慈善行为就应该符合其作为道德的行为的伦理要求,即自觉主动性、平等性、非牟利性的利他性等伦理要求。

1 自觉主动性。企业慈善行为的自觉主动性是指企业履行慈善行为是出于对慈善行为本身及其意义的认知、认同而自愿、主动地进行的,并且这种自愿被内化为企业自身的一种自觉。企业慈善行为之所以要符合自觉主动性的伦理要求,是与企业慈善行为作为道德的行为的性质相一致的。任何一种道德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自觉主动的行为,具有自觉主动性的伦理特征。同样,企业慈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的行为,是企业自觉主动地选择和进行的,是自己赋予自己的一种责任。企业是否履行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这种责任,主要取决于企业对慈善行为的道德意义、社会意义的认知和认同程度。因此,企业慈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的行为应该符合自觉主动性的伦理要求。当然,企业就其自身而言并不是自然人,企业慈善行为的自觉主动性并不表现为自然人的那种心理方面的自觉自愿和主动,但企业作为由许多自然人构成的集合体,其慈善行为的自觉自愿性表现为:企业是否从事以及如何从事慈善行为的决策和行动是由企业集体或代表企业的领导层主动地进行的,而非受到外界强制力的影响或压力而进行的。

2 平等性。企业慈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的行为,应该体现平等性的伦理要求。因为慈善行为作为道德的行为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是慈善主体出于对困境中的同类表示友爱之情而实施的行为,是对其所受的灾难的同情。这种友爱和同情并不以降低受赠方的人格和尊严为起点,也不以捐赠者捐赠的数量为衡量爱心多少的尺度。因而,这种平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慈善主体与慈善对象之间的平等性。不管是企业的员工还是作为集体的企业,其作为慈善主体与慈善的对象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对受赠者予以了捐赠并不意味着受赠并在人格上低于捐赠者,或要求受赠者臣服于该企业或企业的员工,听从该企业或其员工的指挥和安排。(2)作为慈善主体的企业之间的平等。即作为捐赠丰体的每个企业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并不是说住慈善捐赠款项方面要捐赠同等的数量,而是指何个企业具有同等的捐赠权利,具有自由决定本企业捐赠数额、类别的权利。不能规定企业捐赠的数额必须与企业自身的利润大小挂钩,也不能规定企业盈利低就少捐赠,盈利高就多捐赠。每一个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道德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作为慈善主体的企业不管其捐赠款项的数额大小,都表达了对受赠者的友爱、同情,同样值得尊重。

3 非牟利性的利他性。企业慈善行为的非牟利性的利他性是指企业从事慈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利他,但利他不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社会信誉,使企业获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从而谋取企业自身的利益。

企业慈善行为之所以要符合非牟利性的利他性伦理要求,主要是由企业慈善行为作为道德的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因为企业慈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的行为,是企业道义上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用于慈善的款项和服务是用来帮助礼会巾的困难人群,用于表达对受赠者的友善和爱心,而不是作为企业的投资,所以企业的慈善行为不能够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不应该具有牟利性。

国外的研究将企业的慈善行为作为企业发展的一种战略,这虽然对激发企业从事慈善行为有职极的意义,但如果企业从事慈善行为的动机是出于企业自身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导致不道德的行为,从而丧失其伦理合理性。

当然,社会大众可能会通过社会舆论的赞许性宣传、对企业产品的青睐等方式嘉奖企业的慈善行为,从而使企业慈善行为转化为有价值的资产,实现慈善公益和企业目标的双赢。然而,即使企业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政府的减税、社会的认可等嘉奖,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这种利益也是社会和公众自愿赋予企业的,而不应该是企业主动谋求的。如果企业怀着要求回报的动机去从事慈善行为,就会变成伪善。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见,企业的慈善行为既然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就应该符合自觉主动性、平等性、非牟利性的利他性等伦理要求。只有符合这些伦理要求的企业慈善行为才能够真正符合其伦理合理性。

二、企业慈善行为的特征

及其蕴含的伦理合理性要求

虽然企业的慈善行为从本质来看是企业从事的道德行为,但企业的慈善行为始终是以慈善的特征表现出来的。企业慈善行为的特征更要求其符合伦理的合理性。

(一)企业慈善行为的特征

企业慈善行为与个人慈善行为相比,除了在从事慈善行为的主体、参与方式、操作方式方面具有自己的特征之外,还具备两个极大地影响着社会风气的慈善特征。

1 企业慈善行为的慈善是涉及较广领域和范围的慈善。个人从事慈善行为的范围往往只限于那些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关注的问题领域一般也限于资金和实物方面,对于其他领域的关注度非常有限。而企业在慈善方面关注的问题领域则较广,既关注济贫赈灾,也关注教育、文化、体育、科学普及,同时也关注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等方面。

2 企业慈善行为的慈善是影响及受关注度较高的慈善。一般来说,企业慈善行为的影响及受关注度要比个人慈善行为的影响及受关注度高。这是因为:首先,企业是社会性的组织,因其产品和服务而被公众所熟知,因而其行为受公众的关注度要比一般的个人高;其次,企业慈善行为的捐赠力度一般要比个人大;最后,企业的慈善行为被看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所以企业作为盈利的组织,有能力也有义务履行慈善责任,如果企业不从事慈善活动,或是从事的慈善行为是不符合伦理要求的伪善行为,就不仅会影响人们对企业的信任,也会影响人们的社会安全感,因而,企业慈善行为在功能上可以成为良好社会风尚培育的载体。

企业慈善行为的以上两个方面的慈善特征,决定了企业慈善行为应该符合一定的伦理要求,即符合伦理合理性。

(二)企业慈善行为蕴含的伦理合理性

企业慈善行为的慈善特征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伦理要求:一方面,慈善行为者应该具备仁慈善良、关怀他人、富有同情心、乐善好施的高尚品格,即普遍仁爱的精神;另一方面,慈善行为应该是行为者自觉自愿、主动从事的非牟利性的利他性的行为。因此,慈善特征表现出来的企业慈善行为也应该符合普遍仁爱、自觉主动性、非牟利性的利他性等伦理要求。只有符合这些伦理要求的企业慈善行为才具备伦理合理性。

三、企业慈善行为的功能及其伦理合理性要求

(一)企业慈善行为的社会保障功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慈善事业界定为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慈善行为是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部分,应该具备社会保障的一般功能。

社会保障的功能可以从社会保障的定义中得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由社会保障的定义可见,社会保障具有保证人们在灾难面前依然能够维持其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的保障功能。而企业的慈善行为,正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有组织的或自发的措施和活动,给那些由于年老及其他灾难发生而导致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等方面的帮助和救济,以保证他们在灾难面前依然能够维持其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因此,企业慈善行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具备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企业慈善行为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伦理合理性要求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中层制度安排,与所有的制度安排一样,其建立和运行必须体现正确的伦理理念,符合一定的伦理要求,才能够具备伦理合理性。企业慈善行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也必须符合一定的伦理理念和伦理要求,即应具有伦理合理性。

社会保障本身所应该蕴含的伦理内涵和伦理要求,既包括对人的尊严的维护,也包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所有人的仁爱。

1 维护人的尊严。维护人的尊严之所以是企业慈善行为必须遵守的伦理要求,是由企业慈善行为的社会保障功能决定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和制度,对那些由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灾难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予以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他们在灾难面前依然能够维持其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社会保障的这个功能实际上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因为人虽然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但人首先是具有自然属性的人,如果人的自然生命无法得到保障,就谈不上人的社会属性的保存,更无法保证人的尊严。

社会保障对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对所有人的尊严的维护,这种维护是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能力的,这是由社会保障设立的出发点来决定的。从社会保障的功能来看,其直接功能是对弱势群体生存权利和尊严的维护,其间接功能实际上是为了化解由贫富差别所导致的矛盾,防止弱势群体由于生活所迫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因为贫富差距会激化社会矛盾,一旦矛盾冲突发生,人的尊严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而不是单单为了困境中的人的生存权利或者富人的安宁。可见,企业慈善行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体现维护每个人的尊严的伦理要求。

2 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之所以是企业慈善行为社会保障功能的伦理要求,是由社会保障的功能所决定的。从社会保障的功能来看,它主要是通过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缓解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给社会群体带来的实质不平等,保证每个公民在基本生活需要、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得到公平的机会。因此,社会保障如果不能体现基本的公平理念,就没有存在的伦理合理性。企业慈善行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要发挥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同样也应该以公平作为其伦理追求,否则就难以发挥其社会保障的功能。

3 对人的普遍仁爱。仁爱之所以是企业慈善行为社会保障功能的伦理要求,是由社会保障没立的目的和企业慈善行为的特征决定的。社会保障设立的目的是社会对遭遇灾难的人的一种帮助,这种帮助不是来自亲属间的义务性的帮助,而是社会或社会中的其他人对受灾者实施的非义务性的帮助,它体现了人对人的一种仁爱和友善,因而应该体现仁爱的伦理要求。从企业慈善行为的特征来看,企业慈善行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更应该体现仁爱的伦理精神。因为企业慈善行为是企业作为慈善主体对社会中的受灾者予以的不计回报的捐赠行为,即非牟利性的利他行为,它是企业领导及其员工出于对他人的仁慈友善之情而自觉主动地实施的行为,体现了他们的普遍仁爱精神。因此企业慈善行为从功能上说应该体现仁爱的伦理精神和伦理要求。企业的慈善行为电只有符合这些伦理要求,才具备伦理合理性。

责任编辑:李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