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智仁 甄红玮 胡梦雅 胡 欢 卢秋玉
摘要:西汪苗寨彩礼纠纷少由男女平等观、内部讲理制度、熟人社会的影响、房族内部调解、少子继承制等8个方面的原因促就,形成苗族乡土社会的自我解决机制,从房族兄弟的调解以增强苗族家族凝聚力、细化村委会功能以及发挥法院的司法终局性三个角度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和意义。
关键词:苗族彩礼民族习惯法民间调解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2-0151-06
婚姻是个人、家庭的大事,同时也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我国传统的结婚程序“六礼”中,纳征,即给付彩礼,是最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双方婚姻的订立。由此可见彩礼自古便是与婚约紧密随行的。我国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并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了2次修改。但在先后颁布的《婚姻法》中,均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然而给付彩礼作为一项传统的婚姻程序,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彩礼问题活跃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文化根源。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苗族的最大聚居地,苗族人口数量众多,民间婚姻问题也极为复杂。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民风民俗极具代表性,笔者以此为点,调研苗族彩礼问题。
一、苗族彩礼纠纷现象少
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将调查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机构,包括雷山县人民法院、西江法庭和西江千户苗寨的村委会;第二类是普通村民。在雷山县人民法院,通过跟民事庭的杨庭长沟通后,笔者了解到近5年来,当地仅有3起关于彩礼纠纷的案件诉诸法院。第1起案例发生在2012年5月,文某诉刘某退还财产纠纷案。在本案中,男方文某与女方刘某自由恋爱1年后在男方家乡举办婚礼。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婚后育有1女。女方在生育孩子4个月后便离家出走,直到男方到法院起诉时女方仍未回到男方家,同时女方家拒不接见男方,房族兄弟无法介八,此时男方万不得已诉至法院。第2起案例发生在2012年6月,原告余某诉被告吴某案,从卷宗里笔者看到由于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孩子,由于不符合苗寨习惯法中“生完孩子才算是婚姻正式成立”的要件,所以当事人才通过法院解决。第3起案例发生在2013年10月,原告杨某诉被告罗某案,原告认为被告有惜取婚姻索取财物,故意造成原告家生活困难之嫌以及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虐待妻子的家暴行为。本案中争议点多,28080元的诉讼标的额较大,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在走访西江法庭时,李庭长告诉笔者法庭对民事纠纷青睐“先调后审”,因此大部分的纠纷可以在西江法庭通过调解解决,而无需走诉讼程序。然而李庭长在任多年很少遇到关于婚约的纠纷,西江法庭目前没有一份关于彩礼的卷宗。此外,西江千户苗寨的村委会虽然设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村民间的纠纷,但是笔者拿到当地的村规民约后发现其中大量是关于社会治安、防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规定,关于婚约家庭的规范几乎没有,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彩礼纠纷现象并不常见。
采访普通村民所了解到的关于彩礼的信息。近些年彩礼数额大概是五六万,数额多少跟女方长相以及是否有工作等有关。彩礼除了金钱,还要送大量米、酒、肉。女方家收到男方彩礼钱后,先要交一部分给舅公(母亲的兄弟),其余的才用来置办嫁妆。在过去,女子的陪嫁就是送一套苗族传统服饰。现在还要送家电、被褥、家具和银饰品等。嫁妆花费往往跟彩礼钱差不多,甚至有时候由于苗族服饰昂贵,还要自家再出钱。苗族青年男女思想较开放,他们认为彩礼只是一种形式,数额不重要,重要的是感情。当地苗族盛行自由恋爱,父母包办婚姻现象很少见,青年男女感情和睦,家庭稳定,也导致彩礼纠纷少。
二、苗族彩礼纠纷较少的调查分析
无论是走访官方机构还是采访普通村民,笔者均可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江千户苗寨彩礼纠纷现象少见。就其原因,需要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和解决方式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一)苗族男女平等观念
近年来,西江千户苗寨的彩礼纠纷现象较少,其原因之一是苗族内部传承下来的,与汉族不太相同的男女平等的观念。从《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一书中可知,在苗族家庭中,女儿没有继承权,为了照顾到女儿,父母便会为之准备很丰厚的嫁妆。彩礼与嫁妆的价值几乎是相等的,因此当二者离婚时,就很少会在彩礼或嫁妆上发生异议。这是男女平等观念在减少彩礼纠纷上发挥作用的体现。
苗旗男女平等观念产生的原因有三:第一,苗族地处偏远,受汉族文化影响较小。西江千户苗寨所处的雷公山是“苗岭的主峰”,“它像一面巨大的羽翼,保护着隐居在此的苗族人。大山的屏障,一方面使得他们得以繁衍生息,另一方面使得他们因交通极为不便,与外界失去了联系和交流”。与外界的隔绝使苗族得以保留极具自身民族特色的文化,就雷山地区的苗族习惯法观念而言,“有自己的特点,有些内容比受儒家影响的中原地区更容易与现代法观念融合。例如平等问题,由于没有或者很少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苗族民众没有等级观念,而平等的观念特别强”。第二,苗族遗留了较多母系社会后期的习惯。有研究称,“贵州世居的17个少数民族在解放前都没有进八封建社会,大多数还处于母系社会后期。封闭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状态造成了一种‘文化孤岛的现象,黔东南地区则更具代表性,遗留了这一时期大量的民族文化”。因此,西江苗族的文化风俗仍然遗留了母系社会的某些特征,苗族中女性的地位仍然较高。第三,苗族没有发展出特权阶级,因此没有等级观念。“历史上的苗族没有形成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即使在村寨中也是如此,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苗族历史上在其内部没有形成过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常设权威机构,人们的平等观念是特别强的”。苗族社会发展落后,生产力并未提高到能出现特权阶级的地步,生存环境的严苛使得每个个体的存在都是重要的,人与人之间没有阶级的划分。男人与女人都要付出劳动力,相比于汉族,男女之间的地位差距要小得多。所以说,男女平等观念深植于苗族的文化传统之中,它对婚姻彩礼纠纷的缓解有着重要意义。
苗族聚居的西江至今仍然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女方父母生下女儿并将之抚育成人,要花费不少心思和财力。姑娘出嫁,意味着女方家将就此丧失一个劳动力,而男方家不仅可以增添劳动力,还能实现人口的再生产。因此,彩礼制度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一种补偿。“苗族的彩礼制度反映出不同家庭之间在婚姻上的交换关系”。这种平等的交换补偿关系蕴含着男女平等原则。
(二)苗族的讲理制度
讲理制度就是苗族社会管理制度,苗族的彩礼纠纷少也是苗族独特的“讲理”机制起了调解作用。首先,苗族存在“讲理”的传统。“理”萌芽、形成于原始社会中期,发展并完善于阶级社会时期,涉及法规、道德和宗教等多方面内容。“理老”是在民众中有威信被民众所信任的人,他们精通习惯法和各种古理,所作的“判决”为民众和当事人信服。因此,苗族讲理制度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出现纠纷时讲理解决的方式更容易被村民选择,从心理上容易接受采纳。其次,讲理过程中产生的《理词》涉及许多方面,婚姻和财产纠纷居多,包括恋爱纠纷、退约离婚、夺妻之罪、淫乱拐骗、寡妇婚姻等。“因为讲理中关于婚姻的法规词较多,讲理制度中婚姻纠纷调解制度较为成熟,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许多婚姻纠纷案件。少数民族习惯法最早出现于婚姻领域,调整婚姻关系保障民族繁衍是习惯法的重要功能”。婚姻纠纷的调解在“讲理”制度中占有重要比例,调解制度也更为完善,对纠纷的减少起了一定的作用。最后,当产生分歧的当事人意见相左不一时,可以寻求理老的讲理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之前及时解决,减少了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纠纷诉讼,维持了社区的和谐稳定。婚姻纠纷是苗族内部纠纷,大多纠纷通过理老的调解就可以解决。
(三)“熟人社会”的影响
西江千户苗寨苗族彩礼纠纷少发与当地的民风民情和乡土社会中熟人之间切不断的联系有关。首先,西江千户苗寨的苗族村民们通过日常的生活交往彼此之间都很熟悉,苗寨本身就是一个熟人社会的缩影,村民们在日常的生活交往和民族节日中接触很多,相互信任。“在这一熟人社会的图景里,人们从熟悉获得信任感,获得可靠性认可,以及对行为规矩的身体化遵守,而不是法律、行政条例”,费孝通先生力求以质朴的话言赋予“熟人社会”大胆朴素的文学化构想:“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冶出来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相互信任的苗族青年男女之间发生彩礼纠纷的几率也就比较小。其次,熟人社会多是以亲缘、地缘关系而结成的熟悉社会、圈子社会。西江千户苗寨就是一个典型的苗族人民的圈子,他们共属于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共同的民族语言、生活习惯和民族文化,甚至许多村户之间都是亲戚关系,姻亲关系也更为牢固,不容易发生彩礼纠纷。即使发生了,也容易在两个家族长辈和兄弟的协商中得到解决。再者,熟人社会深深地影响着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对事物的看法。考虑到熟人之间的较为亲密的关系,很多人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碍于面子,往往也不会在明里较真,这时候熟人之间的“意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或许在熟人社会的西江苗寨,一句话,一个眼神就能够化解彩礼纠纷中的某些矛盾。最后,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意思不一致时,现代法的适用是以证据为前提的,“在乡土的熟人社会中,这种可以查验的证据是不易找到的,即使是找到了,有效性又是极难把握的”。因此国家法的适用在民间纠纷中存在局限性,从反面抑制了村民选择法院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四)房族兄弟的调解作用
房族兄弟在解决彩礼纠纷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房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独立于国家法定组织外的家族组织。房族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房族内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除了保持尊老爱幼的传统外,成员之间并无等级高低之分,不存在享有特权的族长。房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本身是由习惯法规定的,因此在习惯法实施过程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从处理纠纷的实例上看,房族在调解纠纷上占据重要地位”。在西江苗寨,当问到村民遇到婚姻纠纷首先会怎么办时,答案基本是一致的:“找自家兄弟来商量。”苗族家庭内部生活早已形成了一定的秩序,即出现纠纷后首先是内部解决,这是基于房族的组成人员之间有相互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房族的权威以及公众舆论的力量等在特定条件下不客忽视,苗族这种习惯做法已深深固化于每一个苗族村民的内心。房族的权威是保证习惯法实施的重要力量,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苗族自古有崇尚友爱和家族和睦的文化背景,出现家庭纠纷后的解决方式是固定的,遵守哪些禁忌也是固定的,苗族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并不是首先倾向于武力解决或者法律上的严刑峻法。选择房族兄弟的介八进行和平协商,多数纠纷都能达成共识。只要家庭内部成员协调好,就不会出现需要法院来介八解决纠纷的情况,彩礼纠纷问题在家族层面就可以充分解决好。
(五)少子继承制
在黔东南地区的苗族家庭财产实行少子继承制,女儿不享有继承权。笔者采访了西江小学的校长唐守成。唐是西江苗寨的“鼓藏头”,即西江每13年举行的祭祖活动中的重要人物,对苗族的文化相当了解,他以亲身经历讲述了一个父亲视角下对待女儿出嫁的彩礼问题。唐校长说,苗族村寨的女孩不享有娘家田土、房屋等永固性财产的继承权,但出嫁时父母却要准备很多可携带的财产作为嫁妆,比如家具、衣服、银饰等,作为对女儿不享有永固性财产继承杈的补偿。嫁妆制作除了父母自行准备的以外,还需要用收到的彩礼钱置办,少则五六千,多则上万元,给多给少是考虑到女方家的经济条件。作为父亲,唐校长有着这样一种情结,给女儿多一些嫁妆,女儿就可以在婆家过的更舒心。因此唐校长在自己女儿出嫁时选择将彩礼钱全部置办嫁妆,同时他也说到苗寨里很多父母都会这样做的,除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少子继承制中女儿不享有继承权间接导致了在数额上嫁妆是与男方给的彩礼钱几乎对等的,也就是说,陪嫁很大程度上是对彩礼镀的变相还礼。嫁妆经由女方带去男方家后大多变成了夫妻共同的生活用品,因此男方并不因为给付彩礼而受有损失,反而和女方共享彩礼带来的受益,因此苗族男女间不容易发生彩礼纠纷。
(六)早婚现象普遍,缺少婚姻登记手续
苗寨青年男女大多早婚,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导致彩礼纠纷少的又一原因。在调研走访时发现青年男女十七八岁就已结婚。由于未到法定婚龄,村民不会选择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有时就算达到法定婚龄也很少去登记。往往是结婚一方外出打工时才会考虑办理登记手续。这里的苗族群众不以登记来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是以在苗寨摆酒席得到亲人和村民们的认可以及女方生子来认定婚姻成立,存在一个事实婚姻为主的苗族婚姻关系。如果这样的事实婚姻关系破灭引发彩礼纠纷,首先是找房族兄弟来调解,万不得已才会诉诸法院。从雷山县法院记载的一起杨某诉罗某彩礼纠纷案的卷宗中,笔者发现当事人罗某生于1997年,罗某与杨某在2011年按农村习俗结婚时年仅14岁,双方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也未到婚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递交的起诉状中写到,杨某是向房族兄弟筹借的彩礼钱,随后在出现彩礼纠纷后也是号召着房族兄弟一起去与罗某家协商。由于罗某家拒不接见,才最终诉至法庭,形成彩礼的纠纷案件。苗族男女缺少完善的国家现行法律知识,大多数青年缔结婚姻关系都没有登记,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认为既然没有登记,就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要回彩礼。因此有时即使是女方单方错误造成感情破裂,男方也不会走法律程序要彩礼。
(七)苗族人重视诚信,骗婚现象少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恶意骗取婚约财产、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获取彩礼的目的,这种现象被称为“骗婚”。苗族是一个勤劳勇敢和古朴诚实的民族,长期以来有着自我管理社会的方式,他们十分注重诚信和信誉,尤其在婚姻中,对女方的名誉十分看重。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都享有社交自由,这也使得苗族地区的骗婚情况十分少见,由此而引发的婚姻纠纷的数量也十分稀少。
(八)国家法解决彩礼纠纷成本高
采取国家法诉讼方式解决彩礼纠纷所耗费的高成本,包括金钱,时间以及人情,这让一些苗族夫妻望而却步。雷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杨庭长总结出近年来彩礼纠纷案件很少的原因之一是因为采取国家法诉讼方式解决彩礼纠纷所耗费的成本很高。杨庭长说,本地关于彩礼纠纷的案例极少。2010-2014年,仅发生过3起纠纷。第一起是发生在2012年4月5日,文某诉刘某返还财产纠纷案。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彩礼和礼品“三金”共计40264.5元,经调解后最终被告一次还清原告14800元。同时被告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后仍收取620无。620元对于一位农民来说是很大的一笔开支。被告的答辩状中提到,若不是被逼无奈,被告更倾向于私下找房族兄弟调解,不花钱也不伤人情。西江千户苗寨大多数家庭还是以农耕收八为主,在满足了日常生活开支后剩余并不充裕,为节约开支,多数人家也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彩礼纠纷。其次,进行诉讼要经过一系列比较复杂的程序,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这对于当地文化程度并不高的村民来说是一种负担。例如上述提到的文某诉刘某案,案件从2012年4月5日持续至2012年5月11日,耗时1个多月。然而5月份正是农忙时节,影响生产。另外,苗族社区是一个熟人社区,“家丑不可外扬”,村民大都相互认识,可能结婚双方的家族交往密切,如果将彩礼事情闹到法院去有损面子,且对薄公堂伤害人情关系。因此,村民往往通过双方商议和解,不选择通过国家法律来解决问题。
三、多元化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和意义
苗族日常生活都有一定的秩序,社会内部有自我管理机制,对各种纠纷解决都有对应方式。在西江千户苗寨,传统苗族习惯法作用明显存在,依靠家族调解的方式直接维护了大家族的稳定,增强了家族凝聚力,导致婚姻财产纠纷少,同时,又间接维护了整个苗族社区的穗定。由此不难看出,苗族特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存在很多值得借鉴和发扬的地方。
(一)加强房族内部的调解作用
苗族很看重父系血缘关系的房族,房族的组成人员之间有相互帮助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家庭方面,房族兄弟关系是保证习惯法权威和纠纷解决的重要因素,体现和强化了“熟人社会”的观念。同时,苗族中舅杈至上,对女方家族有先天尊重的优先权,便于家庭矛盾与纠纷在内部进行调解。房族兄弟一般为中年男性,在家族内部享有较高的威望,他们见闻广博,条理比较清晰,可以组织双方家庭进行会谈、提出条件、互相协商,在这种互相熟悉的氛围中,双方更坦白,交流更方便,遇到的阻碍较小,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现代社会应该发挥苗族房族兄弟的这种调解作用,巩固历来就备受苗族重视的家庭血缘关系。多运用家族力量进行调解,依靠村民自家问题自家解决,在加强家族的凝聚力的同时维护社区的穗定和团结。同时房族兄弟的讲理协商也可以使后代耳濡目染,使得讲理制度得到继承和发扬,这无疑是弘扬苗族优秀传统文化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发挥村委会中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苗族村寨里村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实际是村委会基层组织与寨老制相结合的产物,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西江村委会的调解委员会由一名调解主任和数名调解员组成,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划分明确的职责范围。这些调解员能说会道,了解苗族社区的各种文化与心理需求,处理村民纠纷时以村规民约为依据。这些调解成员一般为义务性质,基本为村民认同。因此,加强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使之内部分工细致化、明确化,提高调解效率、节约调解资源,将纠纷解决在基层,避免法院“一案数调”“有的纠纷无人调解”的尴尬现象。同时强化村规民约的规范作用,用以村委会形式表现出来的集体权威作为保证习惯法传承和复兴的主要力量。
(三)发挥法院的调节作用
在调研中发现,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当事人倾向于到法院解决,此时比起民间调解,法院解决具有以下优势。首先,从调解方式来说,官方的调解比民间调解更能让纠纷当事人信服,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纷扰。再者,民间解决重道理,司法解决重证据和程序,更有利于公平的保护弱势一方。所以不能忽视法院调解的作用。由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调解中涉及多方利益,所以法院调解中要注惫技巧。一是调解实务中要把握个案特点,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然而当出现多方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各持己见,相持不下时,则需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二是法院在面对需调解的纠纷时,应给当事人明确一种观念,即“以调解为主,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法官多做一些调解疏导,让双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采用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去释法说理。三是完善纠纷调解的民间机制。雷山县法院的一起余某诉吴某、文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难点就在于对彩礼性质及返还范围的界定,法官难以明确划分所有杈,这就形成了“彩礼纠纷取证难,法院定案困难”的局面。这种局面实际上也为日后苗族地区彩礼纠纷案件调解机制提供了可完善的空间。重视情感的苗族更愿意采用能调则调的办法。法院可以在彩礼纠纷中通过发挥法院的权威作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和当事人意愿,明确纷争的起因、涉及的利益、各方的诉求后进行高效率的调查取证。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下坚持当事人意识自治,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三种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构成了一个有机、多元、灵活的彩礼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苗族人重感情、讲诚信,一般通过民间调解就可以解决婚姻纠纷。苗族特色多样的私力调解方式,为法院留下处理更为疑难复杂案件的余力。这种模式对我国今后完善法院民间调解工作提供了重要借鉴。因此,完善苗族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促进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融合,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穗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