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冰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000)
网络团购兴起于美国,因其能够提供高效而物美价廉的购物信息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在我国也不例外。本文将团购定义为:网站运用互联网资源发布相当于要约的服务或商品信息,从而聚集具有相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通过购买数量优势而获得较强的议价能力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团购属于电子商务中的B2C模式(商家与个人消费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商家对消费价格作出一定让步,以薄利多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这与传统的经营模式区别仅在于事前的优惠承诺,但许多商家却以此“网络折扣”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发票的管理制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税收,而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团购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不容小觑。
有学者将税收定义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42亿元,而2013年上半年达532亿元,同比增长378%,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由此可见,传统企业呈现快速加入电子商务领域的趋势,电子商务占国民消费的比例日益增加,形成不可忽视的税收来源。与迅速壮大的电子商务相比,我国的税收发票管理制度却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而对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当前,团购的发展对发票管理制度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成为当前发票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非常不利。尽管税务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征收过程中的税收流失仍然非常严重。
发票就是为了税务征收的顺利进行而专门设计的一种工具,发票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现代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工具,而发票的管理是国家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如果国家征税环节出现问题,征不到应有的充足税款,那么就无法提供公共产品,无法履行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最终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但是,应纳税额的多少涉及到商家的直接利益,出于私利考虑,许多商家都想尽各种办法少开甚至不开发票,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这种现象的存在迫切需要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以达到维护税收顺利进行的最终目的,有学者认为“发票管理的核心是以票控税”,让发票充分发挥其作为税收基本工具的作用,完善发票管理法律制度,是税法实施不可或缺的环节。
发票是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商家收款而开具给消费者的书面形式的消费凭证,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之一,具有其他票据所不可替代的功能,是税源监控的重要工具,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是消费者参与国家税收的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重要证据。法律赋予消费者有索要发票的权利,但是监督发票开具的义务属于税务机关而不是消费者。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健全发票管理法律制度,是从宏观层面对商家开具发票的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3.1.1 现行法律法规对团购发票的规定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12年5月《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的专项通知》由国家发改委发布,以深圳、青岛、重庆、杭州为试点,首次正式推广电子发票的运用,其后北京也列入范围;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3.1.2 团购消费市场开具发票现状
团购商品或者服务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畴,营业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发票现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与监管。商家以团购消费为由,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屡见不鲜,并且有些商家甚至就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而在线出售商品,目前对于商家拒绝开具发票行为的主要举报渠道设置有:直接收集证据到税务机关举报,或者拨打举报热线12366向税务机关举报拒开发票的行为。
3.2.1 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制团购行为
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并不同步,常常滞后于社会发展,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团购消费税收发票规范化管理的的法律法规,我们只能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寻求完善团购发票管理制度的途径。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等均未对团购发票的开具依据、开具责任以及举报途径做出具体规定,并且缺乏高效快捷的发票开具方式。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放权省级税务机关施行电子发票,但是,目前在全国大多数城市仍然沿用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得不到有力推行。
3.2.2 商家拒开发票
目前,多数在团购网站上设置团购优惠消费的商家在消费者到店验证团购代码消费之后,以“团购不开发票”、“若报销需要开具发票就必须以原价付款,不能享受团购优惠”等等蛮横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对于团购交易,存在三方法律关系:实体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委托关系;国家与实体商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消费者与实体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多方关系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是导致商家拒开发票的根本原因,商家按月到税务机关领取一定数额的发票,一旦超过本月定额开具发票,就要到税务部门购买,按实际支付额交税,若连续3个月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就会提高商家的定税额度。尽管税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防范偷漏税,但是,利益使然,商家不会自觉按照实际收入主动纳税,当然,这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的税收制度。
3.2.3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将对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方式设置为以下三种:拨打举报热线12366、登陆地方税务局网站举报、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举报方式虽然多样化,但是并不具备时效性,也就是说,消费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通过以上几种方式举报,经过税务机关的调查处理程序,都不能在当天拿到发票,很多消费者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此作罢。如此只能导致商家侥幸逃税的恶性循环。
团购消费发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但是基于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不能仓促立法,只能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上进行完善,对于团购消费不能因其作为新兴的消费方式而忽略其税收。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基于电子商务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原先采取免税的态度,但是2013年《公平法案》出台后,对电子商务交易同样征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团购消费取得发票的权利,赋予税务机关或者银行主动扣除税款的权力。可以对在线交易的商家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安装税控装置,只要进行交易就应缴纳税款。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在线交易的款项由银行扣除税款,购物款部分划归商家账户,而税款部分划到税务部门。
4.2.1 对拒开发票行为及时处罚并公示
商家拒开发票一般带有侥幸心理,消费者因为嫌麻烦不愿举报,对此,税务机关应当加快对举报的处理,对于查实的拒开发票行为,应当立即处罚,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之后应当在税务局网站上公示,并且在团购网站设置链接,使其他消费者能够在消费之前对此商家的纳税信用额度有所了解,对纳税信用度的强调可以促使商家规范开发票的行为,对此可以借鉴日本的“绿色申报制度”,纳税信誉良好的商家使用绿色申报表,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4.2.2 推广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在我国大陆地区一直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将购物网站与税务机关的税控装置相联接,消费者在购买的同时就可以在线打印发票,或者凭借电子发票作为报销方式,而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联接在交易达成之后扣除税款。如2010年台湾制定了“全面推动电子发票应用计划”,积极推进全台湾的发票实施电子化,逐步淘汰沿用多年的纸质版发票,从而实现网络交易发票的规范化。通过法律的支持和确认,使电子发票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推广电子发票的必经之路。
发票管理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税务机关的监督、商家的自觉,更需要消费者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应当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以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于1998年4月1日率先推出了有奖发票制度,以及全国各地区对于涉税案件举报的奖励机制。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推广普及,定期举行税收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只有消费者的举报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并且能够有效解决,消费者才会保持自觉举报拒开发票行为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举报时必须高效合法并且为举报人保密,以免消费者因为举报行为而遭到商家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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