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2015-08-18 15:27赵明波
人大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列席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

赵明波

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尽管看起来似乎不碍大事,但是有的做法仍有较大瑕疵,甚至有悖于宪法法律规定精神。如果注意克服和改进,就会更符合规矩。下面刍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问题

在地方各级党委近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或者意见公文中,常见有“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这句话。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都设有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关,党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通常均分别为党组书记和副书记,因此,列席党委常委会议的应称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这更符合党组织领导活动的章程和规矩。

二、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规范问题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机构的名称应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主席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而不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然而目前部分地方乡镇机关大门边仍悬挂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显然不妥。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召集、主持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当然就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因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机构编制方面来看,都应规范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而不应如有的文件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办公室”。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政府重要会议问题

为了加强人大、政府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扩大人大的知情权、参与权,部分地方政府在召开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时,一般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会,这一互动做法大有裨益。但是在会议纪要或新闻报道中,表述为“列席”不大合适,应表述为“应邀出席”或“应邀参加”为宜,因为人大与政府是法定的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一个会议而政府领导人员是出席,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却是列席,看似只是个字眼问题,但其实质与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话语权极不对称。

四、关于党委领导向人大说明人事安排问题

根据宪法法律规定,遵循党管干部原则,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有的省、市、县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把同级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向会议作相关人事安排说明列入正式议程和日程,这么做直接把党委的人事推荐建议意图从后台置于前台,弊大于利,易让人打上是来提要求的还是来说明的呢这种问号。合适的做法是应在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由党委有关领导人员作以说明,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在分组审议期间转述说明,加之人大常委会委员中一般都有一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适时说明更不成问题,大可不必安排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如果确实需要说明,那也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来作即可。

五、关于何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问题

从宪法法律及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来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何时召集人大代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没有相对具体时间规定,于是有的市、县区为了等待安排一名政府市长人选或县区长人选,直到五六月份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实只为了选举事项,这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造成极大被动,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从何而来?致使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无法实施,尤其是政府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未经人代会审查批准就无法执行,人大代表也很有意见。这表明没有算好加开一次人代会究竟是经济账重要,还是法治账更重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迫切要求各级地方人大必须带头尊法守法,绝不能打擦边球和模糊处理。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做出了表率,每年3月5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多年来已成惯例,早安排早主动,也能给抓工作落实留出足够的时间空间。

六、关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排序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都设有副秘书长职位,而从相关网站查看机构设置或组织机构,一概没有副秘书长的姓名,使其似乎游离于组织之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副秘书长作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当然不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序列,这与党委、政府副秘书长有很大区别,党委、政府副秘书长通常以领导成员列该系统所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之前,而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则不同,在本机关内部,有的省、市人大常委会把副秘书长列在内设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之后。这或许有个别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行政级别比其低的因素,而在参加党委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时,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又不分行政级别一律紧列同级党委副秘书长之后,远远在人大常委会自身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之前,形成这种内外强烈反差固然有角度的不同,但是极不合理。在人大内部,除了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副秘书长在列席常委会会议,以及不是人大代表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在参与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公务活动时,其排名应列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之前。设区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也应在官方网站的相关栏目中以适当方式把常委会副秘书长列出来,这是人大组织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工作联系。

七、关于选举时人大代表的座位安排问题

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2013年3月14日、15日、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连续召开三次全体会议,由2000多名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表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该次人代会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设有秘密写票处,代表可以在自己的座位上写票,也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写票。由此可见,人大代表在行使选举投票权时,在会议区域是拥有活动余地的。极少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进行选举议程期间,可能是为了便于清点人数,就重新安排会场座次,把每一位人大代表的姓名打印出来贴在座位上,并给其印发一张座位示意图。这既改变了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原来的座次,也没有遵循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大会、闭幕会议不按既定座位号就坐的惯例,这种现象需要克服改变,也是尊重人大代表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作者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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