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法治文化认同的意义、机理和建议

2015-08-15 00:50
福州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党纪国法法规从严治党

王 聪

(哈尔滨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01)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四个全面”的提出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当前党情和国情,对治国理政思路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将“从严治党”提升到“全面从严治党”,对党的建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指出党要管党关键在于从严治吏,而从严治党靠的是严明纪律,因此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但是事实证明,仅仅依靠完善党纪党规是不够的,根本还在于党员干部对这些党内法规制度产生法治文化认同,这样才能把党纪党规落实到实践中去。

一、法治文化认同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

党员干部的法治文化认同是指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和国家宪法法律的理解、接受、保护和实践的过程,它所表达的是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的一种赞许性态度和确认性行为。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对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

所谓执政合法性“实际上是指广大民众给予积极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党的执政合法性从根本上说就是人民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但是近些年,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风”问题严重,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造成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那么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就是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力产生了认同危机。[2]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经过国家法律确定的,所以这种合法性危机还是一种法治认同的危机。但是,我们判断一个党的执政合法性不仅指是否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更加重要的是“广大民众对这个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的认同和认可”,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取决于广大民众对有关党的执政权力法律规定的法治文化认同。[3]而党员干部作为广大民众的组成部分和党组织的基本构成,他们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的法治文化认同,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真心实意的接受党的教育和领导,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条件,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文化功能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性要求

由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从字面上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多了“全面”两个字,但就其内容上讲有着更加深刻的涵义。党建工作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从严治党方面做了许多的工作,从出台八项规定到纠正“四风”,从反腐倡廉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都取得了重大成果,可是经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也同时发现,我们党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不足,有些党员干部的问题不仅出现在生活纪律上,还出现在政治纪律上,在新的历史环境下从严治党更加需要常态化、制度化,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因此,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二字主要包含内容无死角、主体全覆盖和劲头不松懈三个方面。[4]而法治文化认同具有一般文化的渗透功能、整合功能和延续功能,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性要求。

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从建设的方式来说,各项党建工作的推进需要通过党内规章制度实现,并且它们之间不是独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所以这就需要广大党员干部从整体上提高对党内法规的法治文化认同,利用法治文化认同的文化渗透功能,以点带面,从与党员干部自身发展最紧密的生活纪律为切入点,促进其他党建工作的开展。

再从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全覆盖来看,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不单指党中央,而且包括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党建工作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通力协作,这就需要法治文化认同的文化整合功能。一方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文化认同,可以充分发挥文化的价值整合功能和规范整合功能,促进全体党员干部的价值观保持一致,使党内法规内化为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进而使所有党员干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另一面,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组织十分庞大的党,从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各自发挥着不同的职责和功能,但是党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以各级党组织必须相互配合,这样才能达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效果,而高度的法治文化认同具有结构整合功能,可以明确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和使命,使整个党成为一个协调的功能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现在广大干部群众最担心的是问题反弹、活动一阵风,所以全面从严治党还指从严治党的劲头不松懈,使从严治党常态化和制度化,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认同的文化延续功能。这是因为培育党员干部的法治文化认同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一旦形成了高度的法治文化认同就具有了长期的约束和导向功能,并且这种党内的法治文化认同具有传承性,符合从严治党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要求。

(三)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是严格执纪,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是严格执纪的基础

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但是如果党内法规不能得到严格的执行,那么就失去了党纪党规的生命力。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专门机构,为搞好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格执纪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究其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纪检干部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严格执纪不利于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把纪检工作当摆设,二是人情关系网束缚了严格执纪的力度,这都是法治文化认同薄弱的体现。纪检干部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抓住党内法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的核心精神,没有正确认识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全面从严依规治党的要求相背离。再从人情关系网的角度看,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走的是人治道路,这种人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今的许多党员干部还具有深刻影响,这部分党员干部从思想上还没有完成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凡事喜欢托关系、走后门,不按规矩办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执纪者,如果没有对法治文化产生认同,那么就极易受到关系网的影响,导致遇到可重可轻的案子一切从轻,甚至对一些违纪的党员干部不予处理,严格执纪成为一句空话。同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象的党员干部,如果能够对法治文化产生认同,不仅可以促使他们主动从实的向组织交代问题,加快案件的处理进度,并且可以帮助他们迷途知返,及时的纠正自身错误。因此,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是落实严格执纪的基础,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性要素。

(四)依法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依法治党需要全体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说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党。[5]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基于这个总目标,《决定》同时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围。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只有中国共产党尊重法律、依法执政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就像邓小平说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7]另外,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主体和客体的双重属性,在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的同时,还要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党。

习近平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要严明纪律”,这就是说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是从严治党的关键,依法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8]《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依法执政,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但是有些党员干部不顾党章党纪,甚至以权代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因为缺少相关的制度法规,而是这些干部没有形成对党纪国法的法治文化认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党,而依法治党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途径,所以党员干部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不仅要具备对国家法律的法治文化认同,还要具备对党内法规的法治文化认同,只有对党纪国法产生了高度的法治文化认同,才能更好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

既然法治文化认同对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怎样使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产生认同,这就需要探究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从法治文化认同的主体角度来看,法治文化认同是每个党员干部与党内法治文化的对立统一。首先,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治文化是培育党员干部法治文化认同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党内法治文化是通过每个党员干部的实践而形成的,体现了整体的思想。同时,法治文化认同是每个党员干部对党内法治文化的理解、接受、保护和实践的过程,是个体的思想。所以,探究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可以从党内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党员干部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两个方面入手。

(一)党内法治文化的形成

党纪党规是形成党内法治文化的基础,党内法治文化的形成要求党纪党规的制定建立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适应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只强调集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的党纪党规,将不利于党员干部按照党内法规实践,不能形成良好的党内法治文化。[9]同时,只强调个人利益忽视集体利益,将不利于作为整体的党组织发展,更无从谈起党的法治文化建设。因此,只有在倡导集体利益兼顾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的党纪党规,才能促进党内法治文化的形成,进而使党员干部对这种法治文化产生认同。

再从党纪党规制定的形式上看,只有通过协商民主制定的党纪党规,才有利于党内法治文化的形成。“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协商民主提出的新要求,只有保障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协商民主参与党内法规制定的权力,才能激发他们自觉践行党纪党规的积极性,也才能使他们对党内法治文化产生认同。

因此,从党内法治文化形成的过程看,法治文化认同基于党内法治文化的形成,党内法治文化的形成依赖于党内法规的完善,而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以党的集体利益为主兼顾党员个人利益为原则,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来制定。

(二)党员干部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

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是一个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从理念外化为实践的过程,大致要经过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和行为认同三个阶段。

对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是指党员干部对于党纪国法是否符合自身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还处于感性认识的层面。情感认同是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认同的主观意识基础,具体说来包括对党纪国法的信任感、敬畏感和责任感。信任感是指党员干部相信党纪国法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处理问题时,认为通过党纪国法可以得到公正的解决。敬畏感是指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认为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底线必定会受到处罚。责任感是指党员干部相比普通民众要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守法、护法和普法的责任。这三种感情是并行的,共同构建了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的情感认同,是形成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

价值认同是指党员干部基于情感认同,结合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对党纪国法进行理性认知,并内化为自己价值取向的过程。人治在我国拥有几千年的传统,党员干部对法治在情感层面认同之后,从态度上就已经接受了法治道路,也就对了解相关的党纪国法产生了动力。党员干部在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时候,会把个人利益得失置于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框架之下,评估守法的益处和违法的成本,也就是进入到对既有党纪国法存在的价值考量,一旦其符合个人和集体的发展要求,就会从理性上对党纪国法进行认可。可以说这种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是对党纪国法的价值体认,是全体党员干部共同的利益诉求。

行为认同即党员干部把认同的法治文化付诸于实践的过程,也是法治文化认同最关键的一环。我们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党员干部的文化素质也在不断提升,经过党员干部的个人学习和党内教育,几乎不存在法盲的情况,但是党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在不断发生,这说明法治文化认同的关键和难点还在于党员干部把法治理念外化为实践,也只有这样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不停留在文字上。

三、培育党员干部法治文化认同的建议

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而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根据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文化认同。

第一,科学建设党内法治文化。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党内法治文化的基础,在制定党内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以集体利益为主同时兼顾个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力。在程序上,要严格履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主动征求党内外的意见。同时,建设党内法治文化还要提升文化自觉,使广大党员干部为我们党的光荣历史和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感到自豪,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和道路充满自信,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党的各项建设事业都将取得长足进步。文化自觉还要求从其他民主党派和国外党派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虽然不同党派在执政目标和性质上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它们建设法治文化的方法还是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们党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立场上,对其他党派的法治文化建设持开放态度,去粗取精,为我所用。最后,党的法治文化建设还要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相互配合,党的各项建设事业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保障,法治文化建设又会促进各项党建事业的发展,所以党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渗透于党建工作的整体规划中,通过各种党建工作的开展,推进党的法治文化建设。

第二,利用隐性教育培育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隐性教育是指不为受教育者自觉意识到的一种教育方式,它是通过创设一定的环境和氛围,使置身其中的个体受到熏陶、暗示和激励,潜移默化中达到价值观教育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10]情感相对于知识来说更加抽象也更难培育,而隐性教育的间接性和渗透性可以在充分发挥受教育者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使教育更加深入人心。从教育主体来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干部进行培训、教育的学校,党员干部在这些学校的受教育阶段,从心理层面讲是受教育者,所以接受教育的效果也是相对较好的,并且这些学校与其他学校一样具有校园文化的导向功能、育人功能、凝聚功能和激励功能,所以这就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资源,把法治文化纳入校园文化的建设中去,在全校范围内营造守法、护法、普法的良好氛围,从而对党员干部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作用。同时,党员干部还是社会人,拥有自己的家庭和单位,这就要求结合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加强全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使党员干部在学习、生活和工作过程中全方位立体化的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从而使他们对法治文化产生情感认同。

第三,加强显性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根据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反省材料分析发现,“有81.4%的人把自己的犯罪归因于不懂法”,这说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刻不容缓。[11]在教育的途径上,要把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这里的课堂教育是指要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为主阵地,充分挖掘高校等社会教育资源,对党员干部进行集中的法治教育培训。课外教育主要是指要以党报、党刊等传统媒体为基础,积极创新教育平台,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对党员干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各级党委还要立足于工作实际,把法治教育纳入政治学习内容,除一般的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适时开展一些带领党员干部参观监狱等实践教育活动,增强法治教育的冲击力。在教育的内容上,要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和国家宪法法律学习,另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教育,特别是着重培育党员干部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和事业观”。[12]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只有把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才能使他们真正的知法懂法,从而提高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

第四,完善考核和监督机制,加快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党员干部对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是党员干部把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外化为实践的过程,在当前的形势下,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反腐倡廉教育实践活动为依托,加强党员干部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而这一切都需要依靠完善的党员干部考核和监督机制为保障。原来我们党的考核机制对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要求较少,有些党员干部甚至为了获得经济发展不惜践踏法律,这就要求把法治能力纳入党员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标准之中,使党员干部在实践中自觉守法。同时,还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对群众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和行政问责制度,使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得到及时的查处,提高党员干部的违法成本,促使党员干部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事。

[1]徐晨光.执政党执政安全研究[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113.

[2][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65.

[3]龚廷泰.法治文化的认同:概念、意义、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4:40-50.

[4]安佳韫.习近平“从严治党要全面”说明啥?[EB/OL].http://www.hebgcdy.com/2014/1219/97299.html.20 14-12-19.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09-27.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8.

[7]张庆祝等.邓小平建党思想论[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1993:214.

[8]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171.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10]陈章龙、周莉.价值观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07.

[11]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应该做好哪些工作?[J].新长征(党建版),2014,12:61-63.

[12]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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