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 6007;.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四川成都 6007;.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 6005)
从语言结构上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科“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由“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深入分析和理解这三个部分,就能够把握“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的内涵。
首先,对“非遗”较为公认的界定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中所表述的:“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可见,“非遗”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这一特点决定了“非遗”保护不可以采取静止、凝固的方式。
其次,“生产性保护”作为我国“非遗”保护的三种主要保护方式之一,其概念最早由周和平在2009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论坛开幕式致辞中进行阐述,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1]可见,“生产性保护”的实质是在“非遗”保护的语境下,探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三,“运行机制”概念的核心是“机制”。“机制”一词最早来自希腊语,其本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2]在社会科学中,机制就是“带规律性的模式”。[3]运行机制指的是事物在有规律的运动过程中,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其功能。[4]
综上,“非遗”生产性保护以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遗”技艺为前提。从本质上看,“非遗”生产性保护是一种带有生产性质的保护手段,必然涉及到诸多的影响因素,因而“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可以理解为:在“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中,通过完善影响和制约这一工作开展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促进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保障保护工作高效运行和实现保护目标的过程和方式的总和。
“生产性保护”是我国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探索的一种新的保护方式。2006年王文章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首次提出“生产性保护方式”概念,掀起了相关理论研究的热潮。与国外基于文化多样性和文化认同的“非遗”保护研究相比,“非遗”生产性保护研究已经成为我国“非遗”保护学术研究的特色。当前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生产性保护基础理论研究。这类研究主要是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相关概念、范畴等的界定,对“非遗”生产性保护方式可行性的探讨。如陈信宁等(2013)对“非遗”生产性保护概念进行了阐释[5],戚永哲(2012)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6]汪欣(2011)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理念进行了论述。[1]二是对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关系的探讨。如何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此类研究数量最多。[7]从研究观点来看,一部分学者倾向于保守,强调“非遗”的“本真性”、“原生态”,认为继承、传承高于和大于发展、创新,坚持遗产文化本位,坚决反对商业化、产业化;[8]另一部分学者则相对比较激进,强调非遗的“变化性”、“活态性”,或者在学术观点上主张传承就是发展、创新,认为相当一部分非遗项目不变革就没有生存价值,或者在实际行动中推行某些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商业化、规模化。[9]三是对地方非遗项目个案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是以实例调研、个案分析为主,或对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或对“非遗”项目在生产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如谢中元(2013)对国家级非遗“佛山彩灯”的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研究,[10]刘勍(2012)以北京绢人为例探讨了手工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问题等。[11]
非遗”生产性保护由于引入了生产性概念,必然会涉及到市场、融资、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在管理上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不同方面出台有利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政策。“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内容庞杂、涉及面广、相关利益主体较多,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非遗”生产性保护综合保护管理体系尚未建立,“非遗”生产性保护仅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承担着管理职责,“非遗”保护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多是各自为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相关项目的扶持政策难以明确到位,使得生产性保护遇到了缺乏盈利模式、融资难、税费高等突出问题。
此外,调研发现,民间社团能直接接触“非遗”传承人,能够成为沟通政府与“非遗”传承人的桥梁和纽带,在解决“非遗”保护工作的公正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理应纳入综合保护管理体系中。但是目前政府对“非遗”民间社团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使得民间社团辅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当前,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项目要求和准入条件的认识均较模糊。根据国家文化部《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以及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来看,一般认为能够进行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主要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部分传统美术类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以上部分项目其实仅仅是可以采取“非遗”生产性保护方式项目中的很小部分。事实上,通过抢救性保护评审认定的“非遗”名录项目,有许多类别都是可以采取生产性保护的,这既是“非遗”项目延续自身文脉的客观需求,也是相关门类的“非遗”名录项目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例如,所占比例较大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等,作为人类精神生产的一部分,也包含“生产”的要素,同样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部分名录项目目前虽没纳入生产性保护管理范畴中,但在现状中已经悄然以生产性保护的事实而存在,并将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成为“非遗”保护的主流趋势。这是“非遗”保护趋势流变管理中的盲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和及早研究对策以束之,则必然会给“非遗”保护工作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1.片面理解“非遗”生产性保护,盲目追求“非遗”项目市场化、产业化。由于不少“非遗”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开发价值,一些地方政府或企业不考虑“非遗”项目本身的传承规律和局限性,盲目追求“非遗”项目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现象较为突出。固然,这种方式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带动地方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这类“非遗”项目是市场适应面非常狭小的一种技艺,盲目通过扩大生产的方式进行商业化操作,最终形成了一种产业并导致这种项目的产业化,它必定会损害项目本身,因为这是以牺牲“非遗”项目的“本真性”和消融项目内在价值为代价的,是与“非遗”保护目的背道而驰的。应该明确的是,不管采取怎样的措施,“非遗”保护“必须以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和核心价值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以牺牲传统技艺的核心部分及其文化蕴涵为代价而实现的传统手工艺现代转型,是生产性保护的短板,换言之,如果丢掉该项文化遗产的灵魂,只延续其皮毛,其保护就没有意义。[12]
2.把经济价值作为检验“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当前,个别地方政府和企业奉行“唯经济论”,在不断推高的“非遗热”中,把“非遗”纳入经济框架内加以考量,以经济价值作为衡量“非遗”项目最首要的乃至唯一的指标。在这一指标影响之下,“非遗”项目若能直接创造效益,能给地方当下的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立马就会变成“香饽饽”;如果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那么这样的“非遗”就会变为随时可以舍弃、可有可无的东西。具体来说,就是“唯经济论”仅把最有含金量、最能创造效益的项目作为保护对象,对于那些没有太多经济价值的“非遗”项目是否失传根本没有考虑在内。
可见,在市场化和商品化的时代背景下,对“非遗”中的经济资源加以合理开发,发挥其经济价值本无可厚非,但“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护“非遗”的原真形态和文化内涵、尊重“非遗”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为前提,不能因盲目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对“非遗”的过度开发、滥用、篡改。相比于“非遗”的经济效益而言,比之更有价值的是社会效益,即通过生产性保护,让历史文脉延续,让非遗焕发新生。
从根本上说,“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构建必须把系统科学的反馈原理、有序原理和整体原理作为理论支撑。
“反馈原理”指任何系统只有通过信息反馈,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目的。这就要求在构建“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时,必须关注运行机制各个阶段和重点工作的信息反馈。“有序原理”指的是任何系统只有开放、有涨落、远离平衡态,才有可能走向有序。这就要求构建的“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必须是一个多主体、多层面的开放性系统。“整体原理”指的是任何系统只有通过相互联系形成整体结构,才能发挥整体功能。这就要求以整体观念和系统观点构建“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13]具体而言,就是要始终注意“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及时、准确地实施信息反馈,善于分析、处理运行机制中的各类矛盾,对运行机制进行监控和评价,使运行机制各组成部分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的构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在“非遗”保护实践中不断完善。结合当前“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实际,构建“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准入机制、监督机制、推广机制和退出机制等“五大机制”。
1.综合管理机制。“非遗”生产性保护作为一种保护方式,是以“保护、传承”为核心的,各级政府仍是最重要的保护主体。“非遗”生产性保护必须依靠政府强大的整合力量以及全局性、前瞻性的宏观调控手段予以保障。因此,“非遗”生产性保护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需要整合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诸多市场化要素,形成目标一致而又各尽其能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综合保护管理体系,这是“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的核心。
根据“非遗”生产性保护现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尝试和探索。一是整合文化、农业、发改、商务、民族、宗教、财政、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的行政资源,建立省级“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常态的生产性保护管理协调机构。同时,及时从税收、项目用地、投融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基金支持等方面研究出台“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专项发展扶持政策。二是培育和发展促进“非遗”保护的各类社会组织、民间机构。鼓励民间社团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充分发挥其中介、沟通、协调职能,特别是为“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的价值认定、评估提供中介服务。
2.准入机制。“非遗”生产性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带有生产性质的保护手段,不是所有的“非遗”项目都适合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要充分考虑到“非遗”项目的特点、生存现状等因素,把符合条件的“非遗”项目引入生产性保护范畴。当前,在全国各地“非遗”生产性保护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标准及制度处于空白的背景下,急需建立和完善“非遗”生产性保护准入机制。
一是明确和制定“非遗”生产性保护准入标准。当前,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项目要求和准入条件的认识均较模糊,不便于把握和实际操作,应加紧研究和制定符合“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标准。二是建立“非遗”生产性保护评估委员会,弥补单纯依靠“非遗”项目所在企业(单位)和所在地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存在的不足。可由文化主管部门牵头,邀请“非遗”专家、行业代表、企业家、民间协会等组成“非遗”生产性保护评估委员会,把好“非遗”生产性保护入口关。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对通过评审者,另行登记,纳入生产性保护的管理范畴。
3.监督机制。在对“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和复杂的商品市场环境相碰撞,其中,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对“非遗”项目进行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和扭曲开发,造成“非遗”文化根基的破坏,“非遗”项目的遗失。因此对确定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政府要持续跟踪、指导、扶持,建立完善“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的全程监督机制。一是设立专门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监督机构。二是明确把“非遗”项目的“基质本真性”、传承与保护、优惠政策及扶持资金合理使用等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特别是要把“非遗”项目的“基质本真性”保护和传承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基质本真性”是指一种事物仍然有它自身的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对“非遗”项目来说,在对其“基质本真性”的考量上,要把握“三不变”,即原材料不变,传统的制作技艺不变,手工生产不变。[14]由此延伸的重点监督内容包括,一是从“原材料不变,传统制作技艺不变,手工生产方式不变”三个方面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基质本真性”进行监督;二是对“非遗”生产性保护企业的“非遗”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非遗”生产性保护企业享受和使用各类优惠政策、扶持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政府给予该“非遗”项目的扶持资金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计,杜绝违规使用行为。同时,对相关部门落实和保障“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专项政策和措施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4.推广机制。虽然从表面上,“非遗”生产性保护将部分“非遗”项目引入了市场,推动了“非遗”更好地融入社会,满足了社会需求,但是“非遗”生产性保护并不是简单的市场化,更不是让“非遗”项目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自生自灭”。大部分需要保护的手工艺类“非遗”项目的生产都具有“生产(制作)周期长,投入精力大,成本高,有很高的艺术审美价值和收藏价值”等特点。正是因为如此,单纯依靠市场实现“非遗”项目的自我发展肯定有困难。对于这样的传统手工艺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并出面加以保护,需要依靠政府的调控或指导以及资助。[12]可以通过建立推广机制对“非遗”生产性保护成果进行宣传、推介、推广,促使“非遗”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具体来看,“非遗”生产性保护成果的推广可以通过展览、基地建设、座谈会、研讨会、论坛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和项目建设来实现。
5.退出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奖惩制度,建立退出机制是“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这对于保持“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开放性,增强“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操作可以包括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效,对在保护传承工作突出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企业进行奖励表彰;对怠于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或过度开发的企业和单位提出批评并向社会公示,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者,按程序清退出生产性保护范畴。
“非遗”领域中提到的“生产”和商业领域的概念不同,它是基于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为核心提出的。同时,“非遗”生产性保护不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手段,而是一种保护方式。但是由于“非遗”生产性保护引入了生产性概念,必然会涉及到市场、融资、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一方面不能简单按市场化操作,必须严格遵循“非遗”传承发展的规律,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遗”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要正确使用市场的经济手段,将“非遗”中有条件的资源转化为现实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为“非遗”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为了使“非遗”在生产性保护中得到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构建“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势在必行。“非遗”生产性保护运行机制的构建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着力建立和完善“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综合管理机制、准入机制、监督机制、推广机制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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