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的影响及完善

2015-08-15 00:45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46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话语权问责网民

文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46)

一、网络话语权的界定与特征

一直以来,公众对社会问题、国家大事没有足够的话语权,虽然这些问题与他们息息相关,却缺乏表达意见的途径。而在网络时代,普通人有了过去所不具有的表达个人诉求的机会,低门槛和自由空间加快了网络话语权普及。

(一)网络话语权的概念

“话语”(discourse)原指语言修辞、演讲和文学艺术等,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就是通过话语传播思想。但随着传播方式不断改变,话语不仅仅局限于人际交流,话语的概念及内涵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葛兰西作为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较早地从意识形态斗争的角度阐述话语的问题,他认为“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中。”[1]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在 “话语民主”、“交往权力”的理论中提出:“公民通过舆论和政治参与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是衡量宪政国家民主化的直接尺度,”[2]也就是说话语权本身也可以成为权利实现的工具。霍尔在他的“话语观”中则这样认为:“话语的”成了普遍的术语,并用来指称把意义、表象和文化视为构成性的任何途径。[3]波林·罗斯诺在《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一书中给“话语”下了一个定义,即:“所有被书写、被言说的东西,所有引起对话或交谈的东西。”[4]

话语研究的集大成者当属后现代思想家米歇尔·福柯。福柯使话语理论研究不再仅仅局限于语言学,而且涉及到其他的领域,如建筑、图表等等。在福柯哲学中,“话语”其实是一个含糊的概念,他没有对“话语”这个概念做过任何明确的界定,但“话语”这个词却是福柯哲学中的核心概念。他认为要将话语看做是一种政治事件,并指出:“话语是各种机构通过一种界定和排斥的过程运用其权力的手段。”[5]由此,我们看出,按照福柯的观点,话语就与另一概念—“权力”密切联系了起来。

历经变化,话语(discourse)这个概念逐渐从语言学的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如哲学、政治学、新闻传播学等等,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话语权的表达又有了新的平台和传播工具。基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网络话语权就是由公民组成的部分网民依托网络平台而享有的平等地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利并通过意见的集合对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二)网络话语权的特征

1.网络话语权的匿名性和自由性。网民可以不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享受网络所赋予他们的表达权、监督权、知情权等,可以在各种论坛、贴吧、微博上发表看法与意见、披露身边的丑恶甚至是举报,以引起媒体、相关部门或者是其他网民的关注,实现对责任人的问责。正是这种匿名性大大区别于实名举报、上访等,网友不必承担过多的风险,颠覆了传统的问责方式,给予了人们更大的话语空间。

2.网络话语权的便捷性和互动性。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发表评论、揭露事实,省略了繁冗复杂的层层组织结构。在行政问责中,网民直接向问责客体问责,在程序上与传统的问责方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便捷性。另外,网友们可以通过互相表达,或扩大同一阵营网络参与的力量,或形成不同观点,在这样的互动中使思想交织、争议得到关注、事实得到厘清。同时,问责客体也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第一时间对问责内容进行解释或者辩驳,问责的主体和客体通过网络的平台可以实现直接实时的互动,这样简单高效的沟通对于问责双方弄清事实无疑是一种好方法。

3.网络话语权的平等性和多元性。在传统的话语社会中,话语权掌握在少部分媒介资源的控制者手中,他们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形成社会舆论。网络话语权的出现,使得社会上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教育程度、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聚集到了一起,消除了各种障碍,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个体,使过去很难有机会在一起交流的人们通过共同的兴趣和关心的话题一起辩论探讨。正是这种平等性使网络话语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任何人在这个开放的空间中,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这种观点是多么奇怪,每个人都不用担心自己会受到压制,可以畅快淋漓的享受着自由表达的权利,所以网络话语权使语言表达多元化。网络话语权本身的表达方式也是多元的,电子邮件、微博、QQ、论坛等都是网络话语权行使的工具。

4.网络话语权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网络话语权的“权”首先表现为“权利”(right)。网络话语权直接表现为表达权和发言权,它在“权利”的特征上表现为一种意志自由表达的权利,它打破了传统话语社会中话语权集中和垄断的现象,为个人意见的表达与传播创造了更多的可能,它赋予了人们平等的话语权,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威地位被弱化,一般公民的话语权力增强。

与此同时,网络话语权兼有“权力”(power)属性,这里的“权力”并不是指法律上所赋予的强制力,而表现为强大的影响力。马克思·韦伯曾说过,权力意味着“一个人或很多人在某一种共同体行动中哪怕遇到其他参加者的反抗也能贯彻自己的意志的机会。”[6]虽然网络话语权没有获得政治共同体所赋予的强制性,但由于网络话语权行使的主体往往是数量庞大的网民,很多人的共同意志的表达可以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通过网络得以放大,产生传统话语表达所不能产生的影响。

二、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制的影响

(一)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制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发展。在我国,行政问责制主要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人大虽然是政府问责的主体,但并不是政府问责的唯一主体,但是在现实的行政问责中,我们还是很少看到党政系统以外的问责主体。一个真正有效的行政问责体制中,应当偏重的应该是异体问责,如果公权力部门的行政人员出现失职、失责等问题,都是由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和处理,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责方式会使行政人员的价值取向发生“为上不为下”的变化,导致他们只需对上级负责而不必对社会负责。

网络话语权的出现改观了目前问责主体单一的弊病。网络媒介使得广大民众通过网络参政议政成为可能,形成了比较行之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了行政问责机制中异体问责的发展。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提出建议,行使自己民主监督的权利,使虚拟的网络变成了现实监督的平台,网络舆论监督真正实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有网友甚至戏言:离中央最近的地方是网络。通过网络话语权人们成为自己话语权的主人,行政问责的主体也因此变得多元有效。

2.有利于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进程。制度是社会的根基,行政问责制度也必须走制度化的进程以形成有效的机制。要解决为什么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等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以长效的制度支撑问责过程有效执行。目前的行政问责在很多时候仍然是一种人治问责,也就是依照领导的指示进行问责,领导的意见在问责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网络话语权的出现,有效的推进了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络话语权推动了政府信息的公开。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从立法层面规定了公民有权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任务。但是在传统的问责方式下,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公共部门向人们公开的不够多,存在着“公民不问、政府不说”的问题。但是网络话语权为公民实现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法定权利提供了一条捷径。网络话语权的强大影响力推动了行政机关实现信息公开,让民众更加了解事件的原因、过程、内容。目前许多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相关的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不断提高。2009年全国两会召开前期,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中国政府网访谈室,与网友在线交流,充分尊重了人们的网络话语权。在同年发生的“躲猫猫事件”中,网友甚至直接组成调查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事件的调查。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充分尊重网络话语权问责的做法也让一部分人认为网络话语权在倒逼政府改革。

二是网络话语权加快了行政问责法规建设。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数据称,截至到2014年9月底,“我国网民目前数量已达6.32亿人,中国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7]近几年来的“厦门PX拆迁”事件、“毒奶粉”事件、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表叔”、“房姐”等等,无不体现网民一次又一次伟大的胜利。网络话语权问责事件不断增加,问责的范围也渐渐拓展,如此多的官员受到问责,也显示出我国现有的行政同责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失。虽然我国目前存在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法规,但是却没有一部统领的《行政问责法》,所以加快和完善行政问责立法势在必行。而网络话语权在这方面的作用已经显现,2008年因为网络话语所体现出的杰出的舆论监督贡献被称为 “网络舆论年”,也在这一年,我国出台了针对官员问责的专门法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不仅与近年来问责事件增多有关,网络话语权也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网络话语权问责力量的增强,许多问责法规将会出台,填补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空白,从而将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进程。

3.有利于推进现代责任政府的实现。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当政府获得来自人民的权力时,一切的政府行为就必须符合公民的利益和需求,必须要对公民承担责任。政府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实质上是公仆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政府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人民负责的政治法律原则,所以建构行政问责制是基于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法理逻辑。网络话语权的有力监督使得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无处藏身,一旦出现就会直接面临来自千万网民的问责,在此巨大的影响力下可能受到免职、撤职等惩戒。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必须形成对公民负责的理念,尽量减少犯错误的机会,而这正是现代民主社会中责任政府实现的基础。

(二)网络话语权对行政问责制的负面影响

1.问责目的的非正当性。德国哲学家康德说过一句名言: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8]但是,网民队伍数量庞大,并不是所有人的都会遵循内心的道德良善,不少心怀鬼胎之人借由网络有了可趁之机。网民素质良莠不齐,人们的社会道德、自律水平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可以滑坡到远远超出平时设想的程度,网络成了话语的垃圾场,甚至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问责、监督的旗号,利用网络毫无根据地乱发帖子、散布谣言,以自己的意志随意行事,借问责之名行诽谤之实,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一些人利用网络恶意诽谤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例也随着网络话语权的兴起而增多。例如2012年底,网传广州“房婶”拥有24套房产,并指“房婶”是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问责直指广州相关政府部门。这颗重磅炸弹的投出引起广大网民拿起反腐之剑的决心,一时间网络话题量飙升。广州市纪委随即介入调查。纪委随后在官方微博发布调查进展,称网上登载其家庭的24套房产情况基本属实。但她是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属下设计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没有担任过该单位行政职务。“房婶”本人也在采访中称这些房产系个人合法收入购买,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从“房婶”事件中,我们看到,网络话语权问责无疑选错了对象,侵犯了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

2.问责思维的非理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那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别的人都会同样有这个权利。”[9]但是在社会的转型期,存在着很多潜在的社会矛盾,一部分人对于“富二代”、“官二代”、开发商、当权者等有一种固执的偏见,当关切到自身利益的时候,这些人很容易借题发挥,自由地做任何事,甚至触犯法律。当事情发生时,不管实情如何,这一部分人不会花时间厘清事情背后复杂的社会和心理动因,首先会对这些人产生憎恨,认为“富二代”、“官二代”都是纨绔子弟,都会惹是生非;开发商都是唯利是图;城管都是穷凶极恶等等。非理性的声音经常容易占据上风,网络“留言”迅速畸变为网络“流言”,其他网民或者因为无法准确判断事实真相,或者因为有“仇富”、“仇官”的心理,很容易被网络流言误导和裹胁,网络话语权大规模的问责舆论也极有可能演变成为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在一些极端情况下,通过“人肉搜索”将当事人个人信息公布,使当事者不仅要忍受网络上的群体围攻,更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受到骚扰,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正当的人身权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这样的网络话语权不仅不是有效问责的途径,也使网络问责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3.问责立场的非客观性。如前所述,网络话语权的实行者是多元化的,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网民构成了网络上的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中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问责。正是由于这种多元性,其阐述的观点难免受到教育程度、自身利益、情绪情感等因素的影响,未必都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例如在2013年芦山地震中,清仁乡副乡长杨成毅于地震当天上午被就地免职,免职原因为其工作不力而造成一些严重的工作失误。但是,杨成毅仍在参与救灾工作。他表示,服从上级决定,免职后仍会积极工作。这导致一部分人在网络上替杨成毅叫冤,直指芦山县政府坑害好官。这一部分网友的立场都是十分主观的,带有强烈的道德苦情成分,杨成毅副乡长被免职虽然值得同情,但问责也是必要的,分清职责与“善行”的边界才是符合客观立场的。

三、促进网络话语权健康发展,完善行政问责制

目前,我国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从根本上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等政府行为,是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网络话语权虽然自身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就目前来说,网络话语权对于推进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网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设,提高网民的整体素质。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社会,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能力较弱,许多网民并不能保持客观的立场,无法利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判断所有事情的真伪,就会极易受到某些煽动性语言的左右,或者轻信片面之词而一叶障目,致使他们可能在人云亦云的盲从中失去理性,进而走向“网络暴力”。因此,为了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达到问责效果时,网民的理性、理智和中立的态度是极为关键的。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全面提高网民的素养。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下属的“信息素养总统委员会”在总结报告中给信息素养下的定义是:“要成为一个有信息素养的人,他必须能够确定何时需要信息,并且他必须具有检索、评价和有效使用所需信息的能力。”[10]从中可以看出,提高网民的信息素养,实际上就是要提高网民综合处理网络信息的能力。

为此,要在全社会倡导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网民辨别是非、理性问责的能力,营造融洽的网络氛围。另外,政府也要通过相关活动增强网民的自律能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或者通过联盟和非政府组织的方式来互相监督,通过集体的力量来规范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有素质的“网络公民社会”。问责文化是网络话语权发挥作用的基础和灵魂,只有网民具备了问责的文化底蕴,“责任伦理”才能深入人心,扎根社会。

2.加强网络话语权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创造问责的良好环境。首先,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适当控制网络问责中的各种行为。要从源头上保障网络话语的可靠与完备,就要尽快明确其合法性,将网络话语权纳入法治轨道,要对网络话语权的保障、运作与实施等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话语权涉及的社会群体和讨论范围也越来越多,新问题、新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比如,如何规避言论自由下的人身攻击、在保障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防止隐私泄露、哪些政务可以公开而哪些属于机密等等。因此,政府应该积极总结法律实践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健全和完善网络话语权参与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健全政府相关机构,切实加强网络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既可以避免问责过程中出现诬告、诽谤、人身攻击、侵犯隐私权等情况的发生,保护问责主体权利的实施,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公安网监机关要对网络话语权的合法运用承担管理之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从问责到调查再到处理的联动机制,这样可以形成一种政网互动、政民互动的良好氛围,将网络话语权问责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另外,目前网络中充斥着各种低俗和不良言论,许多信息都难以辨别真假,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也影响了网络话语权的公信力。而网络话语权的公信力是网络问责之本,网络没有公信力,网络舆论就失去了严肃性,网络问责也就不会发挥其影响力。因此有必要研发更加有效的信息过滤技术或者建立网络警察,净化网络空间,倡导绿色言论、理性言论,为网络问责营造良好环境。

3.对网络话语权进行正确引导,服务行政问责制建设。如今的网络世界里,普通民众行使网络话语权的最佳途径是发帖发微博,这也是人们在网络世界里最惯用的自我表达方式。但是即使是网络发言,也会受到一些网站的条例制约,网站自制的条例一般详细的规定了在该论坛中该如何发帖及什么情况下会被删帖封号等等,但是并没有相关正式统一的法律文件来制约,各个网站对于网民的规制各不相同,有松有禁,有的甚至于已经严重触犯了网民网络话语权的正常行使,甚至许多网友自发同意用各种符号、简称、拼音或者其他的替换词语代替所谓的“敏感词”,这样的混乱局面不仅使有责任感、期望通过网络话语权参与问责的网民无所适从,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有了可趁之机。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网络话语权进行正确的引导,发挥出网络的正能量,并使其更好的服务于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首先,政府部门要密切监测舆情,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网络话语权的发展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政府部门可以针对网络话语权问责建立专门的收发渠道,比如政务微博、政务论坛等。其实这样的渠道也是比较多的,关键是政府部门如何对待网络话语问责。僵尸微博、“长草也无人打理”的论坛大量存在,民意如同石头投入水中,没有任何回应,更会激起网民的批评。所以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组建专门的小组负责网络话语的收集和回应,积极征求民众意见并回应民意。新闻发布小组要利用网站的论坛、新闻评论等在网上及时发布客观真实的权威信息或召开发布会,及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进展,对网络话语进行正确的引导,避免因不回应或不及时回应带来的网络话语失范。总之,政府部门既要响应网络舆论又要引导舆论,做到不被网络言论牵着鼻子走,发挥指路明灯的作用,充分发挥网络话语权问责的正面作用,推动异体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其次,公众人物和媒体在网络问责过程也要发挥出引导公众舆论走向,以真实、快捷、有良心的报道和评论避免舆论走向极端,做好传播者的角色。网络媒体和公众人物要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每一条转发、每一条评论都要对得起网民的信任。例如在日本大地震期间,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网络上盛传海水污染导致食盐不能食用,一时间掀起抢购食盐的狂潮,新浪微博上甚至有名人认证的用户也不负责任地转发谣言,使人心惶惶,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在充分尊重问责主体言论自由的同时,网络媒体和公众人物要积极的传播正能量,有效疏导虚假、极端的舆论,还网络话语权一片洁净之地。

同时,网络媒体和公众人物也要重视引导艺术,及时把握网上整体舆情动态,并主动核实信息来源于真伪,褒善谴恶,把民众的注意力引导到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方向。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提出的“意见领袖”对此有很好的借鉴,他在1940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发现传播过程中存在两级传播,模式是:大众传播一意见领袖一一般受众。而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在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中介或过滤的作用,由他们将信息扩散给受众,形成信息传递的两级传播。”[11]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社会中也是一样,网络媒体和公众人物应当帮助网民提高认知水平,从而实现引导舆论的目标,充分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的覆盖人群将更多,网络话语权也会随着发展。我们看到,网络话语权的出现促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使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话语也会伴随着偏激的、虚假的信息,混淆大众视听。所以,要实现网络话语权,要使网络话语权回归理性,使其对行政问责制的积极影响扩大,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合理介入,需要网络技术和法律法规的现实支持,更需要网民们的道德自律。

本文从网络话语权兴起的大背景下,阐述网络话语权的特点,并客观认识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体制出现的弊端、网络话语权崛起的积极影响等等。通过对网络话语权的研究,能够对网络问责有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在对网络话语权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引导网络问责向健康方向发展;通过对行政问责现存问题的分析,可以找到行政问责中异体问责发展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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