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东
(石河子大学 历史系,新疆 石河子 832000)
英国曾经是世界上工人阶级人数最多、力量最强大的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英国的工人运动曾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但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英国的工人运动逐渐走上了工联主义的道路。对此长期流行的一种解释是,由于英国资产阶级在19世纪中叶垄断了世界市场,这就使得他们可以从高额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收买一些工会领袖和熟练工人,这部分人就是所谓的工人贵族。正是工人贵族的产生和对工人运动的破坏使得英国的工人阶级日益丧失了革命性,走上了工联主义和议会民主的道路。这种观点从提出伊始就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例如在如何界定工人贵族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就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能够为大家所普遍承认的标准,更何况对于像英国工人阶级这样一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阶级觉悟的队伍来说,长期受到一小部分人的蒙蔽和误导也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事实上从英国工人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伊始,就表现出了许多独特的民族特色。历史学家E.P.汤普森在其名著 《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书中就指出:“阶级既形成在经济中,也形成在文化中。”①本文试图通过对近代英国工人阶级中宪政主义传统的揭示和分析,来探究英国近代和平变革道路形成的一些深层原因。
一
纵观近代英国工人运动的历史,一直都存在激进派和温和派之分,但温和派所主张的宪政主义始终占据主流。从早期的伦敦通讯会社到宪章运动,再到50年代后的工联主义,英国工人阶级的斗争主要还是限制在宪政的框架内。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有少数小规模的暴力冲突,但通过和平合法的手段呼吁进行政治改革始终是工人阶级运动的主流。总结起来,近代英国工人运动中的宪政主义传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议会改革,但不谋求推翻传统的宪政制度
从18世纪末英国工人阶级第一次有组织地登上政治舞台,他们的目标就是很明确的:通过政治改革,达到经济解放。在他们看来,正是由于不公正的议会代表制度不能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才最终造成了人民的苦难,只有实行普选,才能使议会服从人民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为人民谋福利。“只要有一变就会有万变,疾苦统将随之而去。一旦恢复每年大选,一旦议会由一切人公正地推举出来,人民就将重新分享国家的治理。”②因此,早期英国工人运动的主要目标,是以和平合法的手段争取普选权为主要目标的议会改革。
但是工人阶级在激烈抨击腐败的选举制度,抨击政府和下院的不公和腐败的同时,对国家的宪政体制并没有触及,即使是在宪章运动最激烈的年代,他们也很少对议会上院和君主进行直接抨击。不仅如此,英国工人阶级正是在维护传统宪政原则的旗帜下与统治阶级进行斗争和论战,指出正是腐败的统治阶级违背了传统的宪法,才使广大劳动人民处于了苦难的境地。1791年12月成立的英国最早的工人政治团体之一 “设菲尔德宪法知识会”,在成立伊始就一再声明,该会的“唯一目的是: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和平的改革,为恢复下院更平等的代表权而竭尽绵薄之力。”在该会1791年12月19日的第二封 “公开信”中指出:政治上的不合理是在执行宪法时产生的,而不是原则上的毛病。③
当时工人阶级中影响最大的工人政治团体“伦敦通讯会社” (LondonCorrespondingSociety),在1792年5月24号的 “伦敦通讯会社告全国人民书”中也指出:“我国的宪法 (我们的先辈以生命的代价为我们争取的宪法),它最重要的部分,已经被那些狡诈罪恶之徒的暴力和诡计深深地损害和削弱了。”④协会最主要的理论家和演说家瑟尔沃尔 (JohnThelwell)认为: “英国的宪政可以被正确地定义为一个民主政体,同时在立法上容纳了一些贵族制的混合,采纳了一个世袭的首席执政官来负责法律的执行,这个人就被称作国王。”⑤但当有人指责伦敦通讯会社无视君主和贵族所享有的传统特权时,协会进行了坚决的回击,“不管是谁,如果想将 ‘不要国王,不要议会’的口号归罪于我们 (我们只想恢复我们国家失去的自由),那都是故意的,无耻的和邪恶的谎言。”直到1795年,协会领导人阿希利 (JohnAshley)继续公开声明伦敦通讯会社要 “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是去推翻,而是去恢复和实现宪法。”⑥
1837年爆发的宪章运动是近代英国工人激进主义运动的最高峰,被列宁称为 “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但许多历史学家认为,宪章运动从本质上看是颇具英国特色的运动,它在许多方面都与常规意义上的 “传统主义、立宪主义,甚至保皇主义的历史有关。”虽然在运动中一些工人领袖和演说家发表了大量的演说,号召人民拿起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反对政府的压迫,但运动中主要的斗争方式仍是群众集会和向议会请愿:“宪章派实际上对合乎宪法和合乎法律两者之间的差别是极为敏感的 (法律是那些腐败分子指定的),可是他们仍然做到不仅在别人看来不违宪 (他们对宪法更广泛的定义),而且尽可能合法。这样做的部分目的就是想把道义的力量都集中在自己这一方。”⑦
这不仅反映出宪章派希望在同统治阶级斗争时取得道义上的优势,也说明了工人阶级政治思想水平的提高。宪章派的领导人之一、《宪章运动史》一书的作者甘米奇就指出:“今天,还有什么明智的人,会把君主制度看作是民间疾苦的根源呢?倘若明天废除了君主政体,而让劳资间的基本关系仍保持在现有的基础上,那么,你实际上就是毫无所获。”⑧
2.诉诸传统,而不是抽象的自然权利
和法国的工人阶级运动形成鲜明对比,英国工人阶级从一开始就是在恢复传统宪法、坚持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的旗帜下要求政治改革的,更多地是求助于传统的先例,而不是抽象的自然权利理论。毫无疑问,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潘恩的 《人权论》对早期英国工人运动的兴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英国工人运动的历史中,共和主义思想始终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当时的许多英国人来说,他们是从立宪主义文化中汲取思想养料,撒克逊人的先例为君主立宪制、以男子普选权为基础的自由议会和法治提供了合法依据,因此如果将改革的要求放在所谓 “不言而喻的真理”上去,这种做法不仅是令人震惊的,其含义也是危险的。正是在宪政思想上的分歧,使许多工人阶级政治团体与潘恩的思想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当设菲尔德的改革派亨利·约克 (HenryY-orke)在1795年受审时,他为自己辩护道:“在几乎每一次演说中,我都竭尽全力反驳托马斯·潘恩的信条,他否认我们宪政的存在。……我始终反其道而行之,我认为我们有完美的宪政……即从我们的撒克逊祖先和不朽的阿尔弗雷德那非凡的心灵中孕育而出的高尚的政府。”⑨
伦敦通讯会社的领导人之一约翰·巴克斯特(JohnBaxter)在1796年还专门出版了一本长达830页的 《新编公正英国史》,他将撒克逊人的先例几乎等同于自然状态、高尚的蛮荒时代和原始社会契约,而且最初的政体肯定是自由的。
如果说工人阶级在寻求改革上与潘恩找到了共同点的话,那么在尊重传统上,工人阶级却与自己的敌人—保守主义的鼻祖爱德蒙·柏克 (EdmundBurke)殊途同归。柏克曾这样描述英国人的自由:“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们宪法的一贯政策都是要申明并肯定,我们的自由乃是我们得自我们祖辈的一项遗产,而且是要传给我们的后代的。那是一项专属本网过人民的产业,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更优先的权利都是些什么,我们的宪法就以这种办法而在其各个部分之如此巨大的分歧性之中保持了一种统一性。我们有一个世袭的王位,一种世袭的贵族制,以及从一个漫长的祖先系列那里继承特权,公民权和自由权的下院和人民。”⑩
对比伦敦通讯会社将宪法称之为 “我们的先辈以生命的代价为我们争取的宪法”,可以看到,尊重传统不是哪一个特定阶级的价值观,而是英国整个民族的共识。尊重传统本身其实就蕴含了对激进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消极否定,所以在英国历史上,极端的激进主义历来就没有广大的市场。对于广大的英国劳动人民来说,自身的权利是自己的先辈以生命为代价换来的,并不需要什么抽象的理性来证明。
3.要求社会公正,但不谋求改变财产私有制度
工人阶级要求议会改革的目的是最终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但从未提出过平均财产,推翻私有制度的纲领。伦敦通讯会社刚成立就声明:他们决不是平等派,绝不主张财产平等。设菲尔德知识会也曾宣布:“我们不讲虚幻的财产平等,实行财产平等会使世界荒凉倒退,退回到最黑暗最野蛮的洪荒年代去。我们所要的平等,是把奴隶变成人,把人变成公民,把公民变成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曾提出了土地国有的纲领,但却从未提出其他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宪章运动后期的主要领导人琼斯 (Jones)在1856年曾说过:“我不是共产主义者,也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但我说财产分配得太不均了,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分配。我不主张平均享有财产,也不相信一个头脑正常的人会这样主张,但我不懂为什么财产的创造者却一点财产也没有。”⑪
潘恩虽然对英国的宪政体制进行了激烈的抨击和彻底的否定,但他并不支持经济上的平均化。在他的著作中,并没有对富人的财产权和自由放任学说提出挑战,他认为在经济社会中,每个人必须保留雇主和雇员的身份,国家不应该对一个人的资本或另一个人的工资加以干涉。潘恩痛恨等级特权,因为它侵犯了应该根据成绩和努力工作来赚取报酬的原则,但他认为高度的经济平等是不可能的: “那种财产的不平等是一定的。勤劳、优越的天资、细致的管理、极端吝啬、幸运的机会,都将产生那种效果,而这些都不会招致粗劣的贪婪和压迫之恶名……财产所要求的是诚实地获得,而不是通过违法的行径使用。”⑫
总体上潘恩的思想并没有超出自由主义的范围。潘恩在社会改革和经济方面的思想对19世纪的工人激进主义,包括工会运动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无论工会成员如何艰苦地与其雇主进行斗争,工业资本仍被认为是事业的成果,不受政治干预。直到19世纪80年代,工人阶级激进主义仍基本局限于这个体系内。
二
马克思曾讲过: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⑬英国工人阶级在创造自己历史的时候也必然地要受到时代的限制,它在形成自己独立的阶级意识的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继承了本民族的传统思想和文化。英国工人阶级之所以表现出鲜明的宪政主义特色,和英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分不开的。
1.悠久深厚的法治传统
西方学者阿兰在谈到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时曾说:“在英国,由于缺乏一部以成文法宣示的、被尊为唯一法律源泉的高级 ‘宪法法’,所以法治在英国发挥着宪法的作用。正是在这一基本意义上英国拥有一个普通法宪法:构成法治的那些观念和价值均体现和蕴涵在了平常的普通法之中。”⑭普通法所采用的陪审制在培育了英国人民的法治精神和宪政主义传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采用陪审制意味着将司法裁判权一分为二,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行使,这种分权机制有助于克服因司法权集中于法官之手而导致个人专断,防止法律蜕变为少数人压迫人民的专制工具。我们知道,通过分权以达致权力制衡进而消除和防止专制是宪政的根本目的,陪审制显然是与这一宪政要求相一致的。陪审制使普通民众得以直接参与司法活动,成为社会成员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托克维尔在评价陪审制时指出: “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犹如议会是国家的负责立法的机构一样,陪审团是国家的负责执法的机构。” “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⑮
在工人阶级与政府的斗争中,陪审制度的确提供了许多有效的保护,使得工人阶级可以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与统治阶级公然对抗。在1794年10月托利党政府组织的对伦敦通讯会社领导人的政治大审判中,虽然政府使用了各种手段,但一向具有激进主义传统的伦敦陪审团最终仍是宣判哈迪等人无罪释放。这样的例子在以后的工人运动中也时有发生,在激烈的阶级对抗中,陪审制度事实上起到了一个仲裁的作用,得以使双方避免诉诸最后的暴力手段,就如托克维尔所说:“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⑯
其次,陪审制有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的功能,可从文化层面上促进宪政传统的成长。陪审团制度教育人们做事公道,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这种气魄,任何政治道德都无从谈起。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还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这种制度教导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否则,人们对自由的爱好就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增强国民的社会责任感。所以,托克维尔把陪审制称为 “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他说:“我把陪审团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这样评价陪审制度: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800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团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 “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⑰
陪审制培育了人民守法纪、负责任、重宽容、尚妥协等社会美德,而这些美德又是宪政制度赖以建立和运行的不可或缺的道德基础。在宪章运动中因为策划和领导新港起义而被判处流放的约翰·弗罗斯特在给妻子的信中这样写到:“毫无疑问,虽然政府反对我的政见,但是如果不经过合法的定罪手续,它也不会坚持要给我惩处的。法律是英国人能够引以为豪的惟一保障;我要指望重返祖国,也只有指望法律给予保障并付诸实施。”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英国决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全体英国人民的共识,这个共识是英国能够实现和平变革的最有力的保障。
2.根深蒂固的自由主义传统
英国的宪政是一种自由主义宪政,个人权利理论构成了英国宪政的理论基础,它体现了以英国为开端的西方宪政的核心观念:“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他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⑲当我们研究为什么英国能走出一条和平变革之路时,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就是,19世纪时英国宪政制度的建设和人权水平,即使是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都是很先进的。
18世纪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其名著 《英国法释义》一书中指出:“英国法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现代宪法不同,与罗马法的精神也不符,因为后两者基本上只是那些国家的王室或某些国家的大公为了实施专制霸权控制他们治下的臣民而指定的。而自由的精神已经深深植入我们的宪法,甚至在我们的国土上牢牢生根。” “英国宪法可能是世上惟一一部仅以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为管辖对象并以实现这种自由为终极目标的宪法。这种自由的主要特点,确切地说,应当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任何事的权利。”⑳
在书中布莱克斯通列举了三种 “英国人的绝对权力”,即 “人身安全权”、 “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而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英国公民都可以通过要求正规的司法程序、向国王和议会请愿,乃至拥有及使用武器进行自卫等方法捍卫自己的权利,“所有这些都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除了我国法律对其进行的必要的约束外,我们可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㉑
在19世纪以前,虽然英国仍是一个等级社会,但 “生而自由的英国人”、 “英国人的权利”这些概念却是整个社会的共识。伦敦通讯会社在1793年的一份演说词中指出了英国平民和革命前法国平民的地位差别:“我们的人受法律保护,而他们的生命掌握在所有拥有官爵头衔的个人手中。……我们是人,而他们是奴。”㉒在宪章运动中的一次集会上,一位曼彻斯特的代表宣称:“他们 (兰开夏的人民)读了布莱克斯通的 《英国法律评论集》后,了解人民有请愿权;请愿无效的话,有抗议权;再无效的话,还有武装自己来保卫他们的自由的权利。……兰开夏的人民做事,没有不公开的,也没有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㉓通过和欧洲大陆上那些专制主义国家的比较,广大英国人民更加深了对本国宪政体制的肯定。
其次,在英国,自由主义的理念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消极自由的含义,卢梭式的、“强迫人自由的”公意理论在英国从来就没有被真正接受。白芝浩在 《英国宪法》一书中曾这样总结:“英国人的自然冲动就是对权威的反抗。……英国人与生俱来的不屈从的天性可能战胜了那种非常现代的对完美和平与秩序的热爱。” “英国人最为奇特的特性是,他们讨厌掌握着行政权的治人者。”㉔英国人这种对权威的反抗不仅表现在对国王、议会和政府的敌视和权力限制上,也表现在工人运动中工人阶级自身的组织原则上。从伦敦通讯会到宪章运动,历次工人运动在组织上总是民主有余,权威不足,缺少坚强的领导核心。这种现象与其用深厚的民主传统来形容,倒不如用深厚的自由传统来形容更确切些。因为,在工人阶级的组织活动中,并不存在少数一定要按照多数的决议去执行的传统,少数始终保持着自己行动的自由和退出的自由。宪章运动之所以衰落,一个很重要的内在因素就是一些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作风不民主。由于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传统对广大群众的深远影响,使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企图都很难在英国存在下去。宪章运动中一些群众领袖如奥康诺、琼斯等人独断专行的领导作风,和群众中出现的一些盲目的个人崇拜现象引起了工人阶级中许多有识之士的警觉和反思,意识到工人阶级自身的许多局限性和缺点,加深了对现有宪政体制的认同,从早期单纯的强调工人阶级通过政治斗争取得政权,逐渐过渡到在肯定现有社会制度的情况下,既有斗争也有合作的新策略。
3.宽松、宽容的社会环境
与法国相比,英国也存在阶级斗争,但不存在像法国那样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不存在一个阶级企图将另一个阶级彻底消灭的行为。这和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乃至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首先,虽然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政权始终掌握在贵族地主阶级的手中,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英国的贵族阶级并没有享受太多的特权。克拉潘曾指出:“英格兰从来就没有为贵族制定过一种法律而为市民阶级制定过另一种法律,如欧洲大陆上某些国家所做的那样。”㉕托克维尔在将英法两国的贵族体制加以比较后指出:“18世纪在英国享有捐税特权的是穷人;在法国则是富人。在英国,贵族承担最沉重的赋税负担,以便获准进行统治。”㉖
财产的所有者,不仅享受不到赋税豁免权,还必须向教区内贫穷失业的人提供帮助。济贫法不仅很大程度上保护社会避免了饥荒的侵袭,也提高了统治阶级的威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宪章运动兴起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中产阶级企图对济贫法的修改。在许多人看来,这不仅是对穷人的迫害,也是对传统的违背。历史学家哈孟德夫妇通过三个不同人物对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进行了描述,一个英国学生,一个在1835年到访的德国教授,和一个在1845年游览英国的法国人,他们一致同意,英国的穷人比大陆上生活的穷人条件要优越些,英国的工人和技工在吃喝,还有服装上都要优于其他的国家,他们的妻子和孩子穿的也更好,更便宜。而且有许多廉价的出版物可看。㉗
其次,对彼此权利的尊重使斗争中对立的双方一般都能将行动控制在理性的范围内。在宪章运动时期,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拉塞尔勋爵 (LordRussell)曾就工人阶级的集会发表了这样的意见:“他提到了当时正在全国举行的公众集会。也许有人想要取缔这些集会;但这不是他本人的主张,也不是他们参与的政府的主张。他认为人民有集会的权力。如果他们没有冤苦可诉,那么他们凭自己的常识就能纠正过来,停止举行这些集会。政府应当害怕的,不是自由言论,不是无约束地发表舆论。可怕的是,人们在压力的逼迫下秘密结合。这才是可怕之处,这才是危险所在,而不是自由讨论。”㉘
英国人崇尚自由,但自由对他们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从来就不是无政府主义。英国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应该承认,虽然英国统治阶级手中也掌握着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器,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它的军事官僚机器要薄弱的多,而且一般情况下较少滥用这些权力,从而也赢得了劳动人民对宪法应有的尊重。当时遍布各地的可以表达宪章派要求的公共手段,如报纸、小册子、尤其是公共集会,给下层阶级提供了发泄不满的途径,使其不致转而采取秘密的暴烈的行动。讲坛 “为本来会以更加激烈的灾难性的形式表露出来的大量罪恶情愫提供一条较为无害的宣泄的渠道;它向当局和统治阶级表达人民在想些什么,从而在国家的命运面临为难和危机时提供无价的帮助以保证国家的和平和安乐。”㉙
1833年托克维尔游览英国时就发现:“你不难听到某个英国人抱怨贵族特权的膨胀,且咬牙切齿地谈及那些剥削他们的人。可当你告诉他去摧毁贵族制,变革继承法时,他转身就走。”㉚在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家的剥削时,有许多地主贵族、上层知识分子,也包括一些工厂主出身的中产阶级能够站出来维护工人的利益。事实上正是他们的不懈努力,促成了许多有利于广大群众的社会改革,在客观上缓和了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仇恨,缓解了阶级仇恨。与同时代欧洲大陆的国家比较,英国是一个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开放社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把一个社会成员固定在一个不变的社会位置上,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期望经由经济成功跻身上层社会。这就使得阶级融合成为可能,也为阶级合作奠定了基础。
英国人民是一个尊重历史,注重实践,善于吸取经验教训的民族。16世纪的宗教改革和17世纪的英国内战从正反两方面给英国人民留下了深刻的经验和教训,信仰和阶级利益上的不宽容导致的只能是苦难。正是伊丽莎白女王的宗教宽容政策使英国人民团结起来,从而走向世界强国的地位,而克伦威尔的所谓共和国却成为了英国历史上最为专制的一个时期。光荣革命后,宗教宽容和混合政府的理念几乎成为了英国全民族的共识,宗教宽容延伸出思想宽容,政治宽容又以思想宽容为基础,到19世纪英国成为了世界上最为宽容和思想自由的国家。宽容成为了一种政治文化和政治传统,甚至成为了英语民族的一种民族性格,从而使宪政主义在英国有了一个稳固的思想和文化基础。而混合政府的理念则意味着对君主、贵族、平民三个阶级共同参加国家治理的认可,本质上就是一种阶级合作的思想。虽然对选民资格仍有诸多限制,但作为一个阶级,工人阶级是国家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也是全社会的共识。
三
一个国家发展道路的形成,归根结底要取决于广大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水平。只有将宪政文化渗入到广大人民的生活之中,宪政主义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美国法学家拉塞尔·柯克 (RussellCoke)曾这样评论美国宪法:“宪法不是写在羊皮纸上的条条。如果一部宪法持久存在,而其他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却没有存在许久,那就说明这一文件的成功来自长期确立起来的种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并且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简而言之,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美国宪法之所以至今已存在两个世纪,是因为它是从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和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的健壮根系中生长出来的。”㉛
英国保守主义的鼻祖埃德蒙·伯克坚持认为英国不需要一部 (成文)宪法,在他看来,尽管法国的权利宣言写得很漂亮,但是英国人有自由,法国人却没有,因为 “没有 (宪政)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有了那种传统,一部成文宪法就没有必要。”
所以一部成功的宪法首先要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其次还必须有传统作为基础,而宪政传统的建立则依赖于群众对司法和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因此,可以说能否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是一部宪法能够成功的关键。英国19世纪著名作家斯迈尔斯 (SamuelSmiles)在其名著 《自助》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的政府本身通常不过是组成它的社会个体性格的复制品而已。一个高于人民素质水平的政府必将被拉回到与它的人民素质水平相同的层次,而一个低于人民素质水平的政府迟早要被提升到与人民素质水平相同的档次。……一个国家的价值和力量绝非依靠它的制度的形式,而是依靠它的人民的素质水平。”㉜
历史经验告诉人们,世界上没一种政体、一部宪法会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不断地改革和进步,但这种进步只能建立在广大人民自觉遵守和爱护法律的基础上,否则一切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在近代剧烈的社会转型中,英国之所以能走出一条和平渐进的改革道路,其议会制度之所以能够与时俱进、长盛不衰,和英国工人阶级的宪政主义传统是密不可分的。作为第一个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英国遇到了许多前所未见的新问题,工业革命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平衡,英国的社会和政治体制经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一度面临着解体的危险,但许多根深蒂固的民族传统就像一道道的堤坝一样阻滞了新生事物对传统社会结构的冲击,从而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使得国家和社会制度得以作出调整,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过渡。
注释:
①⑨㉒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84-85、83页。
②③⑪钱乘旦:《工业革命与英国工人阶级》,南京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11、208页。
④Mary Thale ed,Selections from The Papers of the Lon don Corresponding Society 1792-1799,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11.
⑤Benjamin Weinstein,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London Corresponding Society,Albion: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Vol.34,2002.
⑥Benjamin Weinstein,Popular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London Corresponding Society,Albion: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Vol.34,2002.
⑦J.Epstein and D.Thompson ed,The Chartist Experience,London:Macmillan Press,1982,p.360.
⑧⑱㉓㉘R.G.甘米奇: 《宪章运动史》,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210、66、114页。
⑩埃德蒙·柏克: 《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3页。
⑫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⑬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5页。
⑭T.R.S.Allen,Law,Liberty,and Justice:The legal foundations of British Constitutionalism,London:Clarendon-Press,1993,p.4.
⑮⑯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4-315、316页。
⑰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⑲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页。
⑳㉑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164页。
㉔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
㉕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268页。
㉖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5页。
㉗J.L.HammondandB.B.Hammond,The Age of The-Chartists,London:Longmans,1930,p.335.
㉙王觉非编:《英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现代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5页。
㉚阎照祥:《英国近代贵族体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㉛肯尼·W·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1页。
㉜斯迈尔斯:《自己拯救自己》,李柏光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