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2015-08-15 00:44刘腾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主教教皇教会

刘腾飞

(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湖南常德 415000)

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伯尔曼曾说:“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想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1]1073 年,改革派首领希尔德布兰德被选举为教皇,史称格列高利七世。格列高利七世作为教会史上最为引人瞩目的教皇,在1075年颁布《教皇敕令》推行宗教改革,对基督教教会以及后世西方法律思想有着重大的进步意义。而本文将以格列高利七世宗教改革为视角,来探讨格列高利七世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尤其是对西方宪法理论和教会法体系产生的影响。

一、格列高利七世宗教改革的背景

基督教直接来源于犹太人信奉的犹太教,它是公元1世纪从一神教派生出来的,起源于古罗马奴隶制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小亚细亚等地。因而,恩格斯说:“基督教是犹太教的私生子。”[2]前2世纪到2世纪之间,在犹太下层居民中出现传教的“先知”,基督教就是从这种新的教派中产生的。

1世纪左右,基督教以罗马帝国处以死刑的十字架作为信仰的标志,又宣称只信仰上帝,反对祭祀帝王,为罗马帝国皇帝所不容。故1-3世纪,罗马帝国对基督教进行残酷镇压。但未能消灭它庞大的势力,反而导致其日益壮大。

随后罗马统治者依照统治利益的需要对基督教进行改造,使其适应统治需要。312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宣布皈依基督教。31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李奇尼与君士坦丁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谈判,随后联合宣布:“赐予基督教徒和所有人选择祈祷仪式的自由,归还教会财产”,即史上著名的“米兰赦令”。321年,罗马帝国批准教会取得赠款、捐献和依据遗嘱支配财产的权力。从此之后,教会便拥有取得财产的权力教会的势力得以不断壮大。

751年,法兰克墨洛温王朝的宫相丕平发动宫廷政变。当时的罗马主教伯尼法斯立即为丕平涂抹圣油,并为他祝福,从而使丕平的王位取得合法地位。为答谢罗马主教对他篡位的支持,丕平远征意大利。迫使占领拉文那总督区和罗马地区的伦巴第人撤兵,并将拉文那总督区献给罗马主教。教会史上把这一事件称之为“丕平献土”,教皇国也由此诞生。从此,罗马教廷成为一个政教合一的封建王国。

1054年,东西教会分裂以后,罗马主教垄断了Pontifex或Papa(教皇或教宗)的称号,教皇的含义也逐渐清晰。罗马教皇的全称是:罗马城主教、罗马教省都主教、西部宗主教、梵蒂冈君主、教皇。[3]基督教东、西两派教会在历经八百余年的纷争后,正式分裂。教会趁圣神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三世去世,开始就皇帝神职叙任权的问题,展开激烈的争夺。亨利三世去世后,克吕尼派认为时机已成熟,由枢机主教霍姆伯特公开发表一篇名为《反对买卖神职三篇》的文章,阐明当时克吕尼派在皇帝叙任权这一问题的观点。

克吕尼派的台柱人物希尔德布兰德在1073年举行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殡葬礼时,被聚集在圣约翰拉特兰的一批教徒,以暴动的方式将希尔德布兰德抬到“带锁链的圣彼得堡教徒”的教皇宝座,史称格列高利七世。

格列高利七世(约1020-1085),罗马教皇,1073-1085年在位,原名希尔德布兰德,出生于意大利多斯加尼,出生寒微,身材矮小。[4]曾在罗马圣玛利亚修道院(克吕尼派)受教育。初任教皇格列高利六世随从。其后,在教皇利奥九世和亚历山大二世教皇在位的二十多年间,担任教会行政要职。在利奥九世时期,他仅为助祭品级,即被授命掌管教廷财政,后更得到历任教皇宠信而步步升迁。他协助教皇推行改革,逐渐成为教廷的实际当权者。他遍访德法诸国,主持各地教会会议,加强教皇的权威和影响。他先后和八位教皇共事,一心要完成教士的道德革新,制止世俗皇帝任命教职。因而,格列高利七世是一个坚定的宗教改革派代表,他认为应该由教皇来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职责。

而格列高利七世一直将亨利四世视其为最大的障碍,因为亨利四世曾与其当面争夺任命米兰等地的主教。在1075年四旬斋主教会议上,重申禁止世俗政权向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受封圣职。并宣布凡在发布此通谕前,被非法任命的主教和大主教不得参加由异端派的人主持的祝圣,否则将受到被立即革除教籍的惩罚。

正如恩格斯所说:“在中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基督教形成为一种同它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封建教阶制的宗教。”[5]基督教教会在其最高峰时期,占有欧洲约三分之一的土地拥有大量的财富。教会组织封建化,教皇、大主教、主教、修道会长、修道院长、高级僧侣等神职人员得到大批的土地分封,形成了封建贵族阶层。教皇每年的经济收入超过当时欧洲各国国王收入的总和。大量财富的积累,也使得教皇出现严重的腐化,教会的丑闻严重影响到教会在社会中的形象。教会的实力超过世俗政权也使得教权与皇权时常发生冲突。这些情形在11世纪末期时越发严重,也迫使克吕尼派的中流砥柱人物格列高利七世进行改革。

二、格列高利七世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一)教权与皇权的斗争

在执掌罗马教廷的最高权力以后,格列高利七世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他利用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忙于镇压国内的农民和大贵族的叛变,无暇顾及其改革,因而改革进行得十分顺利。1074年,格列高利七世趁亨利四世国内动荡之际,逼迫他在纽伦堡教皇使臣前对与教皇亚历山大二世(1061-1073年在位)争权之事表示忏悔,并立誓今后绝对服从罗马教皇的命令。

1075年,他命令所有的基督徒联合起来抵制过着同居或婚姻生活的教士,并拒绝他们的圣事或为其他目的而担任教会的职务。所以迫使教士在对家人的责任和所在教区居民的责任之间做出艰难的抉择。这条教令一经公布教会中便出现严重的骚乱,反对僧侣结婚的人们则用石块木棒作为回击。一位修道院院长由于捍卫格列高利七世的禁令在巴黎宗教会议上受到攻击,鲁昂僧侣的大主教还用石头把他打出他的教会。康布雷的僧侣公开反对,在德国的教会也出现类似的情况,甚至有一位作者在《为那些众教士的挑战者辩护》中说:“在妇女的织房和工匠的作坊里,除了谈论整个人类的法律之外还能谈论什么呢?……平民大众中突然骚动起来,仆人背叛了他们的主人和主人不相信他们的仆人,朋友和同行中被逼的背信弃义,密谋反对上帝授予的权利……所有这一切都受到权威的支持,受到了被称为基督教世界领袖的支持。”然而,罗马教皇未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如何实现其要求呢?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交给一个重要的东西,那就是法律作为权威的渊源,以及在控制手段上拥有的潜在力量。教皇党在教会的文献记载中,搜寻教皇高于一切僧侣的法律依据。而世俗政权的统治者亦不断在经典中寻找教义,反对教皇篡权的行为。

(二)《教皇敕令》的主要条文及其价值

1075年,格列高利七世在罗马宗教会议上发表了“Dictatus Papae”(《教皇敕令》),其内容共有27条。其中包括:“罗马教会完全为上帝所建立”;“唯有教皇一人具有任命主教的权力”;“唯有教皇一人有权制定新法律,决定教区划分,设立新教区的权力”;“只有罗马主教堪称普世主教”;“只有他能动用皇帝纹章”;“他也有权废黜皇帝”;“一切君主应亲吻教皇的脚”;“教皇有权解除人民对邪恶统治者效忠的誓约”;“罗马教会从未犯过错误,也永远不会犯错误”;“凡不与罗马教会和谐的不得视为基督教徒”;“教皇可以命令臣民控告他们的统治者”;“教皇永不受审”;“没有他的命令不应召集全体宗教会议”;“只允许他一人根据时代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修改他的判决,只有他才可以修改所有的判决”;“他可以解除不公正者的臣民的忠诚宣誓”,等等。

这些条文确切的表明,作为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世俗权力包括帝王也受到其限制。在某种意义上,也打破了王权不可侵犯,无法动摇的神话。亦为后世限制王权思想的理念提供经验,使得王权的地位得以动摇。

(三)教权的失势与皇权的动摇

1075年12月,格列高利七世在其写给亨利四世的信件中将后世称之为《教皇敕令》的上述文件的内容公之于众。在信件中直言不讳的要求亨利四世和帝国主教服从罗马教廷。1076年1月24日,亨利四世与其26位主教写信回复。亨利四世在信件开头写道:“亨利,上帝授权而非篡权的国王,致信至此不再是教皇而是冒充僧侣的希尔德布兰德。”结尾说:“因此,你该受诅咒,以及我们全体主教的裁决和我们自己惩罚的家伙,应该下台并放弃你所篡夺的使徒职位。让另一个人升任圣彼得的宝座。我,亨利,受上帝恩赐的国王,同我们全体主教一道对你说:下台,下台,你将永远被诅咒。”而主教回信的末尾写道:“就像你公开宣称一样由于对你来说我们中任何一人都不再是主教对我们而言你也不再是教皇。”

1076年2月,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召开宗教会议,废黜亨利四世帝位,并解除臣民对他的效忠誓言。而这使得德意志内部的矛盾不断激化,反对亨利四世的贵族和主教在特里布尔集会,宣布亨利四世如果在一年之内不能恢复教籍,即取消帝位。并决定在1077年邀请教皇解决德意志的宗教问题。这使得亨利四世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不得不向教皇屈服。1077年初,亨利四世亲自到罗马向教皇请罪,但教皇不在罗马城,便又赶到教皇驻地卡罗莎,在城堡外赤足披毡等候了三天,请求教皇宽恕。最后,教皇将其绝罚令撤销。这件重要的历史事件被称之为“卡罗莎事件”。[3]

亨利四世赦免后立即重整旗鼓,打败反对派,肃清国内政局。随后率军进入意大利,围困罗马城两年之久。格列高利七世的诺曼人援军未到前,亨利四世已经攻破罗马城,教皇仓皇出逃,最后在悔恨交加中病死于逃亡路上。尽管教皇与王权的争斗到此为止,但是给后世造成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格列高利七世的宗教改革,直接影响到西欧法律的发展和近代国家的诞生。

三、格列高利七世宗教改革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一)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对宪法理论的影响

首先,教权与皇权的争斗,最终逐渐形成了一种权力分离的理论。虽然这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分权学说理论,但却为后世民众接受分权和认可分权学说理论提供了历史依据和传统格列高利七世在《教皇敕令》声称:“他有权废黜皇帝”;“一切君主应亲吻教皇的脚”。这使得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世俗君主都应臣服在其脚下。在其任期内,教皇的权力达到顶峰。表面上看,这与西方宪政分权理论似乎毫无瓜葛。但实际上,教皇与世俗君主的争斗,一直存在于中世纪的历史长河之中。使得教权与皇权的管辖领域相分离。以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亨利四世为例,他在位期间便与格列高利七世教皇反复争斗争夺叙任主教之权。

其实在教权与皇权究竟谁拥有更大的权威,并未出现定数。在4世纪末期,米兰主教圣安布罗斯就曾说过这样的话,宫殿属于皇帝,教会属于教士。他革除了皇帝狄奥多西的教籍,直到皇帝补赎之后才解除革出教门的决定。5世纪时,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写信给皇帝阿纳斯泰厄斯说:“尊敬的皇帝陛下,这个世界主要是用两把剑来统治的,这就是教士的神权和王室的王权……如果主教自己以极大的热忱来承认皇帝是通过神的安排而授予你的,并在有关公共秩序领域服从你的法律……那么,我问你,你应该服从那些负责管理圣神而玄奥的事物的人吗?”这就是最早的“两剑”说:教会管理宗教事物,皇帝管理公共事物。而这也表明在1075年之前,教权与皇权的关系总体而言是友好的。没有证据表明,国王或皇帝存心侵犯教会自由,教皇和主教也没有超越职权范围要求任何政治权利。直到11世纪,教权与王权的矛盾日益激化,在格列高利七世教皇任期内矛盾已无法调和。因而造成激烈的冲突,教皇与亨利四世口诛笔伐上升为直接的武力冲突。

尽管在格列高利七世统治教会期间内,教皇的权力占据上风。但是亨利四世攻陷罗马城,使得教皇仓皇出逃,严重损害了教皇的神圣地位,也使教会的威望一落千丈。然而,以亨利四世为代表的世俗君王,在与教皇争斗过程中。尤其是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后,继任的几位教皇,一直和世俗君主为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授职权问题进行斗争。至于西欧每一位国王在其领地内如何界定和划分教会与世俗政权,各自在刑事和民事上的管辖权,则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

正是因为格列高利七世的宗教改革,才促使教会势力与世俗政权的管辖范围得到划分。世俗王国则会因为要确定其自身的管辖权范围,而将宗教改革后的基本原则改为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教会与世俗国家各自形成独立的权力实体,划分出相互分离的管辖范围。国王不再被认为是教会的最高首脑,他的宗教职能被革除,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时代结束。教皇才是最高权威,不可侵犯。国王的主要任务首先是维持各国内部的安宁即制止暴力行为,其次是主持正义即在政治经济领域进行管理。[6]

(二)宗教改革对促进教会法体系产生的积极意义

格列高利七世的宗教改革直接导致了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产生。而近代第一个西方法律体系就是近代的教会法体系。首先,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诉讼等法律规范总和。[7]

在教会早期的发展过程中,教会就积累了大量的法律——教会宗教会议的教规和法令以及单个主教的法令和判决等法律。直到11世纪晚期以前,教会法的分散性是与教会职能分散性紧密相关的。在格列高利七世教皇改革前,主教更多的是在皇帝、国王或大领主的统治下,而并非是受到教皇的统治。在6-10世纪之间的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逐渐建立起一种共同的神学学说体系、一种共同的宗教崇拜仪式、有关教徒严重罪孽的共同规则以及相同的教会规则。

1075年的《教皇敕令》中称:“只允许他一人根据时代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修改他的判决,只有他才有权修改所有的判决”。这使得教会取得立法权和司法权。汤普逊说:“中世纪的教会……以宗教大会和会议作为自己的立法会议;它制定自己的法律,设立自己的法院和自己的监狱。”[8]

格列高利七世在其《教皇敕令》中宣称教皇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自此,教会取得普遍的立法权,制定了系统的教会法。尽管称作为教会法,可实际上其适用的范围不单只适用于教会。因为中世纪的基督教发展达到空前绝后的阶段,西欧民众几乎全是教徒。所以,教会立法权具有普遍意义。这为教会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其次,伴随着教会法的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教会法庭进行系统的等级划分。尤其是涉及到婚姻继承等法律,都受到教会法的管辖。大量的教会法庭和日益繁细的纠纷,也促使了职业法律家和法官阶层的诞生。

近代教会法体系的产生,也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初,欧洲出现的一批大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以11世纪末期最为著名的波伦亚法学院为例。据近代估计,波伦亚大学法律学生的数量在12和13世纪的任何一个时期都在1 000到10 000人之间。[9]而这些学生不是富家子弟便是得到修道院资助的学生。正因为有如此庞大的学生团体,也自发形成最早的城市。在今日法国约38 000个市镇中,有一半城市的名称表明他们是中世纪的产物。[8]这些法科学生要系统的学习罗马法,壮大了法律家的阶层,也为大量的法学著作的出版创造条件。

从教会法体系中,逐渐发展出各种属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实体法律规范。教会对圣事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关于婚姻法的法律体系。教会曾在包办婚姻以及妇女受到压迫时占主导的异教文化时期,便倡导由双方自主同意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这也是现代婚姻法的基础。

从教会对誓言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关于契约的法律体系。教会为调整各教会社团之间频繁的经济交往,需要一种较为发达的契约法体系。教会法学家还从赎罪戒律的原则出发,认为每一项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在契约法上,合理与平等的要求双方收益和损失的均衡,这一点是12世纪教会法学家和罗马法学家的共同观点。格列高利七世宗教改革对近代教会法体系的形成,还在继承法和程序法等法律中有深远的影响。[10]

格列高利七世的宗教改革使得西方政治、经济和法律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教皇权力达到鼎盛创造了条件,在天主教教会史上被认为是一个有着重要历史地位的教皇。因而1728年,教皇本尼狄克十三世封他为“圣徒”。[11]尽管格里高利七世在教会获得教众的认可,但是其对西方世俗法律的重大贡献,国内学者鲜有撰文论述。宗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深远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进而笔者以其宗教改革为视角,探讨其对后世西方世俗社会的影响。本文虽只论及到宗教改革对近代西方宪法思想和教会法体系形成的两个方面影响。但也能使我们感受到,宗教对法律的发展起到的巨大进步作用。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梁治平.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任继愈.基督教史[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4]任继愈.宗教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7]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8]汤普逊.耿淡如.中世纪经济社会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9]哈罗德.J.伯尔曼.贺卫方,等.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崔凤.当代制度发展的特征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2,(11).

[11]张绥.基督教会史[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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